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哲:在美国怎么打击网络谣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3:19:33
9月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谣言的判罚进行了新的限定。这一司法解释,在民众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由于网络还在快速发展,针对网络言论的立法也还在起步阶段。可以预见这不会是我国司法体系未来对于网络言论的一个最终限定,相关的解释和法规仍然会有较大的变化。

如果参考美国等法律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他们各自对网络言论的限定也有所不同。即便在这些国家,网络言论究竟该如何约束,也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

国内常说的“谣言”,英文往往翻译为“Rumor”,实际上这个词是流言、传闻的意思。比较严谨的新闻机构可能会将其翻译为“False Rumor”,即虚假传闻。

对谣言或虚假传闻,美国原则上比较宽容。与欧洲或世界其他地方相比,美国法律对言论自由一向是采取绝对保护的态度。然而,这并不是说美国司法体系不会制裁谣言,只是会非常审慎。

美国法律所打击的网络言论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人或集体并造成损失的,二是针对特定群体的仇恨或歧视言论,三是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的。这三种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也有各自不同的惩罚。
对特定个人或集体的诽谤这个领域内,主要是民事诉讼。被告败诉,则需要支付赔偿,但不会有牢狱之灾。

美国传统上对新闻自由有着很大的保护力度。同时法律对政府、官员、名人发起的诽谤诉讼,往往对原告举证的要求更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但要求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谣传是错误失实的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失,还要证明被告怀有主观上的恶意,是故意造谣、传谣。证明这一点是极为困难的,所以政府、官员、名人要在这类案件中胜诉,可以说是千难万难。一般可行的诉讼战略是证明被告在发表不实言论前就已经知道这些内容是失实的,除此之外很难胜诉。这种“举证倒置”的方法,主要是因为这些主体经常会出现在报道中,也是舆论监督的主要目标。为了鼓励舆论监督,美国法律相应地削减了这些人的权利。

在这个领域里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是1960年《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篇为马丁·路德·金法庭诉讼募集捐款的广告,其中有一部分言辞并不准确而且修辞略有夸张。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公共安全专员(相当于市警察局长)莱斯特·布鲁斯·苏利文(Lester Bruce Sullivan)认为该广告损伤了自己及警署的声誉。他先根据阿拉巴马州法律要求《纽约时报》宣布收回该广告。《纽约时报》不认为该广告有任何不妥之处(因为其文字并没有明确指出抨击的是蒙哥马利市)。苏利文于是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阿拉巴马州法庭判《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大约相当于今天的390万美元,《纽约时报》因此上诉。美国最高法院判定阿拉巴马州法院违宪,并推翻了赔偿判决。大法官布伦南认为,在公共讨论中出现错误不可避免,为了舆论的有效性,应当容忍一定的错误。他进一步指出了美国诽谤判决一直沿用至今的主观恶意准则:如果要诽谤判决成立,必须证明被告怀有主观恶意。所谓主观恶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知内容有错还故意发布,另一种是完全无视事实真相如何而强行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这一传统实际上是当时政治环境造成的。马丁·路德·金时代,美国民权活动风起云涌,各大报章也纷纷跟进。地方保守力量为了对抗左翼媒体的监督,往往寻找媒体报道的疏漏之处,然后发起诽谤诉讼。媒体无力支付赔偿,于是关门大吉。其余的媒体也开始噤若寒蝉。布伦南大法官的判决,很可能是不愿看到诽谤的相关法律被用来妨碍舆论才做出的。这一判决对美国造成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但是一般人和群体起诉诽谤并不需要如此,而且,美国法律对网上发言者的言论自由保护也没有对新闻记者的保护那样激进。比如2011年蒙大拿州一位妇女克里斯托·考克斯(Crystal Cox)因在网上指责黑曜石金融集团及其创建人之一而被相关人员起诉,最终被判赔偿250万美元。有相关媒体称,考克斯在连续发表了多篇指责该公司和个人的博客后曾发邮件到该公司希望其能向自己支付一定资金来进行“网络公关”。据称这可能是她被判巨额罚款的主要原因。(观察者网主笔余亮曾采访过当事人考克斯,并撰文:美国博主“因言获罪”案深度调查,在其他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往往没有美国这样极端,因此诽谤案胜诉起来就比较容易。比如在英国,1996年就有个案例。当时一位记者朱莉·伯奇尔(Julie Burchill)在文章中将演员史蒂芬·波考夫(Steven Berkoff)形容为“外表丑恶”,并将其与弗兰肯斯坦相比,波考夫将其起诉并获得胜诉。再如2009年的塔吉·哈吉诉MSL周刊案(Taj Hargey v. Muslim Weekly)。哈吉是一个比较偏自由派的MSL领袖,MSL周刊是偏保守的刊物。后者在一期杂志中称哈吉不是一个正派的MSL。此案以哈吉胜诉告终,MSL周刊付出了数十万英镑的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鼓励舆论监督的目的,英国法律同样规定政府机构、政党、贸易联盟以及信托基金等不能作为诽谤案的原告。

同为海洋法系国家,英国的诽谤判定比美国宽泛得多。这可能是因为英国国内不曾面临如美国民权运动时期一样空前的种族、地域、阶层矛盾,因此没有保护言论自由的极端需要。

此外,诽谤案中有三大失败辩护,这些自我辩护言论在庭审中往往不被法庭接受。其一是,“我说的不是那个意思”,一般法官或陪审团只关心言论的受众是怎么想的,而不关心发言者到底是不是那个意思(除证明主观恶意之外)。其二,“我都说了那个是我听说的,我只是转述”,无论是否真的是转述,如果造成了损失,都可能被判有罪。其三,“我只是开个玩笑,他们当真了,那是他们的错”,仍然如前所述,重点不是言者的态度,而是听众的想法。

群体仇恨、偏见与种族主义

美国是个多种族国家,其种族多样性远远高于一般国家,因此,其种族矛盾也比较常见。为了避免种族矛盾,禁绝种族主义,美国法律对种族主义言论有着严苛的规定。若被判定散布种族歧视、种族仇恨言论,可能被判短期监禁并罚款。

今年2月25日,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学生安雅·巴格(Anya Bargh)在一个学生邮件列表中针对法学院院长更替而群发了一封邮件。该邮件标题为“让我们用不选犹太人做院长来庆祝种族多样性”(Let’s celebrate diversity by having the next dean NOT be Jewish)。而后她又群发了一封言辞更激烈的邮件,攻击了犹太人和黑人。巴格随后被警方逮捕,并受到二级妨碍治安和二级骚扰指控。若罪名成立,可能面临一到六个月的监禁。

当然,美国也有诸如“白人遗产”(White Heritage)这种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网站,并未受到司法打击。同时也有美国法律人士认为,种族歧视言论仍然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此,美国种族言论在什么程度才会获罪,并无一定之规。在美国社会,这主要是一个政治正确的问题,民间自律要更重于法律制裁。即便巴格没有受法律打击,康涅狄格大学也很有可能会将她开除学籍。

我国的种族问题不如英美复杂,但是种族仇恨言论也已经开始在网上出现,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也是以后的题中之意。

恐怖袭击与对公共安全威胁

美国一直严厉打击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的言论。比如,口头威胁炸弹袭击,就有可能被判5年有期徒刑及25万美元罚款。自9·11后,美国这方面的打击范围有一定程度的扩大。

今年2月份,美国德克萨斯州19岁青年贾斯丁·卡特在Facebook上因网络游戏League of Legends(中文版翻译为“英雄联盟”)而与网友争论。对方说了类似于“你真是疯了”之类的话,他就开玩笑回应说:“对,对,我脑子有问题,我觉得我得要去射杀一群幼儿园小孩,搞出一片腥风血雨,然后生吞一颗正在跳动的心脏。”

一个位于加拿大的妇女看到了这一言论并报告了警方。由于仅在两个月前美国康涅狄格州牛顿城一所小学发生过一起造成28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枪击事件,所以美国政府对此事高度紧张。法庭于2月13日开出搜查令,一周后开出逮捕令。目前,卡特面临“恐怖(主义)威胁”指控,正在审理当中。若其罪名成立,将面临最高10年有期徒刑。

除恐怖袭击外,针对政府官员或特定人员的死亡威胁也往往会受到打击。比如2009年加州一名47岁的白人男子沃特·爱德华·巴格达萨利安(Walter Edward Bagdasarian)因在网上抱怨奥巴马政权并说“他的头很快就会中一发50口径的子弹”,结果他被逮捕并起诉。法庭判其60天监禁,狱外执行。不过后来联邦上诉法院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正在谋划暗杀行为或有这方面的实际意图,因而判其无罪。可见美国司法界在这个问题的量刑上,还有一定的争议。另外还有多起网上发出对总统死亡威胁的案例,当事人也往往要被逮捕并上法庭走一遭。

总的来说,言论自由都有边界,但是各个国家因为历史与现实的需要,对此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司法体系尚未发展完全,因此未来关于言论边界,必然还有一个比较长的摸索阶段。尽管本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这是一个迟早需要开始的过程。正是通过法律的不断修订与民众产生的反应,才能逐步推进法律体系走向完善。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http://www.guancha.cn/LengZhe/2013_09_25_174058.shtml9月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谣言的判罚进行了新的限定。这一司法解释,在民众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由于网络还在快速发展,针对网络言论的立法也还在起步阶段。可以预见这不会是我国司法体系未来对于网络言论的一个最终限定,相关的解释和法规仍然会有较大的变化。

如果参考美国等法律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他们各自对网络言论的限定也有所不同。即便在这些国家,网络言论究竟该如何约束,也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

国内常说的“谣言”,英文往往翻译为“Rumor”,实际上这个词是流言、传闻的意思。比较严谨的新闻机构可能会将其翻译为“False Rumor”,即虚假传闻。

对谣言或虚假传闻,美国原则上比较宽容。与欧洲或世界其他地方相比,美国法律对言论自由一向是采取绝对保护的态度。然而,这并不是说美国司法体系不会制裁谣言,只是会非常审慎。

美国法律所打击的网络言论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人或集体并造成损失的,二是针对特定群体的仇恨或歧视言论,三是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的。这三种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也有各自不同的惩罚。
对特定个人或集体的诽谤这个领域内,主要是民事诉讼。被告败诉,则需要支付赔偿,但不会有牢狱之灾。

美国传统上对新闻自由有着很大的保护力度。同时法律对政府、官员、名人发起的诽谤诉讼,往往对原告举证的要求更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但要求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谣传是错误失实的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失,还要证明被告怀有主观上的恶意,是故意造谣、传谣。证明这一点是极为困难的,所以政府、官员、名人要在这类案件中胜诉,可以说是千难万难。一般可行的诉讼战略是证明被告在发表不实言论前就已经知道这些内容是失实的,除此之外很难胜诉。这种“举证倒置”的方法,主要是因为这些主体经常会出现在报道中,也是舆论监督的主要目标。为了鼓励舆论监督,美国法律相应地削减了这些人的权利。

在这个领域里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是1960年《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篇为马丁·路德·金法庭诉讼募集捐款的广告,其中有一部分言辞并不准确而且修辞略有夸张。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公共安全专员(相当于市警察局长)莱斯特·布鲁斯·苏利文(Lester Bruce Sullivan)认为该广告损伤了自己及警署的声誉。他先根据阿拉巴马州法律要求《纽约时报》宣布收回该广告。《纽约时报》不认为该广告有任何不妥之处(因为其文字并没有明确指出抨击的是蒙哥马利市)。苏利文于是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阿拉巴马州法庭判《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大约相当于今天的390万美元,《纽约时报》因此上诉。美国最高法院判定阿拉巴马州法院违宪,并推翻了赔偿判决。大法官布伦南认为,在公共讨论中出现错误不可避免,为了舆论的有效性,应当容忍一定的错误。他进一步指出了美国诽谤判决一直沿用至今的主观恶意准则:如果要诽谤判决成立,必须证明被告怀有主观恶意。所谓主观恶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知内容有错还故意发布,另一种是完全无视事实真相如何而强行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这一传统实际上是当时政治环境造成的。马丁·路德·金时代,美国民权活动风起云涌,各大报章也纷纷跟进。地方保守力量为了对抗左翼媒体的监督,往往寻找媒体报道的疏漏之处,然后发起诽谤诉讼。媒体无力支付赔偿,于是关门大吉。其余的媒体也开始噤若寒蝉。布伦南大法官的判决,很可能是不愿看到诽谤的相关法律被用来妨碍舆论才做出的。这一判决对美国造成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但是一般人和群体起诉诽谤并不需要如此,而且,美国法律对网上发言者的言论自由保护也没有对新闻记者的保护那样激进。比如2011年蒙大拿州一位妇女克里斯托·考克斯(Crystal Cox)因在网上指责黑曜石金融集团及其创建人之一而被相关人员起诉,最终被判赔偿250万美元。有相关媒体称,考克斯在连续发表了多篇指责该公司和个人的博客后曾发邮件到该公司希望其能向自己支付一定资金来进行“网络公关”。据称这可能是她被判巨额罚款的主要原因。(观察者网主笔余亮曾采访过当事人考克斯,并撰文:美国博主“因言获罪”案深度调查,在其他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往往没有美国这样极端,因此诽谤案胜诉起来就比较容易。比如在英国,1996年就有个案例。当时一位记者朱莉·伯奇尔(Julie Burchill)在文章中将演员史蒂芬·波考夫(Steven Berkoff)形容为“外表丑恶”,并将其与弗兰肯斯坦相比,波考夫将其起诉并获得胜诉。再如2009年的塔吉·哈吉诉MSL周刊案(Taj Hargey v. Muslim Weekly)。哈吉是一个比较偏自由派的MSL领袖,MSL周刊是偏保守的刊物。后者在一期杂志中称哈吉不是一个正派的MSL。此案以哈吉胜诉告终,MSL周刊付出了数十万英镑的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鼓励舆论监督的目的,英国法律同样规定政府机构、政党、贸易联盟以及信托基金等不能作为诽谤案的原告。

同为海洋法系国家,英国的诽谤判定比美国宽泛得多。这可能是因为英国国内不曾面临如美国民权运动时期一样空前的种族、地域、阶层矛盾,因此没有保护言论自由的极端需要。

此外,诽谤案中有三大失败辩护,这些自我辩护言论在庭审中往往不被法庭接受。其一是,“我说的不是那个意思”,一般法官或陪审团只关心言论的受众是怎么想的,而不关心发言者到底是不是那个意思(除证明主观恶意之外)。其二,“我都说了那个是我听说的,我只是转述”,无论是否真的是转述,如果造成了损失,都可能被判有罪。其三,“我只是开个玩笑,他们当真了,那是他们的错”,仍然如前所述,重点不是言者的态度,而是听众的想法。

群体仇恨、偏见与种族主义

美国是个多种族国家,其种族多样性远远高于一般国家,因此,其种族矛盾也比较常见。为了避免种族矛盾,禁绝种族主义,美国法律对种族主义言论有着严苛的规定。若被判定散布种族歧视、种族仇恨言论,可能被判短期监禁并罚款。

今年2月25日,康涅狄格大学法学院学生安雅·巴格(Anya Bargh)在一个学生邮件列表中针对法学院院长更替而群发了一封邮件。该邮件标题为“让我们用不选犹太人做院长来庆祝种族多样性”(Let’s celebrate diversity by having the next dean NOT be Jewish)。而后她又群发了一封言辞更激烈的邮件,攻击了犹太人和黑人。巴格随后被警方逮捕,并受到二级妨碍治安和二级骚扰指控。若罪名成立,可能面临一到六个月的监禁。

当然,美国也有诸如“白人遗产”(White Heritage)这种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网站,并未受到司法打击。同时也有美国法律人士认为,种族歧视言论仍然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此,美国种族言论在什么程度才会获罪,并无一定之规。在美国社会,这主要是一个政治正确的问题,民间自律要更重于法律制裁。即便巴格没有受法律打击,康涅狄格大学也很有可能会将她开除学籍。

我国的种族问题不如英美复杂,但是种族仇恨言论也已经开始在网上出现,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也是以后的题中之意。

恐怖袭击与对公共安全威胁

美国一直严厉打击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的言论。比如,口头威胁炸弹袭击,就有可能被判5年有期徒刑及25万美元罚款。自9·11后,美国这方面的打击范围有一定程度的扩大。

今年2月份,美国德克萨斯州19岁青年贾斯丁·卡特在Facebook上因网络游戏League of Legends(中文版翻译为“英雄联盟”)而与网友争论。对方说了类似于“你真是疯了”之类的话,他就开玩笑回应说:“对,对,我脑子有问题,我觉得我得要去射杀一群幼儿园小孩,搞出一片腥风血雨,然后生吞一颗正在跳动的心脏。”

一个位于加拿大的妇女看到了这一言论并报告了警方。由于仅在两个月前美国康涅狄格州牛顿城一所小学发生过一起造成28人死亡2人受伤的严重枪击事件,所以美国政府对此事高度紧张。法庭于2月13日开出搜查令,一周后开出逮捕令。目前,卡特面临“恐怖(主义)威胁”指控,正在审理当中。若其罪名成立,将面临最高10年有期徒刑。

除恐怖袭击外,针对政府官员或特定人员的死亡威胁也往往会受到打击。比如2009年加州一名47岁的白人男子沃特·爱德华·巴格达萨利安(Walter Edward Bagdasarian)因在网上抱怨奥巴马政权并说“他的头很快就会中一发50口径的子弹”,结果他被逮捕并起诉。法庭判其60天监禁,狱外执行。不过后来联邦上诉法院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正在谋划暗杀行为或有这方面的实际意图,因而判其无罪。可见美国司法界在这个问题的量刑上,还有一定的争议。另外还有多起网上发出对总统死亡威胁的案例,当事人也往往要被逮捕并上法庭走一遭。

总的来说,言论自由都有边界,但是各个国家因为历史与现实的需要,对此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司法体系尚未发展完全,因此未来关于言论边界,必然还有一个比较长的摸索阶段。尽管本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这是一个迟早需要开始的过程。正是通过法律的不断修订与民众产生的反应,才能逐步推进法律体系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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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了,美国是三权分立,天朝是集权

依据不同的国情与社会制定与修正法律体系。


没事,我们可以在中国开美国人的玩笑,包括政府与总统,还可以替前苏联人总结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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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如果中国政府透过基金会或者公司名义出资让美国公知在媒体网络上攻击美国体制、政府、政党,宣传共产主义,会不会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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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最高法院在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美国诉奥布兰登案中均明确暴力颠覆性言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
13611771304 发表于 2013-9-25 14:04
依据不同的国情与社会制定与修正法律体系。
比如........嫖宿幼女罪??比如没有射在里面或者戴套不算强奸VS有强奸想法,偷窥,虽然没有实施也是强奸???
文章不看了。。反正美国网络打击力度比兔子之严不松!!!
堕天之翼 发表于 2013-9-25 15:12
不会,最高法院在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美国诉奥布兰登案中均明确暴力颠覆性言论受 ...
我主要是想说,在有外部势力干涉、诋毁、颠覆美国体制时,美国法律会不会有相应的条款去进行处罚
貌似中国目前针对的所有谣言都符合美国的那三种情况啊
meiyuzhixi 发表于 2013-9-25 14:23
没事,我们可以在中国开美国人的玩笑,包括政府与总统,还可以替前苏联人总结经验教训:)
我国有加V公知,秒杀美国所以造谣者。
按照楼主提供的标准,说911是美国政府所为属于谣言吗?
按照楼主提供的标准,说911是美国政府所为属于谣言吗?
好像一个电影就是这样拍的,那把小布屎一顿糟蹋,就是不知道关小黑屋没
说登月是骗局的那些人被拘留没有?
伟大的味道 发表于 2013-9-25 15:16
文章不看了。。反正美国网络打击力度比兔子之严不松!!!
貌似欧美国家对威胁类言论(扬言要炸机场学校等)非常敏感,但对无明显针对目标的不实信息(如号称某地发生离奇凶杀案等)略微放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