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名字成商标所在部队维权 抢注者欲主动撤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3:12:52
国防部网讯 据解放军报北京4月17日电 记者张旗、特约记者韦存韧报道: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经烈士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沟通协商,将孟祥斌姓名抢注为商标的一位当事人表达了主动撤销商标的意愿。

孟祥斌生前是第二炮兵某部机要参谋。2007年11月30日,他因跳江救人不幸献出了年仅28岁的宝贵生命。在他牺牲后,浙江金华、山东齐河有两名当事人分别将“梦祥斌”“孟祥斌”注册为商标,用于商业运作。

“如果是为了单纯追求商业利益,这种行为我绝不能接受!”获悉丈夫的名字成为商标后,孟祥斌的妻子叶庆华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此后,该部多次与当事人方某协商沟通,希望他从维护英雄名誉权和形象权、尊重烈士遗属感情的角度考虑,主动撤销“梦祥斌”商标,但均遭拒绝。2010年11月20日,该部依法正式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代理律师施爱芝认为,孟祥斌是被授予“舍己救人模范军官”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抢注“梦祥斌”或“孟祥斌”商标,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据悉,去年年底,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已正式受理“梦祥斌”商标案,此案也成为国内首个因“傍英雄”“傍英烈”而被依法提请撤销的商标案。这一事态的发展,请关注解放军报后续报道。http://news.qq.com/a/20120418/001013.htm国防部网讯 据解放军报北京4月17日电 记者张旗、特约记者韦存韧报道: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经烈士孟祥斌生前所在部队沟通协商,将孟祥斌姓名抢注为商标的一位当事人表达了主动撤销商标的意愿。

孟祥斌生前是第二炮兵某部机要参谋。2007年11月30日,他因跳江救人不幸献出了年仅28岁的宝贵生命。在他牺牲后,浙江金华、山东齐河有两名当事人分别将“梦祥斌”“孟祥斌”注册为商标,用于商业运作。

“如果是为了单纯追求商业利益,这种行为我绝不能接受!”获悉丈夫的名字成为商标后,孟祥斌的妻子叶庆华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此后,该部多次与当事人方某协商沟通,希望他从维护英雄名誉权和形象权、尊重烈士遗属感情的角度考虑,主动撤销“梦祥斌”商标,但均遭拒绝。2010年11月20日,该部依法正式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代理律师施爱芝认为,孟祥斌是被授予“舍己救人模范军官”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抢注“梦祥斌”或“孟祥斌”商标,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据悉,去年年底,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已正式受理“梦祥斌”商标案,此案也成为国内首个因“傍英雄”“傍英烈”而被依法提请撤销的商标案。这一事态的发展,请关注解放军报后续报道。http://news.qq.com/a/20120418/001013.htm
应该是“好好”沟通过了吧,活该呢
真是道德败坏,为了赚钱什么都可以抛弃
无所不用其极
容克87G 发表于 2012-4-18 22:48
应该是“好好”沟通过了吧,活该呢
真是活该。
春下虫二   无下限的东西
世风日下呀!英雄都不得安生了!
民众缺乏信仰,没有道德底线,啥钱都赚。
大卫之翼 发表于 2012-4-19 10:21
民众缺乏信仰,没有道德底线,啥钱都赚。
对啊   捞尸钱赚了可是要被人戳脊梁骨的
我觉得一个法治社会,
如果他没有违反商标法等,应该允许注册,
但基于公众道德的高度,
这个品牌永远不会在商业上成功,这才是比较理想的社会。

道德,人情和法律不混淆,我们现在比较缺的是这个。

pgy167 发表于 2012-4-19 23:46
我觉得一个法治社会,
如果他没有违反商标法等,应该允许注册,
但基于公众道德的高度,


不得违反公共良俗是各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pgy167 发表于 2012-4-19 23:46
我觉得一个法治社会,
如果他没有违反商标法等,应该允许注册,
但基于公众道德的高度,


不得违反公共良俗是各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很高兴这事件有个好的结果
无耻的小人,做人一点底线也没有!
碧海云帆 发表于 2012-4-20 11:47
很高兴这事件有个好的结果
{:wu:}你知道的,好好沟通就行了
无耻之极!
法律还是要完备的
城管何在,拆了丫的狗窝办公室,看他们不好好接受协商结果
YsMilan 发表于 2012-4-20 00:00
不得违反公共良俗是各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报导,他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说明国家已经承认其合法性了。

大卫之翼 发表于 2012-4-19 10:21
民众缺乏信仰,没有道德底线,啥钱都赚。
+1
我觉得现在真的如此啊
无耻的商人
lucdemona 发表于 2012-4-19 01:02
真是道德败坏,为了赚钱什么都可以抛弃
而且我觉得这样也赚不到钱
这些王八蛋!!!
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啊。
山西省文水县有个“刘胡兰手扶拖拉机厂”,是不是也应该取消它的商品权、工商部门强令其更改企业名称啊啊啊?
ligand 发表于 2012-4-22 10:35
山西省文水县有个“刘胡兰手扶拖拉机厂”,是不是也应该取消它的商品权、工商部门强令其更改企业名称啊啊啊 ...
这样的应该是公有制企业吧  还说的过去
pgy167 发表于 2012-4-20 20:30
根据报导,他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说明国家已经承认其合法性了。
部队应该行政复议
或者进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行政许可
部队应该行政复议
或者进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那只能是针对国家机关或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您是要和工商局打官司?
ligand 发表于 2012-4-22 10:35
山西省文水县有个“刘胡兰手扶拖拉机厂”,是不是也应该取消它的商品权、工商部门强令其更改企业名称啊啊啊 ...
这种一般都是以前的国有企业,本身就带纪念英雄的意思
龙息烽 发表于 2012-4-24 19:55
这种一般都是以前的国有企业,本身就带纪念英雄的意思
以前的国有企业就是在纪念英雄。
现在的民间资本就是唯利是图?

这个逻辑。。。。。。
pgy167 发表于 2012-4-24 20:53
以前的国有企业就是在纪念英雄。
现在的民间资本就是唯利是图?
问题不在于私有还是公有
而是有没有人告 这种案件属于侵权 如果没人告 那就可以继续用 如果有人告 就不行
我觉得一个法治社会,
如果他没有违反商标法等,应该允许注册,
但基于公众道德的高度,

你这真是不懂法了!请百度下法律里的重要原则:公序良俗
闻所未闻的世界 发表于 2012-4-25 00:21
你这真是不懂法了!请百度下法律里的重要原则:公序良俗
以烈士名称注册商标有违什么公序良俗了呢?

商标法明确禁止不得注册的有以下几条。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里占了哪一条呢?
pgy167 发表于 2012-4-24 20:53
以前的国有企业就是在纪念英雄。
现在的民间资本就是唯利是图?
搞笑,本帖说的是有人想用英雄的名头发财,政府用烈士的名字给工厂命名怎么就不能教几年英雄。照你这么说,基洛夫工厂,马雷佐夫坦克厂,斯大林汽车工厂,按你说这些都是唯利是图?还是你觉得那个抢注商标的家伙是良心好想纪念英雄?

你后边的说法更是搞笑。如果国家不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社会风尚,强制规定哪些可以作,哪些是不能踩的红线,那么大部分人都只会以趋利避害的考量作为第一行动准则,只要这个牌子的东西价廉物美,多数人才不会管它是否冒犯了某个烈士。你说的情况在当今世界的任何国家都只能是白日梦。
pgy167 发表于 2012-4-24 20:53
以前的国有企业就是在纪念英雄。
现在的民间资本就是唯利是图?
搞笑,本帖说的是有人想用英雄的名头发财,政府用烈士的名字给工厂命名怎么就不能教几年英雄。照你这么说,基洛夫工厂,马雷佐夫坦克厂,斯大林汽车工厂,按你说这些都是唯利是图?还是你觉得那个抢注商标的家伙是良心好想纪念英雄?

你后边的说法更是搞笑。如果国家不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社会风尚,强制规定哪些可以作,哪些是不能踩的红线,那么大部分人都只会以趋利避害的考量作为第一行动准则,只要这个牌子的东西价廉物美,多数人才不会管它是否冒犯了某个烈士。你说的情况在当今世界的任何国家都只能是白日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