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一宽”政策的真相---------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6:28:46
“两少一宽”政策的真相
  
作者:程敏      时间:2014-04-07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现在社会上有一股潮流,把民族分裂和恐怖恐怖猖獗的原因都归结于“两少一宽”的头上。尤其是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如朱维群先生也持类似观点。朱维群先生作为党的高级干部,理应清楚“两少一宽”政策出现的背景。那是八十年代防止“严打”在少数民族地区扩大化而提出来的,在当时很多少数民族习俗,按照“严打”的力度,都是要被严重定罪的,比如在两性关系比较开放的土族,每个人都会以“奈阔日”(情人)多为荣,而这显然是触犯“流氓罪”,严重者是可以被枪毙的。   


客观上讲,这些因民族习惯文化等差异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在当时、当地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对少数民族公民适用刑法上完全搞“一刀切”,会伤害少数民族感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两少一宽”的做法是完全符合党的民族团结政策,也符合党的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我国法律制度很不健全,“两少一宽”某种意义上是对当时法制的调整和补充。这也表明,当时的党和主要领导人都坚信治国绝对不能靠严刑峻法、多捕多杀的理念。因为我们有一个好的社会制度,人民长远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包括少数民族在人民群众都愿意在社会主义法制下安居乐业。


如果说“两少一宽”有负面影响,那更多是90年代以后司法机关无原则地将适用范围和空间扩大化的结果。地方政府在处理少数民族犯罪问题上,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普通刑事犯罪和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犯罪也都用“两少一宽”来处理。这实非当初政策制定者的初衷。


那么,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第一,批判“两少一宽”的人是不是在责备求全?


第二,后人无休止地消费“两少一宽”买平安的做法是不是更要去批评反思?


第三,把一切责任都归结到“两少一宽”,是不是有为民族工作上的其他失误开脱之嫌?






“两少一宽”的精神符合宪法和《民族自治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有所变通,是完全符合宪法的,也有上位法的渊源的。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民族自治的真正落实,正是靠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法规、行政条例的完善和落实。截止2010年底,15个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市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批准生效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土地法》等都有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两少一宽”符合国际惯例和历史传统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照顾少数族群特有习俗,在世界上也是惯例,中国历史上也有先例。澳大利亚至今仍承认土著适用自己的习惯法;英国在治理殖民地过程中,也承认当地的习惯法或宗教法,比如,港英时期,中国的法律和习惯一直适用于处理华人民事纠纷。而在清代中国,除了《大清律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适用的单行法,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大清律例》也明确规定:“苗人与苗人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暴。”说“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因民族差别而对法律的执行划出不同的杠杠”也未免符合事实。






    朱维群先生批评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放纵是对的,然而“两少一宽”的本质不是纵容、妥协,而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也是对少数民族文化与习俗的尊重与包容,这恰恰是当今民族工作所需要的精神。


“两少一宽”政策的真相
  
作者:程敏      时间:2014-04-07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现在社会上有一股潮流,把民族分裂和恐怖恐怖猖獗的原因都归结于“两少一宽”的头上。尤其是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如朱维群先生也持类似观点。朱维群先生作为党的高级干部,理应清楚“两少一宽”政策出现的背景。那是八十年代防止“严打”在少数民族地区扩大化而提出来的,在当时很多少数民族习俗,按照“严打”的力度,都是要被严重定罪的,比如在两性关系比较开放的土族,每个人都会以“奈阔日”(情人)多为荣,而这显然是触犯“流氓罪”,严重者是可以被枪毙的。   


客观上讲,这些因民族习惯文化等差异而产生的“犯罪行为”在当时、当地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对少数民族公民适用刑法上完全搞“一刀切”,会伤害少数民族感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两少一宽”的做法是完全符合党的民族团结政策,也符合党的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我国法律制度很不健全,“两少一宽”某种意义上是对当时法制的调整和补充。这也表明,当时的党和主要领导人都坚信治国绝对不能靠严刑峻法、多捕多杀的理念。因为我们有一个好的社会制度,人民长远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是一致的,包括少数民族在人民群众都愿意在社会主义法制下安居乐业。


如果说“两少一宽”有负面影响,那更多是90年代以后司法机关无原则地将适用范围和空间扩大化的结果。地方政府在处理少数民族犯罪问题上,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普通刑事犯罪和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犯罪也都用“两少一宽”来处理。这实非当初政策制定者的初衷。


那么,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第一,批判“两少一宽”的人是不是在责备求全?


第二,后人无休止地消费“两少一宽”买平安的做法是不是更要去批评反思?


第三,把一切责任都归结到“两少一宽”,是不是有为民族工作上的其他失误开脱之嫌?






“两少一宽”的精神符合宪法和《民族自治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有所变通,是完全符合宪法的,也有上位法的渊源的。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根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而民族自治的真正落实,正是靠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法规、行政条例的完善和落实。截止2010年底,15个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市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批准生效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土地法》等都有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两少一宽”符合国际惯例和历史传统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照顾少数族群特有习俗,在世界上也是惯例,中国历史上也有先例。澳大利亚至今仍承认土著适用自己的习惯法;英国在治理殖民地过程中,也承认当地的习惯法或宗教法,比如,港英时期,中国的法律和习惯一直适用于处理华人民事纠纷。而在清代中国,除了《大清律例》外,还制定了一系列专门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适用的单行法,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大清律例》也明确规定:“苗人与苗人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暴。”说“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因民族差别而对法律的执行划出不同的杠杠”也未免符合事实。






    朱维群先生批评对少数民族犯罪的放纵是对的,然而“两少一宽”的本质不是纵容、妥协,而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也是对少数民族文化与习俗的尊重与包容,这恰恰是当今民族工作所需要的精神。


        好好查查清朝的《回律》、《番律》、《蒙古律》是什么内容,清朝少民法单独为某些少民加刑,比天朝要伟大得多。清朝在法律上,三个以上的回回持兵器走路要罪加一等;流徙罪,普通犯人可以申请留养,回回则不得申请;并且还规定流徙地点不得在甘肃等回回聚居的地区;对于回回的定罪、施刑也比一般犯人重,回回罪犯刺字时刺“回贼”二字,以示污辱。清朝单独为其他少数民族是为了加重刑罚力度,竟然被胡耀邦的党羽们疯狂污蔑攻击。

      如果少民的习俗要被定罪,那么其中必定有按照法律的被害人存在。如果被害人有自愿被害的习俗而让加害者免罪。那就用“两少一宽”彻底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如果强奸符合某族民俗,那么你族强奸全世界都合法,同时全世界强奸你族也合法。某族杀人要合法的,被杀也要合法。可杀任何人,可被任何人杀。愿意承担此双向两少一宽后果,才是真民俗。不要玩“我不必尊重任何人,别人必须尊重我”这一套。少民自由申请,想强奸杀人都行,但被杀被奸也自行承担。汉人也盼着这一天呢。
http://news.baidu.com/i#search/%e7%ba%aa%e5%bf%b5%e8%83%a1%e8%80%80%e9%82%a6%e5%90%8c%e5%bf%97   看看为什么两少一宽不会被废除


大清两百多年才玩完说明其民族政策至少说得过去,没有明显歧视汉人,对待汉人比本朝还残酷的也只有元朝了

大清两百多年才玩完说明其民族政策至少说得过去,没有明显歧视汉人,对待汉人比本朝还残酷的也只有元朝了
对于本帖的某些言论表示愤慨和坚决反对
支持清算胡耀邦流毒,
那么,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第一,批判“两少一宽”的人是不是在责备求全?


第二,后人无休止地消费“两少一宽”买平安的做法是不是更要去批评反思?


第三,把一切责任都归结到“两少一宽”,是不是有为民族工作上的其他失误开脱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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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邦粉儿们也会这么说话? 哈哈哈


果然是一粉顶十黑。


某粉以前不是发誓赌咒,说两少一宽不是乱邦搞的,是XX集体决策的结果。

现在是不是坐实了两少一宽是乱邦搞的,连怎么搞出来的某粉都写了长篇大论了。


至于说参照什么XXX法律,两少一宽就合理…………某粉干嘛不把初夜权之类的法律给搬出来,证明两少一宽已经是对汉族格外开恩,和谐的不能再和谐了。


对了初夜权的法律在大英帝国还木有废除呢…………某粉赶快把大阴蒂国初夜权的法律搬出来,证明两少一宽的先进性合理性民主性必要性。


“两少一宽”符合国际惯例和历史传统………………对呀,太TMD的符合大阴蒂国初夜权的国际惯例了。更符合大元朝,汉族是四等人的传统。



果然是一粉顶十黑。


某粉以前不是发誓赌咒,说两少一宽不是乱邦搞的,是XX集体决策的结果。

现在是不是坐实了两少一宽是乱邦搞的,连怎么搞出来的某粉都写了长篇大论了。


至于说参照什么XXX法律,两少一宽就合理…………某粉干嘛不把初夜权之类的法律给搬出来,证明两少一宽已经是对汉族格外开恩,和谐的不能再和谐了。


对了初夜权的法律在大英帝国还木有废除呢…………某粉赶快把大阴蒂国初夜权的法律搬出来,证明两少一宽的先进性合理性民主性必要性。


“两少一宽”符合国际惯例和历史传统………………对呀,太TMD的符合大阴蒂国初夜权的国际惯例了。更符合大元朝,汉族是四等人的传统。

真够不要脸的
大汉教官 发表于 2014-4-9 11:22
如果少民的习俗要被定罪,那么其中必定有按照法律的被害人存在。如果被害人有自愿被害的习俗而让加害 ...
说得非常好!!!!!!!


乱邦一届,祸国百年
志大才疏,厚颜无耻
罪可鞭尸!遗臭万年

乱邦一届,祸国百年
志大才疏,厚颜无耻
罪可鞭尸!遗臭万年
bengen_02 发表于 2014-4-9 13:12
乱邦一届,祸国百年
志大才疏,厚颜无耻
罪可鞭尸!遗臭万年
把无耻和厚颜换下顺序 会更押韵
xiaocaibing 发表于 2014-4-9 13:19
把无耻和厚颜换下顺序 会更押韵
欢迎修改,增加和补充
这都能给洗地,哎
给乱邦出两少一宽的人80年代就叛逃美国了,这种杂碎还有的洗?
在中华大地上乱邦比秦桧还不如,该给3.1、5.12的死难同胞立个跪象,让后人唾骂。
现在关心是谁定得两少一宽,还不如亡羊补牢。
明知错的还不改正才是真正的可怕。
纪昀 发表于 2014-4-9 13:26
现在关心是谁定得两少一宽,还不如亡羊补牢。
明知错的还不改正才是真正的可怕。
定两少一宽政策的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必然会全力维持自己搞的政策,即使他自己都知道已经错了。这就是政治。如果该利益集团认输了,那么别的集团就会以此来打击他们。
大汉教官 发表于 2014-4-9 11:17
好好查查清朝的《回律》、《番律》、《蒙古律》是什么内容,清朝少民法单独为某些少民加刑,比天朝 ...
红朝都不如大清了 打脸啊
纪昀 发表于 2014-4-9 13:26
现在关心是谁定得两少一宽,还不如亡羊补牢。
明知错的还不改正才是真正的可怕。
就是因为明知道错了,才要千方百计的辩白,说没错。

否则就是墙倒众人推呀。
chinaxixi马甲1 发表于 2014-4-9 13:31
定两少一宽政策的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必然会全力维持自己搞的政策,即使他自己都知道已经错了 ...
正解呀,当年这个政策就是为了迎合洋大人脑子进水的“文化多元”,挟洋自重的政策。


问题而今洋大人自己把自己搞的半死,这就成个笑话了。既然政策是笑话…………那么,你懂的
xiaocaibing 发表于 2014-4-9 12:04
那么,有三个问题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这个帖子,缺了一个逢毛必贬,逢邦必护的五代机。

也许某版主已经盯上了这个帖子,找理由扣分锁帖呢。
爱无限马甲 发表于 2014-4-9 13:52
红朝都不如大清了 打脸啊
老大你这又会让人投诉滴
胡耀邦在这个问题,在类似的系列政策上都是脑子浆糊的表现,如果胡是最高领导人,肯定是戈尔巴乔夫第二。
chinaxixi马甲1 发表于 2014-4-9 14:01
这个帖子,缺了一个逢毛必贬,逢邦必护的五代机。

也许某版主已经盯上了这个帖子,找理由扣分锁帖呢。
所以说邦粉儿们虚伪的嘴脸原形毕露
自己批判别人的时候各种歇斯底里,当别人批判自己的时候,就要求别人去反思三个问题了
咕咚居士 发表于 2014-4-9 13:59
正解呀,当年这个政策就是为了迎合洋大人脑子进水的“文化多元”,挟洋自重的政策。
别扯跟洋人什么鸟关系
多元文化是利是弊不是一言半语能理清的,这个政策跟多元文化关系也不大,个人觉得是一个汉人对于少民的自我优越感,给予少民的照顾政策,缺失一个基本的公平,未想少民不但不领情,还更麻烦,成为一个烂政策,不过胡某哪年就去了,后人不知变通也是一大因素。
你说说那个国家因为多元文化半死了?
想起来王震将军真是为国负重呀{:155:}{:155:}
梦想去飞翔 发表于 2014-4-9 14:12
胡耀邦在这个问题,在类似的系列政策上都是脑子浆糊的表现,如果胡是最高领导人,肯定是戈尔巴乔夫第二。
他是对手同意的他都反对,对手反对的他都同意~搞水利就是这个原因~仰慕md,什么都学md~
纪昀 发表于 2014-4-9 13:26
现在关心是谁定得两少一宽,还不如亡羊补牢。
明知错的还不改正才是真正的可怕。
魔鬼放出来了,还好收回去吗,不然你拆座QZS,喇嘛庙看看
哥本哈根 发表于 2014-4-9 14:22
别扯跟洋人什么鸟关系
多元文化是利是弊不是一言半语能理清的,这个政策跟多元文化关系也不大,个人觉得 ...
http://www.guancha.cn/Rural/2012_04_05_68392.shtml
“作为一个有400万穆斯林的国家,德国在使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民众和平共处方面没能取得成果,文化多元化社会的尝试已经失败,并且是彻头彻尾地失败了。”2010年10月16日,德国总理默克尔对基督教民主联盟下属青年团发表演讲时尖锐地指出。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法国总统萨科齐、英国首相卡梅伦、澳大利亚前总理霍华德以及西班牙前首相阿斯纳尔。
“是的,这(文化多元主义)是个失败,当然我们必须尊重差异,但我们不想要……一个各种团体并存的社会。如果你来到法国,你必须让自己融入一个单一的团体,这就是国民的团体。如果你觉得这无法接受,你就不受法国的欢迎。”法国总统萨科齐2月10日的讲话与默克尔如出一辙。
纪昀 发表于 2014-4-9 13:26
现在关心是谁定得两少一宽,还不如亡羊补牢。
明知错的还不改正才是真正的可怕。
既然如此还发啥“真相”洗地文啊?还说“是XX集体决策的结果”,看来也知道这坨屎臭。
爱无限马甲 发表于 2014-4-9 13:52
红朝都不如大清了 打脸啊
红朝不如大清的地方多了,大清有辫子红朝有吗?还不是只能拍拍辫子戏YY?欢迎拿显微镜继续找,使劲打。小心手肿。
哥本哈根 发表于 2014-4-9 14:22
别扯跟洋人什么鸟关系
多元文化是利是弊不是一言半语能理清的,这个政策跟多元文化关系也不大,个人觉得 ...
后人不知变通?你看看某邦的后人在干吗?某邦所在的利益集团现在还在台上。
至于半死的多元文化国,请问南非可以算吗?将要半死的,法兰西斯坦算吗?
bengen_02 发表于 2014-4-9 13:12
乱邦一届,祸国百年
志大才疏,厚颜无耻
罪可鞭尸!遗臭万年
说的好!
哥本哈根 发表于 2014-4-9 14:22
别扯跟洋人什么鸟关系
多元文化是利是弊不是一言半语能理清的,这个政策跟多元文化关系也不大,个人觉得 ...
公鸡国都开始说,学校不供应清真餐,爱吃不吃。
hem10 发表于 2014-4-9 14:56
魔鬼放出来了,还好收回去吗,不然你拆座QZS,喇嘛庙看看
拿出当年十字军东征10%的能耐,就保证杀的驴叫一泻千里。而今驴叫和当年的阿拉伯帝国可差了不知道几条街了。
卡士 发表于 2014-4-9 14:07
老大你这又会让人投诉滴
那收留出这个点子的某岛恐怕也不好意思自比南明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刑法》哪个是上位法?
就算在自治地区有地方性法规,在其他地方呢?
少民之间的事情可以参考民族传统,那么少民还汉人之间的事呢?MSL偷东西要剁手的!!这时候怎么不见民族特色了?
装甲先锋 发表于 2014-4-9 14:22
想起来王震将军真是为国负重呀
那是自然,所以和南美的有些军事人物一样都必然受到国外有些人士的诋毁啊
两代乱邦,一亿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