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定性问题,从业的指点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4:20:43
A、B、C三人同在一店打工且共同住于同一寝室房间。某日,A找B借笔记本电脑看电影,B同意、并将自己电脑借出。随后不久临近上班时间,A以感冒已请假为由继续待在寝室里玩B的电脑,B、C两人遂离去。当晚B、C下班返回,发现A不知去向。B在寝室里没有找到借出的电脑,同时C发现自己放于私人箱中的本本也不见了。经初查,可确认两台笔记本电脑为A拿走,A已逃至外地。
问题,A占有C电脑盗窃无异,但占有B电脑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盗窃?请详细解析。本人对于B电脑的转移认知有点模棱两可,求点拨一一此系实务,莫开玩笑A、B、C三人同在一店打工且共同住于同一寝室房间。某日,A找B借笔记本电脑看电影,B同意、并将自己电脑借出。随后不久临近上班时间,A以感冒已请假为由继续待在寝室里玩B的电脑,B、C两人遂离去。当晚B、C下班返回,发现A不知去向。B在寝室里没有找到借出的电脑,同时C发现自己放于私人箱中的本本也不见了。经初查,可确认两台笔记本电脑为A拿走,A已逃至外地。
问题,A占有C电脑盗窃无异,但占有B电脑的行为可否认定为盗窃?请详细解析。本人对于B电脑的转移认知有点模棱两可,求点拨一一此系实务,莫开玩笑
当然是盗窃,是不是你啊?哈哈
bothofus 发表于 2014-2-24 06:13
当然是盗窃,是不是你啊?哈哈
你敢给出论据么,人是警察大概是他碰上的案子


这和在火车站找人借手机拿了就跑有何区别?
  除非当时A找B借了三个月,B也同意了……

这和在火车站找人借手机拿了就跑有何区别?
  除非当时A找B借了三个月,B也同意了……


盗窃行为通常是在转移财物之前或同时就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在财物转移占有以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的可能。只要求具备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可,事后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同样可能构成盗窃罪。
有C在 更好确定其目的。
对打击小偷绝不要手软啊。按两台电脑的金额 来搞他

盗窃行为通常是在转移财物之前或同时就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在财物转移占有以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的可能。只要求具备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可,事后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同样可能构成盗窃罪。
有C在 更好确定其目的。
对打击小偷绝不要手软啊。按两台电脑的金额 来搞他
不告而取着谓之贼也,应该算吧。
我觉得B的电脑定位A的盗窃所得物品不妥,当时A已经合法取得B电脑的保管、使用权,他带走电脑的手段定位秘密窃取似乎有点牵强,定为侵占似乎更为合理一点,但定为侵占价值可能又达不到立案标准。等高人分析!
llhjc 发表于 2014-2-24 11:03
我觉得B的电脑定位A的盗窃所得物品不妥,当时A已经合法取得B电脑的保管、使用权,他带走电脑的手段定位秘密 ...
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应是侵占
llhjc 发表于 2014-2-24 11:03
我觉得B的电脑定位A的盗窃所得物品不妥,当时A已经合法取得B电脑的保管、使用权,他带走电脑的手段定位秘密 ...
要看其本质。
以借来骗取被害人信任,此诈骗行为实际上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是盗窃行为的前沿行为
为其最终窃取财物创造了条件,最后在被害人不注意的情况下携机逃离,其行为在本质上仍属于秘密窃取。综上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而且有C的这个情况 在,更好确认其目的。

就按涉嫌盗窃来搞她 毫无问题。
而且这种 三人合租一间的,都是低智商低档人员。 抓到后 注意审讯技巧 就可。
itaskol 发表于 2014-2-24 11:24
要看其本质。
以借来骗取被害人信任,此诈骗行为实际上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是盗窃行为的前沿行为
为其最 ...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A的违法行为,不是讨论怎么整A,毕竟A盗窃C的电脑是事实,已经可以处理了。办案还是讲究实事求是吧,不然检察院那边如果揪着还真不好办;如果A借B的电脑之前就有偷走的想法,是可以认定其借电脑的行为是为了为盗窃B的电脑的犯罪预备,但他们三人同住一室,又一起上班,正常情况下一般没有犯罪预备的必要,有很大的可能就是A是临时起义,占有B电脑的同时盗走C的电脑。

llhjc 发表于 2014-2-24 11:48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A的违法行为,不是讨论怎么整A,毕竟A盗窃C的电脑是事实,已经可以处理了。办案还是讲究 ...


一台和两台的金额不同啊 一台不值钱啊。 两台加起来肯定够标准了
对小偷 原则上就得能重则重。

PS: 我更想知道 ABC干嘛的, 不会是性工作者吧。 哈哈 平时抢客人互相妒忌 哈哈。
然后东莞严打, 各地连锁反应。 A决定撤了。顺手从小姐妹身上捞一把 再撤 哈哈
llhjc 发表于 2014-2-24 11:48
我们在这里是讨论A的违法行为,不是讨论怎么整A,毕竟A盗窃C的电脑是事实,已经可以处理了。办案还是讲究 ...


一台和两台的金额不同啊 一台不值钱啊。 两台加起来肯定够标准了
对小偷 原则上就得能重则重。

PS: 我更想知道 ABC干嘛的, 不会是性工作者吧。 哈哈 平时抢客人互相妒忌 哈哈。
然后东莞严打, 各地连锁反应。 A决定撤了。顺手从小姐妹身上捞一把 再撤 哈哈
itaskol 发表于 2014-2-24 11:50
一台和两台的金额不同啊 一台不值钱啊。 两台加起来肯定够标准了
对小偷 原则上就得能重则重。
呵呵,可能是我的惯性思维,我们这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标准好像是800,长时间不办案,不知改了没有,一台笔记本电脑怎么也值800吧。至于这个量刑我们就不讨论了,那是法院的事,举个例子,我们这去年有个损失4万的入室盗窃的案子,两名嫌疑人,一名实刑半年,一名缓刑半年,我们都无话可说了!公安管好侦查就行了,量刑是法院的事。
呵呵,可能是我的惯性思维,我们这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标准好像是800,长时间不办案,不知改了没有,一台笔 ...
她们这种三人合租的 笔记本想必也不是啥好货。说不定还二手的。一台真不一定够
楼主既然问 那说不定是有啥困难 比如不到刑案标准啥的。不然也没必要问啊。 先立案抓了再说
她们这种三人合租的 笔记本想必也不是啥好货。说不定还二手的。一台真不一定够
楼主既然问 那说不定是有 ...
没其他困难,我的矛盾其实就在于4、7楼之间的分歧-案子目前以C被盗办A没有任何问题,抓人也不难,前天犯案昨天接报、人在哪里我们都摸了个七七八八,问题在于B的电脑,非法占有恶意明显、财物交付转移认知有歧义,到底是一般侵占还是盗窃?昨天问领导,领导想了想,这个问题先放着…麻烦还是我们自己的,B的电脑要不要以涉嫌盗窃入卷早晚得面对。
两台电脑单独价值都够盗窃罪,年轻人IT消费还是很舍得花钱的。
PS关于A的占有起意,你我推测一致,我认为电脑入手后,临时起意可能性偏大一过程怱忙,马脚太多。
这和在火车站找人借手机拿了就跑有何区别?
  除非当时A找B借了三个月,B也同意了……
如果是火车站借手机那种,假名、假理由为财物转移打掩护,被害人交付认知就不同,我毫不犹豫就入罪了。现在双方这种关系,交付归还约定事后有辩解空间、还没假身份这样的客观映证。
来个更经典的理论解释吧。或者传个招,把这层纸捅破。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2-24 13:12
没其他困难,我的矛盾其实就在于4、7楼之间的分歧-案子目前以C被盗办A没有任何问题,抓人也不难,前天犯 ...
一台金额单独够盗窃罪了,
那就先抓了 审讯呗。按我九楼说的, 看其本质,然后再决定咋入卷呗。
一台金额单独够盗窃罪了,
那就先抓了 审讯呗。按我九楼说的, 看其本质,然后再决定咋入卷呗。
9楼第一段说法没用,借来使用这个客观表现行为是存在的。假借这个主观推测证据上太薄,这不比火车站借手机那种可以综合判定,光凭囗供存疑。检察院和我们角度不同,无前科非惯犯历来从轻从无。
这事儿的难点就在于借用的认识,没法证明,除了AB的口供。A确实是找B借电脑看前晚没看的片子,B也说了一他不说这情况我还懒得存疑。需要个经典理论帮我下决心,决心下了,技巧不是问题。
在抓啊,怎么没在抓。案子如果够大,昨晚就夜袭几百里把人弄回来了。现在只是一般盗窃,领导没急着放我们出去,另下套路。
出差意味至少两天缺三人单位干活儿,领导精着呢,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2-24 13:51
9楼第一段说法没用,借来使用这个客观表现行为是存在的。假借这个主观推测证据上太薄,这不比火车站借手 ...
不知道A和BC一起合租多久了呢。。。 关系咋样呢

问B 电脑平时 是否锁在箱子里妥善保管。B C 互相作证
如果是火车站借手机那种,假名、假理由为财物转移打掩护,被害人交付认知就不同,我毫不犹豫就入罪了。现 ...
一台金额单独够盗窃罪了的话,意见同样是抓了 先审, 就按盗窃两台电脑来问,不是惯犯一般都招了。
要是她口供说其中一台是借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2-24 13:58
出差意味至少两天缺三人单位干活儿,领导精着呢,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
按领导意思为准 最保险。
现在不抓等着她销完脏再抓吗,那倒是省事了...唉...我为什么用的她...肯定是某楼误导的
现在不抓等着她销完脏再抓吗,那倒是省事了...唉...我为什么用的她...肯定是某楼误导的
接报的时候我就看了轨迹,人已经在外巿了。电子商品销赃转眼的事。
昨下午风云变幻,单位人事变动,估计最近都要稳一下…
itaskol 发表于 2014-2-24 08:33
盗窃行为通常是在转移财物之前或同时就产生不法所有的目的,但也不排除在财物转移占有以后才产生不法所有的 ...
不明觉厉,。这是唯目的论么或者说动机?
itaskol 发表于 2014-2-24 11:50
一台和两台的金额不同啊 一台不值钱啊。 两台加起来肯定够标准了
对小偷 原则上就得能重则重。
500都够判定盗窃我们这,那一台貌似够治安拘留,而且明显是A有预谋的非法侵占B的电脑同时盗窃C的电脑
你问的地方不对,这其实不是警察的活是律师的活
大大白兔 发表于 2014-2-25 21:18
你问的地方不对,这其实不是警察的活是律师的活
你见过哪个律师帮警察写提请批准逮捕书?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4-2-25 21:57
你见过哪个律师帮警察写提请批准逮捕书?
不考虑第二台电脑的问题,这个case很有可能某地一个派出所立案另一个派出所不立案,具体还要看楼主细节展开
大大白兔 发表于 2014-2-25 22:01
不考虑第二台电脑的问题,这个case很有可能某地一个派出所立案另一个派出所不立案,具体还要看楼主细节展 ...
说了等于没说。
所谓立案不立案,归根结底还不是考虑B的电脑到底是侵占还是盗窃。侵占,立了案也得撤案——还得挨批。
这个警察不需要判断么?你还认为这不是警察的活是律师的活?侵占入卷,那叫有病;盗窃不入卷,那叫漏罪。

你到底想告诉我,这是侵占?还是盗窃?还想了解什么细节,不违反规定可以答复,麻烦给点干货给大家表现下吧。
无犯罪前科的

第一台按侵占第二台算盗窃

刑罚不是目的

这种情况算两台不好


这个比较难,不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