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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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发表声明


2012年09月10日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2、钓鱼岛2  北纬25°44.2′ 东经123°27.4′

  3、钓鱼岛3  北纬25°44.4′ 东经123°27.4′

  4、钓鱼岛4  北纬25°44.7′ 东经123°27.5′

  5、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

  6、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

  7、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

  8、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1.4′

  9、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

  10、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

  11、南小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2′

  12、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

  1、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2、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

  3、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

  4、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

  5、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

  1、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完)




http://news.sina.com.cn/c/2012-09-10/171425141291.shtml

中方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发表声明


2012年09月10日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9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2、钓鱼岛2  北纬25°44.2′ 东经123°27.4′

  3、钓鱼岛3  北纬25°44.4′ 东经123°27.4′

  4、钓鱼岛4  北纬25°44.7′ 东经123°27.5′

  5、海豚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0.7′

  6、下虎牙岛  北纬25°55.8′ 东经123°41.1′

  7、海星岛   北纬25°55.6′ 东经123°41.3′

  8、黄尾屿   北纬25°55.4′ 东经123°41.4′

  9、海龟岛   北纬25°55.3′ 东经123°41.4′

  10、长龙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4′

  11、南小岛  北纬25°43.2′ 东经123°33.2′

  12、鲳鱼岛  北纬25°44.0′ 东经123°27.6′

  1、钓鱼岛1  北纬25°44.1′ 东经123°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2、望赤岛   北纬25°55.2′ 东经124°33.2′

  3、小赤尾岛  北纬25°55.3′ 东经124°33.3′

  4、赤背北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5′

  5、赤背东岛  北纬25°55.5′ 东经124°33.7′

  1、赤尾屿   北纬25°55.3′ 东经124°33.7′

  (完)




http://news.sina.com.cn/c/2012-09-10/171425141291.shtml
要是有配图就好了,光看经纬度,看不出名堂来啊。
领海基线。


本来就和南海一个性质。TG不易啊,有些魄力。
以后侵犯领海,领空的话,海军敢开火吗?
mmmmmmm 发表于 2012-9-10 17:25
领海基线。
我们公布过南海的领海基线么?从来没有吧。

:D
季路 发表于 2012-9-10 17:30
我们公布过南海的领海基线么?从来没有吧。
西沙群岛公布了,北部湾、中沙、南沙还没有公布。
新闻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012-09-10  来源: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新华网北京9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13亿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有史为凭、有法为据。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的,中国渔民历来在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从事生产活动。早在明朝,钓鱼岛等岛屿就已经纳入中国海防管辖范围,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从来就不是什么“无主地”,中国是钓鱼岛等岛屿无可争辩的主人。

    1895年,日本在甲午战争末期,趁清政府败局已定,非法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随后,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收回日本侵占的台湾、澎湖列岛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历史不容翻案。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公然否定,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

    1951年,日本同美国等国家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琉球群岛(即现在的冲绳)交由美国管理。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擅自扩大管辖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1971年,日、美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又擅自把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中国政府对日、美这种私相授受中国领土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不予承认。日本政府所谓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中之间不存在需要解决的领土争端,完全是罔顾史实和法理,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缔结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着眼大局,就“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重要谅解和共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大门由此开启,中日关系才有了40年的巨大发展,东亚地区才有了40年的稳定与安宁。如果日本当局对两国当年的共识矢口否认,一笔勾销,那么钓鱼岛局势还如何能保持稳定?中日关系今后还如何能顺利发展?日本还如何能取信于邻国和世人?

    近年来,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挑起事端,特别是今年以来姑息纵容右翼势力掀起“购岛”风波,以为自己出面“购岛”铺路搭桥。人们有理由认为,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所作所为绝不是偶然的,它所反映出来的政治趋向是很值得警惕的。我们不禁要问,日本到底要向何处去?日本未来走向能让人放心吗?

    中国政府始终重视发展中日关系。中日两国和两国人民只能友好相处,不能彼此作对。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大局。但是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日方同中方相向而行、共同努力。日本政府的“购岛”行为是同维护中日关系大局背道而驰的。

    中国政府严正声明,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丝毫改变不了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中华民族任人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中国政府不会坐视领土主权受到侵犯。中方强烈敦促日方立即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不折不扣地回到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上来,回到谈判解决争议的轨道上来。如果日方一意孤行,由此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只能由日方承担。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
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编辑本段延伸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等活动的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的人工构造物、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管辖权。
看情况发展了
不要做口的巨人,关键要有行动
这张牌打得非常好
法理上划出范围
有个疑问  央视报道钓鱼岛所配用的视频 是不是都是日本人拍的
海基线的公布是不是为未来冲突找法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