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宣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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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本贴为无责任转帖。并不代表本人观点及立场。只是感到此论另辟蹊径。与大家讨论   ————————————————                1931年9月18日,日本关东军策划发动“九一八”事变,随后中国在华北地区历经热河战争、长城抗战、绥远抗战等数次对日作战,以至1397年7月7日以卢沟桥事变为起点两国爆发全面战争,然而在法律上中国直到1941年12月9日才发布文告向日本宣战,而日本自始至终未曾向中国下达宣战诏书,即在法律层面上中日两国长时期处于非战争状态。
根据1907年10月18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第1条规定:“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该开始敌对活动。警告的形式应该是说明理由的宣战或是有条件的最后通牒。”[1][P42]中日两国都是该条约的签字国,然而在战争初期中、日任何一方都始终未向对方宣战,也没有最后通牒,双方都不承认是在从事战争,法律与事实矛盾状态存在的如此之长久,在国际关系史上也是少有之事。中国何以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4年之后才向日本宣战,本文拟从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在战争中权利和义务来分析此种状态存在的原因。
一、抗战初期对日宣战之考虑
卢沟桥事变之后,中国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抗日;鉴于日本的侵略步步加深,国民党政府曾三十三次召开会议考虑与日本断交以及对日宣战问题,特别是在1937年7月16日,国民党统帅部第六次会议讨论了战争应该全部化还是局部化之意见,分析了开战后所带来的影响。陈立夫认为,按实际已经开战,则侨民下旗归国,未有所谓局部化;程潜认为,依现在实际情况,仅能局部化,第一步是不能绝交,但如青岛、海州发生战争,则我在上海方面,似应先有所动作;唐生智则认为,绝交,则长江腹地到处开炮,我甚不力,但仅局部化,则敌仍可处处自由行动,敌亦有利;何应钦说;如全部化,则绝交宣战对敌之租界、兵舰、商船、拘留民等,如何处置?但究竟局部化与全部化,何者于我有利,在国际公法上手续如何?均须详为研究。可见国民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开战后在国际法意义上对我国之影响。7月17日,统帅部又一次商讨断交宣战等手续及其利害关系,最后得出结论:正式冲突后,外交部即发表一正式宣言,叙明日本对我压迫,我不能不自卫之理由;如果断绝国交,双方既具有交战国资格,现日本海军绝对优势,日本既可以交战国地位通告各国,禁止一切军需品及均需原料输入中国,其范围甚广。现我国一切军用品,能否自给自足,大有问题。又绝交后,日本拘留民以及日租界之日人仍可潜入英、法等国租借居住,依然可以作造谣、扰乱、谍报等工作,英、法租界必加以保护,我无法驱逐及拘捕之,但我国在日本之侨民则无法保护,将被驱逐甚至拘捕,而我亦无如许船只装载侨民贵国。[2]于是8月14日国民政府发表的《自卫抗战声明》,提出中国抗战是自卫而非宣战。不宣战是国民政府在综合当时国内国际形势上出于对宣战后造成的国际法律效果影响的思考。
第一、寄希望于调停、争取国际舆论支持之考虑
在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盟约》中明确规定,“订约各国为积极消弭兵端起见,彼此订立协定、竭力设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P99]该规定是对战争权的一种限制,并且要求在诉诸武力之前要请求与争端无关的国家进行斡旋与调停,“遇有严重不和之事。或至相争之处。订约各国协定,在未开兵端以前。应省察情势。如属可行。邀请一友邦,或数友邦,居间调停”,“局外国行使此权利不得视为非友邦之行为”。 [3][P99] 1920年成立的国际联盟也有同样之规定,“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 [4][P266] “联盟会员国约定,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端,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并约定,“非经仲裁员或法庭判决或行政报告三个月期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盟约12条第1款),[4][P270]虽日本已于1933年退出国联,但中国是其会员国,因此利用国际联盟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也成为必然;1929年7月25日生效的《非战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各国郑重声明: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各方同意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5][P525]
国民政府在卢沟桥事变后一直在考虑宣战后,国际上可能出现的反应,中国本来是受侵略的国家,如果首先“开战”,会在国际上显得被动。蒋介石说,“中国是弱国,如果没有等到时机,贸然同日本开战,日本在十天之内,就可以完全占领我们中国一切重要地区”,[6][P29]虽然此话比较夸张,但事却道出了中国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故争取国际上的支持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卢沟桥事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就向国联提出申诉,要求按照国际联盟第17条精神制裁日本,同时外交部要求国际联盟召开九国公约会议,希望美、英等国维护远东和平局面。由此,当中国积极奔走向国际上寻求援助之时,断然对日宣战,必然会违背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盟约》,《非战公约》和《国际联盟盟约》,可能会被国际上某些国家视为“不信”。因此虽认为“国际联盟近年虽失去盟约上之有利地位”,然而“既未正式解散,其会员国之盟约责任依然存在,我国若诉诸于国联,纵然不能得其实力上之援助,则至少可得到国际上之同情。而舆论上之同情,在国家战争中,往往发生不可思议之助力”。[7][P29]第二、宣战后,交战国权利的行使,中国较日本将处于不利地位。
(一)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第48条、第53条规定,占领军可以“征收为其国家利益而确定的税捐、费用等”,可以占有“属于国家的现款、基金和有价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货栈和给养以及一般供作战用的一切属于国家的动产;铁路器材、树上电报、电话、不受海商法管辖的轮船和其他船舶、武器库以及一般地即使属于社团或私人的军火”, [1][P17-P18]因为战争在中国本土进行,因此日本占领军可以按照此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日军占领地享受交战国之便利,征用中国公私物资,财产,另外包括在日本国内的中国公私财产也可以加以没收、扣押、征用,鉴于战争爆发后,日本拘留民已经大部分撤退回国,或者一部分潜入英、法等国租借居住,英、法等国也必将予以保护,反之中国在日本侨民因为政府无船装载不能回国,他们或者将被驱逐,或者被逮捕,命运无从选择,故此宣战后,中国在此方面生命财产利益损失较日本更大。
(二)根据1856年4月签订的《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1907年的《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9年的《海战法规宣言》等关于海上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定,交战国资格确定以后,双方得以使用海军对于商船实行临时检查,搜查权;对于海上运输战时禁制品实行截留;对于交战国海港海岸宣布封锁;而且得以设立捕获审检法院,以审理一切犯有运送禁制品、破坏封锁、从事非中立的服役船舶。对于中日之战而言,实际上只有日本有条件行使这些权利,因为日本海军对于中国海军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据统计在“七七”事变前中国海军总共有各类舰艇(包括原东北及广东的海军舰艇)120余艘,总排水量约11万吨,实际能作战的舰艇仅60艘,排水量共约6万余吨;而同时期,根据日本海军局1937年6月统计,当时已服役的作战及辅助军舰总计285艘,总排水量115.3吨,此外,正在建造的尚有主力舰2艘、航空母舰2艘、轻巡洋舰4艘、驱逐舰12艘、水上机母舰3艘、水雷舰4艘,其实力仅次于英美;可见中国舰艇不仅吨位小,数量也少,排水量仅为日本的1/20。[6][P42]宣战后,日本依照国际公法执行“战时封锁”和海上临检权,将可以完全封锁中国海岸,阻绝一切的军火或者其他军需品乃至粮食的接济,例如从越南等第三国间接运往中国的禁制品也将因为海上临查权而断绝。事实上,淞沪会战开始以后,日本就妄图行使交战权利,封锁海岸对往来各国船只进行检查,然中日两国没有进入法律宣战状态,故针对日本的封锁,英国代表则表示,凡有英舰护送之商船,使入被封锁海面,日方不得加以干涉。其无英舰护送者,日方可向之询问,是否确系英国船只,如系英船,则无论是否载运军火,日方均不得加以干涉;法国代表也表示,法国航运利益不受任何干涉。显然,不宣战,有利于中国从第三国购买抗战物资。[8]
第三,进入法律上战争状态,中立国法规就将自动实施。
(一)1907年签署的《关于陆地战争中立国及中立人之权利和义务之盟约》和《关于海上战争中立国之权利及义务之盟约》要求,一旦战争双方开始确立法律交战资格,第三国必须做出选择,保持中立或者加入一方,中立国不能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供给交战国以战船、子弹,或者以其他材料;不得允许交战国在本国领土运送军火,军队以及军需物资等,这对于交战双方都是极大地限制,中国当时基础工业薄弱,技术落后,中国的国土面积和人口虽然分别是日本的31倍和5倍,但是工业产值却仅有日本的1/5,钢铁是日本的1/145,石油是日本的1/129。战争爆发后,日本又控制了中国东北和沿海发达地区,中国工业西迁到贫瘠地方,物资需求更是着衣见肘,不仅不能生产大型的武器装备,轻型武器和弹药的生产也极其有限。因此,军队的各种军事装备以及后方建设的物资大都需要进口,海上运输自然因为日军封锁而遭受重创,西南境内的滇缅公路、滇越公路就成为了中国抗战物资的最主要运输线路,其时抗战爆发后,日本曾多次要求英法关闭这两条道路,停止往中国运送物资。
一旦对日宣战,英法因为中立国地位必将限制中国物资进口,届时中国孤立无援,其境地可想而知。
(二)促使1935年5月修订的美国《中立法》的实施。
美国《中立法》即所谓的《军火调查法》,是美国为了避免卷入战争漩涡而产生的,《中立法》以战争状态成立为实施前提。当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爆发后,美国总统尚未认为中日间法律战争状态的存在,故没有对中日两国实施《中立法》,倘若现在对日宣战,则美国总统不能不承认中日间有战争状态。如果宣布中立,就不准许美国资金供给交战国双方,不准许美国船只运送军火或者其他军事有关之物品,除非是非美国籍船舶运送,并且要先付清货款。形式上看,对于中日双方在美国《中立法》下都是平等的,然而事实上,该法案不区分侵略者与被侵略者,势必会使得遭受战争迫害的一方更加孤立无助,客观上会助长相对强大的一方,所以从效果来看,如果《中立法》,对中国将是更加沉重的打击。美国当时为世界第一强国,在华有重大的利益存在,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为了抗日战争的需要,加快了军队整理和国防工事的建设步伐,对军火需求上升,中国的外援依存度远较日本大,需要美国军火以及接济也更加迫切,而中国沿海港口地区大部分已经在日军世纪占领之下,海岸也已经被日军封锁,本国的海军也所剩无几,根本无法同日本海军抗衡,用自己船舶运输将极为不便和危险;另一方面中国广受不平等条约束缚,对外赔款依然要正常进行,同时本国的后方经济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财政极为困难。此时若得不到美国军火的供应和财政援助,抗战将更加困难。对于其他物资日本虽然也同样需要,但因为日本有自己的船舶可以装运,有比较充足的现款可以支付,可见《中立法》实施将对中国产生多么不利的影响。为了预防此种状态产生,中国驻美代表曾多次与美方交涉,督促美国修改中立法,至少对于中日双方产生同等实际效果,然美国政府虽然对此表示同情,但当时美国国内孤立主义盛行,国会中孤立主义者为了不卷入战争,也开始对此实行绥靖政策,但是美国毕竟没有正式宣布实施《中立法》,这为以后中国向美国采购军火、寻求借款留下了政策空间。
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日宣战的选择
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中国对日宣战条件越来越成熟。1939年9月1日德国闪击波兰,英法对德宣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爆发。接着1940年4月初,德军侵入丹麦和挪威,5月进攻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包围了比利时边境上的35万英法联军,6月初,英法从敦刻尔克撤退,6月11日德军占领了巴黎。在德国闪电般的辉煌成就中,日本近卫内阁也被冲昏了头,看到荷兰、法国已经投降,英国也风烛残年,便企图乘机同德、意结盟,一举解决日中战争,进而强力推行南进政策,实现在“大东亚共荣圈”,特别是随着1941年6月德国进攻苏联,立即使陆军心向往之,在陷入中国战场的泥潭还不能自拔的情况下,日本大本营以及陆军省就开始设立“南方班”,企图夺取南洋丰富的石油、橡胶、大米、铁矿等战略物资,摆脱日本经济长期对美国资源的依赖;夺取太平洋战略要地,以便同美国争夺太平洋霸权,从西南方向包抄中国,切断美、英等国援华交通线,促使国民政府妥协以结束中日战争。1941年7月日本侵占法属印度支那,然而日本的种种举措已经严重威胁到美国利益,美国也越来越不能容忍日本的侵略,美日之间围绕南太平洋的争夺日益激烈,随着“战争狂人”东条英机的上台,日本通过《帝国国策实施纲要》,决定如在对美谈判中不能满足日本的需求,即对美宣战,11月5日,天皇又一次召开御前会议,确定了决战的信心,12月8日,日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这个迅雷不及掩耳之举,给美国太平洋舰队以毁灭性的打击,然而太平洋战争爆发具有的更大的“积极”意义,它使得整个世界战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扩大了世界反法西斯阵营。在日本的咄咄逼人之下,欧洲、亚洲、美国等先后对日宣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变成了全球范围的战争。12月9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在综合考虑局势下也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9][P267]至此经过4年多的抗日战争,中日双方的战争状态才在法律层面确立。
第一,   对日宣战,会给四年来独立抵抗日本的中国带来巨大的支持。
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际上众多国家特别是美英等西方强国都对日本宣战,中国的宣战声明将使得中国加入国际同盟一边,能争取更多国家的同情和援助。抗战初期对于宣战在国家法层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将显得无足轻重,美国等国也会放弃其中立主义的立场,加大对中国的援助力度,中国的国际战略地位也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太平洋战争爆发的当天上午,蒋介石听到此消息,按耐不住心中的激动,国民党中央常委紧急召开会议,决定对日宣战,并成立军事联盟,倡议在美国的领导下统一作战行动,建立联合军事委员会,协调太平洋战略;美、英、中应达成协议,在取得胜利之前,不单独同日本媾和。[10][P187]
事实上,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英等国对中国的支持和援助较以前更为积极,1941年12月23日,中、美、英在重庆召开“东亚军事会议”,决定如果日本入侵缅甸,美国将供应中国陆海空物资用于备战。1942年1月,美、英建议设立以蒋介石为最高统帅的中国战区统帅部,6月,又签订《中美抵抗侵略互助协定》,向中国军队供应装备和训练。同时对中国进行了更多的经济援助,1942年初,美国宣布贷款5亿美元给中国,超过了抗战以来的7次贷款的两倍,同时英国也宣布贷款5000万英镑给中国政府,这些都表明了对日宣战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使“苦撑待变”中的中国抗战有了更加光明的前景,正如战争爆发后,蒋介石在日记中所说,“抗战政略之成就,至今已达到顶点”。
第二,对日宣战,有利于树立正统全国政府,巩固全国抗日信心。
1938年1月16日,第一次近卫内阁发表了《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声明,表示今后不以蒋介石国民政府为对手,而期望能真与帝国合作的中国新政权的建立和发展。在随后的补充声明中更是露骨的宣称,所谓“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较之否认该政府更为强硬,从国际法上说,为了否认国民政府,只要承认新政权,就可以达到目的,而日本在尚未承认伪政权的前提下,就否认国民政府的合法性,开国际法的新例。[11][P259]接着在1938年7月12日五相会议上,日本政府正式确立推翻中国现中央政府,使蒋介石垮台的计划,要求“起用中国第一流人物,削弱中国现中央政府和中国国民党的抗战意识,同时酝酿建立巩固的新兴政权的趋势”,其方法就是“利用、操纵反蒋系统的实力派,在敌人中间建立反蒋、反共、反战的政府”。[11][P270]在1938年11月,日本政府第二次近卫声明,公开向国民政府诱降,扩大亲日派实力,而担任此项任务首要角色的就是国民党的副总裁汪精卫,他们大力支持“汪精卫及其一派”,“以和平建国运动摧毁重庆内部”,[12]在此之后,日本代表与汪精卫代表高宗武等密谋同日本妥协,同年12月29日,汪精卫响应第三次近卫声明,公开叛国投敌,于1940年3月30日建立伪南京国民政府,并以“还都”方式表明正统地位。此时日本政府已经无视蒋介石重庆政府,正式承认伪南京国民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并与之建交。伪南京国民政府也与日本签订了《日华基本关系条约》、《日满华共同宣言》等一些列条约,显然一幅一国政府的形象。
汪精卫政权的建立,虽然没有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但是除日本外,也得到了德国、意大利、匈牙利、罗马尼亚、丹麦、西班牙、克罗地亚、斯洛伐克以及保加利亚和法国维希政府的承认。根据传统国际法国家承认的原则,一个国家产生后,必须经过国际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才能履行国际权利与义务。所以对汪精卫政权的外交承认,是对蒋介石国民政府的否认,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人民的抗战心理产生了重大的消极影响,对于投降的逆流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与汪伪政权结成同盟,倘若此时重庆国民政府不利用国际形势对日宣战,意味着承认中国与日本处于“和平”状态,也意味着间接承认汪伪政权同日本等国外交关系的合法性,会增强汪伪政权的正统地位,扰乱国际视听,更不利于战后战争责任的清算。
总之,不管是抗战初期缓和对日宣战,还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立即对日宣战都是基于中日双方力量的对比,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做出的外交策略,是在恶劣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国际法争取有利于我的国际环境不得已选择,有时固然委曲求全,然而时势所迫,也不失为明智之举,也为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争取了时间。
参考书目:
[1 ] 王铁崖, 朱荔荪编.《战争法文献集》[G]. 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9月版。
[2 ]《民国档案》[B].1987年第2期。
[3 ](美国)美国司克脱氏编纂 蓬莱钱宝源译.《两次海牙国际和平盟约全书》[G].商务印刷馆1921年版。
[4 ]《国际条约集(1917-1923)》[G].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6月版。
[5 ]《法律辞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G].2003年1月版,第525页。
[6 ] 周勋初主编.《永志毋谖: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文集》[G].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7 ] 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台湾).《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关系》[M]. 1966年7月。
[8]《英法对日坚决表示人不离京 船不受检》[N],《大公报》1937年9月21日。
[9 ] 马洪武等.《抗日战争事件人物录》[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6月版。
[10] 沃龙佐夫.《蒋介石之命运》[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
[11 ] 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 1931-1945》[G].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4月。
[12] 段楚英.《每日一史》[J].解放军出版社1988年12月。http://www.360doc.cn/article/363711_148671913.html首先声明:本贴为无责任转帖。并不代表本人观点及立场。只是感到此论另辟蹊径。与大家讨论   ————————————————                1931年9月18日,日本关东军策划发动“九一八”事变,随后中国在华北地区历经热河战争、长城抗战、绥远抗战等数次对日作战,以至1397年7月7日以卢沟桥事变为起点两国爆发全面战争,然而在法律上中国直到1941年12月9日才发布文告向日本宣战,而日本自始至终未曾向中国下达宣战诏书,即在法律层面上中日两国长时期处于非战争状态。
根据1907年10月18日在海牙签署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第1条规定:“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该开始敌对活动。警告的形式应该是说明理由的宣战或是有条件的最后通牒。”[1][P42]中日两国都是该条约的签字国,然而在战争初期中、日任何一方都始终未向对方宣战,也没有最后通牒,双方都不承认是在从事战争,法律与事实矛盾状态存在的如此之长久,在国际关系史上也是少有之事。中国何以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4年之后才向日本宣战,本文拟从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在战争中权利和义务来分析此种状态存在的原因。
一、抗战初期对日宣战之考虑
卢沟桥事变之后,中国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抗日;鉴于日本的侵略步步加深,国民党政府曾三十三次召开会议考虑与日本断交以及对日宣战问题,特别是在1937年7月16日,国民党统帅部第六次会议讨论了战争应该全部化还是局部化之意见,分析了开战后所带来的影响。陈立夫认为,按实际已经开战,则侨民下旗归国,未有所谓局部化;程潜认为,依现在实际情况,仅能局部化,第一步是不能绝交,但如青岛、海州发生战争,则我在上海方面,似应先有所动作;唐生智则认为,绝交,则长江腹地到处开炮,我甚不力,但仅局部化,则敌仍可处处自由行动,敌亦有利;何应钦说;如全部化,则绝交宣战对敌之租界、兵舰、商船、拘留民等,如何处置?但究竟局部化与全部化,何者于我有利,在国际公法上手续如何?均须详为研究。可见国民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开战后在国际法意义上对我国之影响。7月17日,统帅部又一次商讨断交宣战等手续及其利害关系,最后得出结论:正式冲突后,外交部即发表一正式宣言,叙明日本对我压迫,我不能不自卫之理由;如果断绝国交,双方既具有交战国资格,现日本海军绝对优势,日本既可以交战国地位通告各国,禁止一切军需品及均需原料输入中国,其范围甚广。现我国一切军用品,能否自给自足,大有问题。又绝交后,日本拘留民以及日租界之日人仍可潜入英、法等国租借居住,依然可以作造谣、扰乱、谍报等工作,英、法租界必加以保护,我无法驱逐及拘捕之,但我国在日本之侨民则无法保护,将被驱逐甚至拘捕,而我亦无如许船只装载侨民贵国。[2]于是8月14日国民政府发表的《自卫抗战声明》,提出中国抗战是自卫而非宣战。不宣战是国民政府在综合当时国内国际形势上出于对宣战后造成的国际法律效果影响的思考。
第一、寄希望于调停、争取国际舆论支持之考虑
在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盟约》中明确规定,“订约各国为积极消弭兵端起见,彼此订立协定、竭力设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P99]该规定是对战争权的一种限制,并且要求在诉诸武力之前要请求与争端无关的国家进行斡旋与调停,“遇有严重不和之事。或至相争之处。订约各国协定,在未开兵端以前。应省察情势。如属可行。邀请一友邦,或数友邦,居间调停”,“局外国行使此权利不得视为非友邦之行为”。 [3][P99] 1920年成立的国际联盟也有同样之规定,“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 [4][P266] “联盟会员国约定,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端,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并约定,“非经仲裁员或法庭判决或行政报告三个月期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盟约12条第1款),[4][P270]虽日本已于1933年退出国联,但中国是其会员国,因此利用国际联盟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也成为必然;1929年7月25日生效的《非战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各国郑重声明: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缔约各方同意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5][P525]
国民政府在卢沟桥事变后一直在考虑宣战后,国际上可能出现的反应,中国本来是受侵略的国家,如果首先“开战”,会在国际上显得被动。蒋介石说,“中国是弱国,如果没有等到时机,贸然同日本开战,日本在十天之内,就可以完全占领我们中国一切重要地区”,[6][P29]虽然此话比较夸张,但事却道出了中国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故争取国际上的支持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卢沟桥事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就向国联提出申诉,要求按照国际联盟第17条精神制裁日本,同时外交部要求国际联盟召开九国公约会议,希望美、英等国维护远东和平局面。由此,当中国积极奔走向国际上寻求援助之时,断然对日宣战,必然会违背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之盟约》,《非战公约》和《国际联盟盟约》,可能会被国际上某些国家视为“不信”。因此虽认为“国际联盟近年虽失去盟约上之有利地位”,然而“既未正式解散,其会员国之盟约责任依然存在,我国若诉诸于国联,纵然不能得其实力上之援助,则至少可得到国际上之同情。而舆论上之同情,在国家战争中,往往发生不可思议之助力”。[7][P29]第二、宣战后,交战国权利的行使,中国较日本将处于不利地位。
(一)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的章程》第48条、第53条规定,占领军可以“征收为其国家利益而确定的税捐、费用等”,可以占有“属于国家的现款、基金和有价证券、武器库、运输工具、货栈和给养以及一般供作战用的一切属于国家的动产;铁路器材、树上电报、电话、不受海商法管辖的轮船和其他船舶、武器库以及一般地即使属于社团或私人的军火”, [1][P17-P18]因为战争在中国本土进行,因此日本占领军可以按照此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日军占领地享受交战国之便利,征用中国公私物资,财产,另外包括在日本国内的中国公私财产也可以加以没收、扣押、征用,鉴于战争爆发后,日本拘留民已经大部分撤退回国,或者一部分潜入英、法等国租借居住,英、法等国也必将予以保护,反之中国在日本侨民因为政府无船装载不能回国,他们或者将被驱逐,或者被逮捕,命运无从选择,故此宣战后,中国在此方面生命财产利益损失较日本更大。
(二)根据1856年4月签订的《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1907年的《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1909年的《海战法规宣言》等关于海上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定,交战国资格确定以后,双方得以使用海军对于商船实行临时检查,搜查权;对于海上运输战时禁制品实行截留;对于交战国海港海岸宣布封锁;而且得以设立捕获审检法院,以审理一切犯有运送禁制品、破坏封锁、从事非中立的服役船舶。对于中日之战而言,实际上只有日本有条件行使这些权利,因为日本海军对于中国海军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据统计在“七七”事变前中国海军总共有各类舰艇(包括原东北及广东的海军舰艇)120余艘,总排水量约11万吨,实际能作战的舰艇仅60艘,排水量共约6万余吨;而同时期,根据日本海军局1937年6月统计,当时已服役的作战及辅助军舰总计285艘,总排水量115.3吨,此外,正在建造的尚有主力舰2艘、航空母舰2艘、轻巡洋舰4艘、驱逐舰12艘、水上机母舰3艘、水雷舰4艘,其实力仅次于英美;可见中国舰艇不仅吨位小,数量也少,排水量仅为日本的1/20。[6][P42]宣战后,日本依照国际公法执行“战时封锁”和海上临检权,将可以完全封锁中国海岸,阻绝一切的军火或者其他军需品乃至粮食的接济,例如从越南等第三国间接运往中国的禁制品也将因为海上临查权而断绝。事实上,淞沪会战开始以后,日本就妄图行使交战权利,封锁海岸对往来各国船只进行检查,然中日两国没有进入法律宣战状态,故针对日本的封锁,英国代表则表示,凡有英舰护送之商船,使入被封锁海面,日方不得加以干涉。其无英舰护送者,日方可向之询问,是否确系英国船只,如系英船,则无论是否载运军火,日方均不得加以干涉;法国代表也表示,法国航运利益不受任何干涉。显然,不宣战,有利于中国从第三国购买抗战物资。[8]
第三,进入法律上战争状态,中立国法规就将自动实施。
(一)1907年签署的《关于陆地战争中立国及中立人之权利和义务之盟约》和《关于海上战争中立国之权利及义务之盟约》要求,一旦战争双方开始确立法律交战资格,第三国必须做出选择,保持中立或者加入一方,中立国不能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供给交战国以战船、子弹,或者以其他材料;不得允许交战国在本国领土运送军火,军队以及军需物资等,这对于交战双方都是极大地限制,中国当时基础工业薄弱,技术落后,中国的国土面积和人口虽然分别是日本的31倍和5倍,但是工业产值却仅有日本的1/5,钢铁是日本的1/145,石油是日本的1/129。战争爆发后,日本又控制了中国东北和沿海发达地区,中国工业西迁到贫瘠地方,物资需求更是着衣见肘,不仅不能生产大型的武器装备,轻型武器和弹药的生产也极其有限。因此,军队的各种军事装备以及后方建设的物资大都需要进口,海上运输自然因为日军封锁而遭受重创,西南境内的滇缅公路、滇越公路就成为了中国抗战物资的最主要运输线路,其时抗战爆发后,日本曾多次要求英法关闭这两条道路,停止往中国运送物资。
一旦对日宣战,英法因为中立国地位必将限制中国物资进口,届时中国孤立无援,其境地可想而知。
(二)促使1935年5月修订的美国《中立法》的实施。
美国《中立法》即所谓的《军火调查法》,是美国为了避免卷入战争漩涡而产生的,《中立法》以战争状态成立为实施前提。当1937年7月卢沟桥事变爆发后,美国总统尚未认为中日间法律战争状态的存在,故没有对中日两国实施《中立法》,倘若现在对日宣战,则美国总统不能不承认中日间有战争状态。如果宣布中立,就不准许美国资金供给交战国双方,不准许美国船只运送军火或者其他军事有关之物品,除非是非美国籍船舶运送,并且要先付清货款。形式上看,对于中日双方在美国《中立法》下都是平等的,然而事实上,该法案不区分侵略者与被侵略者,势必会使得遭受战争迫害的一方更加孤立无助,客观上会助长相对强大的一方,所以从效果来看,如果《中立法》,对中国将是更加沉重的打击。美国当时为世界第一强国,在华有重大的利益存在,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为了抗日战争的需要,加快了军队整理和国防工事的建设步伐,对军火需求上升,中国的外援依存度远较日本大,需要美国军火以及接济也更加迫切,而中国沿海港口地区大部分已经在日军世纪占领之下,海岸也已经被日军封锁,本国的海军也所剩无几,根本无法同日本海军抗衡,用自己船舶运输将极为不便和危险;另一方面中国广受不平等条约束缚,对外赔款依然要正常进行,同时本国的后方经济建设也需要大量的资金,财政极为困难。此时若得不到美国军火的供应和财政援助,抗战将更加困难。对于其他物资日本虽然也同样需要,但因为日本有自己的船舶可以装运,有比较充足的现款可以支付,可见《中立法》实施将对中国产生多么不利的影响。为了预防此种状态产生,中国驻美代表曾多次与美方交涉,督促美国修改中立法,至少对于中日双方产生同等实际效果,然美国政府虽然对此表示同情,但当时美国国内孤立主义盛行,国会中孤立主义者为了不卷入战争,也开始对此实行绥靖政策,但是美国毕竟没有正式宣布实施《中立法》,这为以后中国向美国采购军火、寻求借款留下了政策空间。
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日宣战的选择
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中国对日宣战条件越来越成熟。1939年9月1日德国闪击波兰,英法对德宣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爆发。接着1940年4月初,德军侵入丹麦和挪威,5月进攻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包围了比利时边境上的35万英法联军,6月初,英法从敦刻尔克撤退,6月11日德军占领了巴黎。在德国闪电般的辉煌成就中,日本近卫内阁也被冲昏了头,看到荷兰、法国已经投降,英国也风烛残年,便企图乘机同德、意结盟,一举解决日中战争,进而强力推行南进政策,实现在“大东亚共荣圈”,特别是随着1941年6月德国进攻苏联,立即使陆军心向往之,在陷入中国战场的泥潭还不能自拔的情况下,日本大本营以及陆军省就开始设立“南方班”,企图夺取南洋丰富的石油、橡胶、大米、铁矿等战略物资,摆脱日本经济长期对美国资源的依赖;夺取太平洋战略要地,以便同美国争夺太平洋霸权,从西南方向包抄中国,切断美、英等国援华交通线,促使国民政府妥协以结束中日战争。1941年7月日本侵占法属印度支那,然而日本的种种举措已经严重威胁到美国利益,美国也越来越不能容忍日本的侵略,美日之间围绕南太平洋的争夺日益激烈,随着“战争狂人”东条英机的上台,日本通过《帝国国策实施纲要》,决定如在对美谈判中不能满足日本的需求,即对美宣战,11月5日,天皇又一次召开御前会议,确定了决战的信心,12月8日,日军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日本这个迅雷不及掩耳之举,给美国太平洋舰队以毁灭性的打击,然而太平洋战争爆发具有的更大的“积极”意义,它使得整个世界战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扩大了世界反法西斯阵营。在日本的咄咄逼人之下,欧洲、亚洲、美国等先后对日宣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变成了全球范围的战争。12月9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在综合考虑局势下也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9][P267]至此经过4年多的抗日战争,中日双方的战争状态才在法律层面确立。
第一,   对日宣战,会给四年来独立抵抗日本的中国带来巨大的支持。
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际上众多国家特别是美英等西方强国都对日本宣战,中国的宣战声明将使得中国加入国际同盟一边,能争取更多国家的同情和援助。抗战初期对于宣战在国家法层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将显得无足轻重,美国等国也会放弃其中立主义的立场,加大对中国的援助力度,中国的国际战略地位也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太平洋战争爆发的当天上午,蒋介石听到此消息,按耐不住心中的激动,国民党中央常委紧急召开会议,决定对日宣战,并成立军事联盟,倡议在美国的领导下统一作战行动,建立联合军事委员会,协调太平洋战略;美、英、中应达成协议,在取得胜利之前,不单独同日本媾和。[10][P187]
事实上,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英等国对中国的支持和援助较以前更为积极,1941年12月23日,中、美、英在重庆召开“东亚军事会议”,决定如果日本入侵缅甸,美国将供应中国陆海空物资用于备战。1942年1月,美、英建议设立以蒋介石为最高统帅的中国战区统帅部,6月,又签订《中美抵抗侵略互助协定》,向中国军队供应装备和训练。同时对中国进行了更多的经济援助,1942年初,美国宣布贷款5亿美元给中国,超过了抗战以来的7次贷款的两倍,同时英国也宣布贷款5000万英镑给中国政府,这些都表明了对日宣战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使“苦撑待变”中的中国抗战有了更加光明的前景,正如战争爆发后,蒋介石在日记中所说,“抗战政略之成就,至今已达到顶点”。
第二,对日宣战,有利于树立正统全国政府,巩固全国抗日信心。
1938年1月16日,第一次近卫内阁发表了《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声明,表示今后不以蒋介石国民政府为对手,而期望能真与帝国合作的中国新政权的建立和发展。在随后的补充声明中更是露骨的宣称,所谓“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较之否认该政府更为强硬,从国际法上说,为了否认国民政府,只要承认新政权,就可以达到目的,而日本在尚未承认伪政权的前提下,就否认国民政府的合法性,开国际法的新例。[11][P259]接着在1938年7月12日五相会议上,日本政府正式确立推翻中国现中央政府,使蒋介石垮台的计划,要求“起用中国第一流人物,削弱中国现中央政府和中国国民党的抗战意识,同时酝酿建立巩固的新兴政权的趋势”,其方法就是“利用、操纵反蒋系统的实力派,在敌人中间建立反蒋、反共、反战的政府”。[11][P270]在1938年11月,日本政府第二次近卫声明,公开向国民政府诱降,扩大亲日派实力,而担任此项任务首要角色的就是国民党的副总裁汪精卫,他们大力支持“汪精卫及其一派”,“以和平建国运动摧毁重庆内部”,[12]在此之后,日本代表与汪精卫代表高宗武等密谋同日本妥协,同年12月29日,汪精卫响应第三次近卫声明,公开叛国投敌,于1940年3月30日建立伪南京国民政府,并以“还都”方式表明正统地位。此时日本政府已经无视蒋介石重庆政府,正式承认伪南京国民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并与之建交。伪南京国民政府也与日本签订了《日华基本关系条约》、《日满华共同宣言》等一些列条约,显然一幅一国政府的形象。
汪精卫政权的建立,虽然没有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但是除日本外,也得到了德国、意大利、匈牙利、罗马尼亚、丹麦、西班牙、克罗地亚、斯洛伐克以及保加利亚和法国维希政府的承认。根据传统国际法国家承认的原则,一个国家产生后,必须经过国际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才能履行国际权利与义务。所以对汪精卫政权的外交承认,是对蒋介石国民政府的否认,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人民的抗战心理产生了重大的消极影响,对于投降的逆流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与汪伪政权结成同盟,倘若此时重庆国民政府不利用国际形势对日宣战,意味着承认中国与日本处于“和平”状态,也意味着间接承认汪伪政权同日本等国外交关系的合法性,会增强汪伪政权的正统地位,扰乱国际视听,更不利于战后战争责任的清算。
总之,不管是抗战初期缓和对日宣战,还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立即对日宣战都是基于中日双方力量的对比,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做出的外交策略,是在恶劣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国际法争取有利于我的国际环境不得已选择,有时固然委曲求全,然而时势所迫,也不失为明智之举,也为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争取了时间。
参考书目:
[1 ] 王铁崖, 朱荔荪编.《战争法文献集》[G]. 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9月版。
[2 ]《民国档案》[B].1987年第2期。
[3 ](美国)美国司克脱氏编纂 蓬莱钱宝源译.《两次海牙国际和平盟约全书》[G].商务印刷馆1921年版。
[4 ]《国际条约集(1917-1923)》[G].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6月版。
[5 ]《法律辞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G].2003年1月版,第525页。
[6 ] 周勋初主编.《永志毋谖: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文集》[G].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7 ] 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台湾).《卢沟桥事变前后的中日关系》[M]. 1966年7月。
[8]《英法对日坚决表示人不离京 船不受检》[N],《大公报》1937年9月21日。
[9 ] 马洪武等.《抗日战争事件人物录》[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6月版。
[10] 沃龙佐夫.《蒋介石之命运》[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
[11 ] 复旦大学历史系日本史组编译.《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 1931-1945》[G].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4月。
[12] 段楚英.《每日一史》[J].解放军出版社1988年12月。http://www.360doc.cn/article/363711_148671913.html
英美盟友卖给鬼子石油橡胶钢铁,然后对交战双方武器禁运,有这么坑爹盟友么


日本悍然攻击我英美盟邦  中华民国固对日宣战

相比之下凯申公更爱英美

日本悍然攻击我英美盟邦  中华民国固对日宣战

相比之下凯申公更爱英美


三十年代的国际法就是坑沙布的,对比建立满洲国和开进莱茵区就知道,捷克,波兰这些守着国际法被坑灭国的哭死球

三十年代的国际法就是坑沙布的,对比建立满洲国和开进莱茵区就知道,捷克,波兰这些守着国际法被坑灭国的哭死球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4-11-9 10:42
三十年代的国际法就是坑沙布的,对比建立满洲国和开进莱茵区就知道,捷克,波兰这些守着国际法被坑灭国的哭 ...


不只是二战。任何时候的法LV都是针对弱势群体的。至少其宗旨如此。如果你不是法律的制定者。那你只好去遵守它。那怕是对你不利。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4-11-9 10:42
三十年代的国际法就是坑沙布的,对比建立满洲国和开进莱茵区就知道,捷克,波兰这些守着国际法被坑灭国的哭 ...


不只是二战。任何时候的法LV都是针对弱势群体的。至少其宗旨如此。如果你不是法律的制定者。那你只好去遵守它。那怕是对你不利。
一打仗,任何條約都是假的
地图扩疆北西南,日记救国千古传。 外患不决转重庆,内患不决进台湾。 花园口水救干旱,长沙城火送温暖。 金元卷多富国民,保甲连坐抚赣南。 精忠报国有汪总,爱民如子汤河南。 死守南京唐生智,决战东北张毅庵。 昔日英豪名尤在,今朝果粉战四海。 嘴炮无敌灭XX,网军神勇复左岸。 垂死病重惊坐起,王师健儿入梦来。 夸秦皇,赞唐主,更说民国耀中土。 前闻袁贼称洪宪,后见北洋军政府。 群星闪耀名门懦,几许贫儿可读书?小兵落得几斗谷? 蒋公成,蒋公武,蒋公政绩垂千古。 才有黄河花园瀑,金陵夜夜闻鬼哭。 五次围剿威风树,东北未复割蒙古。 开疆拓土绘地图,大军转进到陪都。 国真强,民真富,绝胜当年琼花主。 金元满地随风舞,半包火柴亦难足。 闻一多,李公朴,披肝沥胆勇士骨,且看今日章氏妇。 华衣美食犹不足,刻骨当年持帚辱。 迂夫哉,陆秀夫,蹈海却将皇帝负。 莫若贵妃渡扶桑,野史也作青史读。 孟良崮上灵甫垮,世人皆骂李天霞。 我自挥师援友部,奈何甜瓜有高达。 徐蚌大军鸟兽散,众人皆称为奇观, 杜总临终吐真言,小平乃是尤里扮。 天蓬元帅助共肥,一夜喝干长江水。 绝地武士皆赤化,剑锋直指金陵北。 谁言共肥度日难,自有苏联做后援。 金币三亿五千万,至今收据在眼前。 锦州城头望土鳖,飞机坦克尽美械。 运输队长暗垂泪,米帝总统皆共谍。 神威无敌穿林腿,只身横扫十亿匪, 不忍生灵遭涂炭,含泪转身入台北! 忆昔奉化蒋中正,千古完人空一格, 怒斥蛮将史迪威,犹似当阳汉光武。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4-11-9 10:34
英美盟友卖给鬼子石油橡胶钢铁,然后对交战双方武器禁运,有这么坑爹盟友么
对中国没有武器禁运 卖给小鬼子的石油橡胶逐年苛刻 最后到禁运 逼迫日本铤而走险对美宣战。
地图扩疆北西南,日记救国千古传。 外患不决转重庆,内患不决进台湾。 花园口水救干旱,长沙城火送温暖。  ...
好文采。。。。。。赞

wangxiaohrbeu1 发表于 2014-11-9 11:22
对中国没有武器禁运 卖给小鬼子的石油橡胶逐年苛刻 最后到禁运 逼迫日本铤而走险对美宣战。


请问37年到39年甚至40年,中国从英美哪里买了什么武器 。


倒是从毛子那里买了一堆军火,小到步枪子弹,大到飞机坦克。

国民党抗战初期的唯一一支机械化军还是苏械军,陆军第5军

美对日禁运是为了中国么?笑话! 那是日本占领法荷等国的印支半岛的殖民地,美日谈判也是以日本退出当地为原则来谈的。
wangxiaohrbeu1 发表于 2014-11-9 11:22
对中国没有武器禁运 卖给小鬼子的石油橡胶逐年苛刻 最后到禁运 逼迫日本铤而走险对美宣战。


请问37年到39年甚至40年,中国从英美哪里买了什么武器 。


倒是从毛子那里买了一堆军火,小到步枪子弹,大到飞机坦克。

国民党抗战初期的唯一一支机械化军还是苏械军,陆军第5军

美对日禁运是为了中国么?笑话! 那是日本占领法荷等国的印支半岛的殖民地,美日谈判也是以日本退出当地为原则来谈的。
利益下的产物,哪有公平可言,咱们只是人家掠夺的对象而已,人家根本不会管你是不是受害者,人家只把你当大肥羊,啥理由啊,有利益呗,以前那都是弱爆了。看看现在的战争,特别是美国参与的,借口找到多好,落后的地方吧,说人家有恐怖分子;发达的地方,直接经济战争,你咋样咋样,违法了,我就制裁你,你必须满足咱的咋样咋样,直接经济掠夺,奶奶的,都是一个鸟样,为了目的,誓不罢休,啥手段都可以用
国际法这东西早被美帝玩成黑木耳了
楼主果然是无责任转帖~~~~~~~~~~以至1397年7月7日以卢沟桥事变为起点两国爆发全面战争
打赢了就是国际法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4-11-9 11:44
请问37年到39年甚至40年,中国从英美哪里买了什么武器 。
美国的波音战斗机参加过淞沪会战

http://www.iccs.cn/contents/305/8360.html
自己看吧
美国的波音战斗机参加过淞沪会战

http://www.iccs.cn/contents/305/8360.html

这些飞机是77事变后美国卖的?参加淞沪空战的霍克驱逐机 波音轰炸机战斗机都是什么年代的了
依然,饭特稀 发表于 2014-11-9 11:44
请问37年到39年甚至40年,中国从英美哪里买了什么武器 。
即使苏联援助大部分都是走水路至越南海防,再经由陆路入境,要是宣了战,这条路就走不了了
高级的果黑啊
即使苏联援助大部分都是走水路至越南海防,再经由陆路入境,要是宣了战,这条路就走不了了
基本上都是新疆那里过来的好不好,走水路,绕个大圈子。苏联人有病还是怎么这。
对中国没有武器禁运 卖给小鬼子的石油橡胶逐年苛刻 最后到禁运 逼迫日本铤而走险对美宣战。
英畜掐了中腼公路,美畜只要价钱合适,随时准备把中国卖了。你说这不宣战有什么用。


东北应当是西方默许的对日妥协部分,甚至出卖华北也是底线。话说幸好日本傻子够多。进攻了江浙突破了底线。逼得美日不得不对立。
日本其实蛮有意思的,你割一块成战神,那我也要割一块做战神。能让军队里全是一个模子刻出的奇葩真不容易

东北应当是西方默许的对日妥协部分,甚至出卖华北也是底线。话说幸好日本傻子够多。进攻了江浙突破了底线。逼得美日不得不对立。
日本其实蛮有意思的,你割一块成战神,那我也要割一块做战神。能让军队里全是一个模子刻出的奇葩真不容易
东京审判对日本战争罪行是从1928年暗杀北洋政府首脑张作霖开始追究的

赢了想怎么捏就怎么捏,输了一切都是屎

宣战与否这种脱裤子放屁的事情,也就一些自以为是的国际法盲和为了黑而黑的在这里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