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改信访条例注重人性化 越级上访不受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59:37
<font color="#808080">[来源]现代快报 2006-05-30 05:49:55</font><br/>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与草案稿相比,修改稿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许多有伤信访人感情的文字都被删去。 <p>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罗晓桦在作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介绍,在一审时有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完毕,并明确不再受理,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无理纠缠、扰乱信访秩序的,应按照信访终结程序进行处理。这一规定与上位法精神不完全相符,终结处理实际做法有待完善,文字宜简化,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这一条。在草案修改稿时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border="0"><tbody><tr><td></td></tr></tbody></table>这一条已不存在。 </p><p>  原草案稿规定,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在修改稿里,“管辖”二字改成了“予以协助”。此外,草案稿要求信访人走访应当“逐级进行”,一审时有人提出这是对信访人信访权利的限制,修改稿改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p><font color="#808080">[来源]现代快报 2006-05-30 05:49:55</font><br/>省人大常委会昨审议《江苏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与草案稿相比,修改稿体现出浓厚的人性化色彩,许多有伤信访人感情的文字都被删去。 <p>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罗晓桦在作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介绍,在一审时有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31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完毕,并明确不再受理,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无理纠缠、扰乱信访秩序的,应按照信访终结程序进行处理。这一规定与上位法精神不完全相符,终结处理实际做法有待完善,文字宜简化,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这一条。在草案修改稿时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border="0"><tbody><tr><td></td></tr></tbody></table>这一条已不存在。 </p><p>  原草案稿规定,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在修改稿里,“管辖”二字改成了“予以协助”。此外,草案稿要求信访人走访应当“逐级进行”,一审时有人提出这是对信访人信访权利的限制,修改稿改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p>
和北京的不一样啊。
<p>一切为了稳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