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美国法律的请指点:美日安保条约适用对象的解释权归哪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38:59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都属于中国,却被不断拿出来吓唬我们或者为自己壮胆,真是岂有此理!
长期以来,美日安保条约是否适用于钓鱼岛,被美日政界、军界不断拿出来说事。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条约的解释权归哪里?也就是,谁说了有法律效力?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都属于中国,却被不断拿出来吓唬我们或者为自己壮胆,真是岂有此理!
长期以来,美日安保条约是否适用于钓鱼岛,被美日政界、军界不断拿出来说事。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条约的解释权归哪里?也就是,谁说了有法律效力?
目前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行动遵循着美国历史上和实践中的一种长期存在的模式。在历史上,美国国会仅有五次根据宪法行使了宣战权,分别是在1812年战争、1846年同墨西哥的战争、1898年的西班牙-美国战争,1917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41年12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在其它所有参与的军事行动中,包括目前的局部冲突,都是由美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二部分第二篇第四节所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负责指挥军队的部署和防御。
jieson007 发表于 2014-11-6 14:09
目前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行动遵循着美国历史上和实践中的一种长期存在的模式。在历史上,美国国会仅有五 ...
也就是说,美国总统可直接决定战争对象?根本就不存在法律障碍?
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都没有?
我记得海湾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元老院提前授权过。

美帝法律的灵活性,和可操作空间还是挺大的。
美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二部分第二篇第四节所规定,可以认定中国入侵钓鱼岛,为了维护日美安保条约,总统可以出兵;不过,与中国开战,总统恐怕不敢擅自主张,因此,日本被卖的可能性很大。
美国宪法第一部分第十款
无论何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联邦
TlJdMxFc 发表于 2014-11-6 14:15
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都没有?
我记得海湾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元老院提前授权过。
都是总统先干起来,国会事后不反对的。
i91034 发表于 2014-11-6 14:11
也就是说,美国总统可直接决定战争对象?根本就不存在法律障碍?
是的,但是,如果战斗迁延时日,总统将没有预算,如果还要打,就必须交由国会讨论,否则,没有钱了,怎么打。

美国法律好复杂,缔约权属于国会,由总统提议,国会讨论通过,因此,解释条约的权利也应该属于国会。
国会才是最终解释权,人大释法也是一样

jieson007 发表于 2014-11-6 14:09
目前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行动遵循着美国历史上和实践中的一种长期存在的模式。在历史上,美国国会仅有五 ...


你说的不对。

“在其它所有参与的军事行动中,包括目前的局部冲突,都是由美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二部分第二篇第四节所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负责指挥军队的部署和防御。”

我记得,美国总统,在未经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只有短时间的交战权,(这也是国会通过的法案允许的),我记得是30天,还是60天,如果未得到国会授权,到期必须撤回军队,否则违法。另外,象利比亚、叙利亚,国会通过法案,明确反对美国直接参战,甚至反对支援作战物资,对非作战物资,也严格限制,所以,总统只能动员盟国出兵、出钱帮忙,自己只能喊口号,在幕后做组织协调工作。。。

另外,打仗要花钱,没有国会批准拨款,总统就是穷光蛋,没有钱打仗。。。

美国总统受国会、法院限制很多,不能自行其事。

至于“美日安保条约的解释权”,我认为,总统、国会、法院,都有解释权,以国会法案为准,最后也可以由法院裁决,但通常总统与国会不会走到法院。

美日安保条约的解释争议,本身就是国会当初通过法案时,故意留下的,给以后的解释,留下空间,可以根据情况,做出不同的解释,可模糊,可明确。。。
jieson007 发表于 2014-11-6 14:09
目前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的军事行动遵循着美国历史上和实践中的一种长期存在的模式。在历史上,美国国会仅有五 ...


你说的不对。

“在其它所有参与的军事行动中,包括目前的局部冲突,都是由美国总统根据宪法第二部分第二篇第四节所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负责指挥军队的部署和防御。”

我记得,美国总统,在未经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只有短时间的交战权,(这也是国会通过的法案允许的),我记得是30天,还是60天,如果未得到国会授权,到期必须撤回军队,否则违法。另外,象利比亚、叙利亚,国会通过法案,明确反对美国直接参战,甚至反对支援作战物资,对非作战物资,也严格限制,所以,总统只能动员盟国出兵、出钱帮忙,自己只能喊口号,在幕后做组织协调工作。。。

另外,打仗要花钱,没有国会批准拨款,总统就是穷光蛋,没有钱打仗。。。

美国总统受国会、法院限制很多,不能自行其事。

至于“美日安保条约的解释权”,我认为,总统、国会、法院,都有解释权,以国会法案为准,最后也可以由法院裁决,但通常总统与国会不会走到法院。

美日安保条约的解释争议,本身就是国会当初通过法案时,故意留下的,给以后的解释,留下空间,可以根据情况,做出不同的解释,可模糊,可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