男子婚宴上醉酒次日死亡 同桌14人被判担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45:35
http://news.ifeng.com/a/20150314/43337625_0.shtml

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3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15人喝掉11瓶白酒一人次日死亡

曹某、朱某夫妇与王某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儿子结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一餐馆赴宴。

赴宴的有两桌人,其中曹某与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孙某等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则与其他人在另一桌。王某买了15瓶白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席从当晚8时许持续到晚11时许,两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

席间,王某因筹备儿子婚礼,中途离开,孙某、李某等5人亦提前离开,曹某、何某、姚某等8人最后离开。

当晚11时许,曹某、朱某夫妇离开餐馆,刚出餐馆不久后曹某便因不胜酒力醉倒。随后,朱某联系负责接送参宴人员的姚某开车将曹某送回其住处。当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

次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朱某发现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识不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曹某已死亡。随后,房东报警。

死者家属起诉同桌工友索赔54万余元

曹某死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曹某所在劳务公司与朱某及其家人协议赔偿60000元。签协议当天,警方曾问朱某是否要对曹某进行尸检,朱某表示不申请尸检,曹某弟弟也说不尸检。

数日后,朱某委托律师向与曹某同桌喝酒的工友送达了《关于曹XX意外死亡赔偿意见书》,该意见书以混合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要求各工友赔偿因曹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双方未协商一致。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两个女儿以及曹某母亲一起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饮酒的王某、孙某等14名被告赔偿约54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是否醉酒致死分歧大因未尸检鉴定未果

随后,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朱某认为,丈夫曹某确因喝酒过量导致死亡。各被告则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加之其平日酒量较大,参加宴请时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适。各被告席间无刻意向曹某劝酒行为,且提醒其适量饮酒,散席后又进行礼节性相送,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此外,曹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说曹某因饮酒过量死亡无事实依据,故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对曹某死亡原因的争议,法院经研究后数次向原告方释明,应对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告朱某经较长时间考虑后,于去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法院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曹某死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及酒精测试,无相关客观证据,由于时隔已久已失去解剖检验的条件,缺乏鉴定的必要条件。鉴定中心遂将材料于今年1月初退回法院,致鉴定未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判各被告无过错但应分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某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某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处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的请求。

>>提醒

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

医生刘宁提醒,如果有人醉酒严重身边的家人朋友要及时帮忙,首先让醉酒者静卧休息,把衣领、领带解开。


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应马上送医院急救。

>>相关链接

男子饮酒过量死亡法院判5个朋友各担2%责任

今年3月10日,贵州省一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14年8月23日,伍某邀请张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共饮两瓶白酒。

吃完饭后,晚9时许,张某提出请伍某等人吃宵夜,再次饮下3瓶白酒。最后,其中两人送张某回家。

次日凌晨,张某之妻发现张某身体异样,遂拨打医院急救电话,经医院医护人员检查,张某因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死者的5个朋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死者的5个朋友分别承担2%的死亡责任。http://news.ifeng.com/a/20150314/43337625_0.shtml

古语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适逢喜事人们不免也喜欢多喝几杯,但饮酒如果没有把握好度,也会乐极生悲。3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同桌共同饮酒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15人喝掉11瓶白酒一人次日死亡

曹某、朱某夫妇与王某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儿子结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工友先后到长安区韦曲街道东兆余村一餐馆赴宴。

赴宴的有两桌人,其中曹某与事主王某、工友董某、孙某等15人坐一桌,其妻朱某则与其他人在另一桌。王某买了15瓶白酒及部分饮料供大家饮用。宴席从当晚8时许持续到晚11时许,两桌人共喝掉白酒13瓶,其中曹某所在一桌喝了11瓶。

席间,王某因筹备儿子婚礼,中途离开,孙某、李某等5人亦提前离开,曹某、何某、姚某等8人最后离开。

当晚11时许,曹某、朱某夫妇离开餐馆,刚出餐馆不久后曹某便因不胜酒力醉倒。随后,朱某联系负责接送参宴人员的姚某开车将曹某送回其住处。当晚,朱某一直陪同曹某。

次日早上8时至9时之间,朱某发现曹某一直昏迷不醒,且意识不清,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曹某已死亡。随后,房东报警。

死者家属起诉同桌工友索赔54万余元

曹某死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曹某所在劳务公司与朱某及其家人协议赔偿60000元。签协议当天,警方曾问朱某是否要对曹某进行尸检,朱某表示不申请尸检,曹某弟弟也说不尸检。

数日后,朱某委托律师向与曹某同桌喝酒的工友送达了《关于曹XX意外死亡赔偿意见书》,该意见书以混合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要求各工友赔偿因曹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双方未协商一致。

去年4月23日,朱某和两个女儿以及曹某母亲一起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饮酒的王某、孙某等14名被告赔偿约54万多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关于是否醉酒致死分歧大因未尸检鉴定未果

随后,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朱某认为,丈夫曹某确因喝酒过量导致死亡。各被告则认为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酒引发身体伤害应有一定预见,加之其平日酒量较大,参加宴请时并未明示其有何不适。各被告席间无刻意向曹某劝酒行为,且提醒其适量饮酒,散席后又进行礼节性相送,尽到了提醒和注意义务。此外,曹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说曹某因饮酒过量死亡无事实依据,故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原、被告对曹某死亡原因的争议,法院经研究后数次向原告方释明,应对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进行法医学鉴定。原告朱某经较长时间考虑后,于去年8月6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但法院委托的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曹某死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及酒精测试,无相关客观证据,由于时隔已久已失去解剖检验的条件,缺乏鉴定的必要条件。鉴定中心遂将材料于今年1月初退回法院,致鉴定未果。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达成调解,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判各被告无过错但应分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同饮人的14名被告在饮酒期间及酒后并无过错,对曹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原告方在公安机关释明的情况下仍放弃尸体检验,导致最终失去解剖检验条件,致曹某死亡与饮酒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专业和法律上的界定,因此原告要求王某等14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曹某当晚饮酒过度,回家途中不能自主行走,意识不清是客观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排除刑事案件,说明曹某当晚饮酒过量对其身体已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依法判处宴请人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担补偿责任2500元;参与饮酒但离席较早的孙某等4人各承担补偿责任1500元;未饮酒且离席较早的李某承担补偿责任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的请求。

>>提醒

醉酒后昏迷应及时送医

医生刘宁提醒,如果有人醉酒严重身边的家人朋友要及时帮忙,首先让醉酒者静卧休息,把衣领、领带解开。


呕吐时,使醉酒者屈身侧卧,切勿俯卧或仰卧,以免缺氧或将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一旦发生误吸,要立刻抽去枕头,将头偏向一侧,拍背使吸入物排出;恶心感严重又无法自行呕吐的,可以喝点醋水或白开水,用筷子等刺激其咽部催吐;如醉酒者出现昏睡不醒、皮肤湿冷、抽搐、昏迷等症状,应马上送医院急救。

>>相关链接

男子饮酒过量死亡法院判5个朋友各担2%责任

今年3月10日,贵州省一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14年8月23日,伍某邀请张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共饮两瓶白酒。

吃完饭后,晚9时许,张某提出请伍某等人吃宵夜,再次饮下3瓶白酒。最后,其中两人送张某回家。

次日凌晨,张某之妻发现张某身体异样,遂拨打医院急救电话,经医院医护人员检查,张某因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死者的5个朋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死者的5个朋友分别承担2%的死亡责任。
我的疑问是,法官这么判决是按照法律吗?

最离谱的是,这个没有饮酒而且早早离开的还被判赔500,他要怎么做才能不赔钱?拒绝任何社交活动显然不是解决方案。
说实话,这种酒鬼死了活该。
konming 发表于 2015-3-17 16:21
我的疑问是,法官这么判决是按照法律吗?

最离谱的是,这个没有饮酒而且早早离开的还被判赔500,他要怎 ...
怎么做?和某些当官的坐一桌,万一那当官的醉死了兴许还能评上烈士
中国酒桌上那些喜欢劝酒灌酒的傻逼是应该整一整
祝这样的人早日得肝癌死掉
konming 发表于 2015-3-17 16:21
我的疑问是,法官这么判决是按照法律吗?

最离谱的是,这个没有饮酒而且早早离开的还被判赔500,他要怎 ...
如果只是500元,就算不判也该表示一下啦。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显然不适用。曹某朱某作为当事人对损害是有过错的。
如果没有人强迫他喝酒,他自己应该承担责任。他妻子朱某还和他一同赴宴,并没有阻止他喝酒,她也应该承担责任。
曾经在春节期间,值班的时时候接诊过一个病人,就是和朋友们喝酒喝的酩酊大醉,这也就罢了,这时候海还到浴池洗澡,结果在浴池滑倒,那些狐朋狗友们把他送到医院就不管了,只剩下他妻子一个人哭哭啼啼的忙上忙下,另外这个病人伤的还很重,颅骨骨折,脑挫裂伤,液气胸,当晚直接送到ICU去了,所以说酒桌的所谓的友情都他妈的是狗屁玩意
一些事儿 发表于 2015-3-17 17:08
如果只是500元,就算不判也该表示一下啦。
问题是他连酒都没喝,更不可能劝酒,就去赴了下喜宴,还没坐多久,凭什么要赔钱?
问题是他连酒都没喝,更不可能劝酒,就去赴了下喜宴,还没坐多久,凭什么要赔钱?
和谐社会
算你倒霉
喝个二两就得了,真是做死。
和谐社会
算你倒霉
后一句是对的,某楼落物伤人全体住户担责例子看过吧。
和谐社会
算你倒霉
喝酒出事的例子不少了,几年前偶的一个同学毕业出来工作后也是过年时连续爆饮几场(在学校就已经非常爱喝酒),最后是深夜他妻子带他回家的,因为喝多了他选择睡在客厅沙发,睡前还想逗家里小狗玩,,,,结果第二天他老婆煮早餐发现他被子有点没盖好,上前还帮他拉好被子,等早餐弄好准备喊他起床才发现人已经冰冷僵硬多时了~~可怜的是同学刚结婚没多久就出事,丢下老婆还有不满两岁的小孩。至今同学间谈起此事,还是令人非常伤感
喝酒出事的例子不少了,几年前偶的一个同学毕业出来工作后也是过年时连续爆饮几场(在学校就已经非常爱喝酒),最后是深夜他妻子带他回家的,因为喝多了他选择睡在客厅沙发,睡前还想逗家里小狗玩,,,,结果第二天他老婆煮早餐发现他被子有点没盖好,上前还帮他拉好被子,等早餐弄好准备喊他起床才发现人已经冰冷僵硬多时了~~可怜的是同学刚结婚没多久就出事,丢下老婆还有不满两岁的小孩。至今同学间谈起此事,还是令人非常伤感
若若 发表于 2015-3-17 21:20
后一句是对的,某楼落物伤人全体住户担责例子看过吧。
高空坠物是法定特别情况,而且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坠物可能的可以不担责。
中国酒桌上那些喜欢劝酒灌酒的傻逼是应该整一整
祝这样的人早日得肝癌死掉
还有那些说喝酒红脸的是能喝酒不停劝酒的,真不知道的是二货,直到还这么劝的是垃圾中的战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