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越级上访不包括逐级到该级的正常信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3:55:57


                                                               不受理越级上访不包括逐级到该级的正常信访

  

       近日,网络发表了《中办国办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和涉法涉诉信访》的新闻,笔者细阅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发现媒体存在明显的断章取义,误导访民的嫌疑。该新闻标题给人的直接印象是:向镇政府信访的在县一级信访遭到不满意的处理后,信访人如果就相关事项向市一级信访将不被受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不实事求是的;认为中央、国务院出台此《意见》对访民明显不利,存在打压访民明显倾向的,实乃杞人忧天。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指出: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

      首先,该意见明确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有赖于政府机关信访机构严格落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中央及国务院不可能存在信访终结前的信访机关明显违法处理,任何信访人也不得向更上一级反映的意图,否则民声不能扬,民怨不能伸,中央高层何以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以网络报道四川的某些势力控制黑道白道说事,一定不乏一些群众信访被非法压制给予终结处理的,试问在黑社会性质团体以及非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官员被依法制裁后,难道说此前的访民被打压的冤屈,不得向四川之外的京城疾呼吗?当然不是。

      其次,该意见明确了不受理越级信访限指三种情形。一是未到下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例如某访民对镇政府信访答复不服,未向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一步到位跑到地市级政府职能部门信访,则市级政府当然不能受理。这里的越级即是“跳级”,违背了“逐级”的原则。二是下一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上一级只有认为下一级正在处理才能以越级上访不予受理,如果接访机构拒绝告知访民是否受理及办理进程,则访民越级信访缺乏违法性。这种越级情形,实际属于顺梯“抬级”,符合“逐级”原则。三是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该情形明确是针对终止的信访事项,而非指与终结信访的事项相关联的诉求有别的其他信访事项,中办国办并不禁止信访人改变信访事项(如由原信访程序、过程引发或有较高的关联性)向终结信访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信访。例如,张三为房屋遭遇强拆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在县级被终结信访。如张三改以在强拆过程中被非法拘禁人身权被侵害信访,则张三又可从县级合理“换级”跑到市级信访。张三更可以挖掘可能终结信访的这级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将它的上级机关当作第一级展开信访,当然,如何选择信访主题是你信访能否被受理的关键。

      再次,中办国办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并不排斥更上一级机关主动对信访事项展开调查或接受信访。在市级机关作出信访终结结论时,通常情形下省级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不能再行受理,但是,如果张三将信访过程、信访遭遇在网络全程披露,而且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省级机关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被终结的信访案件确实存在明显瑕疵,而且若不及时处理,会对政府机关形象形成进一步的损害,那么,它可以直接介入调查,也可以责令市级机关约请访民及有关单位重新处理。中办国办不受理的越级上访,是指不受理信访人亲自到应视为越级的那一级国家机关的上访,以及不受理信访人越级向特定机关收信地点送达信访材料要求给予处理的信访案件。对于访民在网络发布向某级机关反映情况,但依法不具有送达效果的信访材料,不能认定为越级信访的证据,即使特定机关发现并浏览该信访举报贴,也不构成越级上访。

      综上所述,《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所称的“不受理越级上访”,是指国家机关各部门不受理向该机关送达的、属于对应到而未到下一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下一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事项。如果到下一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但被拒绝受理,或者下一级职能部门是否受理拒绝告知或超出法定期限没有处理,或者信访事项与依法终结信访事项不属于同一种性质、适用不同法律、政策处理的,不受该《意见》“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规定的限制。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不受理越级上访不包括逐级到该级的正常信访

  

       近日,网络发表了《中办国办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和涉法涉诉信访》的新闻,笔者细阅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发现媒体存在明显的断章取义,误导访民的嫌疑。该新闻标题给人的直接印象是:向镇政府信访的在县一级信访遭到不满意的处理后,信访人如果就相关事项向市一级信访将不被受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不实事求是的;认为中央、国务院出台此《意见》对访民明显不利,存在打压访民明显倾向的,实乃杞人忧天。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指出:引导群众依法逐级反映诉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

      首先,该意见明确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有赖于政府机关信访机构严格落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中央及国务院不可能存在信访终结前的信访机关明显违法处理,任何信访人也不得向更上一级反映的意图,否则民声不能扬,民怨不能伸,中央高层何以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以网络报道四川的某些势力控制黑道白道说事,一定不乏一些群众信访被非法压制给予终结处理的,试问在黑社会性质团体以及非法处理信访事项的政府官员被依法制裁后,难道说此前的访民被打压的冤屈,不得向四川之外的京城疾呼吗?当然不是。

      其次,该意见明确了不受理越级信访限指三种情形。一是未到下一级政府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例如某访民对镇政府信访答复不服,未向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一步到位跑到地市级政府职能部门信访,则市级政府当然不能受理。这里的越级即是“跳级”,违背了“逐级”的原则。二是下一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上一级只有认为下一级正在处理才能以越级上访不予受理,如果接访机构拒绝告知访民是否受理及办理进程,则访民越级信访缺乏违法性。这种越级情形,实际属于顺梯“抬级”,符合“逐级”原则。三是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予受理。该情形明确是针对终止的信访事项,而非指与终结信访的事项相关联的诉求有别的其他信访事项,中办国办并不禁止信访人改变信访事项(如由原信访程序、过程引发或有较高的关联性)向终结信访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信访。例如,张三为房屋遭遇强拆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在县级被终结信访。如张三改以在强拆过程中被非法拘禁人身权被侵害信访,则张三又可从县级合理“换级”跑到市级信访。张三更可以挖掘可能终结信访的这级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将它的上级机关当作第一级展开信访,当然,如何选择信访主题是你信访能否被受理的关键。

      再次,中办国办明确不受理越级上访,并不排斥更上一级机关主动对信访事项展开调查或接受信访。在市级机关作出信访终结结论时,通常情形下省级机关就同一信访事项不能再行受理,但是,如果张三将信访过程、信访遭遇在网络全程披露,而且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省级机关通过网络搜索发现被终结的信访案件确实存在明显瑕疵,而且若不及时处理,会对政府机关形象形成进一步的损害,那么,它可以直接介入调查,也可以责令市级机关约请访民及有关单位重新处理。中办国办不受理的越级上访,是指不受理信访人亲自到应视为越级的那一级国家机关的上访,以及不受理信访人越级向特定机关收信地点送达信访材料要求给予处理的信访案件。对于访民在网络发布向某级机关反映情况,但依法不具有送达效果的信访材料,不能认定为越级信访的证据,即使特定机关发现并浏览该信访举报贴,也不构成越级上访。

      综上所述,《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所称的“不受理越级上访”,是指国家机关各部门不受理向该机关送达的、属于对应到而未到下一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下一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事项。如果到下一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但被拒绝受理,或者下一级职能部门是否受理拒绝告知或超出法定期限没有处理,或者信访事项与依法终结信访事项不属于同一种性质、适用不同法律、政策处理的,不受该《意见》“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规定的限制。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信访这种制度就不应该存在。
不能越级却可以网络举报?应该效仿武则天设立 铜匦!中国就缺周兴,来俊臣这样的酷吏!来自: Android客户端
走向你我 发表于 2014-2-28 19:17
不能越级却可以网络举报?应该效仿武则天设立 铜匦!中国就缺周兴,来俊臣这样的酷吏!
网络举报属于普发,它不具有送达举报材料的法律效果,但必须承担万一举报存在不实的风险。所谓的不能越级信访的规定,只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重申与解释,并不存在阻碍信访人越级的实际效果,最为关键的是,中央设置了联合接访制度,信访人在该制度颁布后,更多时候不存在象以往向上告的必要了。所以不受理越级信访,对于真有冤屈的访民没有多大障碍。象射阳二公司(供销系统)的退休职工信访,信访终结后不少老人继续信访,政府还是不得不接访,为什么,如果是三四十岁可以有的办法,比如叫警察来,但她们六七十光景,风吹能倒的,你能怎么办?
不能越级却可以网络举报?应该效仿武则天设立 铜匦!中国就缺周兴,来俊臣这样的酷吏!
你想进监狱吗?想被逼供吗?还来俊臣……真以为这样酷吏出现后,你还会是一个看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