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劳动监察新规 企业无权罚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9:55:24
http://business.sohu.com/20120929/n354187961.shtml
你有因为上班迟到、旷工、触犯公司内部章程等原因,而被老板罚款或扣工资吗?

  如果有,这并不奇怪,因为老板们总是乐于用这样一种方式,来约束或者激励员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然而,这种依靠经济处罚来惩戒员工的方式,在广东可能会被废止。

  9月27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CW会第36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该草案有一条涉及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该条例一旦颁布实施,广东省数十万家企业,都将不能再以任何方式,对员工进行罚款或者扣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对此自然是欢欣鼓舞;但对于企业来说,或多或少都会有“管理权限被剥夺”的感受吧。

  熟悉劳工关系法律的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慧琴告诉记者,广东省拟出台的这一规定虽然“有一棒子打死之嫌”,但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一种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且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企业并不具备这种权限。

  企业对员工罚款的依据,肇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有规定: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经济处罚。2008年,这一条例被废止后,全国层面就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出于企业发展的实际考虑,支持了企业的这一管理方式。直到现在,依然有不少企业采用罚款这种方式来管理员工。

  譬如,2008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就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但同时对处罚作出了约束,即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吕慧琴介绍,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并不是中国才有。在日本、印度等国家,也有劳动权益法案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但罚款的前提是,企业规定的处罚条例及规章制度,必须在企业内部经过民主程序的审议,取得企业工会组织的同意,并且经过公示后才能付诸实施,其对罚款的数额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吕慧琴认为,罚款与否的争议,在于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自主权之间的博弈与平衡。在国家层面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广东省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企业也必须在此规定的引导下,改革内部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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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因为上班迟到、旷工、触犯公司内部章程等原因,而被老板罚款或扣工资吗?

  如果有,这并不奇怪,因为老板们总是乐于用这样一种方式,来约束或者激励员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然而,这种依靠经济处罚来惩戒员工的方式,在广东可能会被废止。

  9月27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CW会第36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该草案有一条涉及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经济处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该条例一旦颁布实施,广东省数十万家企业,都将不能再以任何方式,对员工进行罚款或者扣工资。对于劳动者来说,对此自然是欢欣鼓舞;但对于企业来说,或多或少都会有“管理权限被剥夺”的感受吧。

  熟悉劳工关系法律的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慧琴告诉记者,广东省拟出台的这一规定虽然“有一棒子打死之嫌”,但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一种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且由行政机关来执行,企业并不具备这种权限。

  企业对员工罚款的依据,肇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有规定: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经济处罚。2008年,这一条例被废止后,全国层面就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出于企业发展的实际考虑,支持了企业的这一管理方式。直到现在,依然有不少企业采用罚款这种方式来管理员工。

  譬如,2008年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就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但同时对处罚作出了约束,即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吕慧琴介绍,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并不是中国才有。在日本、印度等国家,也有劳动权益法案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但罚款的前提是,企业规定的处罚条例及规章制度,必须在企业内部经过民主程序的审议,取得企业工会组织的同意,并且经过公示后才能付诸实施,其对罚款的数额也做出了相应的限制。

  吕慧琴认为,罚款与否的争议,在于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自主权之间的博弈与平衡。在国家层面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广东省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企业也必须在此规定的引导下,改革内部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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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执行呢?
要是执行了,一大批企业会变得黔驴技穷,对如何管理一筹莫展。
强烈支持
希望能全国推广
这样的法规,不出也罢,完全没有可操作性,画饼充饥。企业要规避这种法规很简单,玩玩文字游戏而已:好吧,对于迟到、早退、旷工之类似的,规章制度上不用“罚款”二字,改成“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