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为我们的健康买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6:31:49
今天看到卫生部的5月30日发布《2005年第9号公告》,大体内容是“根据溴酸钾危险性评估结果,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禁止一种名为“溴酸钾”的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中的使用”。
  
    屈指算来,从5月30日发布《2005年第9号公告》到完全禁止使用大致有二个月的时间差,并且被告知“此前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这里就产生了几个需要质疑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给“溴酸钾”缓刑两个月执行。既然“溴酸钾”含有“致癌物质”,这就说明这种物质是一种非常要命的东西,需要立即禁止,每增加一天的缓刑,就会有几十人上百人上千上万人患上癌症而被夺去生命,这个人命关天的东西难道还需要缓刑吗?
  
    二:如果说卫生部不知道“溴酸钾”含有“致癌物质”也就罢了,既然知道了“溴酸钾”的严重危害,为什么还要将已经使用的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这又是为什么?为什么不立即全部销毁?为什么还要不知情的老百姓继续吃两个月?
  
    三:“溴酸钾”这种“致癌物质”在很多国家早就被明令禁止了,世界卫生组织在几年前就已经建议禁止使用溴酸钾,欧洲国家目前也已不再使用。我们堂堂中国早已是“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中国卫生部不会不知道这件事吧?如果说我们草民孤陋寡闻没有素质倒也罢了,难道在“世界卫生组织”日夜工作的卫生部工作人员也孤陋寡闻吗?况且禁止使用“溴酸钾”不是刚刚最近几天发生的事,而是几年前就有了,为什么在事关民族健康问题上,竟然拖了这么长的时间?谁应该就此负责?
  
  
    缓期执行这已经成了我国一个最常用的办法,一个新法规出来以后,总是有一个缓期执行的阶段,时间有长有断,长的一年,短的一个月,这样做的目的原本是要给人一个适应期,出发点是好的,但却被人念歪了经。
   
    卫生部5月30日发布《2005年第9号公告》以后,很可能会出现一下结局:
  
    卫生部不是从七月一日开始执行,那好,企业不是从五月三十日开始销毁“溴酸钾”,进而逐渐取代“溴酸钾”,而是变本加厉地在食品中适用“溴酸钾”,直到把仓库中的“溴酸钾”全部使用完为止。
  
    生产“溴酸钾”的厂家,为了减少损失,也会在这两个月里,大肆贩卖兜售“溴酸钾”,甚至降价兜售,只要自己不吃亏就行。
  
    充分利用《2005年第9号公告》的优惠政策----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在这两个月内可以放肆大胆的经营,那管他人的幸福与安康,别人的死与自己无关,只有自己不吃就行了,只有自己的企业不亏损就行了,只有自己活得滋润就行了。况且病人越多,医院就越幸福,大把大把的钱到了医院的腰包了,岂不乐哉?今天看到卫生部的5月30日发布《2005年第9号公告》,大体内容是“根据溴酸钾危险性评估结果,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取消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在小麦粉中使用。”“禁止一种名为“溴酸钾”的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中的使用”。
  
    屈指算来,从5月30日发布《2005年第9号公告》到完全禁止使用大致有二个月的时间差,并且被告知“此前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这里就产生了几个需要质疑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给“溴酸钾”缓刑两个月执行。既然“溴酸钾”含有“致癌物质”,这就说明这种物质是一种非常要命的东西,需要立即禁止,每增加一天的缓刑,就会有几十人上百人上千上万人患上癌症而被夺去生命,这个人命关天的东西难道还需要缓刑吗?
  
    二:如果说卫生部不知道“溴酸钾”含有“致癌物质”也就罢了,既然知道了“溴酸钾”的严重危害,为什么还要将已经使用的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这又是为什么?为什么不立即全部销毁?为什么还要不知情的老百姓继续吃两个月?
  
    三:“溴酸钾”这种“致癌物质”在很多国家早就被明令禁止了,世界卫生组织在几年前就已经建议禁止使用溴酸钾,欧洲国家目前也已不再使用。我们堂堂中国早已是“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国,中国卫生部不会不知道这件事吧?如果说我们草民孤陋寡闻没有素质倒也罢了,难道在“世界卫生组织”日夜工作的卫生部工作人员也孤陋寡闻吗?况且禁止使用“溴酸钾”不是刚刚最近几天发生的事,而是几年前就有了,为什么在事关民族健康问题上,竟然拖了这么长的时间?谁应该就此负责?
  
  
    缓期执行这已经成了我国一个最常用的办法,一个新法规出来以后,总是有一个缓期执行的阶段,时间有长有断,长的一年,短的一个月,这样做的目的原本是要给人一个适应期,出发点是好的,但却被人念歪了经。
   
    卫生部5月30日发布《2005年第9号公告》以后,很可能会出现一下结局:
  
    卫生部不是从七月一日开始执行,那好,企业不是从五月三十日开始销毁“溴酸钾”,进而逐渐取代“溴酸钾”,而是变本加厉地在食品中适用“溴酸钾”,直到把仓库中的“溴酸钾”全部使用完为止。
  
    生产“溴酸钾”的厂家,为了减少损失,也会在这两个月里,大肆贩卖兜售“溴酸钾”,甚至降价兜售,只要自己不吃亏就行。
  
    充分利用《2005年第9号公告》的优惠政策----使用溴酸钾的食品可以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在这两个月内可以放肆大胆的经营,那管他人的幸福与安康,别人的死与自己无关,只有自己不吃就行了,只有自己的企业不亏损就行了,只有自己活得滋润就行了。况且病人越多,医院就越幸福,大把大把的钱到了医院的腰包了,岂不乐哉?
简而言之,有钱人
食品和卫生部门的职能是不是应该合并?   便于管理食品环节的问题?
该死的脸朝天,不该死的又过年 。!
楼上滴倒满看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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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不是我看得开,是无奈!!!!
[B]以下是引用[I]qouqou[/I]在2005-7-2 9:15:00的发言:[/B][BR]该死的脸朝天,不该死的又过年 。!
[em17]
出现了众多类似的危机,应该想办法从源头上彻底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