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家商场失火 饭店锁门要求顾客先结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0:51:04
http://news.qq.com/a/20120810/002172.htm

南京一家商场失火 饭店锁门要求顾客先结账

2012年08月10日23:28中国新闻网[微博]申冉我要评论(1392)
字号:T|T



中新网南京8月10日电(记者 申冉)“一看见外面冒烟,饭店的两个服务员就把卷帘门放下来不让人出去了,要求店内客人付了钱才能走……好不容易出来以后,想不到商场内好多门都自动上锁了,当时真是吓坏了。”今天下午六时许,南京市民郑先生带着一家三口在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内的某日本料理店欢度周末,谁知商场失火让他们感受了火灾临头的惊魂一刻,更让他气愤的是,商家不管顾客生命安全,唯利是图让人心寒。

8月10日下午六时许,位于南京市闹市区地段的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正值周末晚饭的黄金时段,顾客、商厦内上班的工作人员、高层办公楼宇的工作人员熙熙攘攘、往来不息。不少人突然闻到了楼内有一股浓重的烟味,有人发现商厦内六楼开始往外冒烟,不久明火就开始在楼层间吞吐,“当时就有人开始叫失火了,在商场里逛街的人很多开始往外跑了,一会整个大厦就开始停电了,一片黑乎乎的。”商场门口的一位目击者向记者描述了失火瞬间的情况。

市民郑先生一家就没有那么幸运。郑先生一家三口当时正在位于该购物中心七楼的一家日本料理店内吃饭,据郑先生回忆,一看到浓烟,饭店的两名服务员就第一时间拿着锁把饭店的大门锁上,并把卷帘门也拉下来了。“他们说,客人一个也不让走,必须先买单,然后从饭店的员工通道出去。当时店内大约有三十来号人,不管有没有吃好,都只能乖乖买单逃命。”郑先生气愤地表示,“这个商家实在太唯利是图,如果真的火情严重,三十多人付完账再走,得耽误多少时间啊。”

“我们一家沿着员工通道从七楼往楼下走的时候,看不到任何工作人员,由于不熟悉情况,走到一楼的时候发现自动门也关着的,更可怕的是,我们还听见门里面有人呼救的声音。所幸从我们这边是可以打开这个门的,打开以后发现里面被关了两个小姑娘,脸色吓得苍白。然后我们几个人一起重新返回二楼,找到一个工作人员,给我们指路出了商场。”郑先生气愤地表示,商场的管理也很混乱,一旦出现火情,为什么所有通道都自动关闭,这样很容易把不熟悉大厦结构的顾客关在里面,非常危险。“不过,商场的停车费倒是一分钱都没有少收。”郑先生苦笑,这个收费管理倒是临危不乱的。

对此,商场方面目前并没有任何回应。

据南京市消防部门通报,火情主要是该商场内五楼至六楼手扶电梯底部天花板冒烟,原因为电梯底部传输装置和硬塑料隔板失火,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经过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破拆和灌水处理,半小时后火情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虽然是一场虚惊,不过商家混乱的火灾应对反应,也让不少顾客感到寒心不已。




http://news.qq.com/a/20120810/002172.htm

南京一家商场失火 饭店锁门要求顾客先结账

2012年08月10日23:28中国新闻网[微博]申冉我要评论(1392)
字号:T|T



中新网南京8月10日电(记者 申冉)“一看见外面冒烟,饭店的两个服务员就把卷帘门放下来不让人出去了,要求店内客人付了钱才能走……好不容易出来以后,想不到商场内好多门都自动上锁了,当时真是吓坏了。”今天下午六时许,南京市民郑先生带着一家三口在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内的某日本料理店欢度周末,谁知商场失火让他们感受了火灾临头的惊魂一刻,更让他气愤的是,商家不管顾客生命安全,唯利是图让人心寒。

8月10日下午六时许,位于南京市闹市区地段的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正值周末晚饭的黄金时段,顾客、商厦内上班的工作人员、高层办公楼宇的工作人员熙熙攘攘、往来不息。不少人突然闻到了楼内有一股浓重的烟味,有人发现商厦内六楼开始往外冒烟,不久明火就开始在楼层间吞吐,“当时就有人开始叫失火了,在商场里逛街的人很多开始往外跑了,一会整个大厦就开始停电了,一片黑乎乎的。”商场门口的一位目击者向记者描述了失火瞬间的情况。

市民郑先生一家就没有那么幸运。郑先生一家三口当时正在位于该购物中心七楼的一家日本料理店内吃饭,据郑先生回忆,一看到浓烟,饭店的两名服务员就第一时间拿着锁把饭店的大门锁上,并把卷帘门也拉下来了。“他们说,客人一个也不让走,必须先买单,然后从饭店的员工通道出去。当时店内大约有三十来号人,不管有没有吃好,都只能乖乖买单逃命。”郑先生气愤地表示,“这个商家实在太唯利是图,如果真的火情严重,三十多人付完账再走,得耽误多少时间啊。”

“我们一家沿着员工通道从七楼往楼下走的时候,看不到任何工作人员,由于不熟悉情况,走到一楼的时候发现自动门也关着的,更可怕的是,我们还听见门里面有人呼救的声音。所幸从我们这边是可以打开这个门的,打开以后发现里面被关了两个小姑娘,脸色吓得苍白。然后我们几个人一起重新返回二楼,找到一个工作人员,给我们指路出了商场。”郑先生气愤地表示,商场的管理也很混乱,一旦出现火情,为什么所有通道都自动关闭,这样很容易把不熟悉大厦结构的顾客关在里面,非常危险。“不过,商场的停车费倒是一分钱都没有少收。”郑先生苦笑,这个收费管理倒是临危不乱的。

对此,商场方面目前并没有任何回应。

据南京市消防部门通报,火情主要是该商场内五楼至六楼手扶电梯底部天花板冒烟,原因为电梯底部传输装置和硬塑料隔板失火,过火面积约1平方米,经过消防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破拆和灌水处理,半小时后火情被扑灭,无人员伤亡。

虽然是一场虚惊,不过商家混乱的火灾应对反应,也让不少顾客感到寒心不已。




  这类帖子贴近民生,内容不敏感,有请会员多转发。
“七楼的一家日本料理店”

把店名直接写出来啊
这种店家太黑了~
哦,原来是南京啊

哦,原来是日本料理店啊

哦,原来是在南京去日本料理店啊

哦,这人竟然还有脸抱怨商家?脸皮估计比中华门城墙拐弯还厚吧
jiangshang 发表于 2012-8-11 12:20
“七楼的一家日本料理店”

把店名直接写出来啊
搜索结果指向“南京禾绿回转寿司国际广场店”
http://www.njdaily.cn/2012/0811/207214.shtml
不保证正确性,需要上班族等南京本地人的消息
L702A(近童家巷)

(025)83315594

推荐:鲑鱼寿司鳗鱼饭
lvtom 发表于 2012-8-11 17:09
搜索结果指向“南京禾绿回转寿司国际广场店”
http://www.njdaily.cn/2012/0811/207214.shtml
不保证正 ...
听也没听说过的店。

当然了,主要是因为我这样的穷逼屌丝去不起国际中心购物广场这种地方……
   老板智商有问题  鉴定完毕   



烧死人自然有法律制裁烧死人的人。你不付钱跑掉就是盗窃,这并不矛盾。

某些自称自干五的,还能更没有下限吗?

360截图20120812125508234.jpg (44.57 KB, 下载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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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12 12:55 上传


烧死人自然有法律制裁烧死人的人。你不付钱跑掉就是盗窃,这并不矛盾。

某些自称自干五的,还能更没有下限吗?
问一下楼上的那位,我家没钱用了,要饿死了。可以去抢银行吗?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3:03
问一下楼上的那位,我家没钱用了,要饿死了。可以去抢银行吗?
除了抢银行你就没有办法活下去吗?

不会找救济站吗?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8-12 13:13
除了抢银行你就没有办法活下去吗?

不会找救济站吗?
很好!伟大的TG有救济站,你是在歌颂TG吗?

如果没有TG,没有救济站,我家没钱用了,要饿死了。可以去抢劫吗?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3:22
很好!伟大的TG有救济站,你是在歌颂TG吗?

如果没有TG,没有救济站,我家没钱用了,要饿死了。可以去 ...
自行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你抢银行被打死是活该

没救济站,你就算要饭还可以要到吃的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8-12 13:30
自行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你抢银行被打死是活该
你还知道法律啊,有进步。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3:32
你还知道法律啊,有进步。

没某些人厉害

那砸窗的是不是属于紧急避险,自然有警察去调查

高呼就算闷死也不能砸窗的也只有和此贴里失火了还锁门结账一样的人才会做出来

阁下要是支持这种说法,自然可以在阁下遇险的时候以身作则;P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8-12 13:36
没某些人厉害

那砸窗的是不是属于紧急避险,自然有警察去调查
同学,你需要继续学习法律常识。

这个商家有违反消防法的嫌疑。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

好了,现在,该阁下您出示,高呼闷死就砸窗的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了。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3:44
同学,你需要继续学习法律常识。

这个商家有违反消防法的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1]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编辑本段免责因由  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因此可免责。之所以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   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编辑本段紧急避险的构成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这些条件是:
避险意图
  避险  刑法案例
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仍应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不存在一定的危险,也就无所谓避险可言。一般来说,造成危险的原因是以下这些: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前面已经说过,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是自然界的力量,例如火灾、洪水、狂风、大浪、山崩、地震等等。三是来自动物的侵袭,例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在以上原因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避险客体
  紧急  紧急避险
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避险可行性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是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那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呢?对此,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编辑本段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编辑本段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己慢慢看吧

再重申一遍,那个砸窗的是不是紧急避险,自然有人会去调查,要是不算或者过当自然有法律去惩处

但是闷死了也不能砸窗,不知道是出自什么法律!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3:44
同学,你需要继续学习法律常识。

这个商家有违反消防法的嫌疑。
那么要烧死了,商场里的顾客有没有权利紧急避险不付钱就逃生?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8-12 13:54
那么要烧死了,商场里的顾客有没有权利紧急避险不付钱就逃生?
看看你,你自己贴的内容你都不仔细看。在这种情况下,不付钱就逃生,显然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


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3:55
同学,你很懒啊。你自己认真看了没有?你那高呼闷死就砸窗的的行为是紧急避险的法律依据就是这个吗?

...
难道不是么理由?

紧急避险必须必要,避险过当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就像你饿了没钱就要抢银行,这种就是没必要,就是犯罪

难道就是有些人高呼闷死了也不能砸窗的理由么?

敢问有人要闷死,为了救人砸窗是不是必要?

救人性命都属于不必要的话,那紧急避险是用来干什么的?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8-12 14:01
难道不是么理由?

紧急避险必须必要,避险过当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请问你,如何证明有人要闷死?铁路系统有没有不开窗户就把人闷死的先例?

如果你说有这种可能性的话,是的,火星也是可以撞地球的。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4:08
请问你,如何证明有人要闷死?铁路系统有没有不开窗户就把人闷死的先例?

如果你说有这种可能性的话, ...
会不会闷死,自然要看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判断

不过自己搜搜新闻,看看被关在大客车等里被闷死的人就知道了

密闭、无空调不通风、阳光照射、身体疾病都可以造成严重后果

可能性不高不等于发生的时候就不可以砸窗

砸的过分自然有法律去惩处

但是如果真的要闷死了还不能砸窗,只能说紧急避险形同虚设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8-12 14:13
会不会闷死,自然要看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判断

不过自己搜搜新闻,看看被关在大客车等里被闷死的人就知 ...
经常坐火车的人都知道,什么“真的要闷死了”这种话只是口头说说而已。
我自己就说过。

难道,你没坐过火车?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4:17
经常坐火车的人都知道,什么“真的要闷死了”这种话只是口头说说而已。
我自己就说过。


你自己没闷死能够证明其它人就没有被闷死的可能?

校车闷死学生的新闻自己搜一搜很难吗?

CRH全车密封,断电之后又没有空调,你能保证没有人受不了吗?

你做过火车,你碰到过CRH这种没空调吗?

这种天中午开车前都要先把空调开一会人再进去是为什么?

以前高铁刚通车的时候断电有人晕过去的事情就忘了?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4:17
经常坐火车的人都知道,什么“真的要闷死了”这种话只是口头说说而已。
我自己就说过。


你自己没闷死能够证明其它人就没有被闷死的可能?

校车闷死学生的新闻自己搜一搜很难吗?

CRH全车密封,断电之后又没有空调,你能保证没有人受不了吗?

你做过火车,你碰到过CRH这种没空调吗?

这种天中午开车前都要先把空调开一会人再进去是为什么?

以前高铁刚通车的时候断电有人晕过去的事情就忘了?
铁路系统有没有不开窗户就把人闷死的先例?

经常坐火车的人都知道,什么“真的要闷死了”这种话只是口头说说而已。
如果你说只是有这种可能性的话,是的,火星也是可以撞地球的。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4:42
你这套逻辑很强大啊。别绕圈子了,认真回答前面的问题吧。

请问你,如何从那个砸车窗的新闻里证明有人 ...


你睁大眼睛好好看看清楚!别玩立靶子自己打这套。

我一直说的就是这次砸窗不一定合理,要看处理。

我针对的是有人说闷死也不能砸窗的言论

铁路有没有闷死人的先例我不知道

但是密闭校车闷死学生,高铁断电致乘客闷热晕倒 这些有没有发生过?

万一有人要闷死了,难道要像那个人所说那样闷死就闷死,闷死了会处罚让它闷死的人么?

概率低就是闷死就闷死的理由么?

列车出事故的概率也很低吧?你遇到过出事故么?那么低的概率火星撞地球吧?为什么还要配个砸窗锤?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4:42
你这套逻辑很强大啊。别绕圈子了,认真回答前面的问题吧。

请问你,如何从那个砸车窗的新闻里证明有人 ...


你睁大眼睛好好看看清楚!别玩立靶子自己打这套。

我一直说的就是这次砸窗不一定合理,要看处理。

我针对的是有人说闷死也不能砸窗的言论

铁路有没有闷死人的先例我不知道

但是密闭校车闷死学生,高铁断电致乘客闷热晕倒 这些有没有发生过?

万一有人要闷死了,难道要像那个人所说那样闷死就闷死,闷死了会处罚让它闷死的人么?

概率低就是闷死就闷死的理由么?

列车出事故的概率也很低吧?你遇到过出事故么?那么低的概率火星撞地球吧?为什么还要配个砸窗锤?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8-12 14:47
你睁大眼睛好好看看清楚!别玩立靶子自己打这套。

我一直说的就是这次砸窗不一定合理,要看处理。

你睁大眼睛好好看看清楚!别玩立靶子自己打这套!
下面的话可是你说的:
“敢问有人要闷死,为了救人砸窗是不是必要?”
“高呼就算闷死也不能砸窗的也只有和此贴里失火了还锁门结账一样的人才会做出来”

我只问你,如何从那个砸车窗的新闻里证明有人要闷死?铁路系统有没有不开窗户就把人闷死的先例?

经常坐火车的人都知道,什么“真的要闷死了”这种话只是口头说说而已。
如果你说只是有这种可能性的话,是的,火星也是可以撞地球的。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4:55
你睁大眼睛好好看看清楚!别玩立靶子自己打这套!
下面的话可是你说的:
“敢问有人要闷死,为了救人 ...


还在玩立靶子自己打这一套。

我已经多次说明,针对的是有的人闷死就闷死的发言。

“敢问有人要闷死,为了救人砸窗是不是必要?”
“高呼就算闷死也不能砸窗的也只有和此贴里失火了还锁门结账一样的人才会做出来”

你从哪里看出来这两句我在说新闻里的砸窗就是合理的?

新闻里的行为不一定合理,难道真有人要闷死的时候就不可以砸窗?

新闻里行为的不合理,就代表有的人高呼闷死也不能砸窗就是对的?

概率很低,就是不会发生么?

你火车出事的概率很大吗?为了火星撞地球的概率配个砸窗锤干嘛?

口头说说累死了、闷死了多了,都是口头说说的,每年就没有累死的闷死的么?碰到这样的人要不要救?

按你的逻辑,任何事故都是低概率的,要各种安全措施,什么安全带,救生圈,救生衣什么作甚?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4:55
你睁大眼睛好好看看清楚!别玩立靶子自己打这套!
下面的话可是你说的:
“敢问有人要闷死,为了救人 ...


还在玩立靶子自己打这一套。

我已经多次说明,针对的是有的人闷死就闷死的发言。

“敢问有人要闷死,为了救人砸窗是不是必要?”
“高呼就算闷死也不能砸窗的也只有和此贴里失火了还锁门结账一样的人才会做出来”

你从哪里看出来这两句我在说新闻里的砸窗就是合理的?

新闻里的行为不一定合理,难道真有人要闷死的时候就不可以砸窗?

新闻里行为的不合理,就代表有的人高呼闷死也不能砸窗就是对的?

概率很低,就是不会发生么?

你火车出事的概率很大吗?为了火星撞地球的概率配个砸窗锤干嘛?

口头说说累死了、闷死了多了,都是口头说说的,每年就没有累死的闷死的么?碰到这样的人要不要救?

按你的逻辑,任何事故都是低概率的,要各种安全措施,什么安全带,救生圈,救生衣什么作甚?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8-12 15:06
还在玩立靶子自己打这一套。

我已经多次说明,针对的是有的人闷死就闷死的发言。
还在玩立靶子自己打这一套是你。

如果你不能证明下面这个问题,你的什么”合不合理“讨论就是废话、错话。

如何从那个砸车窗的新闻里证明有人要闷死?铁路系统有没有不开窗户就把人闷死的先例?

经常坐火车的人都知道,什么“真的要闷死了”这种话只是口头说说而已。
如果你说只是有这种可能性的话,是的,火星也是可以撞地球的。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5:12
还在玩立靶子自己打这一套是你。

如果你不能证明下面这个问题,你的什么”合不合理“讨论就是废话、错 ...


你就继续树靶子自己打,继续造谣污蔑吧

“那个砸窗的是不是紧急避险,自然有人会去调查,要是不算或者过当自然有法律去惩处”

看不到我的多次申明我针对的是有人闷死就闷死的言论

无视多次发生的密闭车辆闷死人,和高铁断电闷热致乘客昏迷的先例,而不断强调概率的低

只能表明你喜欢选择性无视,和支持那种闷死就闷死的无下限言论


要证明“如何从那个砸车窗的新闻里证明有人要闷死?”的人是你们,是你们提出的闷死就闷死。

那既然要闷死,那救援是必须的。

一方觉得闷死必须要救援,一方觉得闷死就闷死,这种问题根本属于基本人伦道德。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5:12
还在玩立靶子自己打这一套是你。

如果你不能证明下面这个问题,你的什么”合不合理“讨论就是废话、错 ...


你就继续树靶子自己打,继续造谣污蔑吧

“那个砸窗的是不是紧急避险,自然有人会去调查,要是不算或者过当自然有法律去惩处”

看不到我的多次申明我针对的是有人闷死就闷死的言论

无视多次发生的密闭车辆闷死人,和高铁断电闷热致乘客昏迷的先例,而不断强调概率的低

只能表明你喜欢选择性无视,和支持那种闷死就闷死的无下限言论


要证明“如何从那个砸车窗的新闻里证明有人要闷死?”的人是你们,是你们提出的闷死就闷死。

那既然要闷死,那救援是必须的。

一方觉得闷死必须要救援,一方觉得闷死就闷死,这种问题根本属于基本人伦道德。







Kirchies11 发表于 2012-8-12 15:18
你就继续树靶子自己打,继续造谣污蔑吧

“那个砸窗的是不是紧急避险,自然有人会去调查,要是不算或者 ...

你就继续树靶子自己打,继续耍无赖吧

讨论事件是基于那个具体特定的新闻事件,不考虑具体特定的事件,去判断合不合理,违不违法,是法盲。

只能表明你喜欢把不顾具体情况,幻觉社会,和支持那种把猜测当事实的无下限言论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5:31
你就继续树靶子自己打,继续耍无赖吧

讨论事件是基于那个具体特定的新闻事件,不考虑具体特定的事件 ...


你就继续为闷死就闷死的言论辩护吧

把特定的事件扩大到全局,从一件不一定合理的砸窗行为推导出闷死就闷死、闷死也不能砸窗。

把因噎废食当做真理,只会更暴露某类人群的下限。

因为概率不高、概率低就把各种危险情况视为社会幻觉的,自然可以在自己遇险的时候去实践那种死了就死了的崇高品格。所以破窗锤、救生圈、安全带这种东西那你们的思路都是十恶不赦的。

还有警察为了制止犯罪开枪伤到无辜群众的呢,按你们的逻辑还可以证明开枪就是不对的,这和JY公知的结论多门相似啊。

所以说JY和IV的逻辑本来就是一致的,只有屁股不同而已。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5:31
你就继续树靶子自己打,继续耍无赖吧

讨论事件是基于那个具体特定的新闻事件,不考虑具体特定的事件 ...


你就继续为闷死就闷死的言论辩护吧

把特定的事件扩大到全局,从一件不一定合理的砸窗行为推导出闷死就闷死、闷死也不能砸窗。

把因噎废食当做真理,只会更暴露某类人群的下限。

因为概率不高、概率低就把各种危险情况视为社会幻觉的,自然可以在自己遇险的时候去实践那种死了就死了的崇高品格。所以破窗锤、救生圈、安全带这种东西那你们的思路都是十恶不赦的。

还有警察为了制止犯罪开枪伤到无辜群众的呢,按你们的逻辑还可以证明开枪就是不对的,这和JY公知的结论多门相似啊。

所以说JY和IV的逻辑本来就是一致的,只有屁股不同而已。
法盲!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5:42
我从来就没有闷死就闷死的言论辩护,Kirchies11 同学不要造谣污蔑

也不要继续耍无赖了


我也从来就没有说过新闻事件里的砸窗就一定是合理合法的,dhfaaa  同学不要造谣污蔑

也不要继续耍无赖了

我就根本没有证明那个砸窗的人是合法的意思

从头到尾我都在强调我只对“闷死就闷死,闷死也不能砸窗这种言论”表示反对

我的论点就是基于某贴里某人的冷血言论,对新闻里砸窗的人是不是合法我一再重申“他的行为不一定合法合理,要看处理结果”

有的人就是视而不见

看明白了么?我前面说的够明白可,看来对你就是鸡同鸭讲吧?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5:42
我从来就没有闷死就闷死的言论辩护,Kirchies11 同学不要造谣污蔑

也不要继续耍无赖了


我也从来就没有说过新闻事件里的砸窗就一定是合理合法的,dhfaaa  同学不要造谣污蔑

也不要继续耍无赖了

我就根本没有证明那个砸窗的人是合法的意思

从头到尾我都在强调我只对“闷死就闷死,闷死也不能砸窗这种言论”表示反对

我的论点就是基于某贴里某人的冷血言论,对新闻里砸窗的人是不是合法我一再重申“他的行为不一定合法合理,要看处理结果”

有的人就是视而不见

看明白了么?我前面说的够明白可,看来对你就是鸡同鸭讲吧?
我从来就没有闷死就闷死的言论辩护,Kirchies11 同学不要造谣污蔑

可笑至极,我至始至终只针对“闷死就闷死”这样的冷血言论,而对于新闻中砸窗的人我可从没说过他是合法的。

你要不是从一人的不合法推导出砸窗都不合法,而支持闷死就闷死的言论,何必扯那么多;P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3:03
问一下楼上的那位,我家没钱用了,要饿死了。可以去抢银行吗?
抢吃饭的钱,可以视作紧急避险。
dhfaaa 发表于 2012-8-12 15:12
还在玩立靶子自己打这一套是你。

如果你不能证明下面这个问题,你的什么”合不合理“讨论就是废话、错 ...
?铁路系统有没有不开窗户就把人闷死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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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某年的K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