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蒙冤叔侄案精神赔偿过低 应立法限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7 03:12:04
“浙江蒙冤叔侄”被判无罪获国家赔偿律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过低不应由赔偿机关自行裁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应立法“限低”

   浙江蒙冤叔侄案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从安徽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王某被发现死于野外。

  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一、二审都认定,叔侄共谋对王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张辉掐住王某脖颈,致其死亡。

  叔侄俩并不认罪,他们不停地写申诉材料,其家人也奔走在申诉路上,多次到北京上访。

  2012年2月,浙江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复查。今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今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二人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其中包括65万余元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看点

  1.为什么律师费和医疗费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2.对于精神损害方面,国家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3.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机关自行裁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相愫晶律师解释,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金额等于被错误羁押人的被羁押天数乘以国家审计局颁布的国家上一年度即2012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以此最终算出叔侄二人各自的赔偿金。

  相愫晶律师说,此外,本案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向被赔偿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愫晶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人一般会提出与赔偿金相同的数额,但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机关一般都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自行裁量。

  本案就是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机关,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最终决定支付给申请人各4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律师费和医疗费索赔尚无法律依据

  相愫晶律师解释说,因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于赔偿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的相关规定,故因缺少法律依据,一般都不作为赔偿之列而予以支持和赔偿。

  关于“医疗费”,是否由于错误羁押而给其二人造成身体疾患发生相关医疗费用,需要赔偿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一般情况是法无规定不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多只是象征性的

  相律师认为,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度不高。对于失去自由的人来说,无论给付其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无法弥补错判给其造成的精神创伤。

  尽管精神损害客观存在,然而其证明与赔偿却是当前各国面临的一个难题,它不仅取决于国家的经济水平与法治程度,还受到传统文化与民众心理等因素制约。

  给付叔侄二人每人45万元只是国家给予赔偿申请人的具有象征意义的精神抚慰而已。金额多少一般都是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综合全案多种因素,自行综合裁量,申请人只能是被动接受。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确定性,造成不同省份和地区、不同赔偿案中,赔偿机关支付的额度也不尽相同,存在尺度、因素、标准的不统一、不透明,进而也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说服力。有的甚至有失公允,造成申请人不服而不断地提出复议、申诉和上访。

  应立法或出解释量化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律师建议,应尽快立法、修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的制度设计问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作必要的、具体的量化。

  也可借鉴国外的经验,或统计以往司法实践中成功的判例并加以总结,再由立法机关对具体数额设一个幅度,确定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在这个幅度范围内,由法官和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结合个案的差异来酌定赔偿金额,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公开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错案责任人应进一步追查

  相愫晶律师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还应进一步追查相关办理错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启动程序,给申请人“被犯罪”一个说法,以杜绝和避免错案再发生。

  具体到本案,相愫晶律师认为,应该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而后再定性、追诉和定罪,令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和行政责任。 文/记者纪欣http://news.sina.com.cn/c/2013-05-24/140527215628.shtml“浙江蒙冤叔侄”被判无罪获国家赔偿律师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过低不应由赔偿机关自行裁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应立法“限低”

   浙江蒙冤叔侄案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张辉叔侄俩从安徽开车前往上海,途中带上了女同乡王某去杭州。次日,王某被发现死于野外。

  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高院终审改判主犯张辉死缓、从犯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一、二审都认定,叔侄共谋对王某实施强奸过程中,张辉掐住王某脖颈,致其死亡。

  叔侄俩并不认罪,他们不停地写申诉材料,其家人也奔走在申诉路上,多次到北京上访。

  2012年2月,浙江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复查。今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

  今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二人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其中包括65万余元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和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看点

  1.为什么律师费和医疗费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2.对于精神损害方面,国家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3.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机关自行裁定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相愫晶律师解释,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金额等于被错误羁押人的被羁押天数乘以国家审计局颁布的国家上一年度即2012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以此最终算出叔侄二人各自的赔偿金。

  相愫晶律师说,此外,本案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向被赔偿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愫晶律师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人一般会提出与赔偿金相同的数额,但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机关一般都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自行裁量。

  本案就是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机关,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最终决定支付给申请人各4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律师费和医疗费索赔尚无法律依据

  相愫晶律师解释说,因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于赔偿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的相关规定,故因缺少法律依据,一般都不作为赔偿之列而予以支持和赔偿。

  关于“医疗费”,是否由于错误羁押而给其二人造成身体疾患发生相关医疗费用,需要赔偿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一般情况是法无规定不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多只是象征性的

  相律师认为,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度不高。对于失去自由的人来说,无论给付其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无法弥补错判给其造成的精神创伤。

  尽管精神损害客观存在,然而其证明与赔偿却是当前各国面临的一个难题,它不仅取决于国家的经济水平与法治程度,还受到传统文化与民众心理等因素制约。

  给付叔侄二人每人45万元只是国家给予赔偿申请人的具有象征意义的精神抚慰而已。金额多少一般都是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综合全案多种因素,自行综合裁量,申请人只能是被动接受。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确定性,造成不同省份和地区、不同赔偿案中,赔偿机关支付的额度也不尽相同,存在尺度、因素、标准的不统一、不透明,进而也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和说服力。有的甚至有失公允,造成申请人不服而不断地提出复议、申诉和上访。

  应立法或出解释量化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律师建议,应尽快立法、修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相关的制度设计问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作必要的、具体的量化。

  也可借鉴国外的经验,或统计以往司法实践中成功的判例并加以总结,再由立法机关对具体数额设一个幅度,确定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在这个幅度范围内,由法官和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结合个案的差异来酌定赔偿金额,以增加执法的透明、公开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错案责任人应进一步追查

  相愫晶律师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还应进一步追查相关办理错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启动程序,给申请人“被犯罪”一个说法,以杜绝和避免错案再发生。

  具体到本案,相愫晶律师认为,应该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而后再定性、追诉和定罪,令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和行政责任。 文/记者纪欣http://news.sina.com.cn/c/2013-05-24/1405272156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