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家妇女被强奸所造成的伤害,当然比夜店女郎大得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6 12:33:58
一个良家妇女被强暴,真的和一个夜店女郎被强暴,造成的伤害一样么?

当然不一样。设想一下以面两种情形:

情形一:

一个普通女性晚上下班回家,在途中被歹徒强暴,将会给社会带来多么大的危害。强暴发生地附近的人们尤其是有年轻女性的百姓,首先就会人心惶惶。年轻女性的父母、子女、兄弟、丈夫等,都会因为发生这样的事为自己的亲人担心受怕。年轻女子也会因此不敢单独出门。推而广之,人们因社会治安恶化而造成对自身安危的恐慌,那涉及面就更大了。

情形二:

一个经常出入夜店的女郎,在夜店认识了陌生男性,然后在酒店被刚认识的男性强暴。发生这样的事情,对社会造成的恐慌有情形一那么大么?普通的有年轻女性的家庭,会因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对自己家的亲属安全担忧么?

所以,同样是强暴案件,不同性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肯定是不一样的。


=============================


好了, 有人开始强调无论是良家还是夜店女郎,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了。姑且这么是一样的吧(但现实中去夜店的人不管男女,又有几个不是幻想着最终和中意的人发生一夜情呢?但下班回家的女性,绝对不会幻想着在半路发生什么一夜情!)

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仅仅考虑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而不考虑社会的受伤害程度。

还是让我们考虑两种情形:

1)一个人因交通事故,被人撞死;
2)一个人被别人用刀捅死。

如果我们仅仅考虑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受到的伤害程度,被车撞死的,难道受到的伤害比被刀捅死的小么?

那为什么普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者只是有期徒刑,并不会被判处死刑;而拿刀杀人,却要被判处死刑呢?

这正是因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拿刀捅人,致人死亡, 两者对社会的造成的危害程度是远不一样的。

一个良家妇女被强暴,真的和一个夜店女郎被强暴,造成的伤害一样么?

当然不一样。设想一下以面两种情形:

情形一:

一个普通女性晚上下班回家,在途中被歹徒强暴,将会给社会带来多么大的危害。强暴发生地附近的人们尤其是有年轻女性的百姓,首先就会人心惶惶。年轻女性的父母、子女、兄弟、丈夫等,都会因为发生这样的事为自己的亲人担心受怕。年轻女子也会因此不敢单独出门。推而广之,人们因社会治安恶化而造成对自身安危的恐慌,那涉及面就更大了。

情形二:

一个经常出入夜店的女郎,在夜店认识了陌生男性,然后在酒店被刚认识的男性强暴。发生这样的事情,对社会造成的恐慌有情形一那么大么?普通的有年轻女性的家庭,会因为发生这样的事情,对自己家的亲属安全担忧么?

所以,同样是强暴案件,不同性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肯定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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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有人开始强调无论是良家还是夜店女郎,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了。姑且这么是一样的吧(但现实中去夜店的人不管男女,又有几个不是幻想着最终和中意的人发生一夜情呢?但下班回家的女性,绝对不会幻想着在半路发生什么一夜情!)

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仅仅考虑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而不考虑社会的受伤害程度。

还是让我们考虑两种情形:

1)一个人因交通事故,被人撞死;
2)一个人被别人用刀捅死。

如果我们仅仅考虑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属)受到的伤害程度,被车撞死的,难道受到的伤害比被刀捅死的小么?

那为什么普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者只是有期徒刑,并不会被判处死刑;而拿刀杀人,却要被判处死刑呢?

这正是因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拿刀捅人,致人死亡, 两者对社会的造成的危害程度是远不一样的。

虽然我理解你的想法,但站在人和法的层面,我还是不认为这样的说法是对的。
现在很多的媒体完全民粹化,一切为了眼球,一味迎合,而把媒体客观报道的原则抛到九霄云外。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教授法律的人说那种话是非常错误的。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3-7-18 21:05
虽然我理解你的想法,但站在人和法的层面,我还是不认为这样的说法是对的。
民粹化,是危险的。
从法律层面讲,当然人人平等,但从心理伤害上讲,是可以探讨的,干嘛一个个正人君子一样义正辞严。
季路,有若,cutter,温良恭捡让你还有几个马甲?

交通肇事不是故意,拿刀捅人是故意。你搅浑水也不找个靠谱的?法盲?

虽然某种程度上同意陪酒女被强暴社会危害较低,但是被代表对受害者的伤害就更低,更不代表罪犯的罪责就低。
aaa6811sh 发表于 2013-7-18 21:09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教授法律的人说那种话是非常错误的。
问题是,什么叫“人人平等”?

为什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拿刀把人捅死,两者都是导致人死亡,造成的伤害一样,量刑却完全不同呢?

这个是不是“不平等”?

学一下季路的经典发言:“笑死啊”,到现在还在扯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一样!
凡事要从其本源说起,离开本源追究只言片语都是乱弹。
这件事情本源是为了李天一减轻罪行,抛开这个根本去谈,就是没原则,照着这个去宣传,就是为虎作伥。
其实,说句不客气的话,一说到陪酒女,我就想到卖淫 和 诈骗二字。

我的QQ就几次被几个女的加入,然后约我去酒吧喝酒。我在报纸上也看到过报道,几个年轻人被女的约去喝酒,然后被坑了。

当然,就法律来说,陪酒女和其他女人一样,不自愿时,就不许XX。

不过,电视里面也好,小说里面也好,陪酒女似乎都和卖肉联系起来的。

只能说,那个李算是倒霉人,有个名人的爹。如果不是名人的儿子,例如是个农民工,恐怕舆论是一边倒的偏向农民工了,那个陪酒女被怀疑成敲诈和卖淫的肯定是大多数吧。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7-18 21:12
季路,有若,cutter,温良恭捡让你还有几个马甲?

交通肇事不是故意,拿刀捅人是故意。你搅浑水也不找个 ...
哈哈,你这不是自己推翻自己的逻辑么?

不管是不是故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和拿刀把人捅死,对被害者造成的伤害难道不一样?对被害者家属造成的伤害难道不一样?

仅仅因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一样,加害者就要受到完全一样的处罚,这个逻辑是荒谬的!



aaa6811sh 发表于 2013-7-18 21:09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教授法律的人说那种话是非常错误的。
他说的伤害应该是指道德和社会价值观层面的伤害,而不能理解为法律层面的伤害。

不能因为他是个教授法律的,就不能发表关于道德与社会价值观方面的个人想法。

您说呢?
究竟是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
aaa6811sh 发表于 2013-7-18 21:09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教授法律的人说那种话是非常错误的。
我觉得从感情和社会影响来说,那个教授没说错,反正我是认同他说的
在法律上面,只要行为是一样的,严重程度应该是一样的,没什么哪个更重哪个更轻。
强奸都应该同等量刑,不能因为强奸的是陪酒的女的就认为后果轻,这个主观后果是无法客观和统一衡量的,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7-18 21:20
哈哈,你这不是自己推翻自己的逻辑么?

不管是不是故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和拿刀把人捅死,对被害 ...
如果拿交通工具故意杀人,和用刀故意杀人,性质和适用法律一样的。

壮东风 发表于 2013-7-18 21:11
从法律层面讲,当然人人平等,但从心理伤害上讲,是可以探讨的,干嘛一个个正人君子一样义正辞严。
对的。强奸对人的伤害多是心理上的、精神上的,后果往往因人而异。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7-18 21:20
哈哈,你这不是自己推翻自己的逻辑么?

不管是不是故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和拿刀把人捅死,对被害 ...


你难道觉得李公子的强暴不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咯?

为什么每年交通肇事那么多人最多就判几年,而某几个酒后肇事撞人的就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你觉得定罪不同是因为被撞死的人有“死的轻”“死的重”的区别重要,还是罪犯本身行为的恶劣与否重要?

你觉得你真的明白还是装糊涂?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7-18 21:20
哈哈,你这不是自己推翻自己的逻辑么?

不管是不是故意,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和拿刀把人捅死,对被害 ...


你难道觉得李公子的强暴不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咯?

为什么每年交通肇事那么多人最多就判几年,而某几个酒后肇事撞人的就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你觉得定罪不同是因为被撞死的人有“死的轻”“死的重”的区别重要,还是罪犯本身行为的恶劣与否重要?

你觉得你真的明白还是装糊涂?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7-18 21:12
季路,有若,cutter,温良恭捡让你还有几个马甲?

交通肇事不是故意,拿刀捅人是故意。你搅浑水也不找个 ...
首先来说,罪责不低肯定是对的,但是我更愿意从社会影响的角度考虑
“良家妇女被轮奸”和“陪酒女郎被轮奸”这两个新闻标题会造成的影响肯定差远了
首先来说,罪责不低肯定是对的,但是我更愿意从社会影响的角度考虑
“良家妇女被轮奸”和“陪酒女郎被轮 ...
我不是说了么,社会影响是不同的,但是对受害人而言是没区别的,对罪犯而言也一样是强暴,而不是什么交通肇事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lynxliu2008 发表于 2013-7-18 21:23
在法律上面,只要行为是一样的,严重程度应该是一样的,没什么哪个更重哪个更轻。
强奸都应该同等量刑,不 ...

这么说的话,世界上就不需要法官或者陪审团了。

各国组织IT精英和法律精英,编写一个超级审判程序,把各种证据输入计算机,然后计算机程序自动给出一个完全客观和公正的判决。

您认为如何?
elixia 发表于 2013-7-18 21:17
凡事要从其本源说起,离开本源追究只言片语都是乱弹。
这件事情本源是为了李天一减轻罪行,抛开这个根本去 ...
从法律上讲,法律的公平在于罚当其罪,量刑需要根据损害造成的实际后果(也就是犯罪情节之一)来量化酌定。一般是在此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量度。犯罪情节(包括伤害的后果)会在法官量刑时予以考虑。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7-18 21:25
你难道觉得李公子的强暴不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咯?

为什么每年交通肇事那么多人最多就判几年,而某几 ...
虽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但为什么要区分“有意”和“无意”?

对被撞死或者被捅死的人来说, “有意”和“无意”又有什么区别呢?

但是,对社会,对其它人, “有意”和“无意”却有着天壤之别。

这更能说明,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不可能仅仅考虑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多少,而必须考虑整个社会受到的伤害大小。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7-18 21:35
虽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但为什么要区分“有意”和“无意”?

对被撞死或者被捅死的人来说, ...


你说判决罪犯社会影响是放在第几位的?

我前面已经说了,从社会影响看我同意陪就女社会影响更小。

但是对罪犯定罪时被害人受的不法侵害和罪犯所犯之罪责难道是排在社会危害之后的么?

你也知道有意和无意不一样?李公子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

按你的说法是不是在大漠荒山杀个人几十年没人知道,所以也就罪责很轻?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7-18 21:35
虽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但为什么要区分“有意”和“无意”?

对被撞死或者被捅死的人来说, ...


你说判决罪犯社会影响是放在第几位的?

我前面已经说了,从社会影响看我同意陪就女社会影响更小。

但是对罪犯定罪时被害人受的不法侵害和罪犯所犯之罪责难道是排在社会危害之后的么?

你也知道有意和无意不一样?李公子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

按你的说法是不是在大漠荒山杀个人几十年没人知道,所以也就罪责很轻?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7-18 21:32
从法律上讲,法律的公平在于罚当其罪,量刑需要根据损害造成的实际后果(也就是犯罪情节之一)来量化酌定 ...


所以说,抛开李天一案专门来谈陪酒女被强暴比良家妇女被强暴造成的社会危害轻,本身就是让人当枪使,居然还有人乐此不疲。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7-18 21:32
从法律上讲,法律的公平在于罚当其罪,量刑需要根据损害造成的实际后果(也就是犯罪情节之一)来量化酌定 ...


所以说,抛开李天一案专门来谈陪酒女被强暴比良家妇女被强暴造成的社会危害轻,本身就是让人当枪使,居然还有人乐此不疲。
楼主好像还活在上个世纪,认为人是可以不平等的。
美国大资本家心里这么想,都不敢在大众媒体上说啊!
中国的言论自由是不是太过分了!
楼主这种无视妓女人权的人在国外大放厥词的话可是要享受民主自由的媒体炮轰的!
FriedrichIV 发表于 2013-7-18 21:40
你说判决罪犯社会影响是放在第几位的?

我前面已经说了,从社会影响看我同意陪就女社会影响更小。
如果永远没人知道,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刑罚。

但一旦被人知道了,连杀几十条人命的案件,对社会造成恐慌和伤害,是无比巨大的。
所以说,抛开李天一案专门来谈陪酒女被强暴比良家妇女被强暴造成的社会危害轻,本身就是让人当枪使,居 ...

我倒想知道陪酒女这个说法是哪里出来的?

有没有权威部门出来说那人就是陪酒女

不然那个叫兽或者这里的人是不是在故意造谣

现在转帖和求证可都可以算造谣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7-18 21:25
对的。强奸对人的伤害多是心理上的、精神上的,后果往往因人而异。
其实如果我们承认心理伤害有差异,后面的事情反而好办了,可以通过判前交易的方式,受害人多获得补偿,嫌疑人降低刑期,这是双赢的做法。
如果把实现正义教条化,只能满足看客的心理,对原告被告都无好处。
elixia 发表于 2013-7-18 21:42
所以说,抛开李天一案专门来谈陪酒女被强暴比良家妇女被强暴造成的社会危害轻,本身就是让人当枪使,居 ...
借助当下的热点问题,探讨法律本源,对法制社会建设,大有好处。
版主,那教授都道歉了。能不能把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人也警告一下?
  @杀之  
Trotsky 发表于 2013-7-18 21:44
楼主好像还活在上个世纪,认为人是可以不平等的。
美国大资本家心里这么想,都不敢在大众媒体上说啊!
中 ...
你从哪里看出来“人是可以不平等的”?

你知道NBA球星科比的强奸案,怎么翻案的么?

科比的律师用证据证明,状告科比的女子,性生活泛滥,从而彻底翻案。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3-7-18 21:05
虽然我理解你的想法,但站在人和法的层面,我还是不认为这样的说法是对的。
恭喜你,你比清华教授成熟很多。
壮东风 发表于 2013-7-18 21:45
其实如果我们承认心理伤害有差异,后面的事情反而好办了,可以通过判前交易的方式,受害人多获得补偿,嫌 ...
当下的中国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很多人只知道高喊“平等”的口号,却不理解什么才是“平等”的含义。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7-18 21:08
现在很多的媒体完全民粹化,一切为了眼球,一味迎合,而把媒体客观报道的原则抛到九霄云外。
跟外界的影响没有直接联系,应该做的还是反躬自省,李承鹏最缺的就是这个。
壮东风 发表于 2013-7-18 21:11
从法律层面讲,当然人人平等,但从心理伤害上讲,是可以探讨的,干嘛一个个正人君子一样义正辞严。
怕失去话语权。

网络世界如果不实名认证微博,就不会产生如此的对了情绪。综合说就是需要表演。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7-18 21:54
恭喜你,你比清华教授成熟很多。
那个法学教授也是自讨没趣,微博本来就是不理性的媒体,再加上100多个字能把法律问题说清楚么?

温良恭捡让 发表于 2013-7-18 21:46
借助当下的热点问题,探讨法律本源,对法制社会建设,大有好处。
前提是正气压得住邪气。李天一案子实在不好洗地,充其量减轻刑罚。
一旦邪气当道,岳飞成了民族罪人,秦桧成了民族英雄。大东亚共荣板载、翻译官带路有功、炮党土八路拒绝东亚融合才是开历史倒车。
lvchunyou 发表于 2013-7-18 21:54
恭喜你,你比清华教授成熟很多。
教授也是人,不是神,说不定还是个没出过象牙塔的小P孩儿……为什么你那么介意他是清华的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