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内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7:23:40


http://cn.cietac.org/notes/notes088.shtml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声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政府相关规定授权,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独立处理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在需要的地方设立派出机构。

    近日,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宣称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擅自成立分会委员会、发布其《仲裁规则》,并制定其仲裁员名册。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在国内外仲裁界造成混乱,严重影响了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正常行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和涉外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权力不被侵犯,确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特郑重声明如下: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自称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并成立分会委员会的行为无效;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制定的《章程》和《仲裁规则》无效;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聘任仲裁员的行为无效;

    (四)自2012年5月1日起,当事人依照仲裁条款中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的明确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必须适用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统一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员名册》;

    (五)根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案件管辖权和主体资格的决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经其授权的仲裁庭作出;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除外);仲裁员回避事项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裁决书、撤案决定和调解书等结案文书必须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不依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仲裁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有关分会自行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保留就相关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http://cn.cietac.org/notes/notes088.shtml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声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政府相关规定授权,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独立处理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在需要的地方设立派出机构。

    近日,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宣称是独立的仲裁机构,擅自成立分会委员会、发布其《仲裁规则》,并制定其仲裁员名册。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在国内外仲裁界造成混乱,严重影响了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正常行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和涉外仲裁规则的制定主体。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权力不被侵犯,确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特郑重声明如下: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自称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并成立分会委员会的行为无效;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制定的《章程》和《仲裁规则》无效;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聘任仲裁员的行为无效;

    (四)自2012年5月1日起,当事人依照仲裁条款中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的明确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必须适用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统一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员名册》;

    (五)根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案件管辖权和主体资格的决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经其授权的仲裁庭作出;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除外);仲裁员回避事项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裁决书、撤案决定和调解书等结案文书必须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不依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仲裁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有关分会自行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保留就相关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声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近期多次发表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称“我会”)的文件,传达了错误信息,给广大仲裁员和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我会对此深表遗憾。
      对于贸仲委“改革”及其《章程》和《仲裁规则》的修订,我会在历时两年的过程中始终以理性、依法的态度,从妥善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个机构的层面进行协商,多次主动与贸仲委沟通,阐明意见。但贸仲委最终强行“通过”了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的2012年《章程》与《仲裁规则》(下称“新版《章程》”、“新版《仲裁规则》”)。贸仲委昨日又在其官方网站上率先公开发表了《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下称“《公开信》”)和《声明》。两份文件声称我会是其派出机构、并宣称我会成立委员会、制定《章程》和《仲裁规则》及聘任仲裁员的行为均无效的观点与事实严重不符,不具有任何法律、政策和事实依据。因此,我会被迫就相关事实澄清如下:
      一、我会不能违法适用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严重违反程序是无效的,且实体内容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具有严重危害性,我会不能予以适用。
      (一)程序违法
      贸仲委在2011年11月14日的主任会议没有决议通过《章程》和《仲裁规则》修订草案而要求会后继续商议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5日在委员会议上,将该草案提交委员审议,并以鼓掌方式“通过”了《章程》和《仲裁规则》的修订。出席该次委员会议的有众多非委员身份的人员,该次会议未统计出席委员的人数,亦未进行投票表决,严重违反其2005年版《章程》关于委员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通过,方为有效”的规定。贸仲委新版《章程》和《仲裁规则》由于存在程序违法的重大缺陷,因而是无效的,也必将受到广大当事人的质疑和挑战。
      (二)实体违法
      贸仲委“改革”在实体上也存在着严重违法之处。我会机构性质已为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件所确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撤销。贸仲委试图以其《章程》和《仲裁规则》的修订来擅自改变我会已经为相关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所确认的独立仲裁机构的性质和管理体制,违反了机构设置的行政审批程序,这一“改革”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改变“通用仲裁条款”案件的管辖。“通用仲裁条款”指:“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十多年来,当事人按此条款可以选择在贸仲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下称“贸仲华南”)或我会申请仲裁,以申请人首先作出的选择为准。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改变了这一规定,对于此类仲裁条款的案件,即使该等条款订立在其新版《仲裁规则》施行之前,甚至当事人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委,在上海或深圳仲裁”,也都必须由贸仲委受理。这一修订内容既不尊重历史,也不尊重当事人订约时对于申请仲裁地点的预期,违背了贸仲系统长期以来对当事人的承诺,违背了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剥夺当事人就近选择在贸仲华南和我会申请仲裁的合法权益,牺牲广大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的便利、徒增其争议解决成本,违反了仲裁制度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律精神。
      上述修订内容不仅仅是《仲裁规则》中技术问题的简单修改,本质上属于对仲裁制度的重大变更,与当事人对于贸仲委的仲裁程序和实践操作的预期完全不符,当事人今后也完全可以以“情事变更”为由就此提出严重质疑。
      (三)缺乏依据
      财政部和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仅同意对贸仲委仲裁收费管理政策的调整。贸仲委称经国务院批准并以此文件为依据将财务管理制度改革演变为修改《章程》和《仲裁规则》、制定六个配套文件、改变我会性质和取消我会独立仲裁权以及对我会机构、人事和财务的全面“改革”,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
      (四)动机不纯
      贸仲委为获取更多的仲裁费收入,通过新版《仲裁规则》擅自改变“通用仲裁条款”案件的管辖,严重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贸仲委打着“改革”的旗号,大幅度提高仲裁费标准,擅自将仲裁费起点从1350元提高至6100元,增幅有四倍之多,大大增加小额案件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贸仲委不能滥用其修订《仲裁规则》的权力,任意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而增加其仲裁费收入。
      贸仲委新版《仲裁规则》将简易程序的金额由5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使贸仲委约75%的案件成为简易程序,由原先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变为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这客观上使得众多案件的当事人实际上无法有效选择其信赖的仲裁员,违背了仲裁制度中当事人选择裁判者的本质特征,同时也限制了广大仲裁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改变了首席仲裁员主导的三人仲裁庭的协商制约机制,加大了裁决的风险。然而,贸仲委此举的真实意图仅仅是为了大幅度降低机构对仲裁员报酬的支出。
      以上种种行为表明贸仲委“改革”的动机都是为了追求机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心思想是将共同发展的成果归贸仲委独享,通过修改《章程》和《仲裁规则》的方式进一步实现追求部门经济利益的目的,与仲裁机构非营利的本质属性相背离。贸仲委“改革”不是着眼于推动贸仲总分会事业的发展,更不是着眼于全国和地方仲裁事业的发展为全国和地方经济社会服务的大局,而仅仅是一味地追求贸仲委自身的经济利益,极具自损自毁的负面影响。
      (五)后果严重
      贸仲委的违法“改革”造成了严重后果:新版《仲裁规则》的内容违背机构对当事人的承诺,违背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规则》修订的实质是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分会性质和取消分会独立仲裁权,以强化其对分会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的内部干预,结果必然是损害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仲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加大了机构腐败的风险,对贸仲整体事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贸仲华南和我会为改善我国经贸法制环境,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贸仲委却以《仲裁规则》修订的方式对贸仲华南和我会重新改性定位以及进行限制和打压,严重影响国家和地方的仲裁事业。贸仲委的这一“改革”目前已经遭到国内仲裁界、广大仲裁员、律师和当事人的广泛质疑。
      二、我会自始是独立仲裁机构,有权依法开展仲裁业务
      (一)依法批准设立
      贸仲委声称我会是于1988年“由中国贸促会批准在上海设立的贸仲委派出机构”,但是始终无法提供和出示这一说法的任何文件依据。上海市政府“沪府办〔1987〕67号文”、“沪府办〔1988〕188号文”两份文件明确表明我会是由上海市政府与中国贸促会商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隶属于上海市贸促会管理的独立民间仲裁机构,是依法在地方注册的事业单位法人。
      事实上,共同使用贸仲名称并进行业务合作的三家仲裁机构的批准设立情况各不相同:贸仲委的举办主体是中国贸促会;贸仲华南的举办主体是深圳市政府;我会则是由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由上海市贸促会组建和管理的。三家机构的举办主体,编制属性、财政管理体制和人事任免制度均不相同,三家机构的名称都是依据批准设立文件由国家赋予机构的,我会及贸仲华南的名称不是贸仲委赋予的。因此,贸仲委提供的关于“贸仲上海分会于1988年由中国贸促会批准在上海设立的贸仲委派出机构”的信息是虚假的。
      (二)依法登记
      我会依法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由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依法进行司法登记,由上海市司法局颁发《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并报司法部备案。因此,我会是依法登记设立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仲裁委员会。相反,贸仲委在2002年后才与中国贸促会法律部“分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成为独立的事业法人,而且至今仍未办理司法登记。在此情况下,贸仲委竟然声称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并已办理了司法登记的贸仲华南和我会为其派出机构,这显然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贸仲委将贸仲华南和我会这两个在上世纪80年代由地方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与其作为举办主体于近几年在天津、重庆设立的两个分会(仅办理工商登记,既无事业单位登记也无仲裁机构司法登记)以及27个办事处(所谓具有仲裁案件立案前移功能)相提并论和混为一谈,并表示还要在更多城市设立分会。由此可见,贸仲委一再声称要尊重《仲裁法》,但在实际行动上却不断挑战《仲裁法》和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的底线。人们不禁要问:贸仲委到底是想依法行使一个仲裁机构的权力呢?还是想要建立一个超越《仲裁法》之外的独立王国?
      (三)自始依法行使独立仲裁权
      我会在1988年设立之初就设有由主席、副主席、顾问、秘书长和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制定了《章程》和《仲裁规则》,设有仲裁员名册,始终以审批机构确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名义受理、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我会所在地的中、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我会作为独立仲裁机构进行司法审查,我会的裁决也得到全国法院的普遍执行;境外法院也始终将我会作为独立仲裁机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贸仲委、贸仲华南和我会均设立于《仲裁法》施行之前,在《仲裁法》施行后依法存续至今并一直独立地行使仲裁权。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为了施行《仲裁法》而要求针对各地行政部门所附设的国内仲裁机构进行重新组建的规定并不涉及原先已成立并独立运作的贸仲委、贸仲华南和我会,这既是对历史的尊重,也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因此,我会独立的机构性质和独立行使的仲裁权不允许我会适用贸仲委2012年《仲裁规则》,我会有权依法独立开展仲裁业务。
      三、我会的立场和态度
      贸仲委无权以《公开信》及《声明》的形式对我会机构的正常运作进行无理指责和不当干扰,也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贸仲”作为我国重要的国际仲裁品牌是国家赋予机构的,是贸仲委、贸仲华南及我会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贸仲”品牌不是贸仲委独有的,贸仲委不能将“贸仲”品牌商业化,也不能自认为可以通过其《章程》和《仲裁规则》的修订来垄断这一品牌,更不能在经济利益驱动的“改革”中使“贸仲”品牌丧失公正性和公信力。
      我会不允许贸仲委干扰我会作为独立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行。贸仲委用一个仲裁机构《公开信》及《声明》的方式来否定司法行政部门所确认的一个合法存在的仲裁委员会以及它的《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否认该机构受理、审理和作出仲裁裁决的合法权力,并试图扰乱司法审查的属地管辖,破坏仲裁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排除不当干扰,依法独立开展仲裁业务,并一如既往地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务。
      贸仲委“改革”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贸仲”品牌的声誉。如果贸仲委勇于对本次“改革”的失误及其严重后果承担责任,理性地回到法律层面进行平等商谈,尊重历史,正视现实,那么机构间的分歧才可以从维护“贸仲”品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通过依法协商予以妥善解决。

怎么回事,老子儿子打架?


之前对贸仲的印象还是不错的,怎么内讧了,让人失望

之前对贸仲的印象还是不错的,怎么内讧了,让人失望
每人发一把菜刀。找个地方解决吧。
wcgsjo 发表于 2012-5-14 20:11
每人发一把菜刀。找个地方解决吧。
要不手枪对垒得了
看晕了,是为了抓权么?有内幕,谁来科普。
看上去好像是在争权夺利哦~~~
tg要出来解决了,这样下去是贸仲品牌的损失,特别是在如今的司法环境大背景下
天津分会,深圳分会,重庆分会表态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