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验身份证的争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12:40:25
查身份证这一点我没有异议。但是公民有义务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最基本的知情权及寻求救济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政府有义务告知行为的相对方自己的身份,行使权力的依据及救济途径。从法理上讲,被检查者只有知道了这些信息,才能在对该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否则连行政诉讼的被告都找不到)。从情理上而言,此举也能提高公民的配合度,让公民能感受到自己是配合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单纯的被当做“嫌疑人”被盘查抽检。

但是,现如今,有几个警察在检查身份证时对被检查者履行了明确告知的义务?也就是明确告诉被检查者自己所代表的是哪个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是那种车站、机场、关口等地方设点查验,虽然警察语焉不详,但我能看到警方设的摊点、设备,基本上可以相信对方是真警察而且是真在执行任务(虽然可能也有假的)。
但是那种在大街上,或者交通工具上,突然冒出来两个人,拿着一个手持设备,就四处嚷嚷查身份证,这样的情况相信很多人也碰见过。至少我碰见此种情况下没有“警察”会主动出示自己的证件并向被检查者说明。被检查者经常一头雾水,也不知道到底是碰见什么事情了,心里常常忐忑不安。警察的身份也很让人怀疑,到底是真是假还是别有所图?如果有问题,到底该找谁?……这样的检查行为,在未履行政府义务的情况下,无论其真伪,就很让人怀疑和反感。

所以,警方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时候,是否也应该约束一下自己的行为。我相信这也是人民日报文章所希望表达的目的。查身份证这一点我没有异议。但是公民有义务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最基本的知情权及寻求救济的权利不应被剥夺。

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行为,政府有义务告知行为的相对方自己的身份,行使权力的依据及救济途径。从法理上讲,被检查者只有知道了这些信息,才能在对该行为不服时寻求救济(否则连行政诉讼的被告都找不到)。从情理上而言,此举也能提高公民的配合度,让公民能感受到自己是配合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单纯的被当做“嫌疑人”被盘查抽检。

但是,现如今,有几个警察在检查身份证时对被检查者履行了明确告知的义务?也就是明确告诉被检查者自己所代表的是哪个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是那种车站、机场、关口等地方设点查验,虽然警察语焉不详,但我能看到警方设的摊点、设备,基本上可以相信对方是真警察而且是真在执行任务(虽然可能也有假的)。
但是那种在大街上,或者交通工具上,突然冒出来两个人,拿着一个手持设备,就四处嚷嚷查身份证,这样的情况相信很多人也碰见过。至少我碰见此种情况下没有“警察”会主动出示自己的证件并向被检查者说明。被检查者经常一头雾水,也不知道到底是碰见什么事情了,心里常常忐忑不安。警察的身份也很让人怀疑,到底是真是假还是别有所图?如果有问题,到底该找谁?……这样的检查行为,在未履行政府义务的情况下,无论其真伪,就很让人怀疑和反感。

所以,警方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时候,是否也应该约束一下自己的行为。我相信这也是人民日报文章所希望表达的目的。
执法程序履行不完备,执法态度差,效果自然就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