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转基因食品谣言,最终还是靠法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5 12:3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于2014年5月14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 ... content_1869695.htm

个人理解:
1, 崔永谣们到时候质疑转基因不安全可能还是可以的;
但对于依法批准为食品的转基因食品,谣言贩子们小心啦。

2,转基因作物非法滥种该查;造谣转基因食品不安全、散布恐怖信息也该依法查处。

3,有法不依,不作为的农业部是不是也应该追查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四)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协助核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于2014年5月14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会议决定,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全文: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 ... content_1869695.htm

个人理解:
1, 崔永谣们到时候质疑转基因不安全可能还是可以的;
但对于依法批准为食品的转基因食品,谣言贩子们小心啦。

2,转基因作物非法滥种该查;造谣转基因食品不安全、散布恐怖信息也该依法查处。

3,有法不依,不作为的农业部是不是也应该追查其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四)其他由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协助核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对比原来的  《食品安全法》,
原来涉及  食品安全信息 的 条文主要是  第八十二条,并未 对发布 虚假 安全信息 做出有关规定。
而《修订案》着重 增加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附原来《食品安全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76770
“第八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有法可依,也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0140325 发表于 2014-8-1 03:35
有法可依,也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旧版食品安全法是 09年通过实施的,不到五年就 重新修订,必定是因为新修订的这些内容 十分迫切。
请问有法律界的网友吗,能不能分析一下,当初媒体揭露三鹿奶粉的情形,是不是违反了现在的一一八条?


转基因水稻在2009年获得安全证书后提交品种审定申请,迄今5年,农业部不审定、不解释、不退回、不禁止,严重违反《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机构违反自己制定的法规,该当何罪?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受到品种审定申请后应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满后,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即从申请到完成审核,最多7个月。

转基因水稻在2009年获得安全证书后提交品种审定申请,迄今5年,农业部不审定、不解释、不退回、不禁止,严重违反《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机构违反自己制定的法规,该当何罪?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受到品种审定申请后应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公示期满后,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即从申请到完成审核,最多7个月。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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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案》对舆论监督已经有保障。  拿转基因食品举例子,如果上市的转基因食品发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实例。公众是可以舆论监督,媒体完全可以追踪报道。但是没有证据地捏造它有害信息来发布,就是违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媒体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