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五年来首次修改 劳务派遣须同工同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9:54:09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http://finance.qq.com/a/20121229 ... 012&ptlang=2052[/url]  

    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CW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实施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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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电信移动正式工每月将近5千,劳务派遣工只有一千多一点。
“同工”如何界定?
不能执行的法律不是好法律
谁信呢  你信么  
我们公司的工人全是劳务派遣,而且都不是一年的,是过去若干年都是这样。怎么算同工,这些都是同工啊,呵呵
关键是国有企业如何处理,他们是最先干这种事情的,我觉就不该有这种劳务派遣,要么招人,要么不招人,干嘛还分成两样。很多企业借着短期用工的幌子在干压低工资的勾当。
毫无执行力的劳动法有还不如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