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头版吁放人:敝报虽小 穷骨头还是有两根的(图)【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5:40:38


新快报头版

原标题:各位读者,我们的记者陈永洲报道了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然后他就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了,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对此,我们要呐喊——

请放人

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本报评论员

假如,你是个记者,写了些批评某公司的报道。有一天,警察叔叔把你抓了。

请你不要激动。人家是有理由的——“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关你几天、几十天,查查总可以吧?

现在,我们新快报的记者陈永洲,不幸成为了那个倒霉的家伙。

我们很想抽自己两耳光。

因为我们一直以为,只要负责任地去做报道,就不会有问题;万一出现问题,我们登报更正,致歉;实在严重,对簿公堂,输了官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那也是活该。

但事实证明,我们太天真了。

陈永洲在熬过三天三夜,终于见到律师时说,他可以熬个三十天,多了,就不敢说了。

欲哭无泪。

应该说,我们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打击保持了极大的克制——上周五上午,人被带走了,我们没有吭声;上周六,我们没有吭声;星期天,我们没有吭声;星期一,我们没有吭声;昨天,我们还是没有吭声。

因为,我们总是想,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台底下的隐忍和努力能换回来一个活泼泼的同事,是值得的——请读者诸君尤其是同行们原谅,我们这样做,没有顾及公义,没有为革命而牺牲而献身的勇气,真的很懦弱,真的很自私,真的很可耻。

但是,我们不后悔。

因为警察叔叔虽然别着枪,很威武,中联重科虽然给长沙交了很多税,很强大,但毕竟都还是阶级弟兄,有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嘛。

如果上天再给我们一次机会,我们还是会说:警察叔叔,中联大哥,求求你,放了陈永洲吧!

如果上天只给我们一个说话的机会,我们会说:

我们认真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所有的15篇批评报道中,仅有的谬误在于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如果警察叔叔发现了敝报虽力尽而不能发掘之证据,敬请公示,我们一定脱帽致敬。因为我们仍然相信——至少会有那么几天吧——你们和我们一样,对法律具有完整之尊重。

我们要谢谢长沙来的四个警察叔叔,是你们闭起一只眼,昨天夜里陈永洲瑟瑟发抖的幼妻才能从自己家里平安出走了。

我们还要谢谢你们,没有动用高端大气上档次的秘密武器,把你们认定的可疑分子、经济中心主任一举抓获。顺便说一句,他真的不在家里,早几天就不敢回家了。真的。

哦,还有高辉,敬爱的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我们几个月前已经起诉你侵权了,希望你给点面子,应个诉啥的,我们不会突然把你拿下的——我们每年交的税很少的,营业额也远远没有几百亿。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 23/30563710_0.shtml

你们的老乡,湖南人曾国藩写过一个对联,“养活一团春意思,撑起二根穷骨头”。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相关报道:

新快报记者披露中联重科财务问题遭跨省刑拘  

rdn_5266cc143cb2d.jpg (33.57 KB, 下载次数: 1)

下载附件 保存到相册

2013-10-23 08:40 上传

新快报头版

原标题:各位读者,我们的记者陈永洲报道了中联重科财务问题,然后他就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了,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对此,我们要呐喊——

请放人

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本报评论员

假如,你是个记者,写了些批评某公司的报道。有一天,警察叔叔把你抓了。

请你不要激动。人家是有理由的——“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关你几天、几十天,查查总可以吧?

现在,我们新快报的记者陈永洲,不幸成为了那个倒霉的家伙。

我们很想抽自己两耳光。

因为我们一直以为,只要负责任地去做报道,就不会有问题;万一出现问题,我们登报更正,致歉;实在严重,对簿公堂,输了官司,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那也是活该。

但事实证明,我们太天真了。

陈永洲在熬过三天三夜,终于见到律师时说,他可以熬个三十天,多了,就不敢说了。

欲哭无泪。

应该说,我们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打击保持了极大的克制——上周五上午,人被带走了,我们没有吭声;上周六,我们没有吭声;星期天,我们没有吭声;星期一,我们没有吭声;昨天,我们还是没有吭声。

因为,我们总是想,人的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台底下的隐忍和努力能换回来一个活泼泼的同事,是值得的——请读者诸君尤其是同行们原谅,我们这样做,没有顾及公义,没有为革命而牺牲而献身的勇气,真的很懦弱,真的很自私,真的很可耻。

但是,我们不后悔。

因为警察叔叔虽然别着枪,很威武,中联重科虽然给长沙交了很多税,很强大,但毕竟都还是阶级弟兄,有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嘛。

如果上天再给我们一次机会,我们还是会说:警察叔叔,中联大哥,求求你,放了陈永洲吧!

如果上天只给我们一个说话的机会,我们会说:

我们认真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所有的15篇批评报道中,仅有的谬误在于将“广告费及招待费5.13亿”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如果警察叔叔发现了敝报虽力尽而不能发掘之证据,敬请公示,我们一定脱帽致敬。因为我们仍然相信——至少会有那么几天吧——你们和我们一样,对法律具有完整之尊重。

我们要谢谢长沙来的四个警察叔叔,是你们闭起一只眼,昨天夜里陈永洲瑟瑟发抖的幼妻才能从自己家里平安出走了。

我们还要谢谢你们,没有动用高端大气上档次的秘密武器,把你们认定的可疑分子、经济中心主任一举抓获。顺便说一句,他真的不在家里,早几天就不敢回家了。真的。

哦,还有高辉,敬爱的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我们几个月前已经起诉你侵权了,希望你给点面子,应个诉啥的,我们不会突然把你拿下的——我们每年交的税很少的,营业额也远远没有几百亿。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 23/30563710_0.shtml

你们的老乡,湖南人曾国藩写过一个对联,“养活一团春意思,撑起二根穷骨头”。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

相关报道:

新快报记者披露中联重科财务问题遭跨省刑拘  
够烂的。又不是同业竞争,弄个商业信誉。
恶心的报纸
2013-10-23 09:35 上传

原标题: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批评中联重科 广州记者被刑拘

昨晚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长沙警事”证实,《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据了解,该记者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的一系列批评性报道。

本报讯(记者刘慎良)昨晚长沙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长沙警事”证实,《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昨天有媒体称,广东《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多次批评报道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10月18日在广州被长沙市公安局带走。北京青年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中联重科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陈永洲的言论确实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声誉,所以公司向警方进行举报;至于具体举报内容,还需要向公司进一步确认。

中联重科是中国工程机械首家A+H股上市公司,总部位于湖南长沙,其两大业务板块分别为混凝土机械和起重机械。中联重科2012年营业收入480亿元,净利润73亿元。《新快报》由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主办,1998年创刊,是广东三家主要都市报之一。

公开资料显示,从2012年9月26日到2013年6月1日,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

今年7月,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中连续发布以“舆霸与打手”等为题的微博内容,直指《新快报》及记者陈永洲,并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在网络上公开。高辉称:陈永洲“先后10篇负面文章”抹黑中联重科,致其股价大幅下降。

8月8日,《新快报》发表声明,称已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发起诉讼。民事起诉状中称,高辉在未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蓄意将《新快报》相关报道描述为虚假报道,企图混淆视听,严重损害了该报声誉,并侵犯了报道记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新快报社损失1元、赔偿记者陈永洲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赔礼道歉。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 23/30564173_0.shtml
新快报记者被长沙警方刑拘 中国记协介入调查2013年10月23日 03:40
来源:京华时报 分享到:183人参与 8条评论
原标题:新快报记者被长沙警方刑拘

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 中国记协介入调查

据《新快报》报道长沙市公安局昨天透露,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此前,陈永洲曾连续发表过多篇批评中联重科的报道。

中国记协对此表示密切关注,并已介入调查。

今年5月27日,《新快报》刊发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揭露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联重科去年在华中大区涉嫌销售造假。报道中,记者经实地暗访调查,发现中联重科的一线销售与举报材料多处吻合,该公司在去年前三季向湖南祺润、武汉翼达、江西鼎盛为主的客户产生数量巨大的混凝土机械销售订单,旋即于去年四季度出现大规模的退货订单。这一异常行为,恰与中联重科去年业绩前三季度亮丽、第四季度骤变暗合。《新快报》此后报道,在中联重科去年前三季度业绩、一线销售订单皆极为景气下,该公司管理层的直接、间接控股公司长沙合盛、长沙一方却在二级市场上“疯狂”套现近8亿元。这些报道包括上市公司公开资料及记者实地暗访中所保留的录音、照片等。


22日晚8点,新快报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关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一事,新快报将采取法律手段,全力维护记者的正当采访权益。”

>>律师说法

警方须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事实

知名律师斯伟江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损害商业信誉罪入罪门槛很高,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事实。记者报道即便失实,那也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shtml?_from_ralated
  文章写得甚好!  有四十年代风格啊。{:soso_e124:}
作死的节奏。经历了八九十年代的共党,早就学聪明了,整死你的方法有一万种。
中联重科有商业犯罪吗?当地司法机构调查了吗?股民们有损失吗?没有!!那记者就是在不实报道!!!记住了!!这是在伟大的天朝!!
hoho,照这个标准,不知道当年中联编排三一的那些段子能抓几个人哪!
谨慎围观,俺在本单位就是公关部,那些报纸记者敲诈见得多了~这事情恐怕不见得有好人~
笑话,报纸同仁护短,互相维护,吃黑又吃白还少了?
本田王 发表于 2013-10-23 12:26
中联重科有商业犯罪吗?当地司法机构调查了吗?股民们有损失吗?没有!!那记者就是在不实报道!!!记住了 ...
无非是一个XX不成反被报复的案例而已。。。
你有报道的权力,别人还不能有报警的权力了?
任何国家都是这么规定,你有写作的权力,别人有报警的权力。
支持长沙警察抓人!

敢和无产阶级专政叫板?  别说你是个默默无闻的小报, 就是CCTV  新华社惹着我们长沙警察了,也抓!
2013-10-24 08:32 上传

新快报10月24日头版截图

原标题:新华社发文追踪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称备受关注

新快报记者被跨省刑拘中国记协已经介入调查

据新华社电23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拘捕等问题引发热议。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

长沙警方述说因由——

据称认定被刑拘记者陈永洲涉三项“捏造”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笛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联重科高层提及——

新快报与其公司纠纷源于所谓“失实报道”

23日中午,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联系上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业务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杜峰告诉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已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表态强调——

记者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报社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专访。这名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业务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令,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态说:“《新快报》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专家

对记者不能先抓后审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陈永洲和新快报诉高辉及中联重科名誉侵权

被告高辉及中联重科申请移送湖南长沙审理

广州天河区法院驳回被告要求

据新华社电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通报,该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据天河区法院通报,两原告以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原告答辩称: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地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均可成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由该区作为案件管辖地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最方便案件审理。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社提出其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以及新快报的街景照等证据以证实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区法院已于10月22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 ... 24/30601100_0.shtml
整个一狗咬狗
陈永州还向港交所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在7月9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举报材料(行情 专区),证监会和港交所进行调查,给予陈永州回函,称经调查不存在所反映情况。

  媒体质疑企业,证监会和港交所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已经给出了答复。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新闻操作素养,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与此同时,海外投资者和中小股民由此对我们质疑甚至谩骂,指责公司不维护投资者利益,这些中小股民才是真正的弱者;公司还要解决数万员工的就业问题,这些员工出外要顶着客户质疑开展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了向长沙公安机关报案。

  问:陈永洲报道属于职务行为,为什么不与报社对簿公堂?

  答: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我们法务部门只是想公安机关报案,具体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能。不在我们的了解范围。

  问:网上有消息说,陈永洲已经全部招供,长沙警方掌握了其收黑钱的证据。还有消息说已经被批捕。

  答:这两个消息我完全不知道真假。举个例子,我家里被偷了,我去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立不立案,怎么立案,怎么侦查,是公安机关的判断和工作。

  问:你们怎么看网上对这个事情的舆论?

  答: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任何个人和公众舆论不应干预司法。希望媒体报道,以事实为准绳,记者掌握媒体公器,不应宣泄甚至引导情绪,而应该在了解真相报道事实的基础上让社会公众理智判断。中联重科在网上没有水军,我们相信司法机关的调查会给公众一个满意答案。

  我看到潘石屹在微博说,“多年来,国内一些经财记者写我们的报道时,即不看财报,也不看公告,自己胡说八道。但不至于动不动就抓记者吧?一篇文章能把一个好公司写垮吗?”

  无疑,大众看来,记者面对一个上市公司时,似乎处于弱势。但实际上,真正弱势是,是千千万万中小投资者,是受此事牵连的普通员工。后者的利益不应该被忽视。我们保护这些人,有错吗?
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5,20131024331568072.html
如果港交所,证监会回过函了,那这记者是跑不了了
不能先抓后审?难道对记者还要先审后抓?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1:44
如果港交所,证监会回过函了,那这记者是跑不了了
最高法以前出过明确的司法解释,这种事情记者没责任,要告也是报社担当责任,长沙警察明显是违法 先抓后审。而且中联是上市公司,任何公民都有权质疑他,如果中联认识报社和记者是造谣诽谤,应该是法院起诉,双方法庭见,中联在法庭上一一回应报社的质疑。由法院判定是不是造谣诽谤,而不是警察抓人,长沙警察明显是给人做家奴 违法行为。如果按照长沙警察的做法,麦当劳。星巴克也应该报警,北京警察应该吧央视记者抓起来了
    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连续撰写“揭露”湖南中联重科的稿件,上周被长沙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的罪名“跨省”刑拘。《新快报》昨天在头版以大标题“请放人”发起抗争,轰动舆论界。中国记协昨天表示已介入此案调查,将“维护记者的采访权”。

       长沙警方昨天进一步说陈涉嫌三项犯罪行为,包括诬称中联重科管理层通过改制制造“国有资产流失”,以及财务造假等。中联重科方面向媒体表示,陈永洲发表十几篇抨击该公司的文章,从未对该公司做过采访。《新快报》方面表示陈的工作纯属职务行为,警方应当起诉报社,而不是抓记者。

       目前质疑对质疑,要求“公正”的呼吁对抗同样的呼吁。双方对事实的陈述相差很大。但在互联网上,《新快报》的集体抗争受到更多同情,长沙警方处于舆论劣势。中联重科方面昨晚称,中纪委和中宣部已介入此案。他们相信案件将得到公正处理,“清者自清”。
我们希望这件事得到完全、充分的依法处理,陈永洲所报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侵犯了中联重科合法权益是事情的关键所在。此外如果他的报道有失实之处,应严格依照法律甄别这些失实是否处于新闻工作的正常范围,因为并非所有记者的失实报道都有背后的恶意动机。

       中国出现舆论监督的时间不算长,媒体精确操作批评报道的能力尚不够成熟。一方面陈永洲所写稿件全都发表在《新快报》上,而不是发在他的个人微博账号上。一方面他向港交所、深交所做了实名举报。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对此案的定性。这个案件显然深度牵涉中国新闻业和企业的动态发展变化,如何判此案具有一定的“判例”意义。

       这件事虽然发生在两高关于打击造谣诽谤《解释》之后,但由于与长沙警方争议的是广州媒体机构,而且记协已经正式宣布介入,这件事不应看成网上舆论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对抗。

       中国今后将少不了舆论监督者与被曝光者之间的冲突及官司,这是中国舆论监督和此领域法律实践逐渐精细化的必经过程。经过早期的“意识形态化”之后,中国社会将逐渐对这些案件形成就事论事的平常心,这样的平常心将最终促成矛盾纠纷的有序解决。

       由于此案受到极高关注,而且看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呼吁接下来的每一步处理都依法公开进行,以此促进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如果长沙警方抓人有误,就应促进社会对国家纠正这种误差决心的信心。虽然此案目前争议重重,但如果它得到公开透明的依法坚决处理,这些争议就会得到最大化解,围绕这件事的社会信心就会出现反转。

       现在断言长沙警方和《新快报》究竟谁“肯定是对的”为时尚早。我们惟希望对错的结论来得有序,而且最大限度地服众。如果长沙方面无能力实现这样的过程,我们认为上一级司法机关就有必要介入,加强中国记协介入的正面效果。这可能麻烦些,但这是政府为这些年公信力缺失所做的必要埋单。

       司法公正以及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是当前中国最宝贵的,我们想在文章结尾处再强调,让这起轰动的争议最终转化成这样的结果。 http://www.dooo.cc/article-26125-1.html
A10 发表于 2013-10-24 12:26
不能先抓后审?难道对记者还要先审后抓?
这种事情最高法出过明确的司法解释,是不是诽谤造谣应该是由法院来判断的,警察无权利抓人,而且记者是无责任的,即使有问题也是报社承担责任,最高法的解释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1:44
如果港交所,证监会回过函了,那这记者是跑不了了
损害商业信誉,作为刑法明文有载的罪名,所要惩戒的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犯罪主体虽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在实践中对自然人的追诉多针对商业竞争对手。而新闻记者以职务作品的形式刊发报道、评论,即便最终被司法认定为报道严重失实,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单位,而非个人。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最高法司法解释也曾载明,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媒体报道是否属实,是否构成侵权,有赖司法的最终认定
报道的商业犯罪,是否属实?来自: Android客户端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1:44
如果港交所,证监会回过函了,那这记者是跑不了了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记者作为一家媒体的工作人员,其在本媒体发表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这一点,从最高法院有关新闻监督名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就可看出,该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是对记者的职务作品提出名誉权之诉,只列媒体为被告而作者无须成为被告。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记者作为一家媒体的工作人员,其在本媒体发表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这一点,从最高法院有关新闻监督名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就可看出,该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是对记者的职务作品提出名誉权之诉,只列媒体为被告而作者无须成为被告。
根据《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既是个人犯罪,也可能是单位犯罪。那么,如果仅仅认定陈永洲是在报纸上发表的记者报道文章损害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那么也只应该把新快报社作为犯罪嫌疑人处理,而不应该追究陈永洲本人的任何法律责任,除非警方已经有证据证明,陈在其他场合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损害商业信誉的实际行为。

刑法的前述规定,还明确把“损害商业信誉罪”限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如果认定记者损害中联中科的商业信誉,警方就必须在立案的时候就掌握记者通过私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信誉并给中联重科带来重大损失等方面的证据。

关门  放长沙警察!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3-10-24 12:44
最高法以前出过明确的司法解释,这种事情记者没责任,要告也是报社担当责任,长沙警察明显是违法 先抓后 ...
问题在于如果这记者收了黑钱咋办?报社有责任,估计届时要说用人不查了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3-10-24 12:45
这种事情最高法出过明确的司法解释,是不是诽谤造谣应该是由法院来判断的,警察无权利抓人,而且记者是无 ...
这个可以争议,究竟是不是符合你所说的司法解释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3-10-24 12:44
最高法以前出过明确的司法解释,这种事情记者没责任,要告也是报社担当责任,长沙警察明显是违法 先抓后 ...
人家监管机构已经回函确认,经调查不存在所反映事实了,这种情况下还在报刊发表质疑文章,这与央视调查星巴克有可比性么?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5:27
问题在于如果这记者收了黑钱咋办?报社有责任,估计届时要说用人不查了


收不收钱要看报道的内容是不是真实的。报道的内容如果是是真实的和收钱是无关系的。假设你掌握某家公司真实有效违法的内幕,你花钱请记者报社发表出来,并没有任何法律问题。违不违法要看报社发表的内容是不是真实的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5:27
问题在于如果这记者收了黑钱咋办?报社有责任,估计届时要说用人不查了


收不收钱要看报道的内容是不是真实的。报道的内容如果是是真实的和收钱是无关系的。假设你掌握某家公司真实有效违法的内幕,你花钱请记者报社发表出来,并没有任何法律问题。违不违法要看报社发表的内容是不是真实的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5:34
人家监管机构已经回函确认,经调查不存在所反映事实了,这种情况下还在报刊发表质疑文章,这与央视调查星 ...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任何公民都有权公开发出质疑的,如果记者的报道不是真实的,中联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报社赔偿而不是警察来抓人先抓后审,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5:34
人家监管机构已经回函确认,经调查不存在所反映事实了,这种情况下还在报刊发表质疑文章,这与央视调查星 ...
任何公民都有权质疑上市公司的,这事情只能是民事案件,如果监管机构认为报社对中联的质疑是虚假的,中联公司可以去法院起诉,结果由法院判决,。而不是警察直接抓人,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5:27
问题在于如果这记者收了黑钱咋办?报社有责任,估计届时要说用人不查了
收不收钱要看报道的内容是不真实有效的,如果是真实的内容并不违法  只能是道德问题,。而且现在警察抓人是以损害商业利益为名,
涉及法律,是不是应该有法律途径?

这么大呼小叫,是不是算干预司法?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3-10-24 16:41
收不收钱要看报道的内容是不是真实的。报道的内容如果是是真实的和收钱是无关系的。假设你掌握某家公司 ...
真实性的问题,证监会,港交所不是已经回过函了么
菜鸟中的精英 发表于 2013-10-24 16:55
收不收钱要看报道的内容是不真实有效的,如果是真实的内容并不违法  只能是道德问题,。而且现在警察抓人 ...
他的举报监督机构已经确认不存在,还这么拼命的发表,真没有利益在里面?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7:13
他的举报监督机构已经确认不存在,还这么拼命的发表,真没有利益在里面?
长沙警察没有公布任何记者违法的证据,所以现在我不能确定记者有无问题,但我能确定公安有问题。
紫水晶788 发表于 2013-10-24 17:13
他的举报监督机构已经确认不存在,还这么拼命的发表,真没有利益在里面?
记者采写的稿件需要经过编辑、审核等环节才刊发。是典型的职务行为。正如中国记协负责人所说,目前就《新快报》提供资料显示,陈永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安部门也未提供发现该记者有违法行为证据。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应当对正常履行职务的记者做有罪推定,实行通缉和拘捕
bengen 发表于 2013-10-24 17:10
涉及法律,是不是应该有法律途径?

这么大呼小叫,是不是算干预司法?
记者采写的稿件需要经过编辑、审核等环节才刊发。是典型的职务行为。正如中国记协负责人所说,目前就《新快报》提供资料显示,陈永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安部门也未提供发现该记者有违法行为证据。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应当对正常履行职务的记者做有罪推定,实行通缉和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