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过马路与车辆发生纠纷 为阻止车上4人殴打丈夫妻子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3 16:50:36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egal/20130905/c_117243846.htm

80后女子周巧瑜和丈夫过马路时,和一辆轿车发生交通纠纷,并与车上的4名男子发生互殴。其间,周巧瑜抄起路边的砖头,将正骑坐在丈夫身上的男子打倒在地,导致该男子不治身亡。昨天,周巧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市一中院受审,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从被带进法庭开始,周巧瑜便一直低着头哭泣,法官多次提醒其注意控制情绪。周巧瑜的丈夫也来到法庭,但其作为本案的证人,未被允许旁听庭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周巧瑜和丈夫张某途经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村口红绿灯处,与朱某(男,殁年27岁)等人发生交通纠纷并互殴。在此过程中,周巧瑜持砖头砸向朱某头部,造成对方因颅脑损伤于同年12月30日死亡。检方认为,周巧瑜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庭上,周巧瑜不同意检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我没想伤害他,当时他们一直在打我老公,我怕老公出事,才想用砖头制止他们的。”周巧瑜多次重复这句话。

周巧瑜称,去年平安夜,她和丈夫在平西府夜市吃完饭溜达回家。过马路时,一辆闯了红灯的轿车急刹在他们身边。周巧瑜的丈夫说了句“怎么开车的”,引起车内人员不满,4名男子下车推搡丈夫,她还闻到浓重的酒气。

“我上去拉架,被他们揪着头发,踹我肚子,后来老公把手机递给我,让我打电话报警。”周巧瑜说,自己跑到路边报警期间,回头看到4名男子将丈夫推至路边殴打。

报完警后,周巧瑜从地上抄起一块砖头走过去,看到一名男子正骑在丈夫身上,殴打丈夫。周巧瑜说,她扔掉砖头去拉架,那名男子回手就给了她一拳头,打破了她的嘴巴,之后又继续打她丈夫。于是,周巧瑜低头捡起砖头,向男子后脑砸去。男子顿时不动了,其他人也相继收手,周巧瑜赶紧去扶丈夫。不久后,民警赶到,安排双方去医院检查,事发六天后,被周巧瑜打伤的男子朱某死亡。

事发后,经过法医鉴定,朱某系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周巧瑜被打伤的嘴角也缝了五针,被鉴定为轻微伤,其丈夫张某则没有任何可见伤痕。

最后陈述阶段,周巧瑜哭着对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一再声称自己“真心不是故意要伤害一个人和一个家庭的”。

检方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巧瑜有期徒刑10年,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死者朱某是一个准父亲,孩子是在他死后第20天诞生的。

人在做,天在看http://news.xinhuanet.com/yzyd/legal/20130905/c_117243846.htm

80后女子周巧瑜和丈夫过马路时,和一辆轿车发生交通纠纷,并与车上的4名男子发生互殴。其间,周巧瑜抄起路边的砖头,将正骑坐在丈夫身上的男子打倒在地,导致该男子不治身亡。昨天,周巧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市一中院受审,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从被带进法庭开始,周巧瑜便一直低着头哭泣,法官多次提醒其注意控制情绪。周巧瑜的丈夫也来到法庭,但其作为本案的证人,未被允许旁听庭审。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4日21时许,周巧瑜和丈夫张某途经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村口红绿灯处,与朱某(男,殁年27岁)等人发生交通纠纷并互殴。在此过程中,周巧瑜持砖头砸向朱某头部,造成对方因颅脑损伤于同年12月30日死亡。检方认为,周巧瑜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庭上,周巧瑜不同意检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她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我没想伤害他,当时他们一直在打我老公,我怕老公出事,才想用砖头制止他们的。”周巧瑜多次重复这句话。

周巧瑜称,去年平安夜,她和丈夫在平西府夜市吃完饭溜达回家。过马路时,一辆闯了红灯的轿车急刹在他们身边。周巧瑜的丈夫说了句“怎么开车的”,引起车内人员不满,4名男子下车推搡丈夫,她还闻到浓重的酒气。

“我上去拉架,被他们揪着头发,踹我肚子,后来老公把手机递给我,让我打电话报警。”周巧瑜说,自己跑到路边报警期间,回头看到4名男子将丈夫推至路边殴打。

报完警后,周巧瑜从地上抄起一块砖头走过去,看到一名男子正骑在丈夫身上,殴打丈夫。周巧瑜说,她扔掉砖头去拉架,那名男子回手就给了她一拳头,打破了她的嘴巴,之后又继续打她丈夫。于是,周巧瑜低头捡起砖头,向男子后脑砸去。男子顿时不动了,其他人也相继收手,周巧瑜赶紧去扶丈夫。不久后,民警赶到,安排双方去医院检查,事发六天后,被周巧瑜打伤的男子朱某死亡。

事发后,经过法医鉴定,朱某系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周巧瑜被打伤的嘴角也缝了五针,被鉴定为轻微伤,其丈夫张某则没有任何可见伤痕。

最后陈述阶段,周巧瑜哭着对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一再声称自己“真心不是故意要伤害一个人和一个家庭的”。

检方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巧瑜有期徒刑10年,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死者朱某是一个准父亲,孩子是在他死后第20天诞生的。

人在做,天在看
最多给个防卫过当吧。
最后那句钓鱼的吧。
喝酒惹的祸,下手有点重。
召唤星星听听专业人士的看法 @星の在り処  
检方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巧瑜有期徒刑10年,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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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检方这样告?不是收了死者家人好处吧?
我觉得是法律对正当防卫要求过严,造成这样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双方是斗殴,

00923 发表于 2013-9-5 23:18
喝酒惹的祸,下手有点重。
召唤星星听听专业人士的看法 @星の在り処


       这种案件光凭新闻是没法判断。
       结果对比行为,周某的防卫理由不成立,从业看来大有可能确实不成立;两次捡起砖头,证明周某有自主能力,在此前提下,砖头击打后脑,应当明知行为后果而实施,即为故意。
       十年量刑意见是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点,不当庭宣判是给时间找减刑。
00923 发表于 2013-9-5 23:18
喝酒惹的祸,下手有点重。
召唤星星听听专业人士的看法 @星の在り処


       这种案件光凭新闻是没法判断。
       结果对比行为,周某的防卫理由不成立,从业看来大有可能确实不成立;两次捡起砖头,证明周某有自主能力,在此前提下,砖头击打后脑,应当明知行为后果而实施,即为故意。
       十年量刑意见是伤害致人死亡的起刑点,不当庭宣判是给时间找减刑。
酒后犯法应当重判!
四个人打一个,他丈夫竟然没有可见伤痕?

动手的代价和几率,双方是对等的,关键是咱的律条,界定的内容太邪恶了,若果在律条上界定的不是邪恶而是威严和阻遏,想来双方都会在挥动拳头之前,有个清醒的意识,即即刻停止暴力的付诸。
这应该不算什么正当防卫,就是斗殴,判决属于各打五十大板,建议是合理的
虽说死者为大,但。。。。。。
应当算见义勇为,需要公开表彰——救助自己的家人也可以算见义勇为的,有过先例。
这件事,我不觉得那对夫妻会有主动挑起事端的举动。而四个男子还喝过酒的,不用想都知道他们当时就是仗着人多下车教训那个做丈夫的。

这种仗势欺人的家伙(人多势众的“势”,非指权势的势),单独一个人时很大可能就孬了。现实生活中这种人不少见。

我只想说死得活该。就是哭了那个做妻子的,为了保护丈夫却要吃官司。
den等她老公成了照片挂墙上时,谁管???
死者活该,女的判五年缓三年就行了。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9-6 01:57
这种案件光凭新闻是没法判断。
       结果对比行为,周某的防卫理由不成立,从业看来大有可能 ...


我怎么感觉你的意思是,女的要想无责(或者减责),必须是在非自主状态。可她能两次捡砖头,说明她自主也清醒,所以必须负全责?


如果是捡起砖头,砸人脑袋。丢掉(或者手滑)。再捡起,再砸人。
你强调两次捡砖头,我还能理解

看原文,拣起一块砖头,发现XXX,丢下砖头,去拉架。这个第一次捡砖头,已经终结了。她不需要为这个第一次捡砖头负责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9-6 01:57
这种案件光凭新闻是没法判断。
       结果对比行为,周某的防卫理由不成立,从业看来大有可能 ...


我怎么感觉你的意思是,女的要想无责(或者减责),必须是在非自主状态。可她能两次捡砖头,说明她自主也清醒,所以必须负全责?


如果是捡起砖头,砸人脑袋。丢掉(或者手滑)。再捡起,再砸人。
你强调两次捡砖头,我还能理解

看原文,拣起一块砖头,发现XXX,丢下砖头,去拉架。这个第一次捡砖头,已经终结了。她不需要为这个第一次捡砖头负责
个人觉得判重了,但是不是学法律的,没什么理论依据。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一个人带着老婆外出,遇到事还是忍一忍吧。
缓刑吧

喝酒/蓄意滋事
den等她老公成了照片挂墙上时,谁管???
这时候,正义的法官会判对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这个论坛间中就有些神贴,内容不外是:遇到刀客/疆尸......要什么武器......
看来最好是讨个彪悍的老婆.



妥妥的正当防卫,那人死亡的进化论解释是携带了应该清除的暴力趋向基因,不利于种群的繁衍,故而被清除的可能性就高。这种基因在人类原始初期是收到欢迎的,但是人类进去自给自足阶段以后,整个人类社会都在不断的对这种暴力基因进行清除(可参考和朝代法律),因此,法律的清除和非法律的清除(包括终止生命、社会歧视)等失之无法交配以延续基因的做法从进化角度说是完全合理的。
打死个流氓。
判重了。法律无外乎人情,要考虑到当时的现场事实,咱们的正当防卫规定得太严苛了,基本上是要求被侵害方被打死了再防卫,方可认定。但死人怎么能跳起来防卫呢?
00923 发表于 2013-9-5 23:18
喝酒惹的祸,下手有点重。
召唤星星听听专业人士的看法 @星の在り処
喝酒的是开车的~~~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9-6 01:57
这种案件光凭新闻是没法判断。
       结果对比行为,周某的防卫理由不成立,从业看来大有可能 ...
不打头打哪?打身体其他地方也就痛一下而已,无法让对方失去攻击能力,反而会被反扑。
最后一句纯属多余,有企图影响法官作出对被告不利判决的嫌疑……
不操砖头,死的是她老公。
屠城校尉 发表于 2013-9-5 23:22
检方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巧瑜有期徒刑10年,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 ...
相当明显
dwdg 发表于 2013-9-6 15:12
不操砖头,死的是她老公。
不一定,除非是几个练内家拳的,打人表面不见伤,内脏都打坏了
peopletx 发表于 2013-9-6 15:32
不一定,除非是几个练内家拳的,打人表面不见伤,内脏都打坏了
这种事情太多了,大多数的结局都是留下孤儿寡母。

不管他怎么判,保护自己的家人是本能。
打死的活该,不过下手重了点吧
dwdg 发表于 2013-9-6 15:41
这种事情太多了,大多数的结局都是留下孤儿寡母。

不管他怎么判,保护自己的家人是本能。
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在不了解全部的信息之前,仅凭记者文字就断定正当防卫还是不妥吧
zulook 发表于 2013-9-6 11:32
我怎么感觉你的意思是,女的要想无责(或者减责),必须是在非自主状态。可她能两次捡砖头,说明她自主 ...
     不是,是从现实危险性和当场紧急性看这个问题。这两方面都没有达到防卫的条件。
     第一次她捡起了砖头,然后扔掉了砖头去拉架;第二次又捡起砖头击打对方后脑。为什么第一次她会扔掉砖头,第二次击打了?这个过程中她主观上是明显有考虑和选择的。她不是为第一次捡起负责,但第二次对比第一次,她其实对行为的结果预见是很清楚的,即我们所说的客观行为印证主观目的。她本人的讯问笔录中,必然对其主观上的思考做了回答。
      整个案件从新闻上看就是治安范畴的打架斗殴,这个程度基本不存在正当防卫。双方所能造成的伤害是有限的,不允许使用这样可能剥夺他人生命的手段予以应对。现实中处理打架斗殴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因为被打在先而还手,等警察处理的时候,以正当防卫要求免责。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警察不处理所谓防卫一方,是因为还手造成的结果很轻微,对方过错在先,所以所谓防卫方达不到处罚程度;但是如果以所谓正当防卫为由,无限制使用暴力手段应对,伤害超过了必要限度(轻伤),所谓防卫方往往就很悲剧。对方有过错在先的,顶多就是个治安拘留,人家责任只到了那个地步,而所谓防卫方所要面对的是刑事责任。
      如果要从防卫分析,也不是当事人描述得凶险就一定认定为有现实危险的。如本案,4人围殴1人是周某认定现实危险的理由。但在认定过程中,不会这样简单判断。4人围殴1人,4人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参与、分别做了什么、殴打手段、殴打部位以及造成的结果,得一一查明。推倒、打耳光这样的人身攻击行为也是殴打,其现实危险就不够,属于事后可以通过其他处理手段挽回侵害损失的;使用刀具威胁、或者钝器作势击打头部此类可能致命行为的,才算现实危险。前一种论不上防卫,后一种才考虑防卫是否正当。最后,法医鉴定也从结果印证了4人的行为没有现实危险。多人斗殴中也常遇到,使力真打的就那么一两个,其他人无非在旁边打打太平拳,人身伤害有限。所以啊,认定中,如果有视频录像最好,可以直观评判;如果没有,我们就要反复询问每一个当事人,查明评判所需要的情节,不会仅仅以4人围殴1人就做出认定。
      有人会质疑,不是学法律吃法律这碗饭的,处在现场,就那么短的时间,怎么准确判定可不可以防卫、防卫的限度?正当防卫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控制,不是以此为由杀人不犯法。两种思想在行为上做出的应对反差是很明显的。还手可以啊,记着还手之后还要收场分责任就行了。实践中,当事人在现场的考量其实是很清晰的,许多声称“当时很混乱,我记不清了”都是托辞,记不清的情节基本在于对己方不利的地方,对己方有利的往往说得很清楚。
      在本案中,周某其实很清醒认识到砖头打下去可能出人命,第一次捡起砖头她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她不是警察什么的,想不到什么防卫标准,只是按正常人的想法打下去可能闹大无法收场,所以扔掉了。这个过程她对现场的判断是有控制自己行为和选择应对能力的。第二次捡起击打,已经不是为拉架了,是放任后果的戾性报复,所以主客观方面均不构成防卫。旁人所认为的周某自主和非自主状态,只是明知和应当明知、希望和放任的区别,法律上一并视为故意,区别在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如果周某坚持以主观上的非自主辩解,她可以这么辩解,但法律上不会认同——她的行为发展和现场的事实经过已经印证了她的心理变化(一味为避责而辩解更为不利),除非是有精神疾病影响其能力。在我看来,周某现在的表达也算客观的,大约也给她认定的是自首。不过涉及罪行的刑期十年是基本点,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也是因为纵观整个案情,对方也有酒后滋事行为,这样硬生生的给予十年刑期太重。从轻已经做了,目前是考虑减轻的理由。自首这条理由已经用在从轻上了,再用于减轻显得有点不足。个人推测,大概民事方面的赔偿被告与死者家属还没达成结果。

A10 发表于 2013-9-6 14:18
不打头打哪?打身体其他地方也就痛一下而已,无法让对方失去攻击能力,反而会被反扑。


所以我老说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就因为怕被反扑就要把对方打死打残?对方到底犯了多大的事儿啊?警察现场制止打架斗殴的时候,是不是该为了防止双方不听,直接掏枪射击啊?
砖头击打后脑,是个正常人都应当明知后果。这个行为要合法,涉及无限防卫了,能够动用无限防卫的,就那么几种情况。这案子的现场,讨论防卫都勉强,就一打架斗殴(事后还惊奇地发现所谓被侵害人没有伤),还想无限防卫。。。。。。
A10 发表于 2013-9-6 14:18
不打头打哪?打身体其他地方也就痛一下而已,无法让对方失去攻击能力,反而会被反扑。


所以我老说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就因为怕被反扑就要把对方打死打残?对方到底犯了多大的事儿啊?警察现场制止打架斗殴的时候,是不是该为了防止双方不听,直接掏枪射击啊?
砖头击打后脑,是个正常人都应当明知后果。这个行为要合法,涉及无限防卫了,能够动用无限防卫的,就那么几种情况。这案子的现场,讨论防卫都勉强,就一打架斗殴(事后还惊奇地发现所谓被侵害人没有伤),还想无限防卫。。。。。。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9-6 15:59
所以我老说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就因为怕被反扑就要把对方打死打残?对方到底犯了多大的事儿啊?警察现场 ...
警察受过专门训练,自然知道该怎么制服歹徒。而且警察本身就有很大的震慑力。如果制止不了,那就是鸣枪示警,再不听就吃花生米吧。
你能指望一个普通老百姓会擒拿术?而且还是1V4的情况。砖头拍脑袋致死率没那么高,能拍晕就不错了,拍死那是意外,小概率事件
A10 发表于 2013-9-6 16:03
警察受过专门训练,自然知道该怎么制服歹徒。而且警察本身就有很大的震慑力。如果制止不了,那就是鸣枪示 ...
如果制止不了,那就是鸣枪示警,再不听就吃花生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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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警察就等着进监狱吧。对于防卫,常识和法律上你都没有概念啊。其实你想和我说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怎样杀人不犯法。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9-6 16:08
如果制止不了,那就是鸣枪示警,再不听就吃花生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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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警察 ...
愿闻其详,正当防卫不就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出手制止么?电视里出现过那么多次武警战士脑袋撞断砖头的表演视频;拍脑袋要算故意谋杀行为的话,那以后还是来个砖头实名制吧
A10 发表于 2013-9-6 16:16
愿闻其详,正当防卫不就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出手制止么?电视里出现过那么多次武警战士脑袋撞断砖头的表演 ...
正当防卫出处是在刑法。有没有练过抗击打我不说,你见过武警战士往自己后脑拍砖?
正当防卫的三大条件你确定你都明确?制止就得夺人性命?正当防卫也分有限防卫和无限防卫,你清楚么?再说一次,别抱着正当防卫就觉得杀人不犯法,不适用无限防卫的,明知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以防卫为由造成死亡,标准的故意伤害或者杀人——防卫在这里,不过是辩解而已,符合三大条件的才是防卫,不符合的说再多也得追责。
警察的防卫权也分口头、徒手、警械、武器四个级别吧,动辄用武器的,警察活腻味了差不多。
大陸法律有問題, 毆打他人導致毆斗只是按治安事件處理, 犯罪成本很低, 香港法律一出手打人就是毆打罪要負刑責, 不還手也可令對方上法庭受罸.
星の在り処 发表于 2013-9-6 01:57
这种案件光凭新闻是没法判断。
       结果对比行为,周某的防卫理由不成立,从业看来大有可能 ...
是否防卫当然凭新闻没法得出结论,不过你带着老婆和四个男人斗殴很难说得过去

第一次捡,看见老公被人骑在身上打,丢了,过去拉架,结果被一拳把嘴巴打开花,然后捡第二次
人激动的时候,谁控制得住手脚轻重?尤其是还没训练过的人,顺手在后面一砖头就拍上了,也不是所有人都知道后脑是个禁区的,至少很多女的就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