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检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的若干想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8:37:06


关于最高检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的若干想法


h 特 特 p://epaper.ynet.com/html/2013-09/07/content_8735.htm
最高检下发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意见》摘要及个人的一点想法,民科,与大家探讨

a、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国家不是在打老虎打苍蝇么?这个时候强调这一点,人文关怀?而且是“应当”,也就是不这样做不行。律师的作用对于嫌疑人来说就两点:教嫌疑人逃避打击、找办案单位的漏洞。贿赂犯罪的主体无非是行贿和受贿,我看这次强调的不会是依法保障行贿者的律师会见权吧。

b、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每次”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要求能达到吗?这么大的中国,每个地方的公安都能有这条件吗?可能吗?那么没有达到“每次”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怎样?口供不采信吗?

c、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等十类案件要重点审查;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这个口诀又不是今天才有的。新的刑诉法都规定“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只要不是觉悟高得近乎傻X的犯罪嫌疑人都会为逃避打击选择拒不认罪,这个就要重点审查?查的过来吗?
——另一个“供述反复”的犯罪嫌疑人,刚被逮住的时候有点懵,傻了吧唧的说了实话,进了号子,被前辈学长们一通言传身教,有条件的又被律师们一通点化,供述不反复才有鬼了,这个也要重点审查?查的过来吗?

d、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被带套强J的妹纸们,在公共场所被掏钱包的兄弟们,你们就别指望坏人去坐牢了。

e、认真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
——“必须”审查,这就对了,如果嫌疑人前后供述出现反复,先说自己无罪和罪轻,之后辩解自己有罪和罪重,那就太需要审查啦,这位肯定是精神病,无刑事行为能力人,赶紧放了算了。

f、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这一条没办法,我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疑罪从无的,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刻意去搞冤假错案,就现在的国情,无罪推定会把这个国家害死的。我始终坚信,受害人的人权大于加害者的人权。

然后,在吐下槽:
这次意见下发时间很奇怪啊:

最近并没有听说有什么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发生,叔侄强奸致死案是5个月前的事情了。
倒是有几起轰动全国的案件在审,而未判。
1、薄熙来案
2、李天一案
3、薛蛮子、秦火立二案
来把前面的A~F靠一下。

薄熙来案:a/c/d/e/,
李天一案:c/e/f
薛秦拆案:c/e

这次下发意见的单位是司法系统里最牛X的最高检,上管法院定罪量刑(不许搞冤假错案)!下管公安取证审查(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全部要重点审查),我想,上面说的三个案子绝绝对对会出现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的情节,在审未判的时候你发这样一个意见是什么意思啊?

最后发散一下:
《意见》最后还强调“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管你法院还是公安,谁出问题跑多少年我都记得,以后翻了案,谁抓的,谁审的,谁判的,都回来跟劳资负责任,到时候组织肯定会疑罪从有,一个坏人都不放过。好了,知道最近这几个案子该怎么办了吧?

关于最高检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的若干想法


h 特 特 p://epaper.ynet.com/html/2013-09/07/content_8735.htm
最高检下发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意见》摘要及个人的一点想法,民科,与大家探讨

a、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国家不是在打老虎打苍蝇么?这个时候强调这一点,人文关怀?而且是“应当”,也就是不这样做不行。律师的作用对于嫌疑人来说就两点:教嫌疑人逃避打击、找办案单位的漏洞。贿赂犯罪的主体无非是行贿和受贿,我看这次强调的不会是依法保障行贿者的律师会见权吧。

b、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每次”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要求能达到吗?这么大的中国,每个地方的公安都能有这条件吗?可能吗?那么没有达到“每次”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怎样?口供不采信吗?

c、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等十类案件要重点审查;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这个口诀又不是今天才有的。新的刑诉法都规定“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只要不是觉悟高得近乎傻X的犯罪嫌疑人都会为逃避打击选择拒不认罪,这个就要重点审查?查的过来吗?
——另一个“供述反复”的犯罪嫌疑人,刚被逮住的时候有点懵,傻了吧唧的说了实话,进了号子,被前辈学长们一通言传身教,有条件的又被律师们一通点化,供述不反复才有鬼了,这个也要重点审查?查的过来吗?

d、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被带套强J的妹纸们,在公共场所被掏钱包的兄弟们,你们就别指望坏人去坐牢了。

e、认真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辩解,对前后供述出现反复的原因必须审查;
——“必须”审查,这就对了,如果嫌疑人前后供述出现反复,先说自己无罪和罪轻,之后辩解自己有罪和罪重,那就太需要审查啦,这位肯定是精神病,无刑事行为能力人,赶紧放了算了。

f、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这一条没办法,我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疑罪从无的,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刻意去搞冤假错案,就现在的国情,无罪推定会把这个国家害死的。我始终坚信,受害人的人权大于加害者的人权。

然后,在吐下槽:
这次意见下发时间很奇怪啊:

最近并没有听说有什么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发生,叔侄强奸致死案是5个月前的事情了。
倒是有几起轰动全国的案件在审,而未判。
1、薄熙来案
2、李天一案
3、薛蛮子、秦火立二案
来把前面的A~F靠一下。

薄熙来案:a/c/d/e/,
李天一案:c/e/f
薛秦拆案:c/e

这次下发意见的单位是司法系统里最牛X的最高检,上管法院定罪量刑(不许搞冤假错案)!下管公安取证审查(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全部要重点审查),我想,上面说的三个案子绝绝对对会出现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的情节,在审未判的时候你发这样一个意见是什么意思啊?

最后发散一下:
《意见》最后还强调“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管你法院还是公安,谁出问题跑多少年我都记得,以后翻了案,谁抓的,谁审的,谁判的,都回来跟劳资负责任,到时候组织肯定会疑罪从有,一个坏人都不放过。好了,知道最近这几个案子该怎么办了吧?
程序公正是事物公正的基础
r626 发表于 2013-9-8 00:40
程序公正是事物公正的基础
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

程序一样是人为设置的,就像日本的辐射标准、美国的GDP算法一样。
a、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国家不是在打老虎打苍蝇么?这个时候强调这一点,人文关怀?而且是“应当”,也就是不这样做不行。律师的作用对于嫌疑人来说就两点:教嫌疑人逃避打击、找办案单位的漏洞。贿赂犯罪的主体无非是行贿和受贿,我看这次强调的不会是依法保障行贿者的律师会见权吧。
-----这一条前提是律师会见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和执行,往往在开庭前才能会见,而且公安旁站,这都是不合法的。
b、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每次”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要求能达到吗?这么大的中国,每个地方的公安都能有这条件吗?可能吗?那么没有达到“每次”讯问“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怎样?口供不采信吗?
————————现在电子技术发达而廉价,实现同步录影不是问题。认罪口供是定罪依据,如何证明其是自愿是非常重要的,不然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
c、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等十类案件要重点审查;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这个口诀又不是今天才有的。新的刑诉法都规定“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只要不是觉悟高得近乎傻X的犯罪嫌疑人都会为逃避打击选择拒不认罪,这个就要重点审查?查的过来吗?
——另一个“供述反复”的犯罪嫌疑人,刚被逮住的时候有点懵,傻了吧唧的说了实话,进了号子,被前辈学长们一通言传身教,有条件的又被律师们一通点化,供述不反复才有鬼了,这个也要重点审查?查的过来吗?
-------有个保定抢劫案很有趣,嫌疑人一直没认罪,但定罪的每个证据,单独来看都存在问题的。
中央是怕又出现重庆打黑烂摊子,不好收尾。例如李庄伪证案,证人都公开改口,并且提出申诉了,最高法能如何?只能压着不理。
现在手机如此普及,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再穷的派出所也没这个物力担心。

需要担心的是警力人手不足、案件太多。





亳州王什彩案和蚌埠于英生案--这是近期平反的冤案。
近一年内爆出多少冤假错案,楼主轻轻一句就没有了?
看来楼主很欣赏来俊臣周兴这样的人。
这些其实都是对去年《刑诉法修正案》的强调,打击贪污腐败也不能违反法律吧。
这些其实都是对去年《刑诉法修正案》的强调,打击贪污腐败也不能违反法律吧。
而且刚刚披露了一件纪检委办案人员将受调查者刑讯致死的恶例。
原来手段不正确可以保证结果正确    楼主 看好你
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问题早有规定,只是以往没有得到严格遵守。
   f、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这一条没办法,我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疑罪从无的,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刻意去搞冤假错案,就现在的国情,无罪推定会把这个国家害死的。我始终坚信,受害人的人权大于加害者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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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就是扯淡么,证据不足,谁是加害人都没确定,这怎么就影响受害人人权了?同情受害人没错,但同情是不也得有个度,讲道理吧?
加强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这一条没办法,我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疑罪从无的,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刻意去搞冤假错案,就现在的国情,无罪推定会把这个国家害死的。我始终坚信,受害人的人权大于加害者的人权。


本官这里有一大堆案子,要不按两个给你?本官说你是疑罪,也好早日给苦主一个交待
矫情的贱人 发表于 2013-9-8 06:37
现在手机如此普及,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再穷的派出所也没这个物力担心。

需要担心的是警力人手不足、案件 ...
不光是警力人手不足,连办案审查地点都不足,
审讯室不许安排在二楼以上(含二楼),哪有大么多一楼办公室给你讯问嫌疑人?一次抓多了,还要排队,但是留置时间就那么多。

raymax1984 发表于 2013-9-8 08:21
而且刚刚披露了一件纪检委办案人员将受调查者刑讯致死的恶例。


双规死亡的案件的确越来越多,但是个人觉得多数还是地方上的复杂经济利益原因。

而这次意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特别重大:最近爆出的双规死亡案件于这一点并不太吻合
贿赂犯罪案件:纪委双规的并不能称为“犯罪案件”,不是走刑事诉讼渠道的,和意见里提出的也不吻合。
也就是说这次意见针对的不是你说的“纪检委办案人员将受调查者刑讯致死的恶例”
raymax1984 发表于 2013-9-8 08:21
而且刚刚披露了一件纪检委办案人员将受调查者刑讯致死的恶例。


双规死亡的案件的确越来越多,但是个人觉得多数还是地方上的复杂经济利益原因。

而这次意见“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特别重大:最近爆出的双规死亡案件于这一点并不太吻合
贿赂犯罪案件:纪委双规的并不能称为“犯罪案件”,不是走刑事诉讼渠道的,和意见里提出的也不吻合。
也就是说这次意见针对的不是你说的“纪检委办案人员将受调查者刑讯致死的恶例”
和珅 发表于 2013-9-8 09:40
本官这里有一大堆案子,要不按两个给你?本官说你是疑罪,也好早日给苦主一个交待
对哦。。。某年某月某日某时你在哪儿在干啥?啥?想不起来?一个人在睡觉?哈哈,你有作案时间哦。。。
长盾羡短缨 发表于 2013-9-8 00:53
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

程序一样是人为设置的,就像日本的辐射标准、美国的GDP算 ...
日本的辐射标准,美国的GDP算法,那是不公正和错误的,但是他们的错误与我们国内的司法无关


长盾羡短缨 发表于 2013-9-8 00:53
这个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

程序一样是人为设置的,就像日本的辐射标准、美国的GDP算 ...
人类社会永远不可能杜绝犯罪,是不是就应该放弃对惩罚犯罪的不断努力?


我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疑罪从无的,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刻意去搞冤假错案,就现在的国情,无罪推定会把这个国家害死的。我始终坚信,受害人的人权大于加害者的人权。

这句话是我的心里话,无罪推定有其先进性,在重大复杂可疑的案件里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并不是全部。同时,我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也并不是基于风口浪尖上的那些重大复杂可疑的案件的是是非非,而是数量庞大的一般普通刑事案件,这些数量庞大的普通刑事治安案件才真正是这个国家稳定的基石。

举个例子。
通过作案手段、时段、现场物证并案侦查的系列盗窃案,涉及一个城市多个区几十上百起大小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其实这种系列案件是非常普通的。
某日,抓到嫌疑人七八个,都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时间长、作案多,每个犯罪成员说的各起案件时间、地点、金额、物品,销赃渠道都有出入,同样一起盗窃,A说有个笔记本、B说没有,但有首饰、C说有首饰,但我没去在放风、D说有笔记本没有首饰,但是C进了室内、E说是有这么个事,但不是他们说的上午、是下午,那天还下了雨我记得很清楚。
检察院基于疑罪从无,相互口供有“疑点”不予采信,而采信的是证据确凿,多人交代一致无疑点反复。往往这种系列案子最后定罪量刑的案件撑破天不超过10起,犯罪数额大大减少,量刑多少自然可以想象。大几百页的案卷最后团伙主犯三到五年就出来了不足为奇。
那么,那些另外几十上百起盗窃案件的受害人,他们的财产权利,他们的合法诉求,谁来管?这些团伙盗窃的嫌疑人,一般进屋都不只一两个人,也不是空手,如果遇见失主,发生了更大的危害行为,没有危害性吗?他们的正义谁来声张?
主犯也就几年的有期徒刑,从犯只会更短,这些人受到了法律的威慑了吗?

但是检察院的的确确是程序公正了,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的精神。

社会转型期里,发案数量的增速是可怕的,除了那些吸引眼球的重大复杂可疑案件,更多的是普通的刑事案件,除了那些重大复杂可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是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普通犯罪嫌疑人,这些嫌疑人才是危及国家安危的犯罪群体的主体,人数上的绝大多数,表现形式也是绝对的典型性,何必把眼睛总是放在那些绝对少数、非典型性上,用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的视角来理解我们的国情呢?

绝大多数人的正义得到伸张才是最重要的,才是民心相背的基础,世间没有绝对的程序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确没错,但矫枉过正的后果未必就好。

我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疑罪从无的,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刻意去搞冤假错案,就现在的国情,无罪推定会把这个国家害死的。我始终坚信,受害人的人权大于加害者的人权。

这句话是我的心里话,无罪推定有其先进性,在重大复杂可疑的案件里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并不是全部。同时,我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也并不是基于风口浪尖上的那些重大复杂可疑的案件的是是非非,而是数量庞大的一般普通刑事案件,这些数量庞大的普通刑事治安案件才真正是这个国家稳定的基石。

举个例子。
通过作案手段、时段、现场物证并案侦查的系列盗窃案,涉及一个城市多个区几十上百起大小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其实这种系列案件是非常普通的。
某日,抓到嫌疑人七八个,都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时间长、作案多,每个犯罪成员说的各起案件时间、地点、金额、物品,销赃渠道都有出入,同样一起盗窃,A说有个笔记本、B说没有,但有首饰、C说有首饰,但我没去在放风、D说有笔记本没有首饰,但是C进了室内、E说是有这么个事,但不是他们说的上午、是下午,那天还下了雨我记得很清楚。
检察院基于疑罪从无,相互口供有“疑点”不予采信,而采信的是证据确凿,多人交代一致无疑点反复。往往这种系列案子最后定罪量刑的案件撑破天不超过10起,犯罪数额大大减少,量刑多少自然可以想象。大几百页的案卷最后团伙主犯三到五年就出来了不足为奇。
那么,那些另外几十上百起盗窃案件的受害人,他们的财产权利,他们的合法诉求,谁来管?这些团伙盗窃的嫌疑人,一般进屋都不只一两个人,也不是空手,如果遇见失主,发生了更大的危害行为,没有危害性吗?他们的正义谁来声张?
主犯也就几年的有期徒刑,从犯只会更短,这些人受到了法律的威慑了吗?

但是检察院的的确确是程序公正了,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的精神。

社会转型期里,发案数量的增速是可怕的,除了那些吸引眼球的重大复杂可疑案件,更多的是普通的刑事案件,除了那些重大复杂可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是损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普通犯罪嫌疑人,这些嫌疑人才是危及国家安危的犯罪群体的主体,人数上的绝大多数,表现形式也是绝对的典型性,何必把眼睛总是放在那些绝对少数、非典型性上,用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的视角来理解我们的国情呢?

绝大多数人的正义得到伸张才是最重要的,才是民心相背的基础,世间没有绝对的程序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确没错,但矫枉过正的后果未必就好。
r626 发表于 2013-9-8 10:47
日本的辐射标准,美国的GDP算法,那是不公正和错误的,但是他们的错误与我们国内的司法无关
日本人、美国人的错误的确与我们无关。
但我们国内的司法却是在学习西方,疑罪从无并不是“我们国内的司法”的原创。
有些事情,主观上的出发点和客观上的结果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有罪推定就是莫须有!这还要叫好?纯粹一点常识木有!
长盾羡短缨 发表于 2013-9-8 12:07
日本人、美国人的错误的确与我们无关。
但我们国内的司法却是在学习西方,疑罪从无并不是“我们国内的司 ...
学习西方和全盘西化是两回事,已有的并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东西就可以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还可以改造来符合自己的情况,


现代司法体系本身就是舶来品,中国现行的司法体系本身就是外国司法体系中国化的产物,而中国传统司法结构和当前的司法体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主张不断的学习外国经验,加以消化,剔除不合理的东西,然后试着实行之,如果有效,就推广,无效就改变,这种摸着石头过河个态度是非常实事求是的,对这些试验进行扣帽子是不合适的.

个人意见错误百出,纯粹抛砖引玉
自然界的食肉动物的猎物首先是那些老弱病残的动物!司法机关也一样,如果不用“无罪推定”限制他们的权力,那么首先被捕食不是那些穷凶极恶的罪犯而是安分守己的良民!
r626 发表于 2013-9-8 12:57
学习西方和全盘西化是两回事,已有的并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东西就可以学习,在学习的过程中还可以改造来符合自己的情况,
现代司法体系本身就是舶来品,中国现行的司法体系本身就是外国司法体系中国化的产物,而中国传统司法结构和当前的司法体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主张不断的学习外国经验,加以消化,剔除不合理的东西,然后试着实行之,如果有效,就推广,无效就改变,这种摸着石头过河个态度是非常实事求是的,对这些试验进行扣帽子是不合适的. ...



摸着石头过河的确没错,我和你的分歧只在于往前走的步子大小,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诉法》到现在也才34年,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就是在这34年的时间里慢慢形成的这是我们的国情。美国人法律意识是从差不多240年前就形成了,广义上讲还要更遥远。我们的执法基础处在幼年时期或者说是初级阶段,民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完善,可以说有进步,但只是部分有进步。

法律意识简单的说分为维权和守法两种对应的权利义务,但现实生活中,民众的维权意识远远大于守法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但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却时常视而不见。这是不完整的法律意识,是不正常的。但却是我们现阶段的国情,针对这个国情,和司法实际,就应该有相应的司法制度来加强民众对守法意识的提高,借鉴西方司法体系的东西本没有问题,疑罪从无在西方的确已经运用多年,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但他们的执法环境和法律土壤和我们差别有多大呢?我的原话是“现在的国情,无罪推定会把这个国家害死的”说的就是这一点,我不支持疑罪从无,并不是反对它本身,而是反对执法环境还不成熟的现阶段,在取证、诉讼体系不完善的现阶段,滥用无罪推定,人为提高诉讼成本和标准,降低诉讼效率,使得现有的司法力量完不成现有的诉讼任务,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普通案件的嫌疑人被民众认为轻判或被执法机关包庇,甚至逍遥法外。受损害是的国家的稳定和普通百姓的生活指数。

所有之前我说过,主观上的出发点和客观上的结果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好高骛远+矫枉过正未见得是好事。
凤百羽 发表于 2013-9-8 13:32
自然界的食肉动物的猎物首先是那些老弱病残的动物!司法机关也一样,如果不用“无罪推定”限制他们的权力, ...
愿闻其详。
愿闻其详。
看看八十年代前的香港警察不就知道了?
2013-9-8 14:37 上传

czm1968 发表于 2013-9-8 06:21
中央是怕又出现重庆打黑烂摊子,不好收尾。例如李庄伪证案,证人都公开改口,并且提出申诉了,最高法能如何 ...
兄弟说的有道理,确实有可能是这样。
Walter.Bishop 发表于 2013-9-8 07:13
近一年内爆出多少冤假错案,楼主轻轻一句就没有了?
一年之前也爆出过不少冤假错案,我只是觉得下发《意见》的时间有些奇怪。

当然了,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这种意见总会下发的。
只要司法不独立,还在接受同级党委和ZF的领导,冤假错案就很难避免得了
PK发型不乱 发表于 2013-9-8 16:08
只要司法不独立,还在接受同级党委和ZF的领导,冤假错案就很难避免得了
接受同级党委和ZF的领导,固然是一部分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但不是全部。
而司法独立,在现阶段的我国,也未必是一剂良方,即使实施,也未必没有冤假错案。

而且冤假错案是个集合体,冤案+假案+错案,在刑事诉讼里,受害人也会被冤枉,也会被错误对待,也会被对方以虚假的东西伤害。司法独立之后,律师自然而然变成了极其重要的诉讼参与人,随之而来的肮脏并不会亚于司法独立之前,到时候,普通的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面对富二代、官二代、军二代……,说不定比司法独立前更艰难。
长盾羡短缨 发表于 2013-9-8 11:57
我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疑罪从无的,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刻意去搞冤假错案,就现在的国情,无罪推定会把这个国家害 ...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逼迫司法机关养成依法执行的习惯,所有的案件侦查都注重合法证据的取得,约束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多数人的正义的含义是什么?就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连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得不到法律保障,如何信得过司法机关能保障其他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冤假错案还少么?由此造成的损失难道还少么?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分歧在于从什么立场来考虑公民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当然是限制越少越好,最好我想抓谁就抓谁,就像重庆的王局长一样,看谁不顺眼就给你安个黑社会帽子抓进去,这样的权力危害是很大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为什么现在上访的这么多?为什么很多老百姓不再相信ZF?这些难道不是血的教训?

更严重的是,一旦执法机构形成这样漠视证据和程序公正的习惯,对整个社会公正体系的建立有着很大的阻碍,前几天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为什么辞职,就是典型的以领导意志干扰司法公正的案例,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民众如何能相信司法机构的公正性,整个社会的法治共识如何达成?

程序公正确实会有放走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是同司法机关肆意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比起来,这样的代价要小很多,而且从另一个方面也迫使执法单位更加注重合法证据的调查和取得。对整个社会法制建设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
非法的正义不是正义,只问结果不问手段,最终只能走向暴政。在现代社会,你可以保证自己不成为原告,但不能保证自己不成为被告。尤其是刑事诉讼领域,我们这些专业工作者非常清楚刑事侦查、控诉和审判权一旦被滥用,将会造成何种恐怖的局面,错放了嫌犯还可以补救,错判错杀就毁了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
司法系统里最牛X的最高检,上管法院定罪量刑(不许搞冤假错案)!下管公安取证审查(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全部要重点审查),----------这话有点过了,检察院在这三个单位里绝不是最牛X的,上管法院定罪量刑----------------------,现在只有量刑建议权,审判权还在法院;不许搞冤假错案------------------------,最多只能抗诉,最终怎么判,还是那句话,审判权还在法院。管公安取证审查(拒不认罪或者供述反复全部要重点审查)----------------供述反复重点审查,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一句话,法律监督权是依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由检察院来行使的,上述规定也是依据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制定的。不过对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这点真是无语了,一方面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权限确实扩大了,另一方面再结合查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规定,真是一言难尽啊。

PK发型不乱 发表于 2013-9-8 17:45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逼迫司法机关养成依法执行的习惯,所有的案件侦查都注重合法证据的取得,约束权力机构 ...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逼迫司法机关养成依法执行的习惯,所有的案件侦查都注重合法证据的取得,约束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
我从来都赞成司法机关依法执行,也支持案件侦查都注重合法证据的取得,约束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你用这句话开头回我的贴让人莫名其妙,搞得像我不赞成不支持前面说的那些似的。


多数人的正义的含义是什么?就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连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得不到法律保障,如何信得过司法机关能保障其他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冤假错案还少么?由此造成的损失难道还少么?
==============
多数人的正义的含义是什么?就平均来讲,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应的受害人及其利益相关者绝对大于1,这还不包括相同相似的受害群体,和被损害的社会秩序,你说,谁是多数人?
“连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得不到法律保障,如何信得过司法机关能保障其他人的权利?”这句话前后有因果联系吗?司法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障其他人的权利,这之间有什么先后顺序还是轻重缓急啊?
冤假错案?我前面说过,实施加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是对受害人的冤假错案,就是对受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和损失。造成犯罪嫌疑人蒙受冤假错案的要严惩,造成受害人蒙受冤假错案、被二次伤害的就不需要严惩,反而可以大言不惭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吗?你的眼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所谓的程序正义,却不愿看受害人的权利和损失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分歧在于从什么立场来考虑公民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当然是限制越少越好,最好我想抓谁就抓谁,就像重庆的王局长一样,看谁不顺眼就给你安个黑社会帽子抓进去,这样的权力危害是很大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为什么现在上访的这么多?为什么很多老百姓不再相信ZF?这些难道不是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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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分歧的确在于从什么立场来考虑公民权益,你从监督者的角度,重庆打黑自然会被你拿来说事,但全国都在打黑吗?每个省都有薄王吗?那是一件特殊历史背景下的特殊政治事件,是非典型性的,是神仙在打架。我前面说过“我要说的不是基于风口浪尖上的那些重大复杂可疑的案件的是是非非,而是数量庞大的一般普通刑事案件,这些数量庞大的普通刑事治安案件才真正是这个国家稳定的基石。”普通的执法者只在乎普通的刑事治安案件,普通的老百姓和嫌疑人,而这些才是当前法制工作的绝对主体和工作对象,你可不可以不用特殊的事例来阐述普遍的原则呢?

更严重的是,一旦执法机构形成这样漠视证据和程序公正的习惯,对整个社会公正体系的建立有着很大的阻碍,前几天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为什么辞职,就是典型的以领导意志干扰司法公正的案例,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民众如何能相信司法机构的公正性,整个社会的法治共识如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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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样不赞成以领导意志干扰司法公正,但同时也不赞成用与国情不符的司法期待来干扰司法公正。


程序公正确实会有放走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是同司法机关肆意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比起来,这样的代价要小很多,而且从另一个方面也迫使执法单位更加注重合法证据的调查和取得。对整个社会法制建设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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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滥用程序公正、无罪推定,从而放纵的犯罪嫌疑人过多,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是受害人丧失对法律甚至社会的信任和信心,不知道算不算对整个社会法制建设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
PK发型不乱 发表于 2013-9-8 17:45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逼迫司法机关养成依法执行的习惯,所有的案件侦查都注重合法证据的取得,约束权力机构 ...


程序公正的意义在于逼迫司法机关养成依法执行的习惯,所有的案件侦查都注重合法证据的取得,约束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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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都赞成司法机关依法执行,也支持案件侦查都注重合法证据的取得,约束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你用这句话开头回我的贴让人莫名其妙,搞得像我不赞成不支持前面说的那些似的。


多数人的正义的含义是什么?就是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连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得不到法律保障,如何信得过司法机关能保障其他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冤假错案还少么?由此造成的损失难道还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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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的正义的含义是什么?就平均来讲,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应的受害人及其利益相关者绝对大于1,这还不包括相同相似的受害群体,和被损害的社会秩序,你说,谁是多数人?
“连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得不到法律保障,如何信得过司法机关能保障其他人的权利?”这句话前后有因果联系吗?司法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保障其他人的权利,这之间有什么先后顺序还是轻重缓急啊?
冤假错案?我前面说过,实施加害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是对受害人的冤假错案,就是对受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和损失。造成犯罪嫌疑人蒙受冤假错案的要严惩,造成受害人蒙受冤假错案、被二次伤害的就不需要严惩,反而可以大言不惭的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吗?你的眼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所谓的程序正义,却不愿看受害人的权利和损失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分歧在于从什么立场来考虑公民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当然是限制越少越好,最好我想抓谁就抓谁,就像重庆的王局长一样,看谁不顺眼就给你安个黑社会帽子抓进去,这样的权力危害是很大的,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为什么现在上访的这么多?为什么很多老百姓不再相信ZF?这些难道不是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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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分歧的确在于从什么立场来考虑公民权益,你从监督者的角度,重庆打黑自然会被你拿来说事,但全国都在打黑吗?每个省都有薄王吗?那是一件特殊历史背景下的特殊政治事件,是非典型性的,是神仙在打架。我前面说过“我要说的不是基于风口浪尖上的那些重大复杂可疑的案件的是是非非,而是数量庞大的一般普通刑事案件,这些数量庞大的普通刑事治安案件才真正是这个国家稳定的基石。”普通的执法者只在乎普通的刑事治安案件,普通的老百姓和嫌疑人,而这些才是当前法制工作的绝对主体和工作对象,你可不可以不用特殊的事例来阐述普遍的原则呢?

更严重的是,一旦执法机构形成这样漠视证据和程序公正的习惯,对整个社会公正体系的建立有着很大的阻碍,前几天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为什么辞职,就是典型的以领导意志干扰司法公正的案例,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民众如何能相信司法机构的公正性,整个社会的法治共识如何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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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样不赞成以领导意志干扰司法公正,但同时也不赞成用与国情不符的司法期待来干扰司法公正。


程序公正确实会有放走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是同司法机关肆意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比起来,这样的代价要小很多,而且从另一个方面也迫使执法单位更加注重合法证据的调查和取得。对整个社会法制建设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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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滥用程序公正、无罪推定,从而放纵的犯罪嫌疑人过多,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是受害人丧失对法律甚至社会的信任和信心,不知道算不算对整个社会法制建设起到很好的带头作用。
连疑罪从无都不坚持,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小老百姓还有活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