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最新消息:清华教授易延友就“强奸陪酒女比良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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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最新消息:清华教授易延友就“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言论致歉

观察者    2013-07-17 20:10:47

李天一案最新消息:7月17日晚,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在其微博就“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言论道歉。微博称“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

7月16日,易延友就李天一案发微博称:“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其中,“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遭到众多网友批评。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3_07_17_159013.shtml
来源:人民网 李天一案最新消息:清华教授易延友就“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言论致歉

观察者    2013-07-17 20:10:47

李天一案最新消息:7月17日晚,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在其微博就“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言论道歉。微博称“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

7月16日,易延友就李天一案发微博称:“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引述海淀检察官的说法:让人做无罪辩护天塌不下来。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其中,“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遭到众多网友批评。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3_07_17_159013.shtml
来源:人民网
把法盲教授革职比教授道歉危害社会性要小
互联网时代,叫兽已经不能垄断话语权了
某些人想以奇谈怪论搏出位,也可以理解
这是什么法理依据?莫非是封建残余?
这个言论反映出其内心对女性的歧视,不然不会说出这样的话语.
叫兽是韩国人吗?这和前几天坠机韩国人说万幸死的都是中国人一个论调啊。
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来干嘛?
这个家伙就这水平能当教授。
支持将不学无术的所谓教授革掉。
一般教授说这话还可以理解一下,但一个法学教授说这话只能开除了(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不知道,能当教法学的教授?他培养出来的学生有法律精神才怪。)
看来这货还是很不服嘛。。。
这教授以节操换人气,所以他是成功的
这种二逼叫兽,乱发言论,造成很恶劣的影响,然后出来道歉就完了?
是发自肺腑的吗
居然也是法学院的。呵呵。
先是第一个下手不算强奸,再来一个“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些法学砖家叫兽还能再奇舵葩点吗?
这种货色   可以负担教育年轻人的重任么
这种人确实可以开除了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18 08:30
一般教授说这话还可以理解一下,但一个法学教授说这话只能开除了(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不知道,能当教法学 ...
法官量刑的时候难道真的不考虑强奸案受害人的身份和职业?这个教授只是政治不正确罢了。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7-18 09:53
法官量刑的时候难道真的不考虑强奸案受害人的身份和职业?这个教授只是政治不正确罢了。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谓“强奸盾牌条款”,即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根据该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不论其他法律有何规定,在某人被指控有强奸或者为强奸而侵害之行为的刑事案件中,关于所谓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证据,尽管不是涉及名声或评价的证据,同样也不能采用。PS:中国刑法也有类似条款。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明,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7-18 09:53
法官量刑的时候难道真的不考虑强奸案受害人的身份和职业?这个教授只是政治不正确罢了。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谓“强奸盾牌条款”,即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根据该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不论其他法律有何规定,在某人被指控有强奸或者为强奸而侵害之行为的刑事案件中,关于所谓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证据,尽管不是涉及名声或评价的证据,同样也不能采用。PS:中国刑法也有类似条款。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明,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陪酒女本来就不是良家妇女,如果向诱导顾客摄入过量酒精,事实就是故意使顾客丧失自制能力,客观上是一种导致发生强奸行为的诱因,这就是过错行为。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18 09:59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谓“强奸盾牌条款”,即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根据该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 ...
先说一下,法律是必然这样规定的,这是法律存在的基石,这是政治正确。

现实中,无论讨论一个强奸案对社会的伤害还是对受害人及家庭的伤害,不牵扯受害人的身份名声这种情况可能吗?法官量刑时必然考虑同一行为对受害人心理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案件对受害人家庭所造成的伤害程度有所不同。法律要维护的是公序良俗,闭着眼睛谈法条,估计检察官和法官都做不到。
垃圾教授!!!!!!!!!!!!1
人渣!!!!!
现在想想,58年的时候是不是这样的人太多了,所以太祖下重手。
春秋笔法,得出冬夏结果。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7-18 10:12
先说一下,法律是必然这样规定的,这是法律存在的基石,这是政治正确。

现实中,无论讨论一个强奸案对 ...
量刑考虑身份?量刑只考虑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比如自首、立功表现。PS:真要考虑身份的话,百姓更乐意权贵们被重判。
量刑考虑身份?量刑只考虑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比如自首、立功表现。PS:真要考虑身份的话,百姓更乐意权 ...
社会危险度吧。如某些行为对公务人员的特殊要求。

      话一哆嗦,就会成了另一层含义。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18 10:22
量刑考虑身份?量刑只考虑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比如自首、立功表现。PS:真要考虑身份的话,百姓更乐意权 ...
这个身份是帖子中讨论的良家妇女和妓女三陪女,不牵扯贫富和官民。
如果暴力程度相似,威胁言语相似,身体伤害程度相似,就是行为过程都相似,法官要考虑该行为对受害人心理造成的伤害轻重,如果你认为该行为对所有受害人所造成的心理伤害和持续时间都相似,这怎么可能呢?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7-18 10:12
先说一下,法律是必然这样规定的,这是法律存在的基石,这是政治正确。

现实中,无论讨论一个强奸案对 ...
对的,支持你的观点。
机务高手 发表于 2013-7-18 10:16
现在想想,58年的时候是不是这样的人太多了,所以太祖下重手。
正是因为太祖下手太重,国家才变得落后!
这个身份是帖子中讨论的良家妇女和妓女三陪女,不牵扯贫富和官民。
如果暴力程度相似,威胁言语相似,身 ...
那以后国足比赛,裁判把那些可判可不判的犯规、红黄牌、点球、进球都按对国足不利的判罚,然后理由是国足承受能力强。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7-18 10:31
这个身份是帖子中讨论的良家妇女和妓女三陪女,不牵扯贫富和官民。
如果暴力程度相似,威胁言语相似,身 ...


这逻辑很无语啊!甲偷了乙(小偷)的钱被抓,甲该轻判?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7-18 10:31
这个身份是帖子中讨论的良家妇女和妓女三陪女,不牵扯贫富和官民。
如果暴力程度相似,威胁言语相似,身 ...


这逻辑很无语啊!甲偷了乙(小偷)的钱被抓,甲该轻判?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18 10:22
量刑考虑身份?量刑只考虑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比如自首、立功表现。PS:真要考虑身份的话,百姓更乐意权 ...
量刑也会考虑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这也属于犯罪情节。比如轮奸对有的女孩可能造成精神失常甚至自杀,有的轮奸则没有造成这种后果,那么量刑就会不一样,对于陪酒女和妓女来说由于自身比较放荡,因而对轮奸行为的承受能力要比良家妇女要强得多,因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就要小的多,这也就是危害性大小不同的原因。
所以量刑时会考虑这些情节在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之间进行裁量。
思想的幽灵 发表于 2013-7-18 09:23
居然也是法学院的。呵呵。
清华法学院没传统、没底蕴。
schulich 发表于 2013-7-18 09:19
是发自肺腑的吗
公众人物的道歉,基本都可以认为是暂避锋芒,光棍不吃眼前亏。和娱乐圈的人一样,很多出位的话说出来之前就想好怎么道歉了
clarkone 发表于 2013-7-18 10:37
那以后国足比赛,裁判把那些可判可不判的犯规、红黄牌、点球、进球都按对国足不利的判罚,然后理由是国足 ...
你的这个比喻不得要领。

举个例子,被人扇了耳光这在生活不难看见,如果是两个男人,大家都会无视。如果是两个女人,大家会感慨一下这打人的比较泼辣,如果是男人打女人,周边人就会义愤,如果被打的还是个孕妇,这问题就严重了,社会影响就大了。同样是耳光,挨的人不同,打的人不同,社会影响就不一样。
量刑也会考虑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这也属于犯罪情节。比如轮奸对有的女孩可能造成精神失常甚至自杀 ...
你这理论可以为说幸好死的是中国人的韩国女主播辨护了。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7-18 10:49
量刑也会考虑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这也属于犯罪情节。比如轮奸对有的女孩可能造成精神失常甚至自杀 ...
但是判决书可是不能这么明写的
让他利用网络炒作炒作他自己,其实“天塌不下来”,一个教授写微博,还有那么多欠妥欠考虑,按他的智商把不住嘴,你信吗?
百度现在都能搜到他了,央视都报道了,出名了,看看简历,顺便学术成果,著作也介绍了
现在这世道是但凡出点什么舆论焦点,不相干的牛鬼蛇神就冒出来语不惊人死不休。所以昨天我说,不管他谁吧,离指鹿为马的层次还早着呢。
就是轮奸。事实很清楚,走个法律过程而已。
没有宣判前是有时间乱讲,但没有空子可钻。
jiafeidemao 发表于 2013-7-18 10:40
这逻辑很无语啊!甲偷了乙(小偷)的钱被抓,甲该轻判?
这个类比一点也不准确。

如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说,无辜人的钱被偷和小偷的钱被偷造成的社会影响就不一样,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