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这次维族内迁想到中国公民没有自由迁徙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05:28:22
我们的宪法是不允许公民自由迁徙的!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宪法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均只字未提。
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然而,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原则,将城乡居民明确区分为“农村户口”与“非农村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实行区别对待的城乡分治政策。《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开始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实行严格限制,这在事实上以一般法律否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现在开始放松异地户口迁移,但也是有条件的。
你们可以说中国人多,允许自由迁徙那不乱套了?
我们要有我们的特色,这特殊的特色造就了公民没自由迁徙的权利。
今天我们反对维族内迁,把他们圈起提高文化教育哪怕成功了,在今天以民族为核心的国家概念,他们经济越发达,离心、追寻自主独立倾向将更强,不要以为经济发达了就放弃独立的想法。
今时庙堂以民族融合为目的的内迁也是有史可鉴的、也是可行的。
中国衰乱历来都是汉人内斗引起”外族“入侵。
汉族为主的华夏在内斗中,除了置对手于死地外从不会寻求最大利益中与对手共存,而非要把对方置于死地,至于对手死后自己是当外族奴才还是被灭那没关系,反正你死了我还活着!
五胡乱华、五代十国、宋、明、清末民国初军阀混战皆如此,”汉奸“比比皆是,都想借外力来把对方灭了。
今天我们提倡民族融合政策,只有这融合才能解这分离倾向的矛盾,而不要一味的反对对少民的优惠政策,那点政策我的感觉是微乎其微,我们少民大部都居住地区各方面条件都不如你们汉人所在地区。
至于怎么融合,那就得看具体政策,如果融合不了那地丢掉那是迟早的事,除非战争搞大屠杀!我们的宪法是不允许公民自由迁徙的!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宪法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均只字未提。
1954年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然而,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原则,将城乡居民明确区分为“农村户口”与“非农村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实行区别对待的城乡分治政策。《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开始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实行严格限制,这在事实上以一般法律否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现在开始放松异地户口迁移,但也是有条件的。
你们可以说中国人多,允许自由迁徙那不乱套了?
我们要有我们的特色,这特殊的特色造就了公民没自由迁徙的权利。
今天我们反对维族内迁,把他们圈起提高文化教育哪怕成功了,在今天以民族为核心的国家概念,他们经济越发达,离心、追寻自主独立倾向将更强,不要以为经济发达了就放弃独立的想法。
今时庙堂以民族融合为目的的内迁也是有史可鉴的、也是可行的。
中国衰乱历来都是汉人内斗引起”外族“入侵。
汉族为主的华夏在内斗中,除了置对手于死地外从不会寻求最大利益中与对手共存,而非要把对方置于死地,至于对手死后自己是当外族奴才还是被灭那没关系,反正你死了我还活着!
五胡乱华、五代十国、宋、明、清末民国初军阀混战皆如此,”汉奸“比比皆是,都想借外力来把对方灭了。
今天我们提倡民族融合政策,只有这融合才能解这分离倾向的矛盾,而不要一味的反对对少民的优惠政策,那点政策我的感觉是微乎其微,我们少民大部都居住地区各方面条件都不如你们汉人所在地区。
至于怎么融合,那就得看具体政策,如果融合不了那地丢掉那是迟早的事,除非战争搞大屠杀!
原来为了不让某族独立,就得让主体民族的人自己挪窝分地给他们住,还得求着他们融合。少民一直住的不好,如今汉人发展好了,直接住汉人家里,既完成了融合,又住上了好地方。简直妙哉快哉。
制定民族岐视政策的大汉族主义思维:

给少民加分,潜在台词就是少民笨得象猪,加点分补其智商的不足。
给两少一宽,暗示少数民族品行低劣,根本无法达到正常人类的道德水准。
不配计划生育,认为少数民族是低等生物,不能当作正常公民看待。
给经济供养,下意识地给少数民族投喂饲料,污蔑少数民族是不劳而获的寄生虫。
允许自由迁徙的话,北上广的人口压力……
XXXX亚克西
制定民族岐视政策的大汉族主义思维:

给少民加分,潜在台词就是少民笨得象猪,加点分补其智商的不足。

自己这么想安慰下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