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9人有染丈夫登广告声明 为揭穿妻面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4:55:12
http://news.gd.sina.com.cn/news/20120321/1262185.html
俗话说“家丑不外扬”,但四川达州的覃先生昨日找到报社拟刊登广告声明:妻子在外面与九个男人有染,已经离家出走,此人在外发生任何事情与本人无关。

  覃先生说,他和妻子沈某1987年结婚,育有两女,婚后前几年关系很好,“口头上偶尔吵架,但从来不动手”。1996年,他带着家属在新疆开百货店,当时妻子28岁,喜欢跳舞,跳着跳着,就听说妻子有外遇。

  覃先生自称好聚好散,当时就起诉离婚,“我跟她说你觉得对方比我强,你就跟他走,随时可以放人”,但妻子并未答应。2008年,覃先生来到深圳,“沈某到深圳以后更加乱来,后来知道跟她有关系的男人有9个”,妻子年纪大了,找的都是五六十岁的。

  由于家庭无法维持,覃先生于2011年2月搬到工作企业居住,基本不回家。“她越来越过分,后来为了方便与别的男人生活(家里只有一个单间),把女儿赶出家门,让女儿到休闲中心上班。”覃先生说,他得知后报了警,女儿才没有做按摩女。

  覃先生说,他一直想找沈某离婚,但对方躲避。今年1月4日,沈某干脆玩失踪,联系不上,电话不接听。他先到深圳电视台报料,这次干脆找到报社要求登广告,“我想把她逼出来,也想告诉和她在一起的人,揭穿她的真面目”。

  随后,南都记者拨打覃先生提供的沈某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深圳电视台张姓记者透露,确实采访过覃先生,但也没联系上沈某。覃先生能够提供的证据是自己与沈某的户籍卡资料,证实两人确实有婚姻关系。南都记者提出找覃先生女儿证实,覃先生回应在媒体曝光的做法没被女儿认同,也不愿意让女儿知道。

  对此,负责报社分类广告业务员匡女士回应,覃先生提供的广告内容可能无法刊登,“广告内容需要审查,就覃先生这单业务而言,因为其有沈某失踪后的报警回执,我们只能刊登寻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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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家丑不外扬”,但四川达州的覃先生昨日找到报社拟刊登广告声明:妻子在外面与九个男人有染,已经离家出走,此人在外发生任何事情与本人无关。

  覃先生说,他和妻子沈某1987年结婚,育有两女,婚后前几年关系很好,“口头上偶尔吵架,但从来不动手”。1996年,他带着家属在新疆开百货店,当时妻子28岁,喜欢跳舞,跳着跳着,就听说妻子有外遇。

  覃先生自称好聚好散,当时就起诉离婚,“我跟她说你觉得对方比我强,你就跟他走,随时可以放人”,但妻子并未答应。2008年,覃先生来到深圳,“沈某到深圳以后更加乱来,后来知道跟她有关系的男人有9个”,妻子年纪大了,找的都是五六十岁的。

  由于家庭无法维持,覃先生于2011年2月搬到工作企业居住,基本不回家。“她越来越过分,后来为了方便与别的男人生活(家里只有一个单间),把女儿赶出家门,让女儿到休闲中心上班。”覃先生说,他得知后报了警,女儿才没有做按摩女。

  覃先生说,他一直想找沈某离婚,但对方躲避。今年1月4日,沈某干脆玩失踪,联系不上,电话不接听。他先到深圳电视台报料,这次干脆找到报社要求登广告,“我想把她逼出来,也想告诉和她在一起的人,揭穿她的真面目”。

  随后,南都记者拨打覃先生提供的沈某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深圳电视台张姓记者透露,确实采访过覃先生,但也没联系上沈某。覃先生能够提供的证据是自己与沈某的户籍卡资料,证实两人确实有婚姻关系。南都记者提出找覃先生女儿证实,覃先生回应在媒体曝光的做法没被女儿认同,也不愿意让女儿知道。

  对此,负责报社分类广告业务员匡女士回应,覃先生提供的广告内容可能无法刊登,“广告内容需要审查,就覃先生这单业务而言,因为其有沈某失踪后的报警回执,我们只能刊登寻人广告”。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好像婚姻法有规定两人长期分居几年以上,可以直接判离,好像哈!等专业人士来解毒一下
这种事 每个人身边都有的吧   俺就有个同事  很是以此为荣 貌似已经祸害了不少良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