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废九项死刑提案的幕后推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8:37:20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

国际上的报道认为我国现在是全世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当然,我们的人口也是全世界最多的,占到五分之一。但有统计数据说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死刑加在一起也没有我们中国多,那么,这就带来问题了,不管这个数字是否精确,总之我们无法否认,我们的死刑数字是比较高的。

  《刑法修正案(九)》实际上已经准备了快一年,我也参与了立法机关的一些内部研讨。实事求是地说,最后公布的拟废9个死刑罪名,比我们事先预料的要多。我们事先觉得这一次能够取消4到5个就已经不错了。这给我一个启发——是不是更高层的领导有时候思想比我们一些具体办事部门还要开明?如果在死刑改革上“小打小闹”,恐怕难以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

  如果这9个死罪全部取消后,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公认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大幅度地下降——当年保守的说法是下降了一半,乐观的说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但是,继续从立法和司法上减少死刑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早在3年前的2011年,第一次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那一次也出乎我们的意料。那时候,我们想的是,如果有一天中国要减少死刑会从哪一个罪名开始下手?没想到立法机关不是只减少一个,而是一下拿掉了13个死刑罪名。

  再往前,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有点出乎我们的意料。2006年,我参加一个国际人权对话,当时有西方学者就说,如果中国不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对死刑作一些根本性的变革,可能我们会抗议你们的奥运会。我当时就说,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饱受你们西方国家的欺负,现在中国已经强大起来了,难道因为一个奥运会,你们抗议我们就修改死刑吗?

  尽管中国的司法制度不会受外界干扰,但我们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考虑到了国际社会的影响这一因素。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社会,经济上的实力已经举世公认,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们要跟上来。

  所以,我想说的一个基本意思是,从2007年死刑判决和执行至少下降一半,到2011年首次减少13个死刑罪名,到这一次又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应当说每一步都出乎意料,步子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快。不过,中国的死刑改革与国际社会的期待还有不小的距离。国际社会现在是什么情况呢?70%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还有不到3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还保留死刑,但是实际中真正执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参考消息》上的一个报道称,2012年全世界只有21个国家真正执行过死刑。其中,日本每年的执行数是10个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国,每年也是10个以下;美国现在每年有三四十个死刑。所以,即使在这些还保留有死刑的国家,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仅仅带有象征性的罕见的刑罚,相较而言,我们国家的数字要大得多,还是一种常用的刑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压力比较大。有一个公约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在1998年的时候我们就签署了,签署以后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现在,这个公约都还没有批准。因为批准以后,我们就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履约报告,说明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款落实得如何,这是义务。包括去年的废除劳教制度,都在朝着这个公约的要求努力。

  这个公约是1966年在联合国通过的,那个时候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还有死刑,公约要求各个国家尽可能地废除死刑,“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个条款怎么理解?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伊朗认为通奸也是最严重的犯罪;朝鲜可能有另外的解释;中国过去认为盗窃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而现在贪污罪、受贿罪还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所以这次取消死刑并没有去考虑它们。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或者标准不一样,各国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

  那么,“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此作了一个解释:最严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暴力犯罪联系起来。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比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逃到美国去了,中国跟美国谈判,要求把他遣送回来。美国说,你不能判他死刑,你要判死刑我们就不遣送他回去。加拿大更是这样。为什么赖昌星好几年回不来?加拿大说不是我不愿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后我们加拿大很多人权(非政府)组织要状告政府违反《宪法》,因为加拿大的《宪法》是废除了死刑的。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国废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赖昌星送回来。

  美国自己也有死刑,为什么还反对?这是因为美国的死刑只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一级谋杀罪。从法学专业角度说,美国的刑法思想就是一种报应思想,死刑针对的是一种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谋杀别人。按照美国的理解,“最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于非暴力犯罪,贪官、腐败分子判刑可以,但不能判死刑,否则,就超出了报应的限度。

  为了将这些潜逃海外的人遣送回国,中国和美国、加拿大达成了协议。但是,问题又来了。比如赖昌星这个案子,已经有二十几个人判了死刑,头号分子现在却不能判死刑,老百姓不好理解。

  (作者为著名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

国际上的报道认为我国现在是全世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当然,我们的人口也是全世界最多的,占到五分之一。但有统计数据说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死刑加在一起也没有我们中国多,那么,这就带来问题了,不管这个数字是否精确,总之我们无法否认,我们的死刑数字是比较高的。

  《刑法修正案(九)》实际上已经准备了快一年,我也参与了立法机关的一些内部研讨。实事求是地说,最后公布的拟废9个死刑罪名,比我们事先预料的要多。我们事先觉得这一次能够取消4到5个就已经不错了。这给我一个启发——是不是更高层的领导有时候思想比我们一些具体办事部门还要开明?如果在死刑改革上“小打小闹”,恐怕难以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

  如果这9个死罪全部取消后,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公认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大幅度地下降——当年保守的说法是下降了一半,乐观的说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但是,继续从立法和司法上减少死刑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早在3年前的2011年,第一次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那一次也出乎我们的意料。那时候,我们想的是,如果有一天中国要减少死刑会从哪一个罪名开始下手?没想到立法机关不是只减少一个,而是一下拿掉了13个死刑罪名。

  再往前,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有点出乎我们的意料。2006年,我参加一个国际人权对话,当时有西方学者就说,如果中国不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对死刑作一些根本性的变革,可能我们会抗议你们的奥运会。我当时就说,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饱受你们西方国家的欺负,现在中国已经强大起来了,难道因为一个奥运会,你们抗议我们就修改死刑吗?

  尽管中国的司法制度不会受外界干扰,但我们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考虑到了国际社会的影响这一因素。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社会,经济上的实力已经举世公认,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们要跟上来。

  所以,我想说的一个基本意思是,从2007年死刑判决和执行至少下降一半,到2011年首次减少13个死刑罪名,到这一次又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应当说每一步都出乎意料,步子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快。不过,中国的死刑改革与国际社会的期待还有不小的距离。国际社会现在是什么情况呢?70%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还有不到3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还保留死刑,但是实际中真正执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参考消息》上的一个报道称,2012年全世界只有21个国家真正执行过死刑。其中,日本每年的执行数是10个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国,每年也是10个以下;美国现在每年有三四十个死刑。所以,即使在这些还保留有死刑的国家,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仅仅带有象征性的罕见的刑罚,相较而言,我们国家的数字要大得多,还是一种常用的刑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压力比较大。有一个公约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在1998年的时候我们就签署了,签署以后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现在,这个公约都还没有批准。因为批准以后,我们就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履约报告,说明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款落实得如何,这是义务。包括去年的废除劳教制度,都在朝着这个公约的要求努力。

  这个公约是1966年在联合国通过的,那个时候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还有死刑,公约要求各个国家尽可能地废除死刑,“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个条款怎么理解?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伊朗认为通奸也是最严重的犯罪;朝鲜可能有另外的解释;中国过去认为盗窃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而现在贪污罪、受贿罪还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所以这次取消死刑并没有去考虑它们。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或者标准不一样,各国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

  那么,“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此作了一个解释:最严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暴力犯罪联系起来。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比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逃到美国去了,中国跟美国谈判,要求把他遣送回来。美国说,你不能判他死刑,你要判死刑我们就不遣送他回去。加拿大更是这样。为什么赖昌星好几年回不来?加拿大说不是我不愿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后我们加拿大很多人权(非政府)组织要状告政府违反《宪法》,因为加拿大的《宪法》是废除了死刑的。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国废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赖昌星送回来。

  美国自己也有死刑,为什么还反对?这是因为美国的死刑只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一级谋杀罪。从法学专业角度说,美国的刑法思想就是一种报应思想,死刑针对的是一种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谋杀别人。按照美国的理解,“最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于非暴力犯罪,贪官、腐败分子判刑可以,但不能判死刑,否则,就超出了报应的限度。

  为了将这些潜逃海外的人遣送回国,中国和美国、加拿大达成了协议。但是,问题又来了。比如赖昌星这个案子,已经有二十几个人判了死刑,头号分子现在却不能判死刑,老百姓不好理解。

  (作者为著名刑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室主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压力比较大.

注意:该专家考虑提案的出发点是国际压力,而不是国家安全。为什么?中国的社科院不考虑国家安全,而是国际压力?为什么?
专家,我们爱你,民族的良知,人类文明的方向,冥煮的旗手,祝愿你们,永远不会遇到你们说的事
从该专家的文章可以看出,这九项死刑提案只是开味菜,真正的大菜在后面尼。

原文:   刑法学者:中国死刑问题为什么广受关注(转载)
h   t    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1321424-1.shtml
我就希望拐卖儿童的,gua剐,斑竹留情,专家考虑
这个已经推动二十年了。不是今年的事情
可以看看太祖的文章,里面就有关于死刑存废的
应该完全废除死刑,全面学习西方(美英)的做法。比如判个150年,终身不得保释。

中国嘛,死缓提前出来的太多,对官商大大的有利啊
不但不应该废,觉得还应该加,猥亵拐卖儿童,强迫违背妇女意愿的,抢劫,坑蒙拐骗,吸毒,卖国,都应该死刑
如果真的彻底废除了死刑,我发誓一定会亲手宰了这个专家——反正也死不了了······
“从立法和司法上减少死刑”就是扯淡!
司法工作的重点应当是,用司法环境减少罪犯的产生,既保护守法公民,又挽救有犯罪动机的潜在罪犯。就像毛杀了刘青山、张子善两个经济犯,但是阻止了千百个潜在的刘青山张子善的犯罪,如果当时不杀刘张,阻止不了类似的犯罪,后面若干年要多杀多少人啊?!要多给社会和国家造成多少损失啊!!
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专家能不懂吗?
yudeshen 发表于 2014-12-16 13:43
如果真的彻底废除了死刑,我发誓一定会亲手宰了这个专家——反正也死不了了······
强烈支持,算我一个!
永远的海魂蓝 发表于 2014-12-16 13:29
我就希望拐卖儿童的,gua剐,斑竹留情,专家考虑
贩卖妇女儿童都该死刑,买的全无期。恐怖暴力活动诛九族。
这种翔一样的砖家抓起来送去给金元帅犬决吧
“废九项死刑提案”这一问题,愚认为不要过度解毒,从这一提案就能得出一些专家如何如何让人感觉LZ有点扯了。
这不过是个马前卒,杀了他改变不了什么
好想出去杀几个……
首先应该取消无期,死缓
死刑取消并不是不可行,前提是严格限制,甚至取消缓刑法,加强我国无期徒刑和长时间有期徒刑的含金量,现在的缓刑呗讽刺为“无刑”,这怎么行。
星辰大海挂路灯
但就废除死刑而言是人类文明的趋势,但是废除进程要考量,毕竟废除了想再恢复几乎不可能
中国被判死刑的人多太正常了,每年光贩毒一项就死多少?为了“国际压力”难道这也要改?==
支持废除 但是恐怕得要个上百年的逐步发展
友邦惊诧论
嗯,全面废除死刑的话,不讲刑事犯罪,但是经济领域犯罪,就够沸腾的啦,虽然现在已经不怎么杀啦,天朝就是天朝,可以学别人,但先要看清楚自己的实际状况
中国法律最大的悲哀就是让一群不懂法律精神为何物的人来制定法律,法律变成了一小撮牟利的工具。
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来看看,废了对人民有利?
想想内蒙古的冤案,如果没有死刑可能会好一点,但是有的罪犯不死不能平民愤,纠结
幕后黑手怕是西方资本吧,显然是在给颜色革命和暴力抗法还有第五纵队开绿灯
这次提出这9条看着目的性很强啊,都有点为敌对势力铺路的意思了
zhuzhu-dy 发表于 2014-12-16 15:40
中国法律最大的悲哀就是让一群不懂法律精神为何物的人来制定法律,法律变成了一小撮牟利的工具。

没错,立法的不懂立法的精神是什么, 立法的精神应该是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平等权利。
不光立法的不懂,执法、司法的也不懂~

最典型的 我觉得 就是 南京彭宇案 主审法官 问的那一句,你没撞你扶什么,  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中国社会风气的分水岭,其严重危害程度 比 任何经济案件都要大~

当然了,我觉得能走到那些高位的人都不是傻子,不可能不懂, 只可能是 有猫腻~ 有我们不知道的内情而已~ 他们已经只代表权贵说话了, 立的法 自然是保护权贵利益的~  比如新婚姻法~  比如对贪腐的量刑~
lulu196 发表于 2014-12-16 15:41
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 ...
反正我知道最后两条对于南方系来说是福音
不能保释才是王道
希望无辜受害者遇见的事专家全部遇上一遍。
庸碌的另一个名字叫从众,送给这个砖家
不但不应该废,觉得还应该加,猥亵拐卖儿童,强迫违背妇女意愿的,抢劫,坑蒙拐骗,吸毒,卖国,都应该死刑
还得包括贪腐
年中国恶性伤害案件·2010-2013社会案件 ▪ 哈尔滨碎尸案 ( 2011)  ▪ 3·28安徽教师新村杀人碎尸案 ( 2011)  
▪ 12·23广东东莞持枪伤害案 ( 2012)  ▪ 6·12广西南宁公交司机伤害案 ( 2012)  
▪ 广东潮州古巷“6.01”劳资纠纷伤害案 ( 2012)  ▪ 合肥碎尸案 ( 2012)  
▪ 浏阳碎尸案 ( 2012)  ▪ 6.2湖南浏阳碎尸案 ( 2012)  
▪ 8.9四川遂宁杀人碎尸案 ( 2012)  ▪ 湖南杀人烹尸案 ( 2013)  
▪ 6·30深圳龙岗杀人碎尸案 ( 2013)  ▪ 10.22池州碎尸案 ( 2013)  
▪ 8·19安阳公交车持刀抢劫案 ( 2013)   



校园案件 ▪ 药家鑫案 ( 2010)  ▪ 12·14河南光山校园伤害案 ( 2012)  
▪ 河南"12·14"校园伤害案 ( 2012)  ▪ 复旦投毒案 ( 2013)  
▪ 云南大学杀人碎尸案 ( 2013)  ▪ 南大碎尸案 ( 2013


看到什么制度跟国际接轨我就不想看了,什么时候了?
永远的海魂蓝 发表于 2014-12-16 13:29
我就希望拐卖儿童的,gua剐,斑竹留情,专家考虑
买卖双方都极刑
支持逐步废除死刑,人类越来越文明,这是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