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26:05
#新京报快评#【“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就法言法,即便有些观点“刺眼”,也是学者言论自由。但辩护词最后一句,说“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教授啊教授,你让我说你什么好呢?@新京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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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6 18:3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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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163.com/13/0716/17/93U1JRA400011229.html
就是说偷窃贪官家比偷窃普通居民家危害性小?
叫兽之名,名副其实
这人钻书眼里去了吧。
     书都读狗肚子里去了
其实他是说强奸叫兽老婆危害更小
桃潭人家 发表于 2013-7-16 18:49
叫兽之名,名副其实
附议,这种人到底是什么做的?
这位情商不咋的
     书都读狗肚子里去了
不会说话,要是强奸强奸良家妇女比陪酒女危害性大,很多人就会点头同意,呵呵。
无论教育怎么改革都会有这种人的,充分说明了,学历学识的高低和道德伦理的水平不是成正比的。估计还有懂的越多越会选择性的装糊涂这种事。
该叫兽肯定是日本留学回来的,这话和前些天桥下彻君意思差不多嘛,耻感奇葩如倭人都一致谴责、讳言潘潘
怎么感觉是想把天一 向死里整
话虽难听,但基本上还算是事实!
以此类推:
杀清华教授比杀普通人的危害性小一点。
杀政法专业的清华教授比杀普通人的危害性小不少。
杀海归的政法专业清华教授比杀普通人的危害性小很多。
此人跟双河有深仇大恨
虽然说的是事实,但是话不可以乱讲,这位大概是个高级黑吧,想把李家小崽子整死啊
强奸罪 第236条
一、概念与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跪请人大给强奸罪加上职业限定,或者请把女性陪酒员排除在妇女之外,不然的话教授请高院来个司法解释吧,堂堂清华法学院教授,居然做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社会,天天喊人权,这时候人权到哪去了?
是高级黑还是洗地工?
强奸陪酒女更容易散播性病 回家传给老婆 老婆传给上司 上司传给秘书 秘书传给老公 如此这般传下去 咋能说危害更小呢 狗屁不通 撕了重写~
天一仇人挺多的啊
泥马 还清华教授 脑袋里尽是屎  说话那个二
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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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强奸,强奸清华教授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其实他是说强奸叫兽老婆危害更小
哎~!兄弟,那叫轮流发生性关系,不叫强奸!还有,其实叫兽是鼓励大家去于梦鸽轮流发生性关系奥。都是卖唱的奥,人家是高级黑。
高级黑,这货肯定与老艺术家有大仇,不然不会下这么重的手啊
你说要是田间地头的老农这样说,也就算了,一个法律人这样说话,实在是不堪啊。
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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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强奸,强奸清华教授也比强奸 ...
肯定的,男的强奸男的恐怕很难定性。
88550913 发表于 2013-7-16 19:44
强奸罪 第236条
一、概念与构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
犯罪行为影响的是定罪,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影响的是量刑。如果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在法律判决的幅度内可以适当从轻。
多人轮奸是结果加重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10年到15年之间究竟判决几年就要考虑主观恶性、社会影响、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过错程度。
清华这位教授最多是表述适当,但是从辩护角度来讲是基本的职业道德,一条辩护理由是否成立不是律师说的算而是法官说的算,但是如果明明有这个理由律师却不表述,那就是律师的问题了。
mmgm 发表于 2013-7-16 19:19
不会说话,要是强奸强奸良家妇女比陪酒女危害性大,很多人就会点头同意,呵呵。
无赖逻辑,和那个屡败屡战一个逻辑。
这人钻书眼里去了吧。
是钱眼里吧
话说戏子跟酒娼是一个等级的。

此叫兽腹黑啊。。。

gt1970 发表于 2013-7-16 20:20
强奸陪酒女更容易散播性病 回家传给老婆 老婆传给上司 上司传给秘书 秘书传给老公 如此这般传下去 咋能说危 ...
说陪酒女是假,其实无非就是说人家是妓女嘛

偏偏前朝首辅一句“中国没有妓女,只有台湾有妓女”掩耳盗铃10多年,到现在官方都没有对日益增长的性工作者有明确的定位

如果真是陪酒女,人家卖艺不卖身,在这里搞职业歧视,呵呵清华不过如此

这话一出口,完全是让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开始走钢丝了,搞不好轻罪重判,那时候连你律师这个职业都搭进去

清华教授和那律师没仇吧
清华教授微博疑挺李天一遭炮轰

文汇报   [2013-07-16]   

【文汇网讯】7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少年李某某的新律师,在其博客上发表声明称,媒体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加之此前两位新律师向媒体表示,要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一时间,该事件再次引发舆论发酵。

据21世纪经济报导网报道,在李某某刚刚被逮捕时,李家人便对此案生成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知情人透露,李家人从李某某本人口中了解到,案发当晚在酒吧喝酒时,李某某身边并非只有涉案的5人,另外还有李某某的其他朋友在场。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后,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尽管这些细节与多家媒体的报道内容矛盾,但李家人还是认为,这么多人员能在场证明,况且酒店等地也有监控录像。因此,李某某的母亲等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据深圳晚报)

16日,一名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以下为微博原文:

@易延友: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微博热议:

@宦卿世界: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位易先生做为「法律人」显然是在为李双江说话。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此案只能以罪罚相适应来讨论,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已有规定。以陪酒女愿意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来辩护便是法盲了。因为法律只对证据说话而不是对「可能性」说话。「可能性」只是「莫须有」而不是证据。

@FTD-TT:呵呵,请问危害大小是以什么标准来评价??强奸就是强奸,只要违背女方的意愿罪过都是一样的,跟女方职业无关,就你这种人还当博导?你教的好学生吗?

@一十一为王:完了,彻底完了,中国的教育怎么会走到牲畜一样的水平,人性甚至还不如畜性。

@包炬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在你心目中人是三六九等么,居然公然能说出此等歧视话语杨和平导演:完全是个法盲,幼稚,无知。就这样的人还混进清华当叫兽?这个国家怎么啦?!

@热情洋溢的老头:你太缺德了!


http://trans.wenweipo.com/gb/new ... 16/IN1307160069.htm
文汇报
7月16日下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发表微博,评点“李天一案”。他在微博中写道“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外,他还认为李天一辩护律师要求大家遵守法律的声明并无不当。言论一出,旋即引发网民一片骂声。数小时内,微博转发数便已超过3万。当晚,易延友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不会删除争议微博。
  易延友的微博认证中注明他为“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此前他发表的微博多为对热门司法案件的评点。
  7月16日下午1点,他发表微博要“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微博中写明了他的3点看法:“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http://news.sohu.com/20130716/n381786802.shtml
教授在証明自己智商
这位老兄嘛,额估计是那老艺术家该了他钱N年未还,也或者是被老艺术家给戴了西瓜皮,否则这个辩护也太黑太不科学了......
赶紧再造个新词儿啊——强迫性交易
政治不正确
那么抢劫商店,比抢劫家庭危害小,因为商店本来就是在卖东西。

这个教授是北大跳槽到清华的吧?清华教授原来不这样啊,清华是表面上木讷,但智商不低,
如今的北大反之。
虽然单独拿出来说这一句话有很大问题
但放在语境里也不是没道理
当陪酒女时心理上应该已经做好了被强的准备,所以强奸"二小姐"比良家妇女伤害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