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钓鱼岛问题的中日立场比对及国际法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9:31:15


因为大家对于天朝方面的立场都比较熟悉了,下文将更多解释下扶桑国方面立场并作出国际法层面的解读。

1、        马关条约问题(实际上是钓鱼岛是否属于台湾澎湖列岛的问题)
天朝认为钓鱼岛属于台湾澎湖列岛,而马关条约协定割让台湾澎湖列岛全部,因此必然会有“什么是台湾澎湖列岛全部”的明确定义,并且这一定义得到了中日双方的共同确认;既然马关条约对于台湾澎湖列岛的定义(无论是详细列举或者地理区划)并不包括钓鱼岛,那么至少可以明确一点:彼时中日双方均承认钓鱼岛不属于台湾澎湖列岛。
当然这并不能说明钓鱼岛就属于琉球群岛,“不是A的东西”和“是B的东西”无疑是两个概念,扶桑国方面会提出这一问题,更多是一种攻势防御策略:先把天朝方面的主张堵一个回去再说。

2、        历史管辖问题(先占问题)
这是双方的一个主要分歧点所在;天朝方面认为依据史料记载自己曾经实施过有效管辖,并据此获得先占权属;于是有“自古以来……”blablabla
扶桑国方面的立场相对复杂,我们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
1)天朝纯属“地图开疆、嘴炮管辖”,并没有实质性的开发举动----天朝《使琉球录》之类的文献记载过了钓鱼岛便是琉球地界,扶桑国对此的反驳是一则这不过是单方面的文献记录,二则即便不属于琉球也不等于属于天朝,类似描述纯粹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思潮在作怪;进一步说,如果说“史书上记载了于是就是我的”,那么郑和下西洋的时候记载的地方更多,其中无人的也不少(当时),天朝敢不敢说那些地方都是自己的?
2)与之相应,1895年合并议案之后,扶桑国议会将其明确纳入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其后钓鱼岛首任“岛主”以先租恁后购买从地方政府手中取得了钓鱼岛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两者共同构成了对于管辖权的确认,因为事实上不可能出租或出售并不在自己控制范围内的事物;至于天朝部分学者主张的“慈禧赐盛宣怀”,一来那是彻底的伪造,二来即便不是伪造,可以确认的是盛宣怀也从未去钓鱼岛采过药,两者木有可比性);并先后在岛上建立了渔村、水产加工厂、渔港/避风港等设施(后来岛上石峘村村民还救助过几个天朝的落水渔民,这就引发了另一段公案),迟至上个世纪40年代方才因为盈利能力低下和太平洋战争而被废弃(这就满足了有效利用的全部要件)。
3)退一万步说,先占原则必须得到实控原则支撑,或者说对等条件下实控原则优先于先占原则(否则世界就乱套了,意大利“西欧南欧中欧西亚北非英伦三岛都是我的,这还没算附属国”、土耳其“我们对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治下的全部领土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蒙古“四大汗国的地盘无疑是我们的神圣领土”……),而1895年已降,托管时期之外钓鱼岛无疑始终控制在扶桑国手上。
那么国际法究竟如何定义先占原则的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自古以来”国际法是不承认的,这一点在英法“海峡群岛案”的盘此种已经说得一清二楚:“法院认为,具有决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从中世纪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间接推断,而是那些直接与占有岛屿有关的证据。”所谓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占有行为。18世纪以后,国际法要求先占的完成必须实现有效占有,国家要在合理期间内,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对于无人居住的土地的有效占有,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先占国通过外交宣言确立统治权即可(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宣言确立和控制确立是相互独立的,并不是说必须同时满足两者)。从这一定义的出发,应当说扶桑国方面的主张是有其道理的,不过天朝官方对此的反论是我们发现钓鱼岛的时候还木有国际法----简单地说,不承认现有游戏规则。
不过天朝方面也有自己的杀手锏,如前所述,实控原则优先于先占原则或者后者需要得到前者的支持,因为美国对于冲绳列岛的托管,日本对于钓鱼岛50年的实控被中断了,而国际法层面通常认为“长期、稳定、有效的统治”为60年;这就引出了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冲绳列岛托管地位问题:如果托管期间冲绳列岛的主权被界定为悬置,那么这就意味着日本的实际控制必须从1971年开始重新计算,于是无论如何也别想再算出“没有相对国采取实质性对抗措施”的60年来,那么扶桑国方面在先占和实控两原则上的立场便将大大后退。现行国际关系之内,界定冲绳列岛托管地位的法律文件是《旧金山和约》,其中条约解释附文对于第三条“日本同意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南鸟岛,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美国有权对此岛屿之领土及居民包括岛屿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的解释是扶桑国拥有对于冲绳列岛的“剩余主权”----换而言之,托管仅仅是主权的部分让渡而非悬置或重构(1962年,肯尼迪总统在外交政策讲话中正式承认冲绳列岛主权归属扶桑国),于是也就不对主权界定构成显著影响(木有被悬置或重构,自然也就无所谓从新计算)。其时拥有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地位的中华民国虽未签订该和约,不过在和约生效前7小时双方签订了《日华和约》,其中第五条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第十条“中国相关权益”的规定,因此可以视为接受《旧金山和约》的相关解释。天朝方面对此的回应是“绝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理由是自己并非签字方;那么为虾米同样不是伟光正之CCP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天朝又认呢?这就涉及到合理合法之主权代表及其界定、政权更替对于国际条约的效力影响等诸多问题,这里就不赘述了;无非各说各话罢了。

3、        禁止反言问题
这是日本方面最大的王牌。所谓禁止反言,指的是不允许一方违背先前所做的允诺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并且这一原则不接受任何不可抗拒力之外的抗辩陈述(包括但不限于人为疏忽、认知缺陷、非不可预见的第三者责任等),对此最明确的判例是“马来西亚-新加坡白礁岛案”(马来西亚方面声称其前身之一柔佛王国在1951年的法律照会中“忘记了”白礁岛的存在,不过这一理由被彻底无视了)。在钓鱼岛问题上,扶桑国方面拥有如下两项被其认为是绝对性的例证:
1)        民国九年,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馆在送交扶桑国有关方面的感谢状中明确表示钓鱼岛/尖阁列岛归属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
2)        1958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将钓鱼岛标识为“尖阁列岛”并将其界定为扶桑国领土
对此天朝方面的态度是无视(之前曾辩解地图为沿袭民国勘探资料,不过“白礁岛案”之判例已经彻底否定了该抗辩的有效性),事实上也的确没有太多可说的。


因为大家对于天朝方面的立场都比较熟悉了,下文将更多解释下扶桑国方面立场并作出国际法层面的解读。

1、        马关条约问题(实际上是钓鱼岛是否属于台湾澎湖列岛的问题)
天朝认为钓鱼岛属于台湾澎湖列岛,而马关条约协定割让台湾澎湖列岛全部,因此必然会有“什么是台湾澎湖列岛全部”的明确定义,并且这一定义得到了中日双方的共同确认;既然马关条约对于台湾澎湖列岛的定义(无论是详细列举或者地理区划)并不包括钓鱼岛,那么至少可以明确一点:彼时中日双方均承认钓鱼岛不属于台湾澎湖列岛。
当然这并不能说明钓鱼岛就属于琉球群岛,“不是A的东西”和“是B的东西”无疑是两个概念,扶桑国方面会提出这一问题,更多是一种攻势防御策略:先把天朝方面的主张堵一个回去再说。

2、        历史管辖问题(先占问题)
这是双方的一个主要分歧点所在;天朝方面认为依据史料记载自己曾经实施过有效管辖,并据此获得先占权属;于是有“自古以来……”blablabla
扶桑国方面的立场相对复杂,我们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
1)天朝纯属“地图开疆、嘴炮管辖”,并没有实质性的开发举动----天朝《使琉球录》之类的文献记载过了钓鱼岛便是琉球地界,扶桑国对此的反驳是一则这不过是单方面的文献记录,二则即便不属于琉球也不等于属于天朝,类似描述纯粹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思潮在作怪;进一步说,如果说“史书上记载了于是就是我的”,那么郑和下西洋的时候记载的地方更多,其中无人的也不少(当时),天朝敢不敢说那些地方都是自己的?
2)与之相应,1895年合并议案之后,扶桑国议会将其明确纳入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其后钓鱼岛首任“岛主”以先租恁后购买从地方政府手中取得了钓鱼岛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两者共同构成了对于管辖权的确认,因为事实上不可能出租或出售并不在自己控制范围内的事物;至于天朝部分学者主张的“慈禧赐盛宣怀”,一来那是彻底的伪造,二来即便不是伪造,可以确认的是盛宣怀也从未去钓鱼岛采过药,两者木有可比性);并先后在岛上建立了渔村、水产加工厂、渔港/避风港等设施(后来岛上石峘村村民还救助过几个天朝的落水渔民,这就引发了另一段公案),迟至上个世纪40年代方才因为盈利能力低下和太平洋战争而被废弃(这就满足了有效利用的全部要件)。
3)退一万步说,先占原则必须得到实控原则支撑,或者说对等条件下实控原则优先于先占原则(否则世界就乱套了,意大利“西欧南欧中欧西亚北非英伦三岛都是我的,这还没算附属国”、土耳其“我们对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治下的全部领土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蒙古“四大汗国的地盘无疑是我们的神圣领土”……),而1895年已降,托管时期之外钓鱼岛无疑始终控制在扶桑国手上。
那么国际法究竟如何定义先占原则的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自古以来”国际法是不承认的,这一点在英法“海峡群岛案”的盘此种已经说得一清二楚:“法院认为,具有决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从中世纪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间接推断,而是那些直接与占有岛屿有关的证据。”所谓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占有行为。18世纪以后,国际法要求先占的完成必须实现有效占有,国家要在合理期间内,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对于无人居住的土地的有效占有,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先占国通过外交宣言确立统治权即可(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宣言确立和控制确立是相互独立的,并不是说必须同时满足两者)。从这一定义的出发,应当说扶桑国方面的主张是有其道理的,不过天朝官方对此的反论是我们发现钓鱼岛的时候还木有国际法----简单地说,不承认现有游戏规则。
不过天朝方面也有自己的杀手锏,如前所述,实控原则优先于先占原则或者后者需要得到前者的支持,因为美国对于冲绳列岛的托管,日本对于钓鱼岛50年的实控被中断了,而国际法层面通常认为“长期、稳定、有效的统治”为60年;这就引出了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冲绳列岛托管地位问题:如果托管期间冲绳列岛的主权被界定为悬置,那么这就意味着日本的实际控制必须从1971年开始重新计算,于是无论如何也别想再算出“没有相对国采取实质性对抗措施”的60年来,那么扶桑国方面在先占和实控两原则上的立场便将大大后退。现行国际关系之内,界定冲绳列岛托管地位的法律文件是《旧金山和约》,其中条约解释附文对于第三条“日本同意美国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南鸟岛,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美国有权对此岛屿之领土及居民包括岛屿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的解释是扶桑国拥有对于冲绳列岛的“剩余主权”----换而言之,托管仅仅是主权的部分让渡而非悬置或重构(1962年,肯尼迪总统在外交政策讲话中正式承认冲绳列岛主权归属扶桑国),于是也就不对主权界定构成显著影响(木有被悬置或重构,自然也就无所谓从新计算)。其时拥有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地位的中华民国虽未签订该和约,不过在和约生效前7小时双方签订了《日华和约》,其中第五条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第十条“中国相关权益”的规定,因此可以视为接受《旧金山和约》的相关解释。天朝方面对此的回应是“绝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理由是自己并非签字方;那么为虾米同样不是伟光正之CCP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天朝又认呢?这就涉及到合理合法之主权代表及其界定、政权更替对于国际条约的效力影响等诸多问题,这里就不赘述了;无非各说各话罢了。

3、        禁止反言问题
这是日本方面最大的王牌。所谓禁止反言,指的是不允许一方违背先前所做的允诺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并且这一原则不接受任何不可抗拒力之外的抗辩陈述(包括但不限于人为疏忽、认知缺陷、非不可预见的第三者责任等),对此最明确的判例是“马来西亚-新加坡白礁岛案”(马来西亚方面声称其前身之一柔佛王国在1951年的法律照会中“忘记了”白礁岛的存在,不过这一理由被彻底无视了)。在钓鱼岛问题上,扶桑国方面拥有如下两项被其认为是绝对性的例证:
1)        民国九年,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馆在送交扶桑国有关方面的感谢状中明确表示钓鱼岛/尖阁列岛归属冲绳县八重山郡管辖
2)        1958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将钓鱼岛标识为“尖阁列岛”并将其界定为扶桑国领土
对此天朝方面的态度是无视(之前曾辩解地图为沿袭民国勘探资料,不过“白礁岛案”之判例已经彻底否定了该抗辩的有效性),事实上也的确没有太多可说的。
老规矩:欢迎讨论,谢绝攻击
其实就这么回事儿,现在兔子拳头硬,正想找人发飙,结果脚盆鸡主动献身,你说说这是不是欲罢不能啊
老规矩,钓鱼岛就是中国的,谢绝讨论。
楼主继续yy,现在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其他那啥,都是中国占优,禁止反言?这个是抽日本的脸,把明治时代的地图一拿出来就啪啪啪
楼主又来YY
围观,天朝有你这种奇葩?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7:26
老规矩:欢迎讨论,谢绝攻击
请再科普下 日本学者井上靖是怎么论证钓鱼台是中国的 谢谢
老规矩:楼主每次都贴日本人的yy,陆奥宗光都要扇你
fatelight 发表于 2012-10-2 17:40
楼主继续yy,现在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其他那啥,都是中国占优,禁止反言?这个是抽日本的脸,把明治时代的地图 ...
1995年,井上靖来华参加学术讨论会认为:钓鱼岛的确是中国的,1895年被日本窃取。但他也强调,中国方面不但要从历史资料中寻求证据,想从日本手里要回钓鱼岛,还需要寻找国际法方面的依据,这样才更有力量。

  2004年6月,日本学者、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在查证了大量历史资料后,出版了《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对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列岛的争议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的版图内。”
fatelight 发表于 2012-10-2 17:40
楼主继续yy,现在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其他那啥,都是中国占优,禁止反言?这个是抽日本的脸,把明治时代的地图 ...
禁止反言乃是契约法体系之下的基本原则,换而言之,唯有在同时存在承诺人与受诺人双方当事人之时方可成立这一原则;这是一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在微博上说“晚上出去吃饭”,过了一会儿又说“想想还是不去了”,这有影响到或者侵犯到任何人的任何权益么?

领土争端处置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进近而非相反(“海峡群岛案”告诉我们:“自古以来”是木有用的),20世纪的直接宣示在效力上显然高于19世纪所谓“机密地图”(大日本全图案);这是二
楼主 好好看看你的地图,你标的红圈 明明就是 钓鱼岛和尖阁群岛,你把钓鱼岛吃了啊,尖阁群岛就是钓鱼岛的附属岛屿,毫无疑问;另外一个红圈是台湾那侧的分界线,你竟然能把线延伸。。你以为做数学题啊,都是直线走的啊,好玩么....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7:26
老规矩:欢迎讨论,谢绝攻击
另外 为什么 美国当时声称移交给日本的是管辖权 而不是主权 基于什么考量

还有 台湾方面 特别是律师马英九怎么看这问题的?
che粉 发表于 2012-10-2 17:46
请再科普下 日本学者井上靖是怎么论证钓鱼台是中国的 谢谢
1、我不是井上
2、我只是整理并引述扶桑国方面的立场论断,并不代表赞成或否定
3、至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法典和判例都在那里
百度上有更清晰的图,好好看看   http: //zxm70987093.blog.163.com/blog/static/2555534220108232175114/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7:52
禁止反言乃是契约法体系之下的基本原则,换而言之,唯有在同时存在承诺人与受诺人双方当事人之时方可成立 ...
“海峡群岛案”告诉我们:“自古以来”是木有用的
-----------
香港回归告诉我们,自古以来是有用的。
现在的官方立场,好好看看吧
che粉 发表于 2012-10-2 17:52
另外 为什么 美国当时声称移交给日本的是管辖权 而不是主权 基于什么考量

还有 台湾方面 特别是律师马 ...
很简单,因为托管的法律依据《旧金山和约》从一开始就申明了扶桑国拥有冲绳列岛的“剩余主权”,托管当局获得的是“行政、立法及管辖权利”;于是不存在归还主权之说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7:52
禁止反言乃是契约法体系之下的基本原则,换而言之,唯有在同时存在承诺人与受诺人双方当事人之时方可成立 ...
禁止反言乃是契约法体系之下的基本原则,换而言之,唯有在同时存在承诺人与受诺人双方当事人之时方可成立这一原则;这就是你自己抽自己脸

20世纪的直接宣示在效力上显然高于19世纪所谓“机密地图”(大日本全图案);这是你第二次自抽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7:58
1、请看地图颜色标识,或者足下需要我提供全图?
2、您确定尖阁群岛是钓鱼岛的附属岛屿?
中国外交部发 ...
你要能提供全图最好了,你也要有才行。。。另外,那么小的地方你都能看出来颜色。。。神人
flydoy 发表于 2012-10-2 17:55
百度上有更清晰的图,好好看看   http: //zxm70987093.blog.163.com/blog/static/2555534220108232175114/
的确更清晰了,鱼钓岛是日本方面的称谓;这下进一步坐实了

话说足下能找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么
fatelight 发表于 2012-10-2 18:01
禁止反言乃是契约法体系之下的基本原则,换而言之,唯有在同时存在承诺人与受诺人双方当事人之时方可成立 ...
1956年不能改变19世纪以致更早时间的情况。

未来还能改变历史么?

历史怎么样就是怎么样,和未来无关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8:00
很简单,因为托管的法律依据《旧金山和约》从一开始就申明了扶桑国拥有冲绳列岛的“剩余主权”,托管当局 ...
请问 中国在和约上签字木有?
fatelight 发表于 2012-10-2 18:01
禁止反言乃是契约法体系之下的基本原则,换而言之,唯有在同时存在承诺人与受诺人双方当事人之时方可成立 ...
1,足下是否认为民国驻长崎领事馆发出的感谢状木有接受者?

2,国际法层面不被反对的公开宣言本来就具有法律效力(显然,那会儿没有主权实体反对天朝把钓鱼岛划为日本领土),这是基本常识

flydoy 发表于 2012-10-2 18:03
你要能提供全图最好了,你也要有才行。。。另外,那么小的地方你都能看出来颜色。。。神人
这地图的确是真实的 58年出

不过同样2B的还有越南菲律宾 貌似他们也漠视。。。哈哈
che粉 发表于 2012-10-2 18:06
请问 中国在和约上签字木有?
中华民国政府签署的《日华和约》第五条明确承认旧金山和约第十条“中国相关权益”的全部规定,因此可以视为接受《旧金山和约》的相关安排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8:08
1,足下是否认为民国驻长崎领事馆发出的感谢状木有接受者?

2,国际法层面不被反对的公开宣言本来就具有法 ...

长崎领事馆和日本签订或宣布了什么承诺?

则怎么升到了禁止反言高度了?
waaadoooo 发表于 2012-10-2 18:05
1956年不能改变19世纪以致更早时间的情况。

未来还能改变历史么?
“白礁岛案”已经证明历史不能改变是一回事,对于历史的认定又是另一回事

当然,足下可以尝试着让两大法系全部废弃禁止反言原则么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8:03
的确更清晰了,鱼钓岛是日本方面的称谓;这下进一步坐实了

话说足下能找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么
的确更清晰了,钓鱼岛是中国的铁证你自己就贴了出来
话说你就不能自己抽自己么?好像你喜欢穿越,用未来反对历史
fatelight 发表于 2012-10-2 18:11
的确更清晰了,钓鱼岛是中国的铁证你自己就贴了出来
话说你就不能自己抽自己么?好像你喜欢穿越,用未来 ...
请援引下我贴出来的“铁证”,谢谢
多分析一下是对的,了解其他的角度总会有帮助,对比下昨天的一个帖子吧《国际法教授撰文详解国际法黑幕和其如何在钓鱼岛争执上对中方不利》http://lt.cjdby.net/thread-1471199-1-1.html
PS:所以TG现在更多的是谈战败国的事情,这个或者就是突破口
che粉 发表于 2012-10-2 17:48
1995年,井上靖来华参加学术讨论会认为:钓鱼岛的确是中国的,1895年被日本窃取。但他也强调,中国方面不 ...
我举井上这个例 是想说明 我们不是专家 既然有日本自己专家研究过 肯定知道楼主贴的这些

那么 谁找找资料看 日本人是怎么帮楼主(中国人?)驳斥日本人的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8:11
“白礁岛案”已经证明历史不能改变是一回事,对于历史的认定又是另一回事

当然,足下可以尝试着让两大 ...
马方有证据证明 白礁岛,在历史上属于它么?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8:08
1,足下是否认为民国驻长崎领事馆发出的感谢状木有接受者?

2,国际法层面不被反对的公开宣言本来就具有法 ...
1.足下可以穿越,然后用06年意大利得到世界杯,所以90年世界杯也是意大利的
2.国际法层面不被反对的公开宣言本来就具有法律效力(显然,那会儿没有主权实体反对天朝把钓鱼岛划为日本领土),这是基本常识【第三次自抽】?
我自己的感觉这事 中国人就像杨白劳吃了亏但黄世仁依然是个下流胚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8:10
中华民国政府签署的《日华和约》第五条明确承认旧金山和约第十条“中国相关权益”的全部规定,因此可以视 ...
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因此可以视为放弃除本四岛外所有离岛,你又一次自抽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8:11
“白礁岛案”已经证明历史不能改变是一回事,对于历史的认定又是另一回事

当然,足下可以尝试着让两大 ...
你又一次自抽?
钓鱼岛案已经证明历史就是历史,国际法不容否定

当然,阁下可以继续帮倭奴来反对国际法
waaadoooo 发表于 2012-10-2 18:11
长崎领事馆和日本签订或宣布了什么承诺?

则怎么升到了禁止反言高度了?
契约法体系并非仅用于商事或民事契约,它确立的是普遍的交易与互动原则

至于为什么可以上升到禁止反言高度,请参见“白礁岛案”----事实上这里的证据还要更为直接(“白礁岛案”里柔佛王国政府是在给新加坡方面的征询函回复中说明“白礁岛不在其主权范围内”,而民国领事馆则直接致函日本有关方面声称钓鱼岛隶属冲绳县八重山郡)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8:12
请援引下我贴出来的“铁证”,谢谢
1楼不就是?当然你可以继续当鸵鸟
芬里尔2 发表于 2012-10-2 18:17
契约法体系并非仅用于商事或民事契约,它确立的是普遍的交易与互动原则

至于为什么可以上升到禁止反言 ...
第四次自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