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日有关的一些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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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大部分同盟國與軸心國成員之一的日本政府所簽訂的和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託管理。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着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的狀態;日本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恢復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該和約主要重要條文內容 [編輯]

領土放棄與信託統治
第2條 【放棄領土管轄權的權利】: 因領土主權(所有權)為日本天皇所有

日本府政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府政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3條 【信託統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
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條文所衍生出的相關主權爭議

2010年4月14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提及獨島(竹島)是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因此無法接受韓國對竹島的領土主張[3];目前竹島為韓國實際管轄。

2010年5月19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回答眾議員中津川博鄉質詢時表示:

「日本並未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日本政府沒有加以認定的立場」。[4]

2012年3月9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彥亦作相同表示。[5]
目前台灣由中華民國實際統治,中國大陸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由中國共產黨實質統治。

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嘉義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發表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演講;他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強調日本政府是放棄台灣主權,因此台灣國際地位未定」(等於本土台灣人身份地位未定)[6]。
事後,駐日代表馮寄台轉述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表示:「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演講中對台灣地位的發言,並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場」。
在給馮寄台的行文中也指出:「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7]。

另外,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秘書長堤尚廣表示:「那是齋藤正樹的個人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已經要求他撤回這番言論」。2009年12月,齋藤正樹以個人因素辭去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一職[8]。

2010年11月1日,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正式造訪北方四島的國後島。日本首相菅直人隨即發表回應,對事件表示非常遺憾;並重申北方四島是日本領土,隨後日本外相前原誠司臨時召回日本駐俄羅斯大使河野雅治匯報相關情況;11月7日河野雅治返回莫斯科[9][10][11][12]。

日本外務省在日本政府對尖閣群島(釣魚台)問題基本立場中,也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領土放棄」中不包含尖閣群島,而是在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沖繩返還協定》中包含在應歸還給日本的範圍內,來作為日本合法擁有尖閣群島(釣魚台)的依據之一。[13]
昭和39年(1964年)2月29日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當時的池田勇人首相答詢:「從文字到法律的解釋《舊金山和約》的話,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量《開羅宣言》以及接受《開羅宣言》之《波茨坦公告》等,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應該是聯合國的問題。但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統治著台灣。而此為各國對此管轄的經過。而現在從世界現狀來看,解釋為有管轄權。」[14]


    與中國、朝鮮權益相關的條文 [編輯]
第 10 條 【中國相關權益】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第21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a款(II)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由於朝鮮與中國因為內戰爆發並持續進行,導致政府代表問題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因此該和約特別針對朝鮮與中國的相關權益與受益權以條文明訂之。
對此,中華民國政府《台北和約》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這些中國的相關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全面否定《舊金山和約》(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與會簽約),也包括《舊金山和約》架構下所規範衍生的《台北和約》[15]。

簽字國與批准國

出席國家: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 (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蘇聯、波蘭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對條約內容,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印度、緬甸及南斯拉夫則是受邀沒有出席,哥倫比亞、印尼及盧森堡代表雖然簽署了和約,但沒有批准該和約。因此共有46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舊金山和約》。

其他相關的和平條約

日本與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參戰國家仍有簽訂相關和平條約,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
主條目:台北和約
自1912年至1970年代為止,國際主流社會承認中華民國,中國是中華民國的簡稱(1970年代以後至今國際主流社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稱)。中華民國於西元1941年12月9日對日本正式宣戰[16],中華民國對日抗戰勝利後,接著1947年—1949年由中國共產黨所主導的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中國共產黨節節勝利並逐步控制中國大陸的大部分領土,1949年10月1日由中共所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

舊金山和會後,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有意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由於中華民國政府是當時世界多數國家所認定的中國政府,並保有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常任理事國席位,亟欲透過對日和約的簽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權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加上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改變。
日本也害怕美國國會以不批准《舊金山和約》做為要脅[17];因此日本與中華民國雙方於1952年4月28日(台北時間下午三時,也就是《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七個小時)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日華和約》[18][19][20][21]。
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
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政府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天皇之領土主權並未放棄);
並於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第十條【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

中華民國政府於《台北和約》議定書中第1條(b)款中,自動放棄舊金山和約14條(a)款所規定的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以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周恩來總理於1952年5月5日發表聲明:『對於美國所宣佈生效的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是絕對不能承認的;對於公開侮辱並敵視中國人民的吉田蔣中正和約(台北和約),是堅決反對的』。並且指責蔣中正所謂放棄賠償要求的允諾是「慷他人之慨」,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絕對不予承認[22]。
然而1972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實現與日本邦交正常化進行積極的準備工作,當時的周恩來就放棄戰爭賠償問題上作出指示:「中日邦交恢復以前,台灣的蔣介石已經先於我們放棄了賠償要求,共產黨的肚量不能比蔣介石還小。
                        
蘇聯 [編輯]
主條目:日蘇共同宣言
由於冷戰與朝鮮戰爭對峙的緊張效應,蘇聯強力杯葛以美國、英國所起草的舊金山和約;蘇聯(投降前9天才宣戰)雖然出席和會但拒絕簽字。西元1955年6月至8月,日本與蘇聯雙方各自擬定和平條約草案進行交涉;然而沒有結果。由於日本亟欲重返國際社會並需要蘇聯的支持,兩國於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簽訂日蘇共同宣言;
其中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恢復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第四條蘇聯支持日本加入聯合國與第六條蘇聯放棄對日本進行戰爭索賠。
然而這份共同宣言並未解決日本與蘇聯之間北方四島主權爭議,根據第九條的記載這些爭議留待日後和平條約來正式解決[29]。

南韓
主條目:日韓基本關係條約
由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也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未簽署舊金山和約。直至1965年6月22日,韓國才與日本簽訂日韓基本關係條約[31];除了兩國外交關係正常化之外,雙方並第二條確認日韓併合條約已經無效;第三條宣示韓國是唯一合法的政府。
除了簽訂兩國之間的基本條約外,日、韓雙方還簽訂請求權及經濟合作協定作為戰爭賠償;日本分十年無償提供韓國政府相當於三億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與兩億美元的十年低利貸款,日本另外賠償韓國民間人士約三億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
由於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政之初並積極參與朝鮮戰爭與美國為首的諸國對抗。雖然有蘇聯支持和英國的暗助,然而在國際間缺乏正式承認與美國的強力杯葛之下;被排除參加當時對日和約商議和簽署的機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兩次發表聲明,指該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與絕對不能承認的[32][33][34]。

中日聯合聲明
主條目:中日聯合聲明

1971年10月25日,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替中華民國擁有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後,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邦交正常化並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35],其中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了對日本賠款要求;第八條雙方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於該聯合聲明簽署後的記者會中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最後,要確認的是,在聯合聲明中雖然沒有觸及,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36]。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主條目: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按照《中日聯合聲明》第八條的精神,1978年8月12日雙方再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37]。其中第四條記載: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第五條規定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雖然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法律效力,然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四條中載明: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因此日本與大部分的同盟國在1951年9月8日所簽訂《舊金山和約》,並不會因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正式生效而受到承認。

此外《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這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兩國簽訂正式法律文件,條文內容隻字未提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但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加之《中日聯合聲明》中日本政府之立場,故日本完全同意中國領土之主張。

1978年8月16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該和約;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眾議院和參議院也分別批准該和約;10月23日,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與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在日本首相官邸舉行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中國外交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兩國在《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上簽字,《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從此生效《對日和平條約》(通稱舊金山和約或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大部分同盟國與軸心國成員之一的日本政府所簽訂的和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8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了這份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日本時間晚上十點三十分)正式生效;這份和約的起草人為當時的美國國務卿顧問杜勒斯。

該和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戰後地位問題與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和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權利。於第三條中,日本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諸島實施聯合國信託管理。

日本在和約前言的部分,請求加入聯合國並遵守《聯合國憲章》。隨着這份和約的正式生效,結束了長達七年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的狀態;日本在國際社會的地位恢復正常。1956年12月1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一致決定向聯合國大會推薦日本為聯合國會員國。12月18日經聯合國45個成員國提案,51個成員國附署;聯合國接納日本成為第80個會員國。

該和約主要重要條文內容 [編輯]

領土放棄與信託統治
第2條 【放棄領土管轄權的權利】: 因領土主權(所有權)為日本天皇所有

日本府政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府政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3條 【信託統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
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條文所衍生出的相關主權爭議

2010年4月14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提及獨島(竹島)是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因此無法接受韓國對竹島的領土主張[3];目前竹島為韓國實際管轄。

2010年5月19日,日本外務副大臣武正公一在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回答眾議員中津川博鄉質詢時表示:

「日本並未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日本政府沒有加以認定的立場」。[4]

2012年3月9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彥亦作相同表示。[5]
目前台灣由中華民國實際統治,中國大陸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由中國共產黨實質統治。

2009年5月1日,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嘉義中正大學國際關係學會第二屆年會發表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與日台關係演講;他指出:「《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強調日本政府是放棄台灣主權,因此台灣國際地位未定」(等於本土台灣人身份地位未定)[6]。
事後,駐日代表馮寄台轉述日本交流協會理事長畠中篤表示:「日本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在演講中對台灣地位的發言,並不代表日本政府的立場」。
在給馮寄台的行文中也指出:「日本已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條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因此,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7]。

另外,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秘書長堤尚廣表示:「那是齋藤正樹的個人言論,不代表日本政府;已經要求他撤回這番言論」。2009年12月,齋藤正樹以個人因素辭去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一職[8]。

2010年11月1日,俄羅斯總統梅德韋傑夫正式造訪北方四島的國後島。日本首相菅直人隨即發表回應,對事件表示非常遺憾;並重申北方四島是日本領土,隨後日本外相前原誠司臨時召回日本駐俄羅斯大使河野雅治匯報相關情況;11月7日河野雅治返回莫斯科[9][10][11][12]。

日本外務省在日本政府對尖閣群島(釣魚台)問題基本立場中,也以舊金山和約第二條「領土放棄」中不包含尖閣群島,而是在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管理之下、以及1971年《沖繩返還協定》中包含在應歸還給日本的範圍內,來作為日本合法擁有尖閣群島(釣魚台)的依據之一。[13]
昭和39年(1964年)2月29日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當時的池田勇人首相答詢:「從文字到法律的解釋《舊金山和約》的話,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量《開羅宣言》以及接受《開羅宣言》之《波茨坦公告》等,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應該是聯合國的問題。但是,中華民國政府現在統治著台灣。而此為各國對此管轄的經過。而現在從世界現狀來看,解釋為有管轄權。」[14]


    與中國、朝鮮權益相關的條文 [編輯]
第 10 條 【中國相關權益】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第21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10條與第14條a款(II)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由於朝鮮與中國因為內戰爆發並持續進行,導致政府代表問題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因此該和約特別針對朝鮮與中國的相關權益與受益權以條文明訂之。
對此,中華民國政府《台北和約》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這些中國的相關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是全面否定《舊金山和約》(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與會簽約),也包括《舊金山和約》架構下所規範衍生的《台北和約》[15]。

簽字國與批准國

出席國家: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 (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蘇聯、波蘭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對條約內容,拒絕在和約上簽字。印度、緬甸及南斯拉夫則是受邀沒有出席,哥倫比亞、印尼及盧森堡代表雖然簽署了和約,但沒有批准該和約。因此共有46個國家簽署並批准了《舊金山和約》。

其他相關的和平條約

日本與沒有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參戰國家仍有簽訂相關和平條約,內容如下:

中華民國
主條目:台北和約
自1912年至1970年代為止,國際主流社會承認中華民國,中國是中華民國的簡稱(1970年代以後至今國際主流社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簡稱)。中華民國於西元1941年12月9日對日本正式宣戰[16],中華民國對日抗戰勝利後,接著1947年—1949年由中國共產黨所主導的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中國共產黨節節勝利並逐步控制中國大陸的大部分領土,1949年10月1日由中共所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

舊金山和會後,日本首相吉田茂最初有意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雙邊和約,由於中華民國政府是當時世界多數國家所認定的中國政府,並保有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常任理事國席位,亟欲透過對日和約的簽署向世人宣示其政權代表中國的合法性;加上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本欲放棄蔣介石政權的態度改變。
日本也害怕美國國會以不批准《舊金山和約》做為要脅[17];因此日本與中華民國雙方於1952年4月28日(台北時間下午三時,也就是《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七個小時)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日華和約》[18][19][20][21]。
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
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政府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天皇之領土主權並未放棄);
並於第五條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第十條【中國相關權益】的規定。

中華民國政府於《台北和約》議定書中第1條(b)款中,自動放棄舊金山和約14條(a)款所規定的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以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周恩來總理於1952年5月5日發表聲明:『對於美國所宣佈生效的非法的單獨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是絕對不能承認的;對於公開侮辱並敵視中國人民的吉田蔣中正和約(台北和約),是堅決反對的』。並且指責蔣中正所謂放棄賠償要求的允諾是「慷他人之慨」,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絕對不予承認[22]。
然而1972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實現與日本邦交正常化進行積極的準備工作,當時的周恩來就放棄戰爭賠償問題上作出指示:「中日邦交恢復以前,台灣的蔣介石已經先於我們放棄了賠償要求,共產黨的肚量不能比蔣介石還小。
                        
蘇聯 [編輯]
主條目:日蘇共同宣言
由於冷戰與朝鮮戰爭對峙的緊張效應,蘇聯強力杯葛以美國、英國所起草的舊金山和約;蘇聯(投降前9天才宣戰)雖然出席和會但拒絕簽字。西元1955年6月至8月,日本與蘇聯雙方各自擬定和平條約草案進行交涉;然而沒有結果。由於日本亟欲重返國際社會並需要蘇聯的支持,兩國於1956年10月19日在莫斯科簽訂日蘇共同宣言;
其中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的正式結束,第二條恢復兩國之間的外交關係;第四條蘇聯支持日本加入聯合國與第六條蘇聯放棄對日本進行戰爭索賠。
然而這份共同宣言並未解決日本與蘇聯之間北方四島主權爭議,根據第九條的記載這些爭議留待日後和平條約來正式解決[29]。

南韓
主條目:日韓基本關係條約
由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與大韓民國也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未簽署舊金山和約。直至1965年6月22日,韓國才與日本簽訂日韓基本關係條約[31];除了兩國外交關係正常化之外,雙方並第二條確認日韓併合條約已經無效;第三條宣示韓國是唯一合法的政府。
除了簽訂兩國之間的基本條約外,日、韓雙方還簽訂請求權及經濟合作協定作為戰爭賠償;日本分十年無償提供韓國政府相當於三億美元的日本國生產品以及勞務與兩億美元的十年低利貸款,日本另外賠償韓國民間人士約三億美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
由於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正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政之初並積極參與朝鮮戰爭與美國為首的諸國對抗。雖然有蘇聯支持和英國的暗助,然而在國際間缺乏正式承認與美國的強力杯葛之下;被排除參加當時對日和約商議和簽署的機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兩次發表聲明,指該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與絕對不能承認的[32][33][34]。

中日聯合聲明
主條目:中日聯合聲明

1971年10月25日,根據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替中華民國擁有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後,1972年9月29日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邦交正常化並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35],其中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了對日本賠款要求;第八條雙方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日本外相大平正芳於該聯合聲明簽署後的記者會中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最後,要確認的是,在聯合聲明中雖然沒有觸及,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中日和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36]。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主條目: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按照《中日聯合聲明》第八條的精神,1978年8月12日雙方再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37]。其中第四條記載: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立場。
第五條規定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雖然不承認《舊金山和約》的法律效力,然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四條中載明:此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因此日本與大部分的同盟國在1951年9月8日所簽訂《舊金山和約》,並不會因為《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正式生效而受到承認。

此外《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這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兩國簽訂正式法律文件,條文內容隻字未提台灣與澎湖的主權歸屬,但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加之《中日聯合聲明》中日本政府之立場,故日本完全同意中國領土之主張。

1978年8月16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批准該和約;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眾議院和參議院也分別批准該和約;10月23日,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與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在日本首相官邸舉行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中國外交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兩國在《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上簽字,《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從此生效
没人回。。。
常凯申卖国!
说再多也没有用,兔子认定了是自己家的,你一个霓虹是不要再奢望能拿走了,现在的中国不是七十年前的中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