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莫要再批评南京法官了,台湾法官也开始按“一般经验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00:29:27
看这一个判例

台海网(微博)6月13日讯 据台湾ETtoday新闻网报道,台北一名王姓女子在替结婚10多年的李姓丈夫清洗衣物时,发现丈夫的内裤上有浓浓的腥味,直觉不对劲立即查看车上的行车纪录器,赫然听见男女喘息、呻吟还有座椅遭挤压发出的声音,甚至还听到“腰好酸”、“我的裤子呢”等对话,气得控告丈夫和同车女下属通姦。

判决书指出,李姓男子2013年9月晚间开著妻子的座车到台北市内湖区找“小三”女下属大搞“车震”,直到凌晨1时许才回家换洗。到了早上妻子在帮他清洗衣物时,闻到内裤上有不寻常的浓浓腥味,于是到车上查看行车纪录器,没想到“奸情”因此曝光。





法院审理时,李男辩称当晚是因为他隔天要到海外,所以在车上和下属交接业务,并没有发生性行为,说到腰酸是指“我们平常坐办公桌久了腰会酸”,“我的裤子呢”应该是在讲“我的簿子呢”;还说座椅挤压发出声音本来就很正常,喘息、呻吟声则是因为他喉咙不舒服在清喉咙,不知道为什么妻子会乱想他外遇。

一审台北地院法官认为,虽然有喘息、呻吟声的录音,李男的内裤也有精液反应,但并没有验出女下属的体液,缺乏直接证明两人通奸的证据,因此宣判无罪。

但检方上诉后,高等法院法官认为,深夜时段孤男寡女共处狭隘的车内交办业务,实在引人非议,且行车纪录器不但录下暧昧对话,还有男女喘息、呻吟声,以及汽车坐垫被规律挤压发出的气响声音,依一般经验法则可推断李男和女下属搞“车震”,改判有罪确定。

http://news.163.com/14/0613/23/9ULGNV8V00014AEE.html看这一个判例

台海网(微博)6月13日讯 据台湾ETtoday新闻网报道,台北一名王姓女子在替结婚10多年的李姓丈夫清洗衣物时,发现丈夫的内裤上有浓浓的腥味,直觉不对劲立即查看车上的行车纪录器,赫然听见男女喘息、呻吟还有座椅遭挤压发出的声音,甚至还听到“腰好酸”、“我的裤子呢”等对话,气得控告丈夫和同车女下属通姦。

判决书指出,李姓男子2013年9月晚间开著妻子的座车到台北市内湖区找“小三”女下属大搞“车震”,直到凌晨1时许才回家换洗。到了早上妻子在帮他清洗衣物时,闻到内裤上有不寻常的浓浓腥味,于是到车上查看行车纪录器,没想到“奸情”因此曝光。





法院审理时,李男辩称当晚是因为他隔天要到海外,所以在车上和下属交接业务,并没有发生性行为,说到腰酸是指“我们平常坐办公桌久了腰会酸”,“我的裤子呢”应该是在讲“我的簿子呢”;还说座椅挤压发出声音本来就很正常,喘息、呻吟声则是因为他喉咙不舒服在清喉咙,不知道为什么妻子会乱想他外遇。

一审台北地院法官认为,虽然有喘息、呻吟声的录音,李男的内裤也有精液反应,但并没有验出女下属的体液,缺乏直接证明两人通奸的证据,因此宣判无罪。

但检方上诉后,高等法院法官认为,深夜时段孤男寡女共处狭隘的车内交办业务,实在引人非议,且行车纪录器不但录下暧昧对话,还有男女喘息、呻吟声,以及汽车坐垫被规律挤压发出的气响声音,依一般经验法则可推断李男和女下属搞“车震”,改判有罪确定。

http://news.163.com/14/0613/23/9ULGNV8V00014AEE.html
多谢宋美龄,硬要把"妨碍家庭罪"列为刑事罪行,所以,台湾的司法界可以风花雪月谈"经验".
因为台湾法官做了坏事,所以就不能批评大陆法官做了坏事?
这个台湾法官判罚有问题吗??南京法官判罚没问题吗???
yfren 发表于 2014-6-14 10:44
这个台湾法官判罚有问题吗??南京法官判罚没问题吗???
一样都没有问题,只不过因为媒体无知才弄出问题,事实就是那个人撞倒了老人.


通奸在台湾是罪,罪得姨罪从无
通奸罪 一般就绿教国家有, 台湾立法奇葩
判罚也奇葩


通奸在台湾是罪,罪得姨罪从无
通奸罪 一般就绿教国家有, 台湾立法奇葩
判罚也奇葩
彭宇真人渣,媒体真垃圾。来自: Android客户端
仔爸呆萌 发表于 2014-6-14 01:19
彭宇真人渣,媒体真垃圾。
彭宇有没有撞到老太是个争议,但王浩用他自己的一大堆所谓“常理”来判决是另一回事。 我还觉得按照常理王浩如果判决的正确应该升官呢,事实是他现在已经不是法官了,这就能证明他判错了吗?。。。
我不清楚"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也不知道谁对谁错.
祇知道,法官判词其中有几句,精彩绝伦,刻划神州大地今日世情,入木三分.
后来,有网民在本版转贴南京政法委(还是什么官职?) 在传媒发表的意见......
我才确信,彭宇是冤屈.
hester 发表于 2014-6-14 12:31
一样都没有问题,只不过因为媒体无知才弄出问题,事实就是那个人撞倒了老人.
彭案名扬全国,是因为那奇葩的判词,而不是其他
建议阁下好好看看那奇葩的判词
如果不是这奇葩的判词
彭案的影响不会走出金陵城
奇葩的判词一出,再加上该案的种种怪相
仔爸呆萌 发表于 2014-6-14 14:19
彭宇真人渣,媒体真垃圾。
彭案名扬全国,是因为那奇葩的判词,而不是其他
建议阁下好好看看那奇葩的判词
如果不是这奇葩的判词
彭案的影响不会走出金陵城
奇葩的判词一出,再加上该案的种种怪相
彭有没有撞人有争议,
但是判词的奇葩没疑问吧
该案中的怪相没疑问吧
别人做的不好,是自己脱身的理由吗
彭宇案最大的错是公安——尽管不归公安管。

法官也太不职业了。他对得起常人的朴素良心,但对不起法官的职业素质。
这已经是铁证了好不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64条
【法官独立审查证据原则】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什麼「也」開始,早就開始了。

民主的法官你們敢罵?

杀之版主在正话反说,楼上一些人看不出来?{:soso_e147:}
lz是在暗示台湾比大陆进步?
说千道万,违法成本太低太低,执法力度太低太低。
撞没撞是一回事
为什么扶是另一回事
问题在于
这个法官依据所谓的常理用法律判决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是违法行为
奇葩在于
现在南京ZF还时不时的以真的撞了来洗地!
itaskol 发表于 2014-6-14 14:00
通奸在台湾是罪,罪得姨罪从无
通奸罪 一般就绿教国家有, 台湾立法奇葩
判罚也奇葩
棒子也有。。
hester 发表于 2014-6-14 12:31
一样都没有问题,只不过因为媒体无知才弄出问题,事实就是那个人撞倒了老人.
这件事的焦点不在于真相如何,而在于判决的依据,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社会公众明显对于彭宇案不是关注坏人有没有被抓住,而是好人会不会被冤枉,从当时和现在的社会反映看来,判决有没有问题一目了然
itaskol 发表于 2014-6-14 14:00
通奸在台湾是罪,罪得姨罪从无
通奸罪 一般就绿教国家有, 台湾立法奇葩
判罚也奇葩

因为宋美龄自己是小三转正,所以怕后来者居上?干脆灭了这种可能性?
南京那个法官最大的功劳就是用他的判决颠覆了中国几千年来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
结果就是助人需担责的观点造成了后续极坏的社会影响

当然,撞没撞那是另外一回事
千千度 发表于 2014-6-14 10:41
因为台湾法官做了坏事,所以就不能批评大陆法官做了坏事?
其实最符合一般经验法的就是写进法律条文里面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罪。呵呵。
yfren 发表于 2014-6-14 10:44
这个台湾法官判罚有问题吗??南京法官判罚没问题吗???
台湾法官判罚我觉得照样有问题,这么不严谨
四脚章鱼 发表于 2014-6-16 22:21
南京那个法官最大的功劳就是用他的判决颠覆了中国几千年来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传统
结果就是助人需担责的 ...
其实还真不是他颠覆的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4-6-16 22:25
其实最符合一般经验法的就是写进法律条文里面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罪。呵呵。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官员独享的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4-6-16 22:25
其实最符合一般经验法的就是写进法律条文里面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罪。呵呵。
现代刑法是不必自证无罪,唯有贪污罪例外.
ruok 发表于 2014-6-17 09:19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官员独享的
一个官员有一大笔财务无法说明来源,是违反了被告的沉默权,关键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实际是默认这笔钱是受贿的来的。问题是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没有证据就默认,实际就是一般经验法。跟南京法官的扶人的都是撞人者理论上没有区别,只不过身份是官员没办法引起舆论压力罢了。
当然因为中国官员没有财产申报的义务。在法律意义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财产申报制度缺失的交换条文。
从这个角度上,立法的合理性就解释了。但是没有任何国家官员会因为财产申报而判十年。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会判这么多。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6-17 09:23
现代刑法是不必自证无罪,唯有贪污罪例外.
为啥例外,任何国家的贪污罪,都是需要证据的。不是家里塞了钱就默认这笔钱是贪污所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啥扭曲成官员例外伦?下次是不是来个犹太人例外伦之类才开心?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4-6-17 09:27
一个官员有一大笔财务无法说明来源,是违反了被告的沉默权,关键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实际是默认这笔钱是 ...
官员财产申报是个好制度,但现阶段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还是很符合国情的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4-6-17 09:30
为啥例外,任何国家的贪污罪,都是需要证据的。不是家里塞了钱就默认这笔钱是贪污所得。
法律面 ...
大多数国家的"反贪污法",都有条"自证其财产来源"的义务.
ruok 发表于 2014-6-17 09:34
官员财产申报是个好制度,但现阶段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还是很符合国情的
中国没有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顶替。而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十年期刑法。非常重。远比世界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更重。
从单独罪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不合理的。但是从顶替的角度还是合理 的。
中国法律体系本来就跟国外不同。如果类似很多人说的,要执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那第一个取消的应该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4-6-17 09:37
中国没有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顶替。而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十年期刑法。非 ...
我是觉得有了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才更合法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4-6-17 09:30
为啥例外,任何国家的贪污罪,都是需要证据的。不是家里塞了钱就默认这笔钱是贪污所得。
法律面 ...
贪污罪本身就是针对公务员;政治/选举委任的公职人员.......
(除了贪污法)警察还必须剃须,理发,仪容整洁........
当然不公平!
不过,谁强迫谁为了几斗米留下?
必要的共犯(対向犯)とされる。具体的には、賄賂収受罪と賄賂供与罪、賄賂約束罪どうしが必要的共犯とされる。一方、賄賂申込罪と賄賂要求罪は一方の行為のみで犯罪となり、必要的共犯では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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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不说,邻国的日本就是必须行贿受贿双方都有证据才行。没证据就是无罪。而且日本还承认单方有罪,证据不足时候,也就是谁的嘴硬谁就无罪的制度。
daimondchanwai 发表于 2014-6-17 09:43
贪污罪本身就是针对公务员;政治/选举委任的公职人员.......
(除了贪污法)警察还必须剃须,理发,仪容整洁. ...
贪污罪当然是针对公务员,这是世界通用的。问题是嫌犯的沉默权是法律的原则。也就说任何嫌犯都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必须原告找证据说明嫌犯有罪,而不是被告找证据说明自己无罪。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4-6-17 09:47
一般に収賄の立証が困難なため、贈賄側有罪(事実を認めるため)、収賄側無罪(賄賂性を頑強に否認、証拠 ...
"行贿&受赂罪"是必须要有实证,但反贪污法里面,就一定有"自证财产来源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就是触犯反贪污法,可不一定是收受贿赂罪.
ruok 发表于 2014-6-17 09:42
我是觉得有了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才更合法
两个是矛盾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质就是当事人拒绝透露巨额财产的来源。这本身就是财产申报制度中没有承担财产来源申报义务的表现,一个行为只能有一个罪名。基本的法律原则。
问题是如果按照财产申报制度走,那么罪行按照国际通行条例就很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