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新规定:用聊天软件传播淫秽图片可判无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2 19:01:23
金报讯 昨天记者从温州市公安局了解到,即使是不经意间发送出一些带“色”的QQ表情图片,也是一种犯罪了。温州警方明确表示,如果传播淫秽图片,严重者可判处无期徒刑。
  
  <B>有意制作传播最高判无期徒刑</B>
  
  温州市公安局信通处监察科科长曾雪峻表示,利用QQ等网上即时通讯软件(比如QQ、MSN等)来传播色情、淫秽的图片是公安机关最近碰到的新情况,为此,温州警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些规定和精神,制订了处罚此类违法活动的细则。
  
  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比如QQ)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图片200件(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 转发也是违法犯罪行为</B>
  
  曾雪峻说:“如果是淫秽图片,即使是转发也是属于违法行为,一样要追究法律责任。”
  
  他解释说,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图片400件(次)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QQ是属于技术通信类软件,如果实施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也是以传播、制造淫秽物品罪来定罪。如果是利用QQ传播,不以牟利为目的,达到400(次)件以上,就要定罪,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来处罚。
  
  <B>如何判断淫秽色情图片</B>
  
  同时,公安机关还向社会公布了判断淫秽色情图片的标准: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等均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金报讯 昨天记者从温州市公安局了解到,即使是不经意间发送出一些带“色”的QQ表情图片,也是一种犯罪了。温州警方明确表示,如果传播淫秽图片,严重者可判处无期徒刑。
  
  <B>有意制作传播最高判无期徒刑</B>
  
  温州市公安局信通处监察科科长曾雪峻表示,利用QQ等网上即时通讯软件(比如QQ、MSN等)来传播色情、淫秽的图片是公安机关最近碰到的新情况,为此,温州警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些规定和精神,制订了处罚此类违法活动的细则。
  
  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比如QQ)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图片200件(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B> 转发也是违法犯罪行为</B>
  
  曾雪峻说:“如果是淫秽图片,即使是转发也是属于违法行为,一样要追究法律责任。”
  
  他解释说,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图片400件(次)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QQ是属于技术通信类软件,如果实施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也是以传播、制造淫秽物品罪来定罪。如果是利用QQ传播,不以牟利为目的,达到400(次)件以上,就要定罪,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来处罚。
  
  <B>如何判断淫秽色情图片</B>
  
  同时,公安机关还向社会公布了判断淫秽色情图片的标准: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但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等均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P>我晕</P><P>《立法法》明确规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规范只能是法律</P><P>明显违法啊</P>[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em06]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法释[2004]11号颁布日期:20040903  实施日期:2004090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2004年9月3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B>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B>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B>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B>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B>   第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B>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B>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B>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B>   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所以,近这几年偶都不用QQ了
可怕
这个消息不可信,谁听说过一个市立个规定就能定人家无期的!明显是假的!或是误解![em01]
  新规定?记者误解了。警察没有判刑权力。
如果用聊天软件传播淫秽图片可判无期的话,那随便判哪一个贪官死刑也不过份
<P>记者说也好,法律规定也好</P><P>哪天要是真的动真格的动到自己头上来,TM我就移民</P><P>这种没有人性的法律条文,有损国家尊严</P>
是判无妻
<P>[em16][em10][em10]</P><P>haha</P>
<P>晕啊</P><P>看图片就无期。</P><P>要是ML那岂不是死刑立即执行???</P><P>性是万恶的。。。靠!</P>
<P>干脆年轻人全部都阉割酸了,省得麻烦!!!</P><P>草,腐朽的官僚逻辑...</P>[em01][em01][em01]
<P>其实全国大学男生都可以去死了,我实在罪大恶极啊~~</P>[em01][em01][em01][em01]
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
<P>管理员为什么把这文章屏蔽了?</P><P>假新闻么?</P><P>管理员出来说说!!!!!!!!!!!!!</P>
警察都可以给别人判刑,法官们该回家了.
<P>温州规定???</P><P>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这样的权利!!!</P>
<P>现在记者真够烂,都是些什么文化啊?</P>
公安局什么时候取代人大来干这种事了?
.........假的吧.........那有可能???
<P>我就是这样做的.</P><P>来抓我呀.我在广东茂名官渡.</P><P>我天天传呢.抓呀.</P>
<P>最高可判无期的多了,</P><P>白吃记者少写了   “ 最高“</P><P>天天印黄盘卖的都没判无期,  QQ传要判无期,估计要传10亿黄图。 </P>
<P>回楼上的</P><P>是400</P><P>不是10E</P>
要真是公安局给别人判了,那可就惹乱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