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前几年就发生过女童在家中被饿死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0:35:30
下面的是我从网上看到的资料中选取出来的。

----------李思怡事件----------
       2003年6月21日傍晚,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西路65号院壹幢的居民和往常壹样在院里聊天、打麻将。几天来他们壹直闻到壹股奇怪的“臭味”,令人难以忍受,于是,他们开始寻找来源。找了许久,终于发现“臭味”来自三单元壹楼25号。这里住著壹名吸毒的单身母亲李桂芳和她三岁的女儿李思怡。他们想起已经有好长时间没有见到这母女二人了,于是立即向家委会主任反映情况。家委会主任赶到现场,感觉事态不妙,立即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民警从阳台进入厨房,再经厨房进入客厅。进入客厅后,民警发现主卧室的木门的明锁扣被绿色毛线绳拴著。民警将主卧室门上拴锁扣的毛线解开,接著民警试著推主卧室的门,感觉到有阻力,推开壹半,发现门后有壹具小女孩的尸体。随后进行的尸表检验显示,死者“头发已大部分脱落……尸体高度腐败,腹部及四肢皮革样化,头面部、颈部及会阴部有大量蝇蛆附著……”解剖检验也排除了李思怡因暴力打击致死和因中毒致死的可能性,警方、检察官和法官壹致推断李思怡死于饥渴。

       李思怡的母亲因盗窃被捕,查出吸毒,遂被送往强制戒毒。在此期间,李桂芳曾多次提出其三岁女儿被锁在家中,要求先把女儿安顿好,再接受强制戒毒,但是无人理睬。她曾经跪在地上哭着哀求办案警察解决孩子的问题。在去戒毒所的路上,在她寻死觅活用头连续猛撞押解她的警车车门的情况下,警察终于按照她提供的号码给她的姐姐打了电话,但是电话无人接听,警察也没有再打电话。押解李桂芳的警车两次经过她的家门,但是没有停留。办案警察也没有按规定给李桂芳的家属、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知道李桂芳被强制戒毒,也知道她的孩子被锁在家里的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就这样一个孤零零的小生命被遗忘在房门紧锁的家中。

       2003年6月21日晚,十七天后,在李桂芳的家中发现了小女孩的尸体。人们发现,门上有她的手抓过的痕迹,她的指甲有不同程度损伤,所有的柜子都有被翻找过的痕迹;她可能晚上受到惊吓曾经躲进衣柜;通过地上的痕迹,屎尿被小心地放在卫生纸里的状态看,这个小女孩壹直在求生,并慢慢死去。

       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原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王新和民警黄小兵公开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新和黄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两年.

--------事件背后----------
       没有人幸免于罪,我们就是李思怡的地狱!-----------《起诉》康晓光(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

       他从去年7月上旬开始在网上跟踪这一事件,直到10月30日开庭审判。11月10日至15日去成都进行实地调查。康晓光决定,以李思怡案为个案,探究反贫困领域中的“制度失灵”问题。

  在朋友的帮助下,他走访了李思怡所在社区的家委会、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走访了妇联、共青团、民间公益机构、公安机关、法院和新闻机构。他的直接采访对象包括李思怡的邻居、家委会主任、政府官员、法官、采访过这一事件的记者,还包括出租车司机、宾馆服务员、商场售货员和航空小姐等。在调查、思考和写作的过程中,康晓光一直不断告诫自己,不要让强烈的情绪干扰学术判断。因为作为一个人,可以有泪水和怒火,但是作为一个研究者,需要客观、冷静,需要掌握真实准确的资料,按照科学规则进行分析,得出逻辑严谨的结论。但是,他不知道“客观上”自己是否达到了这个要求。即使是事情过去已经一年多,他说起有些事、有些人,“王八蛋”、“畜生”之类的粗口还是抑制不住脱口而出。

  这本书完成于2003年12月中旬,几家出版社都觉得有些文字“过激”,但康晓光坚决不同意修改。于是,他自己出钱印了3000册,用来送给他觉得“可以救药”的人。一个美国基金会想把这本书翻译成英文在国外出版,被康晓光拒绝了。他们问为什么,写书不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到吗?康晓光回答:“是。但我希望让更多的中国人看到,而不是让更多的美国人、外国人看到。”

     李思怡是如何生活的?谁在关照她?那些应该关照她的人和机构都做了什么?他们对李思怡之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到底是谁“杀死”了李思怡?带着这样的问题,康晓光来到成都,他希望通过实地调查,得到这些问题的答案。然而康晓光的调查让人浑身发冷:在监护人不可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偌大的中国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和个人愿意承担这份责任。她没有得到来自政府的任何救济,也没有得到来自任何团体以及各类公益组织的任何帮助。

  姥爷死后,李桂芳是李思怡惟一的依靠。李桂芳没有工作,长期吸毒,还因为贩毒被判刑,案发时仍处于缓刑期。李桂芳没有工作,除了亲戚和邻居提供的零星援助,其余收入来自偷窃、贩毒以及直接或变相的卖淫。家委会主任说,李桂芳是全小区最受排斥和鄙视的人。“她的朋友都是些乱七八糟的人,她只和这些社会渣滓来往。”没有人和她来往,她也有自知之明,从来不和邻居来往。
当地民政部门以李桂芳吸毒为由拒绝给予她们母女低保待遇;妇联认为,“妇联主要任务是维护妇女的权益,儿童权益保护主要应该由共青团负责”。儿童福利院拒绝接收李思怡,因为她不是孤儿,她还有一个母亲;亲戚拒绝收养她;即使有人想收养孩子,也被她那吸毒的妈妈吓跑了。李思怡经常被独自锁在家里,经常挨饿,小小年纪就学会隔着铁栏杆向窗外的过往邻居乞讨。法医的尸检报告也证实,李思怡“发育一般,营养较差”。人们已经记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电力公司停止给她家供电。

  在政府机关,在法院,在家委会,在派出所,在李桂芳所住的小区,在宾馆的电梯里,在报亭边,在出租车里,在饭桌上,在各种场合,康晓光向各种各样的人询问同样的问题:你知道李思怡吗?对这件事你有什么感想?你打算为此做点什么?大多数人的回答都是:有点印象,孩子死得惨,没什么打算。一些人一无所知,但也不愿意多问几句。康晓光说:“我故意提起的话题往往刚一开始就结束了。”

      在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一个女警察检查了康晓光的证件和介绍信后,嚷嚷起来:中国科学院的管这事干什么。康晓光也生气了,大声对她说:“你管我是什么单位的干什么的,我是一个中国人想了解这件事不行吗?”冷,不仅表现在对他人苦难的麻木,还表现在拒绝为捍卫社会正义付出哪怕是些微的代价。无论是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还是神通广大的记者和声名显赫的学者,几乎都不愿意为康晓光的调查提供帮助。个别碍于情面给予帮助的朋友,也一再要求他“做好保密工作”。“一个朋友更是让他火冒三丈,那个朋友说,他不能帮忙,因为“这件事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已经影响到招商引资了”。 “他妈的,他认为最严重的、最神圣的事情是招商引资!”

-------与孙志刚案对比-------
  在孙志刚案中,孙的大学同学全力支持,提供金钱、寻找律师、联络记者在报纸上披露冤情;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广州的教授出钱出力;北京的教授们连开了好几个会,还不断写文章、发表声明;律师也挺身而出,不但敢接案子,还免费服务。而这一切在李思怡案中根本看不到。为什么?一位网友对此做出了回答———她不是大学生。

  李思怡不是大学生,她没有大学同学为她抗争,也没有那么多读过大学的教授、律师、官员为她撑腰,只有一些没有名气的网友为她说话。她的母亲被关在戒毒所里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与警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她的亲人们被拒绝告知任何消息,也不得参与善后处理事宜。据《新闻周刊》报道“一个中国公民死亡,如果系政府全责,最高可获得24.8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据记者多方查证,孙志刚家属所获的赔偿几倍于此……”而李思怡的亲属仅得到了10万元赔偿。

  关于孙志刚的报道,说得最多的是“一个大学生被打死了”,而不是“一个中国人被打死了”。说起这一点,康晓光说:“现在有些学者和媒体嫌贫爱富已经到了不要脸的地步。 

--------结论-------

       有人认为,李思怡的悲剧是一个极端的特例,没有普遍性。康晓光不同意这种观点。“李思怡的悲剧不是一个人的悲剧,发生在李思怡身上的事情还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他说,这“其他人”包括父母吸毒的孩子、犯罪人员的孩子、街头的流浪儿、血汗工厂里的童工,也包括所有的穷人和各种各样的弱者。

  他们的处境与李思怡的处境大同小异,所不同的仅仅是程度。他们的权益同样可能受到侵害;那些以维护他们的权益为职责的人,同样可能失职乃至渎职;那些为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设立的机构,同样可能形同虚设;那些保护他们的法律和政策,同样可能流于形式。

  “这些‘可能’不仅仅是‘可能’,事实上,每天都在发生,就发生在你和我的身边,而我们却熟视无睹、充耳不闻、麻木不仁。”

  康晓光说,如果说李思怡具有“特殊性”的话,那么就在于李思怡是穷人中最穷的人,弱者中最弱的人。但是,她所蒙受的不公正的待遇,她所面对的不利处境,却是所有弱者共同面对的现实。“为无声的人发出呐喊,为无权的人捍卫权利,这是我们面对的,最严峻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书中,康晓光写道:“李思怡的死已经使我们肝肠寸断,但比这更可悲的是她并不是第一个,而且也不是最后一个。这才是李思怡悲剧的全部!”康晓光不同意这种观点。“李思怡的悲剧不是一个人的悲剧,发生在李思怡身上的事情还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他说,这“其他人”包括父母吸毒的孩子、犯罪人员的孩子、街头的流浪儿、血汗工厂里的童工,也包括所有的穷人和各种各样的弱者。

  他们的处境与李思怡的处境大同小异,所不同的仅仅是程度。他们的权益同样可能受到侵害;那些以维护他们的权益为职责的人,同样可能失职乃至渎职;那些为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设立的机构,同样可能形同虚设;那些保护他们的法律和政策,同样可能流于形式。

  “这些‘可能’不仅仅是‘可能’,事实上,每天都在发生,就发生在你和我的身边,而我们却熟视无睹、充耳不闻、麻木不仁。”

  康晓光说,如果说李思怡具有“特殊性”的话,那么就在于李思怡是穷人中最穷的人,弱者中最弱的人。但是,她所蒙受的不公正的待遇,她所面对的不利处境,却是所有弱者共同面对的现实。“为无声的人发出呐喊,为无权的人捍卫权利,这是我们面对的,最严峻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书中,康晓光写道:“李思怡的死已经使我们肝肠寸断,但比这更可悲的是她并不是第一个,而且也不是最后一个。这才是李思怡悲剧的全部!”
      
  下面的是我从网上看到的资料中选取出来的。

----------李思怡事件----------
       2003年6月21日傍晚,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西路65号院壹幢的居民和往常壹样在院里聊天、打麻将。几天来他们壹直闻到壹股奇怪的“臭味”,令人难以忍受,于是,他们开始寻找来源。找了许久,终于发现“臭味”来自三单元壹楼25号。这里住著壹名吸毒的单身母亲李桂芳和她三岁的女儿李思怡。他们想起已经有好长时间没有见到这母女二人了,于是立即向家委会主任反映情况。家委会主任赶到现场,感觉事态不妙,立即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青白江区公安分局团结村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民警从阳台进入厨房,再经厨房进入客厅。进入客厅后,民警发现主卧室的木门的明锁扣被绿色毛线绳拴著。民警将主卧室门上拴锁扣的毛线解开,接著民警试著推主卧室的门,感觉到有阻力,推开壹半,发现门后有壹具小女孩的尸体。随后进行的尸表检验显示,死者“头发已大部分脱落……尸体高度腐败,腹部及四肢皮革样化,头面部、颈部及会阴部有大量蝇蛆附著……”解剖检验也排除了李思怡因暴力打击致死和因中毒致死的可能性,警方、检察官和法官壹致推断李思怡死于饥渴。

       李思怡的母亲因盗窃被捕,查出吸毒,遂被送往强制戒毒。在此期间,李桂芳曾多次提出其三岁女儿被锁在家中,要求先把女儿安顿好,再接受强制戒毒,但是无人理睬。她曾经跪在地上哭着哀求办案警察解决孩子的问题。在去戒毒所的路上,在她寻死觅活用头连续猛撞押解她的警车车门的情况下,警察终于按照她提供的号码给她的姐姐打了电话,但是电话无人接听,警察也没有再打电话。押解李桂芳的警车两次经过她的家门,但是没有停留。办案警察也没有按规定给李桂芳的家属、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送达《强制戒毒通知书》。知道李桂芳被强制戒毒,也知道她的孩子被锁在家里的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就这样一个孤零零的小生命被遗忘在房门紧锁的家中。

       2003年6月21日晚,十七天后,在李桂芳的家中发现了小女孩的尸体。人们发现,门上有她的手抓过的痕迹,她的指甲有不同程度损伤,所有的柜子都有被翻找过的痕迹;她可能晚上受到惊吓曾经躲进衣柜;通过地上的痕迹,屎尿被小心地放在卫生纸里的状态看,这个小女孩壹直在求生,并慢慢死去。

       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原金堂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副所长王新和民警黄小兵公开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新和黄小兵有期徒刑3年和两年.

--------事件背后----------
       没有人幸免于罪,我们就是李思怡的地狱!-----------《起诉》康晓光(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

       他从去年7月上旬开始在网上跟踪这一事件,直到10月30日开庭审判。11月10日至15日去成都进行实地调查。康晓光决定,以李思怡案为个案,探究反贫困领域中的“制度失灵”问题。

  在朋友的帮助下,他走访了李思怡所在社区的家委会、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走访了妇联、共青团、民间公益机构、公安机关、法院和新闻机构。他的直接采访对象包括李思怡的邻居、家委会主任、政府官员、法官、采访过这一事件的记者,还包括出租车司机、宾馆服务员、商场售货员和航空小姐等。在调查、思考和写作的过程中,康晓光一直不断告诫自己,不要让强烈的情绪干扰学术判断。因为作为一个人,可以有泪水和怒火,但是作为一个研究者,需要客观、冷静,需要掌握真实准确的资料,按照科学规则进行分析,得出逻辑严谨的结论。但是,他不知道“客观上”自己是否达到了这个要求。即使是事情过去已经一年多,他说起有些事、有些人,“王八蛋”、“畜生”之类的粗口还是抑制不住脱口而出。

  这本书完成于2003年12月中旬,几家出版社都觉得有些文字“过激”,但康晓光坚决不同意修改。于是,他自己出钱印了3000册,用来送给他觉得“可以救药”的人。一个美国基金会想把这本书翻译成英文在国外出版,被康晓光拒绝了。他们问为什么,写书不就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到吗?康晓光回答:“是。但我希望让更多的中国人看到,而不是让更多的美国人、外国人看到。”

     李思怡是如何生活的?谁在关照她?那些应该关照她的人和机构都做了什么?他们对李思怡之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到底是谁“杀死”了李思怡?带着这样的问题,康晓光来到成都,他希望通过实地调查,得到这些问题的答案。然而康晓光的调查让人浑身发冷:在监护人不可能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偌大的中国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和个人愿意承担这份责任。她没有得到来自政府的任何救济,也没有得到来自任何团体以及各类公益组织的任何帮助。

  姥爷死后,李桂芳是李思怡惟一的依靠。李桂芳没有工作,长期吸毒,还因为贩毒被判刑,案发时仍处于缓刑期。李桂芳没有工作,除了亲戚和邻居提供的零星援助,其余收入来自偷窃、贩毒以及直接或变相的卖淫。家委会主任说,李桂芳是全小区最受排斥和鄙视的人。“她的朋友都是些乱七八糟的人,她只和这些社会渣滓来往。”没有人和她来往,她也有自知之明,从来不和邻居来往。
当地民政部门以李桂芳吸毒为由拒绝给予她们母女低保待遇;妇联认为,“妇联主要任务是维护妇女的权益,儿童权益保护主要应该由共青团负责”。儿童福利院拒绝接收李思怡,因为她不是孤儿,她还有一个母亲;亲戚拒绝收养她;即使有人想收养孩子,也被她那吸毒的妈妈吓跑了。李思怡经常被独自锁在家里,经常挨饿,小小年纪就学会隔着铁栏杆向窗外的过往邻居乞讨。法医的尸检报告也证实,李思怡“发育一般,营养较差”。人们已经记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电力公司停止给她家供电。

  在政府机关,在法院,在家委会,在派出所,在李桂芳所住的小区,在宾馆的电梯里,在报亭边,在出租车里,在饭桌上,在各种场合,康晓光向各种各样的人询问同样的问题:你知道李思怡吗?对这件事你有什么感想?你打算为此做点什么?大多数人的回答都是:有点印象,孩子死得惨,没什么打算。一些人一无所知,但也不愿意多问几句。康晓光说:“我故意提起的话题往往刚一开始就结束了。”

      在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一个女警察检查了康晓光的证件和介绍信后,嚷嚷起来:中国科学院的管这事干什么。康晓光也生气了,大声对她说:“你管我是什么单位的干什么的,我是一个中国人想了解这件事不行吗?”冷,不仅表现在对他人苦难的麻木,还表现在拒绝为捍卫社会正义付出哪怕是些微的代价。无论是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还是神通广大的记者和声名显赫的学者,几乎都不愿意为康晓光的调查提供帮助。个别碍于情面给予帮助的朋友,也一再要求他“做好保密工作”。“一个朋友更是让他火冒三丈,那个朋友说,他不能帮忙,因为“这件事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已经影响到招商引资了”。 “他妈的,他认为最严重的、最神圣的事情是招商引资!”

-------与孙志刚案对比-------
  在孙志刚案中,孙的大学同学全力支持,提供金钱、寻找律师、联络记者在报纸上披露冤情;三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广州的教授出钱出力;北京的教授们连开了好几个会,还不断写文章、发表声明;律师也挺身而出,不但敢接案子,还免费服务。而这一切在李思怡案中根本看不到。为什么?一位网友对此做出了回答———她不是大学生。

  李思怡不是大学生,她没有大学同学为她抗争,也没有那么多读过大学的教授、律师、官员为她撑腰,只有一些没有名气的网友为她说话。她的母亲被关在戒毒所里在与世隔绝的情况下与警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她的亲人们被拒绝告知任何消息,也不得参与善后处理事宜。据《新闻周刊》报道“一个中国公民死亡,如果系政府全责,最高可获得24.8万元的国家赔偿。但据记者多方查证,孙志刚家属所获的赔偿几倍于此……”而李思怡的亲属仅得到了10万元赔偿。

  关于孙志刚的报道,说得最多的是“一个大学生被打死了”,而不是“一个中国人被打死了”。说起这一点,康晓光说:“现在有些学者和媒体嫌贫爱富已经到了不要脸的地步。 

--------结论-------

       有人认为,李思怡的悲剧是一个极端的特例,没有普遍性。康晓光不同意这种观点。“李思怡的悲剧不是一个人的悲剧,发生在李思怡身上的事情还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他说,这“其他人”包括父母吸毒的孩子、犯罪人员的孩子、街头的流浪儿、血汗工厂里的童工,也包括所有的穷人和各种各样的弱者。

  他们的处境与李思怡的处境大同小异,所不同的仅仅是程度。他们的权益同样可能受到侵害;那些以维护他们的权益为职责的人,同样可能失职乃至渎职;那些为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设立的机构,同样可能形同虚设;那些保护他们的法律和政策,同样可能流于形式。

  “这些‘可能’不仅仅是‘可能’,事实上,每天都在发生,就发生在你和我的身边,而我们却熟视无睹、充耳不闻、麻木不仁。”

  康晓光说,如果说李思怡具有“特殊性”的话,那么就在于李思怡是穷人中最穷的人,弱者中最弱的人。但是,她所蒙受的不公正的待遇,她所面对的不利处境,却是所有弱者共同面对的现实。“为无声的人发出呐喊,为无权的人捍卫权利,这是我们面对的,最严峻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书中,康晓光写道:“李思怡的死已经使我们肝肠寸断,但比这更可悲的是她并不是第一个,而且也不是最后一个。这才是李思怡悲剧的全部!”康晓光不同意这种观点。“李思怡的悲剧不是一个人的悲剧,发生在李思怡身上的事情还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他说,这“其他人”包括父母吸毒的孩子、犯罪人员的孩子、街头的流浪儿、血汗工厂里的童工,也包括所有的穷人和各种各样的弱者。

  他们的处境与李思怡的处境大同小异,所不同的仅仅是程度。他们的权益同样可能受到侵害;那些以维护他们的权益为职责的人,同样可能失职乃至渎职;那些为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设立的机构,同样可能形同虚设;那些保护他们的法律和政策,同样可能流于形式。

  “这些‘可能’不仅仅是‘可能’,事实上,每天都在发生,就发生在你和我的身边,而我们却熟视无睹、充耳不闻、麻木不仁。”

  康晓光说,如果说李思怡具有“特殊性”的话,那么就在于李思怡是穷人中最穷的人,弱者中最弱的人。但是,她所蒙受的不公正的待遇,她所面对的不利处境,却是所有弱者共同面对的现实。“为无声的人发出呐喊,为无权的人捍卫权利,这是我们面对的,最严峻的社会和政治问题。”

  书中,康晓光写道:“李思怡的死已经使我们肝肠寸断,但比这更可悲的是她并不是第一个,而且也不是最后一个。这才是李思怡悲剧的全部!”
      
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这是中国流传了千百年的毒瘤,人和人之间如此,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也是如此,政府部门对老百姓更是如此。
早就有人发过了
李思怡是警察渎职
这次纯粹是哪个当妈的不是人,应该算故意杀人罪了

其实第一次就应该强行剥夺那个奇葩女人的监护权
南京女童案中,两个女童在饿死前会没有拍门窗求救?邻居会一点听不到?
那个派出所警察真的每周去查看1次?我根本不信。

在这个旧案中,女童会没有按习惯在窗户上向人求救?

人家父母我管不了,政府和制度更不是我等小民能管的,可是周围人的冷漠和麻木让我心寒。
除了同情无奈愤怒,俺们能干啥呢

每个历史时期,都会有一批人是牺牲品。

俺们尽量适应,实在不行,犯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欧美的平头老百姓确实比我们过得要快活得多

努力奋斗吧只要有钱怎么都好说

不然像文章里的事离我们也不会远。

过河的总督 发表于 2013-7-31 10:51
南京女童案中,两个女童在饿死前会没有拍门窗求救?邻居会一点听不到?
那个派出所警察真的每周去查看1次 ...


建议你看完全部报道以后再喷
看看女童的母亲为了防止女童跑出去,是如何把女童关在房间的
最大的责任就是女童的母亲

过河的总督 发表于 2013-7-31 10:51
南京女童案中,两个女童在饿死前会没有拍门窗求救?邻居会一点听不到?
那个派出所警察真的每周去查看1次 ...


建议你看完全部报道以后再喷
看看女童的母亲为了防止女童跑出去,是如何把女童关在房间的
最大的责任就是女童的母亲
lixiaoyong 发表于 2013-7-31 10:31
早就有人发过了
李思怡是警察渎职
这次纯粹是哪个当妈的不是人,应该算故意杀人罪了
李思怡那次当事警察也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起诉的。
前段时间台湾还发生过夫妻两个都沉迷网游,把出生没多久的儿子给饿死的事
这次警察太混账了。。。多跑点路打两个电话核实下情况能死啊?一条人命啊。。。
说的肯定没干的累。
这个案子,我当年看到的时候我的小孩还没出生,现在我小孩9岁多了,除了和当初一样的悲愤外,多了一份格外的心痛和无力感
其实,应该立法,剥夺吸毒者对其子女的监护权。

吸毒者自己都管不了,哪谈得上管教子女。
我没看完,我有了孩子以后见不得这样的帖子,会有一种好像幽游白书里看过黑暗之章之后的冲动,赶紧出去看点正能量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7-31 17:31
说的肯定没干的累。
累不是理由,其实只要通知社区工作人员就可以,就算没有亲戚,社区工作人员也临时送小孩去儿童福利院或养老院。

a2free 发表于 2013-7-31 22:10
累不是理由,其实只要通知社区工作人员就可以,就算没有亲戚,社区工作人员也临时送小孩去儿童福利院或养 ...


你是在,想当然。
实际情况你这套,行不通。别以为民政那些部门如警察那么好使唤。就拿送小孩来说,送不进去的,出钱都送不进去。犯罪嫌疑人带未成年小孩的情况,今年才有了正式解决途径。这十年,因为怕类似李思怡的事再出现,不晓得放了多少人,不光未成年人,家里老的、快病死的,只要无人照料,都要头疼。
你以为我强调的是累?是没用。更要命的是,没法剥夺人家的监护权,强制机关也不行,社区工作人员更谈不上能负这个责,人家也不敢负这个责任。能送进去的,都是在打擦边球,软硬皆施地找其他亲属做理由,要么不出事、要么收不了场。
李思怡事件之所以被追责,原因是他们把家里有小孩这个情况给传递漏了,没人知道小孩独自在家,直到出事,所以认定渎职。你当警察是傻的,知道还这么干?办案的对刑法的规定比你清楚,但凡知道这类事,报领导是一定的,街办、民政、医疗总要拖一家进来,他们才是正主儿。

本市有家精神病院,专门收容无证件的外地精神病患者。我送过N回,某次,忍不住问医生:“他们就在这里一直留着?”医生当时就回我“不一直留,你领回去养着?”琢磨下当时的心态吧。
我们也希望国家一刀切,制订法律,遇上监护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剥夺监护权、指定监护;我也肯定,真制订这样的法律,立马会有吃饱撑着的出来开骂找抽,人伦都能给你扯出来。
社会是复杂的,没有真实的经历,江山,没有那么容易指点。
a2free 发表于 2013-7-31 22:10
累不是理由,其实只要通知社区工作人员就可以,就算没有亲戚,社区工作人员也临时送小孩去儿童福利院或养 ...


你是在,想当然。
实际情况你这套,行不通。别以为民政那些部门如警察那么好使唤。就拿送小孩来说,送不进去的,出钱都送不进去。犯罪嫌疑人带未成年小孩的情况,今年才有了正式解决途径。这十年,因为怕类似李思怡的事再出现,不晓得放了多少人,不光未成年人,家里老的、快病死的,只要无人照料,都要头疼。
你以为我强调的是累?是没用。更要命的是,没法剥夺人家的监护权,强制机关也不行,社区工作人员更谈不上能负这个责,人家也不敢负这个责任。能送进去的,都是在打擦边球,软硬皆施地找其他亲属做理由,要么不出事、要么收不了场。
李思怡事件之所以被追责,原因是他们把家里有小孩这个情况给传递漏了,没人知道小孩独自在家,直到出事,所以认定渎职。你当警察是傻的,知道还这么干?办案的对刑法的规定比你清楚,但凡知道这类事,报领导是一定的,街办、民政、医疗总要拖一家进来,他们才是正主儿。

本市有家精神病院,专门收容无证件的外地精神病患者。我送过N回,某次,忍不住问医生:“他们就在这里一直留着?”医生当时就回我“不一直留,你领回去养着?”琢磨下当时的心态吧。
我们也希望国家一刀切,制订法律,遇上监护人违法犯罪的,直接剥夺监护权、指定监护;我也肯定,真制订这样的法律,立马会有吃饱撑着的出来开骂找抽,人伦都能给你扯出来。
社会是复杂的,没有真实的经历,江山,没有那么容易指点。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7-31 23:28
你是在,想当然。
实际情况你这套,行不通。别以为民政那些部门如警察那么好使唤。就拿送小孩来说,送 ...


这种想法属于责任心差,不是剥夺人家的监护权,是紧急境况下临时安置一下。以前我们这有不少遗弃女婴的,不都是社区送下属敬老院临时安置一下(社区下属机构没有儿童福利院按死教条是不能安置小孩),要等到公安找亲属民政办手续孩子早就饿死了,有的亲属遗弃不久就后悔了把孩子接走。李桂芳哀求过办案警察解决孩子的问题,虽然我也相信涉案JC不是故意的,但是说明还是责任心差,就算上报纰漏自己去看一下也能避免悲剧发生。
收容外地精神病患者是大社会问题,精神病院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维持收容大量外地精神病患者;不能剥夺人家的监护权也是大社会问题,但是饿死小孩则是小团体或个人问题。不能学国足只怨体制,不谈小团体或个人问题。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7-31 23:28
你是在,想当然。
实际情况你这套,行不通。别以为民政那些部门如警察那么好使唤。就拿送小孩来说,送 ...


这种想法属于责任心差,不是剥夺人家的监护权,是紧急境况下临时安置一下。以前我们这有不少遗弃女婴的,不都是社区送下属敬老院临时安置一下(社区下属机构没有儿童福利院按死教条是不能安置小孩),要等到公安找亲属民政办手续孩子早就饿死了,有的亲属遗弃不久就后悔了把孩子接走。李桂芳哀求过办案警察解决孩子的问题,虽然我也相信涉案JC不是故意的,但是说明还是责任心差,就算上报纰漏自己去看一下也能避免悲剧发生。
收容外地精神病患者是大社会问题,精神病院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维持收容大量外地精神病患者;不能剥夺人家的监护权也是大社会问题,但是饿死小孩则是小团体或个人问题。不能学国足只怨体制,不谈小团体或个人问题。
这种想法属于责任心差,不是剥夺人家的监护权,是紧急境况下临时安置一下。以前我们这有不少遗弃女婴的 ...
没有紧急情况的标准,就是有也是要看监护权的范围,谁能替代,怎么接管,是否符合传统道德观,监护权的法律要修改与国外一样现在做不到
lixiaoyong 发表于 2013-7-31 10:31
早就有人发过了
李思怡是警察渎职
这次纯粹是哪个当妈的不是人,应该算故意杀人罪了
仔细看文,故意杀人的明摆了不是她妈。还好你不是法官,你…………不是吧

a2free 发表于 2013-8-1 08:52
这种想法属于责任心差,不是剥夺人家的监护权,是紧急境况下临时安置一下。以前我们这有不少遗弃女婴的 ...


没有实地了解就没有发言权,我再说一次,李思怡事件是信息传漏了,不是警察知道了不管;放在老百姓,这叫过失,放在警察这就渎职罪,所以办案的判了、领导也判了。真知道了还不管那也不是你所说的责任心差了,那叫故意杀人。

儿童福利院归社区下属?正经的福利院社区下属不了,牵扯的政策、法律太多了。
a2free 发表于 2013-8-1 08:52
这种想法属于责任心差,不是剥夺人家的监护权,是紧急境况下临时安置一下。以前我们这有不少遗弃女婴的 ...


没有实地了解就没有发言权,我再说一次,李思怡事件是信息传漏了,不是警察知道了不管;放在老百姓,这叫过失,放在警察这就渎职罪,所以办案的判了、领导也判了。真知道了还不管那也不是你所说的责任心差了,那叫故意杀人。

儿童福利院归社区下属?正经的福利院社区下属不了,牵扯的政策、法律太多了。
智动铅笔 发表于 2013-8-1 12:05
仔细看文,故意杀人的明摆了不是她妈。还好你不是法官,你…………不是吧
说的是2个女孩的那次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8-1 12:31
没有实地了解就没有发言权,我再说一次,李思怡事件是信息传漏了,不是警察知道了不管;放在老百姓,这叫 ...


我也相信涉案JC不是故意不上报的,上报出纰漏反映小团体或个人责任心差,才有渎职罪。
社区下属有敬老院,是供养五保户老人的。以前计划生Y查的严,每年都有人丢孩子在路边,如果按正经手续送去儿童福利院孩子肯定受不了不是饿死就冻死,所以无论是JC还是乡镇工作人员发现立即送去敬老院,让敬老院工作人员临时抚养,然后才是找亲属或送儿童福利院。虽然敬老院抚养小孩不符合规定,但是避免了悲剧发生,这事搁你们那可能理解不了。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8-1 12:31
没有实地了解就没有发言权,我再说一次,李思怡事件是信息传漏了,不是警察知道了不管;放在老百姓,这叫 ...


我也相信涉案JC不是故意不上报的,上报出纰漏反映小团体或个人责任心差,才有渎职罪。
社区下属有敬老院,是供养五保户老人的。以前计划生Y查的严,每年都有人丢孩子在路边,如果按正经手续送去儿童福利院孩子肯定受不了不是饿死就冻死,所以无论是JC还是乡镇工作人员发现立即送去敬老院,让敬老院工作人员临时抚养,然后才是找亲属或送儿童福利院。虽然敬老院抚养小孩不符合规定,但是避免了悲剧发生,这事搁你们那可能理解不了。
退伍将军 发表于 2013-8-1 11:24
没有紧急情况的标准,就是有也是要看监护权的范围,谁能替代,怎么接管,是否符合传统道德观,监护权的法 ...
按先父母后爷爷奶奶原则。像这个吸毒妈妈显然没有监护能力和责任心,但是能剥夺监护权的法律出台不了,反对的人太多,传统道德观不能夺走别人的亲生孩子。
a2free 发表于 2013-8-1 12:56
社区下属有敬老院,是供养五保户老人的。以前计划生Y查的严,每年都有人丢孩子在路边,如果按正经手续送 ...
你说的这种情况要么敬老院是社会力量筹办的、要么是上级民政管理部门给了政策的,社区根本做不了主。
李思怡事件不是办案警察不管,是办案警察不知道;知道了不管那他们就是故意杀人了。你看到的是结果,我知道的是详情,当年在职的成都警察没一个不明白的。
这类紧急救助的,实践里我们面对的比这复杂的还有更多,应对处理的方法不一,基本找不到一套成文的东西,为什么,跨行业跨部门,没有总的制度。
不是我理解不了,是你想的太简单。弃婴放敬老院,死了怎么办?人家儿童院好歹有儿童医生,技术上可以免责,敬老院凭什么免责?闹腾起来根本回避不了,没有规则支持你这么做,你就该送儿童院,至于为什么进不了、没人会听你解释。你们那地方没遇过也没考虑过。
我说说的肯定没干的累,还有层意思是空谈,脱离实际的空谈。这不是一地一家的事,要根本解决,必须从整个社会保障系统改变。比如民政救济政策,根子上还属于计划产物,属地属人的原则没法适应这个人口自由流动、各种利益激烈交集的社会。
说到弃婴,刑法上有条“遗弃罪”,你大概不晓得怎么运作吧?基本属于摆设。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8-1 13:23
你说的这种情况要么敬老院是社会力量筹办的、要么是上级民政管理部门给了政策的,社区根本做不了主。
李 ...


是第一种。不是我想的太简单,我们这就是这么干的。你一个大冬天孩子没有吃没有暖和的地方几个小时就死了,你先上报民政管理部门再办手续再找车十几小时路程送去,孩子怎么受得了。
其实国足也这么想的,体制不好待遇不好踢球的人太少,方方面面太多了,但是消极怠工赌球就是小团体或个人的问题。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8-1 13:23
你说的这种情况要么敬老院是社会力量筹办的、要么是上级民政管理部门给了政策的,社区根本做不了主。
李 ...


是第一种。不是我想的太简单,我们这就是这么干的。你一个大冬天孩子没有吃没有暖和的地方几个小时就死了,你先上报民政管理部门再办手续再找车十几小时路程送去,孩子怎么受得了。
其实国足也这么想的,体制不好待遇不好踢球的人太少,方方面面太多了,但是消极怠工赌球就是小团体或个人的问题。
a2free 发表于 2013-8-1 13:33
是第一种。不是我想的太简单,我们这就是这么干的。你一个大冬天孩子没有吃没有暖和的地方几个小时就死 ...
我有说不可以这么干米?我处理的,比这个还滑头的也有。
就你能耐?李思怡当时独自在家的情况当地报给派出所,接电话的人就没传达给其他人,关她妈的警察压根就不知道,直到死人再报给派出所其他人,派出所才晓得之前有这么个电话。你是办案的也是个死,除非你天生神算。这跟怠工有啥关系?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8-1 13:48
我有说不可以这么干米?我处理的,比这个还滑头的也有。
就你能耐?李思怡当时独自在家的情况当地报给派 ...


主贴:李思怡的母亲因盗窃被捕,查出吸毒,遂被送往强制戒毒。在此期间,李桂芳曾多次提出其三岁女儿被锁在家中,要求先把女儿安顿好,再接受强制戒毒,但是无人理睬。她曾经跪在地上哭着哀求办案警察解决孩子的问题。
这个压根就不知道说不过去吧。
http://news.163.com/40825/6/0UK31GJ00001124S.html
凭着警察的职业嗅觉,黄小兵看出李桂芳是吸毒人员,提出要作尿检。黄小兵为此请示副所长王新,得到批准。尿检结果呈阳性。在第一份笔录中,记录着李桂芳告诉黄小兵,家里只有一个小女孩,无人照看。

  黄小兵向王新汇报了李桂芳尿检的情况,并请示是否对其实行强制戒毒。王新再次批准。此时是6月4日下午5时左右。黄小兵也向王新汇报了李桂芳家里还有一个无人照顾的小女孩。
如果李桂芳没有交代小孩的事情,怎么能怪办案JC呢?不会追究渎职罪。

南京女童是吸毒妈妈饿死自己孩子,不是JC责任。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8-1 13:48
我有说不可以这么干米?我处理的,比这个还滑头的也有。
就你能耐?李思怡当时独自在家的情况当地报给派 ...


主贴:李思怡的母亲因盗窃被捕,查出吸毒,遂被送往强制戒毒。在此期间,李桂芳曾多次提出其三岁女儿被锁在家中,要求先把女儿安顿好,再接受强制戒毒,但是无人理睬。她曾经跪在地上哭着哀求办案警察解决孩子的问题。
这个压根就不知道说不过去吧。
http://news.163.com/40825/6/0UK31GJ00001124S.html
凭着警察的职业嗅觉,黄小兵看出李桂芳是吸毒人员,提出要作尿检。黄小兵为此请示副所长王新,得到批准。尿检结果呈阳性。在第一份笔录中,记录着李桂芳告诉黄小兵,家里只有一个小女孩,无人照看。

  黄小兵向王新汇报了李桂芳尿检的情况,并请示是否对其实行强制戒毒。王新再次批准。此时是6月4日下午5时左右。黄小兵也向王新汇报了李桂芳家里还有一个无人照顾的小女孩。
如果李桂芳没有交代小孩的事情,怎么能怪办案JC呢?不会追究渎职罪。

南京女童是吸毒妈妈饿死自己孩子,不是JC责任。
你找这些亲戚来照顾老人孩子全躲开了,等人一死就跑来找政府要钱了
成都那个确实是警察渎职,没必要洗地,错了就是错了,这个案例经常拿在课上讲。南京那个不了解不好评论
a2free 发表于 2013-8-1 16:50
主贴:李思怡的母亲因盗窃被捕,查出吸毒,遂被送往强制戒毒。在此期间,李桂芳曾多次提出其三岁女儿被 ...
你知道她妈有多久没沾家了?
那个时候没这成例放人,领导签字的处理决定,你执行还是不执行?别忘了,正是该事件后,公安在全范围引以为戒,开始政策上对待这种特殊情况的嫌疑人灵活处理。所谓人性化执法怎么开始,就是从此。人家的前车之鉴,我们不过后车之覆。
我们现在的处理制度,就是建立在这场悲剧的基础上的,所以没有理由嘲笑、讽刺之前制度的牺牲品。
你连整个事件的始末都不清楚,就开始指责当年的办案人如何如何,马后炮,设身处地你不见得比人家能耐。
GUN210 发表于 2013-8-1 19:17
成都那个确实是警察渎职,没必要洗地,错了就是错了,这个案例经常拿在课上讲。南京那个不了解不好评论
我没说不渎职,这关怠工责任心什么事,民警个人就是当时制度的牺牲品。
无言以对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8-1 21:31
你知道她妈有多久没沾家了?
那个时候没这成例放人,领导签字的处理决定,你执行还是不执行?别忘了,正 ...
你把整个案子全搞错了,从上面163新闻内容看,黄小兵向王新汇报了李桂芳家里还有一个无人照顾的小女孩情况,在王新这出了问题,没有派人去落实小孩,小孩出事情后当地报给派出所。你搞成了当地报给派出所接电话的人没有上报,黄小兵和王新不知道有小孩,这样的话主要责任是接电话的人。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8-1 21:31
你知道她妈有多久没沾家了?
那个时候没这成例放人,领导签字的处理决定,你执行还是不执行?别忘了,正 ...


6月4日上午李桂芳带孩子吃饭,下午偷东西带回派出所,晚上送去戒毒所。王新让人给李桂芳姐姐打电话没有人接,打团结村派出所,团结村派出所没有没有通知李桂芳二姐,第二天黄小兵值班没有联系团结村派出所却说联系过了。所以主要责任是黄小兵和王新,而不是团结村派出所接电话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8-1 21:31
你知道她妈有多久没沾家了?
那个时候没这成例放人,领导签字的处理决定,你执行还是不执行?别忘了,正 ...


6月4日上午李桂芳带孩子吃饭,下午偷东西带回派出所,晚上送去戒毒所。王新让人给李桂芳姐姐打电话没有人接,打团结村派出所,团结村派出所没有没有通知李桂芳二姐,第二天黄小兵值班没有联系团结村派出所却说联系过了。所以主要责任是黄小兵和王新,而不是团结村派出所接电话的。
南京女童案中,两个女童在饿死前会没有拍门窗求救?邻居会一点听不到?
那个派出所警察真的每周去查看1次 ...
那两个孩子被妈妈锁在没有窗户的房间里。
只能希望以后不再有这种事
太可怜了,不可否认我们的社会很不健全,我们老百姓也只能勿以善小而不为了。不要让这样的悲剧在自己周围发生。

luandong1937 发表于 2013-7-30 23:50
除了同情无奈愤怒,俺们能干啥呢

每个历史时期,都会有一批人是牺牲品。


对不起,在欧美,这种父母已经因为遗弃罪被抓起来了。

12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在家,你明白为什么欧美这么多家庭主妇了吧。这个规定显然是有道理的,也是对“监护人”这三个字的法律诠释。

我们小时候,都有被单独锁家里的经历吧。痛定思痛,正应该从身边加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法律要靠社会的尊重才能发挥它的好处。
luandong1937 发表于 2013-7-30 23:50
除了同情无奈愤怒,俺们能干啥呢

每个历史时期,都会有一批人是牺牲品。


对不起,在欧美,这种父母已经因为遗弃罪被抓起来了。

12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在家,你明白为什么欧美这么多家庭主妇了吧。这个规定显然是有道理的,也是对“监护人”这三个字的法律诠释。

我们小时候,都有被单独锁家里的经历吧。痛定思痛,正应该从身边加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法律要靠社会的尊重才能发挥它的好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7-31 23:28
你是在,想当然。
实际情况你这套,行不通。别以为民政那些部门如警察那么好使唤。就拿送小孩来说,送 ...
支持你的观点。这个帖子上喷的人有几个经历过这样的事情。现在社会风气已经形成“宁可少一事 不能多一事”。都不愿意承担责任。为什么?不就是现在人都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对别人和社会都不负责,而要求别人对自己负责么?!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闹,各种闹都有了,只要闹,就给解决,法律规则都不遵守。所以,没有人或者部门愿意给自己找麻烦,这就是踢皮球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8-2 00:26
只能希望以后不再有这种事
此类事情还会出现,仍然会被当做攻击社会和体制的新闻一而再再而三的爆出来。
general_j 发表于 2013-8-2 03:40
对不起,在欧美,这种父母已经因为遗弃罪被抓起来了。

12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在家,你明白为什么欧美 ...
希望能做到“加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吧。问题是现在的中国人有几个信法?守法?社会风气如此,只能慢慢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