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10月24日头版刊文:《再请放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01:08:42
据新华社电23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拘捕等问题引发热议。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

长沙警方述说因由——

据称认定被刑拘记者陈永洲涉三项“捏造”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笛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联重科高层提及——

新快报与其公司纠纷源于所谓“失实报道”

23日中午,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联系上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业务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杜峰告诉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已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表态强调——

记者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报社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专访。这名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业务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令,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态说:“《新快报》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专家

对记者不能先抓后审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陈永洲和新快报诉高辉及中联重科名誉侵权

被告高辉及中联重科申请移送湖南长沙审理

广州天河区法院驳回被告要求

据新华社电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通报,该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据天河区法院通报,两原告以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原告答辩称: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地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均可成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由该区作为案件管辖地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最方便案件审理。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社提出其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以及新快报的街景照等证据以证实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区法院已于10月22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xinkuaibaojizhe/content-5/detail_2013_10/24/30601100_0.shtml据新华社电23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刑拘”一事备受关注。记者的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损害商业信誉罪”、是否可以越过其单位直接对本人进行拘捕等问题引发热议。对此,中国记协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快报》22日已将此事告知中国记协,中国记协随后从湖南、广东两地宣传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已介入调查。

长沙警方述说因由——

据称认定被刑拘记者陈永洲涉三项“捏造”

23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是因为,经调查,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该报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事实,通过其媒体平台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陈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联重科曾就此事专门派员前往新快报社进行沟通,要求其到中联重科进行实地调查和了解真实情况,停止捏造、污蔑和诋毁行为。但新快报社及陈永洲不顾中联重科的要求,仍然继续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

长沙市公安局认定,陈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联重科的主要事实有三项:一是捏造中联重科的管理层收购旗下优质资产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资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联重科一年花掉广告费5.13亿,搞“畸形营销”。三是捏造和污蔑中联重科销售和财务造假。在报道过程中,陈永洲没有具体依据,也未向相关监管、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只是凭自己的主观臆断。

长沙市公安局称,2013年9月17日,长沙市公安局聘请湖南笛扬司法鉴定所对中联重科因广东新快报社及其记者陈永洲等人发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经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审核,认定嫌疑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于10月19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陈永洲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联重科高层提及——

新快报与其公司纠纷源于所谓“失实报道”

23日中午,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联系上了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杜峰。他表示,《新快报》与中联重科的纠纷,源于“对方对我们长期的严重失实报道”。他介绍说,在过去近一年里,《新快报》刊发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中联重科的大量报道,涉及10多篇稿件,其中存在大量不实信息。

“在做这些报道之前,这个记者和媒体,没有对我们进行过直接采访,没有来过我们单位,没有来过任何电话、短信或邮件提出采访请求。”杜峰说,在看到这些“不实报道”后,针对对方不实地采访、不求证的态度,中联重科一位高层负责人曾在2013年6月专门带队前往新快报社沟通,希望澄清事实、停止不实报道,但未果。中联重科也发过公告作出澄清,但对方依然连续进行“不实报道”。

杜峰举了几个对方“不实报道”的例子,比如中联重科年报上写的5.13亿元广告费和业务费被对方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中联重科的改制被对方没有根据地称为“国有资产流失”;对方报道指出中联重科高管在股票高位套现12亿元,完全没有根据。

杜峰告诉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陈永洲本人和中联重科不存在个人矛盾或纠纷。关于事件的进展,中联重科法务部门已经报案,案情的具体情况将由公安机关对外公布。

《新快报》表态强调——

记者报道是职务行为,对方应与报社交涉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也于23日中午接受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独家专访。这名负责人强调,该报记者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总体上是比较客观的,在我们看来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没有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他关于中联重科的报道中唯一的事实性差错就是将‘广告费及业务费5.13亿元’错写成了‘广告费5.13亿元’。”

这位负责人透露,在《新快报》刊发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之后,中联重科有一位副总裁曾来过报社进行沟通,后来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个人实名微博上公开指名道姓指斥《新快报》及陈永洲“诋毁中联重科”。《新快报》登报要求高辉撤销不当言论,但高辉没有反应。《新快报》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高辉侵害了《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名誉权,天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这位负责人说,《新快报》认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的职务行为,他所有关于中联重科的言论都刊登在《新快报》上,而没有在其个人微博、微信上出现。“据说长沙警方9月份就已对陈永洲立案,10月发出网上追逃令,但我们一点消息都不知道。陈永洲在此期间正常上下班,客观上不存在逃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最后表态说:“《新快报》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

■专家

对记者不能先抓后审

针对这一事件,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表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告诉记者,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陈永洲和新快报诉高辉及中联重科名誉侵权

被告高辉及中联重科申请移送湖南长沙审理

广州天河区法院驳回被告要求

据新华社电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3日对外通报,该院分别于2013年8月6日、8月7日受理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诉高辉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两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被法院驳回。目前,案件仍在审理阶段。

据天河区法院通报,两原告以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高辉于2013年7月多次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连续发布对原告人身攻击内容的微博,对其身心及社会名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

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两被告称: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原告陈永洲、广东新快报社的住所地均不在天河区,高辉的经常居住地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以上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均非广州市天河区。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两原告答辩称: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辉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区法院有管辖权。二、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管辖地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三、从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任何计算机终端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均可成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由该区作为案件管辖地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最方便案件审理。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名誉权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受侵权的公民,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广东新快报社提出其营业地和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广州市天河区。其提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出版的部分报纸、租赁合同以及新快报的街景照等证据以证实其地址为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为侵权行为地。

天河区法院已于10月22日依法裁定驳回被告高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xinkuaibaojizhe/content-5/detail_2013_10/24/30601100_0.shtml
这事应该过几天再看。不过现在很多记者捕风捉影,歪曲事实,制造噱头达到骗取眼球的目的也是不争的事实。
报社有何权力叫执法机构不完成法定程序?
这就叫胸怀坦荡心不虚,有理更需声要高!嗯一啍一哈一嘿
中纪委已经介入了,过段时间再说不迟呀!
为什么没有抓这个报纸的编辑
Observer1 发表于 2013-10-24 08:45
报社有何权力叫执法机构不完成法定程序?
报社说的很清楚,作品是在报纸上发表的,即使记者报道是瞎编的,这个也是职务行为,没有出版社的编辑出版,犯罪行为不可能发生。所以即使构成犯罪的,也是单位犯罪,要处罚也是单位与公司的负责人双罚制。犯罪主体是单位而不是写稿子的记者。
猎杀F22 发表于 2013-10-24 09:27
为什么没有抓这个报纸的编辑
公安没这个胆子。单位犯罪处罚的是单位负责人,新闻出版单位的老大,行政级别可不低。
中联的反击手腕太低劣了,如果直接起诉新快报恐怕事态会向另一个中立方向发展
.人都已经招供了..包括收黑钱的祥细情况.......跳的越高摔的越惨
liuliufe78 发表于 2013-10-24 09:47
.人都已经招供了..包括收黑钱的祥细情况.......跳的越高摔的越惨
我相信你!
坐等
欢迎在台面上发声,欢迎争论,争论有利于社会进步。
  湖南警方这次做的比较有些意思,先逮你个小鱼进去,然后有战果了不怕你大鱼闹。
  而大鱼呢这次真滴有些坐不住了,连着二次发文声明;你丫有本事抓我呀。PS 这大鱼就怕小鱼拗不过,然后招些啥秘密的。
是啊,就怕到时候大鱼没钓到倒霉的是自己呐
呵呵   拭目以待  坐等事态进展
不是要法制社会吗?怎么玩起舆论干预司法这套了?
如果这个记者屁股真的不干净进去招了。。。 新快播,哦 不对,新快报想好下一篇头版了吗?
明天来个啥标题?
再请放人X N次?
我想起了李庄
继续观察。
Courage. 发表于 2013-10-24 11:10
如果这个记者屁股真的不干净进去招了。。。 新快播,哦 不对,新快报想好下一篇头版了吗?
被逼的
如果陈有罪,新快报估计也脱不了干系。还是静观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吧。
13611771304 发表于 2013-10-24 10:04
湖南警方这次做的比较有些意思,先逮你个小鱼进去,然后有战果了不怕你大鱼闹。
  而大鱼呢这次真滴有 ...
我咋觉得这次中联是搬石头砸自己脚,非得搞臭自己呢,不信走着瞧
公安机关在法定程序内有调查的权力,相信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有罪的人。即使陈是职务行为,但是他肯定会作为相关主要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快报应该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即使要证明自己的员工无罪,也应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只是喊口号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陈某所获取的材料数据是否是捏造的。如果陈拿不出材料的真实来源来证明自己获取的材料是真实可靠的,就很麻烦。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4 14:06
公安机关在法定程序内有调查的权力,相信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有罪的人。即使陈是职务行为,但是他肯定 ...
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自证其罪.
新快报这样做是对的,必须将事情公开化,让各上级领导们知道事情原委,而不是听取片面汇报.实际上中联也是走投无路,假如涉案报道是确切的,那中联相关人员有刑事犯罪嫌疑.

豺狼的马甲 发表于 2013-10-24 09:34
报社说的很清楚,作品是在报纸上发表的,即使记者报道是瞎编的,这个也是职务行为,没有出版社的编辑出版 ...


公安局认为陈捏造事实,如果陈不能说明自己的材料有真实可靠的来源就麻烦了。因为如果陈是道听途说的,而且又说不清听谁说的,这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故意编造的。再就是如果给他提供资料的人如果反悔不承认提供过此类资料,陈同样会被认为是为了轰动效应而编造了事实。
豺狼的马甲 发表于 2013-10-24 09:34
报社说的很清楚,作品是在报纸上发表的,即使记者报道是瞎编的,这个也是职务行为,没有出版社的编辑出版 ...


公安局认为陈捏造事实,如果陈不能说明自己的材料有真实可靠的来源就麻烦了。因为如果陈是道听途说的,而且又说不清听谁说的,这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故意编造的。再就是如果给他提供资料的人如果反悔不承认提供过此类资料,陈同样会被认为是为了轰动效应而编造了事实。
爱吃窝窝头 发表于 2013-10-24 14:04
我咋觉得这次中联是搬石头砸自己脚,非得搞臭自己呢,不信走着瞧
某资深评论人点评:我只说一句中联重科那点事不值得写18篇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4 14:17
公安局认为陈捏造事实,如果陈不能说明自己的材料有真实可靠的来源就麻烦了。
证明义务在公安局,公安局得举证证明新闻报道的事实是捏造的。个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
某资深评论人点评:我只说一句中联重科那点事不值得写18篇
就是,当年刘姝威搞掉蓝田的那篇东西只不过是区区600字而已。
豺狼的马甲 发表于 2013-10-24 14:25
证明义务在公安局,公安局得举证证明新闻报道的事实是捏造的。个人没有义务自证其罪。

只怕这个案子不同,只要中联重科拿出了他们掌握的资料,而陈的报道和公司拿出的资料相差很大,就足以证明陈在捏造。陈无法自圆其说。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4 14:06
公安机关在法定程序内有调查的权力,相信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有罪的人。即使陈是职务行为,但是他肯定 ...
严格的说,长沙公安机关现在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法律的规定了
记者刊登报道,基于事实,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自称的事实,采访或到中联重科实地调查也不是报道必须遵循的原则。长沙警方如何得出该名记者所报道内容中有三项确实系捏造的?也就是说,现有公布的内容来看,警方说其报道不实的依据站不住脚。
而退一步说,报道失实,并不是就可以以损害商业信誉给批刑拘逮起来的,首先这个罪名得有主观故意,其次刑拘手段限于证据确凿而且情况紧急的情况下。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3-10-24 14:32
严格的说,长沙公安机关现在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法律的规定了
记者刊登报道,基于事实,而不是某一方 ...
中联重科会拿出材料的。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3-10-24 14:32
严格的说,长沙公安机关现在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法律的规定了
记者刊登报道,基于事实,而不是某一方 ...


你采访的谁?人家说了些什么?这个肯定会调查的,你说你采访了,人家一旦反悔说没有被采访,你又当如何?除非陈能拿出原始的录音、视频而且有人能给他作证。
阿妹你看 发表于 2013-10-24 14:32
严格的说,长沙公安机关现在的行为,很可能已经超出法律的规定了
记者刊登报道,基于事实,而不是某一方 ...


你采访的谁?人家说了些什么?这个肯定会调查的,你说你采访了,人家一旦反悔说没有被采访,你又当如何?除非陈能拿出原始的录音、视频而且有人能给他作证。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4 14:15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陈某所获取的材料数据是否是捏造的。如果陈拿不出材料的真实来源来证明自己获取的材料是真 ...
反了吧~公安机关需要有合法依据才能批准刑拘和逮捕,也就是既然公安机关现在已经抓人了,那自己肯定必须要有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
而且既然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就要证明他有主观故意捏造事实,不能够以他未到中联重科核实或者报道与中联重科提出的情况不符作为确定报道失实的依据。
长沙公安这次给自己惹了个麻烦,这个案子能坐实,还会有人去揪他怎么“认定”事实属于捏造;要是案子翻出来了,一票人有干系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4 14:06
公安机关在法定程序内有调查的权力,相信不会冤枉好人,也不会放过有罪的人。即使陈是职务行为,但是他肯定 ...
特警4587:公安机关在法定程序内有调查的权力,相信不会冤枉好人

这个可未必,咱们的司法系统一手操办的冤假错案可也不少。
很多编造捏造事实的人都是以道听途说为自己辩护。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4 14:31
只怕这个案子不同,只要中联重科拿出了他们掌握的资料,而陈的报道和公司拿出的资料相差很大,就足以证 ...
陈的报道这三家公司交易存在,交易记录连贯完整,而且这三家公司的注册地址确实不存在实际公司办公。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4 14:33
中联重科会拿出材料的。
真到了调查取证阶段,中联重科的材料也不能作为标准,这个材料的真实性还要拿去鉴定。
如果是你说的这个情况,说明他的消息来源不实;如果中联重科经查证又确实没有报道描述的情况,那报道就有捏造嫌疑;如果查到他收取了某方的好处或者在某方授意下,写了这一系列文章,才可以说他涉嫌损害商业信誉。
这是程序内的一步步取证,不是因为他采访对象一否定,就可以得出他如何如何的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4 14:33
中联重科会拿出材料的。
中联科除了说记者造谣外,啥也没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