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QQ其实是木马病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18:02:03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2_03/07/13013179_0.shtml
红旗QQ的宣传资料。(网络截图)
今日案卷
腾讯离职员工开发外挂软件“红旗QQ”,号称功能强大实则盗取用户信息;
该案一审判决,研发者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去年年底,一款称为“红旗QQ”的软件在网络上开始流行,其号称是“超炫个性服务类QQ辅助工具”,有“显示好友IP”、“绑定短位ID”等功能,号称有300多万用户使用,然而,红旗QQ实际上是一个盗号木马,盗取QQ用户的数据信息甚至网银密码等等。
昨日,南山检察院对外通报,红旗QQ的三名负责人近日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分别被判处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
研发这个红旗QQ的两名技术人员,正是腾讯公司的离职员工。他们在网上宣传红旗QQ是继珊瑚虫QQ后的超炫QQ工具,果然,两名研发者也步了珊瑚虫QQ研发者陈寿福的后尘,难逃入狱的命运。
检方也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因一时好奇随意注册、下载、安装软件而泄露自己的隐私。
文/记 者王 纳
通讯员严慧娟
QQ员工离职后 专门研究QQ外挂
经查明,被告人管某和王某原系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二人利用技术手段,分析腾讯QQ软件的系统文件后研发了针对腾讯QQ软件的一种外挂软件,并在入职杭州某计算机公司后继续研发使用该外挂软件,名为“红旗QQ”。
该“红旗QQ”主要功能是为用户提供缩短位数的QQ号和显示好友IP,能使用户利用“红旗QQ”登录腾讯QQ平台,同时,用户在使用“红旗QQ”登录后会屏蔽腾讯QQ的广告展示功能。
昨日,记者在网络搜索引擎搜索“红旗QQ”,依然能看到很多相关的宣传资料。一个特色服务是“登录更快更简单”,他们宣称,QQ号太长,输入耗时而且容易输错,红旗QQ短位ID绑定让网友能登录更快更简单。他们把这些短位ID称为红Q号,从4位开始发放。
红旗QQ自称是“继彩虹QQ和珊瑚虫QQ,之后又一款可玩性比较高的超炫个性服务类QQ辅助工具。”可笑的是,所谓珊瑚虫QQ的研发者陈寿福早已因为侵权而被判入狱3年,红旗QQ号称要继珊瑚虫之后,果然研发者最终也步了珊瑚虫研发者之后尘。
红旗QQ“发威” 悄悄抓取用户好友数据
根据案情显示,“红旗QQ”以超级靓号+显示好友IP为噱头,吸引用户安装,通过把QQ号绑定红旗靓号,形成QQ号和红旗靓号一对一映射,以达到用红旗靓号代替QQ号进行QQ登录、资料显示,甚至可以查找红旗靓号好友等功能。然后,“红旗QQ”就可以利用服务器非法抓取并上传QQ用户好友关系链的数据。
据法院查明,该软件经由被告人胡某在网站宣传,有9万多人注册使用,造成了腾讯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红旗QQ”的3名负责人,管某、王某和胡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
受害网友:他们就是一个木马
昨日,记者联系采访到了一名曾经被“红旗QQ”伤害的网友小陈。小陈告诉记者,去年7月,他弄了个红旗账号,下载了“红旗QQ”,当时杀毒软件报告“红旗QQ”有盗号模版,但小陈还是把“红旗QQ”加入了。
小陈说:“当我登入后,突然它就显示出现了异常,说登陆不了了,然后我又重新登入,登了好几次终于登上去了。上去之后发现QQ里面少了好多群和好多好友。”后来,小陈打电话到腾讯公司客服,咨询“红旗QQ”是不是腾讯旗下的产品,“他们(腾讯客服)告诉我,没有和别的QQ有所谓的联盟,‘红旗QQ’是盗号木马,还会盗取网银密码,他们正在处理这个事。”
检方提醒:网民不要随意下载软件
记者昨日从检方了解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该案也是南山区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方希望借此案能对社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IT技术从业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切勿以身试法,误入歧途。也提醒网民不要因一时好奇随意注册、下载、安装软件而泄露自己的隐私。
案件链接:珊瑚虫QQ作者被判入狱
珊瑚虫QQ是当年很流行的一个QQ外挂,是当年国内影响最大的非法修改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珊瑚虫QQ的制作者陈寿福是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老师。从2005年底起,陈寿福开始从腾讯网站上下载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删除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后,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的功能,同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陈寿福将这个修改好的软件命名为“珊瑚虫QQ”,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通过“珊瑚虫QQ”,陈寿福收取了约120万元广告费。
2008年陈寿福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总计117万元。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2_03/07/13013179_0.shtml
红旗QQ的宣传资料。(网络截图)
今日案卷
腾讯离职员工开发外挂软件“红旗QQ”,号称功能强大实则盗取用户信息;
该案一审判决,研发者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去年年底,一款称为“红旗QQ”的软件在网络上开始流行,其号称是“超炫个性服务类QQ辅助工具”,有“显示好友IP”、“绑定短位ID”等功能,号称有300多万用户使用,然而,红旗QQ实际上是一个盗号木马,盗取QQ用户的数据信息甚至网银密码等等。
昨日,南山检察院对外通报,红旗QQ的三名负责人近日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分别被判处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
研发这个红旗QQ的两名技术人员,正是腾讯公司的离职员工。他们在网上宣传红旗QQ是继珊瑚虫QQ后的超炫QQ工具,果然,两名研发者也步了珊瑚虫QQ研发者陈寿福的后尘,难逃入狱的命运。
检方也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因一时好奇随意注册、下载、安装软件而泄露自己的隐私。
文/记 者王 纳
通讯员严慧娟
QQ员工离职后 专门研究QQ外挂
经查明,被告人管某和王某原系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二人利用技术手段,分析腾讯QQ软件的系统文件后研发了针对腾讯QQ软件的一种外挂软件,并在入职杭州某计算机公司后继续研发使用该外挂软件,名为“红旗QQ”。
该“红旗QQ”主要功能是为用户提供缩短位数的QQ号和显示好友IP,能使用户利用“红旗QQ”登录腾讯QQ平台,同时,用户在使用“红旗QQ”登录后会屏蔽腾讯QQ的广告展示功能。
昨日,记者在网络搜索引擎搜索“红旗QQ”,依然能看到很多相关的宣传资料。一个特色服务是“登录更快更简单”,他们宣称,QQ号太长,输入耗时而且容易输错,红旗QQ短位ID绑定让网友能登录更快更简单。他们把这些短位ID称为红Q号,从4位开始发放。
红旗QQ自称是“继彩虹QQ和珊瑚虫QQ,之后又一款可玩性比较高的超炫个性服务类QQ辅助工具。”可笑的是,所谓珊瑚虫QQ的研发者陈寿福早已因为侵权而被判入狱3年,红旗QQ号称要继珊瑚虫之后,果然研发者最终也步了珊瑚虫研发者之后尘。
红旗QQ“发威” 悄悄抓取用户好友数据
根据案情显示,“红旗QQ”以超级靓号+显示好友IP为噱头,吸引用户安装,通过把QQ号绑定红旗靓号,形成QQ号和红旗靓号一对一映射,以达到用红旗靓号代替QQ号进行QQ登录、资料显示,甚至可以查找红旗靓号好友等功能。然后,“红旗QQ”就可以利用服务器非法抓取并上传QQ用户好友关系链的数据。
据法院查明,该软件经由被告人胡某在网站宣传,有9万多人注册使用,造成了腾讯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红旗QQ”的3名负责人,管某、王某和胡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
受害网友:他们就是一个木马
昨日,记者联系采访到了一名曾经被“红旗QQ”伤害的网友小陈。小陈告诉记者,去年7月,他弄了个红旗账号,下载了“红旗QQ”,当时杀毒软件报告“红旗QQ”有盗号模版,但小陈还是把“红旗QQ”加入了。
小陈说:“当我登入后,突然它就显示出现了异常,说登陆不了了,然后我又重新登入,登了好几次终于登上去了。上去之后发现QQ里面少了好多群和好多好友。”后来,小陈打电话到腾讯公司客服,咨询“红旗QQ”是不是腾讯旗下的产品,“他们(腾讯客服)告诉我,没有和别的QQ有所谓的联盟,‘红旗QQ’是盗号木马,还会盗取网银密码,他们正在处理这个事。”
检方提醒:网民不要随意下载软件
记者昨日从检方了解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该案也是南山区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方希望借此案能对社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IT技术从业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切勿以身试法,误入歧途。也提醒网民不要因一时好奇随意注册、下载、安装软件而泄露自己的隐私。
案件链接:珊瑚虫QQ作者被判入狱
珊瑚虫QQ是当年很流行的一个QQ外挂,是当年国内影响最大的非法修改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珊瑚虫QQ的制作者陈寿福是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老师。从2005年底起,陈寿福开始从腾讯网站上下载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删除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后,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的功能,同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陈寿福将这个修改好的软件命名为“珊瑚虫QQ”,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通过“珊瑚虫QQ”,陈寿福收取了约120万元广告费。
2008年陈寿福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总计117万元。
红旗QQ的宣传资料。(网络截图)
今日案卷
腾讯离职员工开发外挂软件“红旗QQ”,号称功能强大实则盗取用户信息;
该案一审判决,研发者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去年年底,一款称为“红旗QQ”的软件在网络上开始流行,其号称是“超炫个性服务类QQ辅助工具”,有“显示好友IP”、“绑定短位ID”等功能,号称有300多万用户使用,然而,红旗QQ实际上是一个盗号木马,盗取QQ用户的数据信息甚至网银密码等等。
昨日,南山检察院对外通报,红旗QQ的三名负责人近日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分别被判处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
研发这个红旗QQ的两名技术人员,正是腾讯公司的离职员工。他们在网上宣传红旗QQ是继珊瑚虫QQ后的超炫QQ工具,果然,两名研发者也步了珊瑚虫QQ研发者陈寿福的后尘,难逃入狱的命运。
检方也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因一时好奇随意注册、下载、安装软件而泄露自己的隐私。
文/记 者王 纳
通讯员严慧娟
QQ员工离职后 专门研究QQ外挂
经查明,被告人管某和王某原系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二人利用技术手段,分析腾讯QQ软件的系统文件后研发了针对腾讯QQ软件的一种外挂软件,并在入职杭州某计算机公司后继续研发使用该外挂软件,名为“红旗QQ”。
该“红旗QQ”主要功能是为用户提供缩短位数的QQ号和显示好友IP,能使用户利用“红旗QQ”登录腾讯QQ平台,同时,用户在使用“红旗QQ”登录后会屏蔽腾讯QQ的广告展示功能。
昨日,记者在网络搜索引擎搜索“红旗QQ”,依然能看到很多相关的宣传资料。一个特色服务是“登录更快更简单”,他们宣称,QQ号太长,输入耗时而且容易输错,红旗QQ短位ID绑定让网友能登录更快更简单。他们把这些短位ID称为红Q号,从4位开始发放。
红旗QQ自称是“继彩虹QQ和珊瑚虫QQ,之后又一款可玩性比较高的超炫个性服务类QQ辅助工具。”可笑的是,所谓珊瑚虫QQ的研发者陈寿福早已因为侵权而被判入狱3年,红旗QQ号称要继珊瑚虫之后,果然研发者最终也步了珊瑚虫研发者之后尘。
红旗QQ“发威” 悄悄抓取用户好友数据
根据案情显示,“红旗QQ”以超级靓号+显示好友IP为噱头,吸引用户安装,通过把QQ号绑定红旗靓号,形成QQ号和红旗靓号一对一映射,以达到用红旗靓号代替QQ号进行QQ登录、资料显示,甚至可以查找红旗靓号好友等功能。然后,“红旗QQ”就可以利用服务器非法抓取并上传QQ用户好友关系链的数据。
据法院查明,该软件经由被告人胡某在网站宣传,有9万多人注册使用,造成了腾讯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红旗QQ”的3名负责人,管某、王某和胡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
受害网友:他们就是一个木马
昨日,记者联系采访到了一名曾经被“红旗QQ”伤害的网友小陈。小陈告诉记者,去年7月,他弄了个红旗账号,下载了“红旗QQ”,当时杀毒软件报告“红旗QQ”有盗号模版,但小陈还是把“红旗QQ”加入了。
小陈说:“当我登入后,突然它就显示出现了异常,说登陆不了了,然后我又重新登入,登了好几次终于登上去了。上去之后发现QQ里面少了好多群和好多好友。”后来,小陈打电话到腾讯公司客服,咨询“红旗QQ”是不是腾讯旗下的产品,“他们(腾讯客服)告诉我,没有和别的QQ有所谓的联盟,‘红旗QQ’是盗号木马,还会盗取网银密码,他们正在处理这个事。”
检方提醒:网民不要随意下载软件
记者昨日从检方了解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该案也是南山区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方希望借此案能对社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IT技术从业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切勿以身试法,误入歧途。也提醒网民不要因一时好奇随意注册、下载、安装软件而泄露自己的隐私。
案件链接:珊瑚虫QQ作者被判入狱
珊瑚虫QQ是当年很流行的一个QQ外挂,是当年国内影响最大的非法修改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珊瑚虫QQ的制作者陈寿福是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老师。从2005年底起,陈寿福开始从腾讯网站上下载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删除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后,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的功能,同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陈寿福将这个修改好的软件命名为“珊瑚虫QQ”,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通过“珊瑚虫QQ”,陈寿福收取了约120万元广告费。
2008年陈寿福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总计117万元。
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2_03/07/13013179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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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卷
腾讯离职员工开发外挂软件“红旗QQ”,号称功能强大实则盗取用户信息;
该案一审判决,研发者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去年年底,一款称为“红旗QQ”的软件在网络上开始流行,其号称是“超炫个性服务类QQ辅助工具”,有“显示好友IP”、“绑定短位ID”等功能,号称有300多万用户使用,然而,红旗QQ实际上是一个盗号木马,盗取QQ用户的数据信息甚至网银密码等等。
昨日,南山检察院对外通报,红旗QQ的三名负责人近日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分别被判处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
研发这个红旗QQ的两名技术人员,正是腾讯公司的离职员工。他们在网上宣传红旗QQ是继珊瑚虫QQ后的超炫QQ工具,果然,两名研发者也步了珊瑚虫QQ研发者陈寿福的后尘,难逃入狱的命运。
检方也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因一时好奇随意注册、下载、安装软件而泄露自己的隐私。
文/记 者王 纳
通讯员严慧娟
QQ员工离职后 专门研究QQ外挂
经查明,被告人管某和王某原系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员工,离职后二人利用技术手段,分析腾讯QQ软件的系统文件后研发了针对腾讯QQ软件的一种外挂软件,并在入职杭州某计算机公司后继续研发使用该外挂软件,名为“红旗QQ”。
该“红旗QQ”主要功能是为用户提供缩短位数的QQ号和显示好友IP,能使用户利用“红旗QQ”登录腾讯QQ平台,同时,用户在使用“红旗QQ”登录后会屏蔽腾讯QQ的广告展示功能。
昨日,记者在网络搜索引擎搜索“红旗QQ”,依然能看到很多相关的宣传资料。一个特色服务是“登录更快更简单”,他们宣称,QQ号太长,输入耗时而且容易输错,红旗QQ短位ID绑定让网友能登录更快更简单。他们把这些短位ID称为红Q号,从4位开始发放。
红旗QQ自称是“继彩虹QQ和珊瑚虫QQ,之后又一款可玩性比较高的超炫个性服务类QQ辅助工具。”可笑的是,所谓珊瑚虫QQ的研发者陈寿福早已因为侵权而被判入狱3年,红旗QQ号称要继珊瑚虫之后,果然研发者最终也步了珊瑚虫研发者之后尘。
红旗QQ“发威” 悄悄抓取用户好友数据
根据案情显示,“红旗QQ”以超级靓号+显示好友IP为噱头,吸引用户安装,通过把QQ号绑定红旗靓号,形成QQ号和红旗靓号一对一映射,以达到用红旗靓号代替QQ号进行QQ登录、资料显示,甚至可以查找红旗靓号好友等功能。然后,“红旗QQ”就可以利用服务器非法抓取并上传QQ用户好友关系链的数据。
据法院查明,该软件经由被告人胡某在网站宣传,有9万多人注册使用,造成了腾讯公司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红旗QQ”的3名负责人,管某、王某和胡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至7个月。
受害网友:他们就是一个木马
昨日,记者联系采访到了一名曾经被“红旗QQ”伤害的网友小陈。小陈告诉记者,去年7月,他弄了个红旗账号,下载了“红旗QQ”,当时杀毒软件报告“红旗QQ”有盗号模版,但小陈还是把“红旗QQ”加入了。
小陈说:“当我登入后,突然它就显示出现了异常,说登陆不了了,然后我又重新登入,登了好几次终于登上去了。上去之后发现QQ里面少了好多群和好多好友。”后来,小陈打电话到腾讯公司客服,咨询“红旗QQ”是不是腾讯旗下的产品,“他们(腾讯客服)告诉我,没有和别的QQ有所谓的联盟,‘红旗QQ’是盗号木马,还会盗取网银密码,他们正在处理这个事。”
检方提醒:网民不要随意下载软件
记者昨日从检方了解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该案也是南山区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检方希望借此案能对社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IT技术从业人员要提高法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操守,切勿以身试法,误入歧途。也提醒网民不要因一时好奇随意注册、下载、安装软件而泄露自己的隐私。
案件链接:珊瑚虫QQ作者被判入狱
珊瑚虫QQ是当年很流行的一个QQ外挂,是当年国内影响最大的非法修改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珊瑚虫QQ的制作者陈寿福是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老师。从2005年底起,陈寿福开始从腾讯网站上下载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删除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后,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的功能,同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陈寿福将这个修改好的软件命名为“珊瑚虫QQ”,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通过“珊瑚虫QQ”,陈寿福收取了约120万元广告费。
2008年陈寿福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总计117万元。
看成套餐“超级QQ”了。。。
受害网友:他们就是一个木马
昨日,记者联系采访到了一名曾经被“红旗QQ”伤害的网友小陈。小陈告诉记者,去年7月,他弄了个红旗账号,下载了“红旗QQ”,当时杀毒软件报告“红旗QQ”有盗号模版,但小陈还是把“红旗QQ”加入了。
小陈说:“当我登入后,突然它就显示出现了异常,说登陆不了了,然后我又重新登入,登了好几次终于登上去了。上去之后发现QQ里面少了好多群和好多好友。”后来,小陈打电话到腾讯公司客服,咨询“红旗QQ”是不是腾讯旗下的产品,“他们(腾讯客服)告诉我,没有和别的QQ有所谓的联盟,‘红旗QQ’是盗号木马,还会盗取网银密码,他们正在处理这个事。”
到底是受害网友说他们就是一个木马,还是疼讯客服说的?
另外盗取网银密码的结论是谁得出的?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60算不算?
整篇报道上没有看出谁的网银受损了。而且这话也是从某客服的口中说出来的。
想当然罪
如果盗了网银会只判6-7个月?
是否涉嫌窃取客户信息,我认为不是重点,关键是你未经授权就捆绑别人产品,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敢跟腾讯抢主业的生意等于坐牢
屏蔽腾讯QQ的广告展示功能。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2-3-7 12:35
是否涉嫌窃取客户信息,我认为不是重点,关键是你未经授权就捆绑别人产品,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在别人产品上作二次开发的多了去了,错在哪里?
说到底,那只企鹅钳子大。
是否涉嫌窃取客户信息,我认为不是重点,关键是你未经授权就捆绑别人产品,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在别人产品上作二次开发的多了去了,错在哪里?
说到底,那只企鹅钳子大。
lexrf 发表于 2012-3-7 16:42
在别人产品上作二次开发的多了去了,错在哪里?
说到底,那只企鹅钳子大。
你山寨一个QQ然后于腾讯QQ外独立运行,在中国来说 当然不是大问题,就连腾讯自己都是这么干的
但你的产品是未经许可寄生在人家的产品身上,当然就有问题了
腾讯再无耻都好,但这件事情错在这两个人
在别人产品上作二次开发的多了去了,错在哪里?
说到底,那只企鹅钳子大。
你山寨一个QQ然后于腾讯QQ外独立运行,在中国来说 当然不是大问题,就连腾讯自己都是这么干的
但你的产品是未经许可寄生在人家的产品身上,当然就有问题了
腾讯再无耻都好,但这件事情错在这两个人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2-3-7 16:48
你山寨一个QQ然后于腾讯QQ外独立运行,在中国来说 当然不是大问题,就连腾讯自己都是这么干的
但你的产 ...
照你这么说,任何人在windows上写个程序都要微软的许可才能运行,写个脚本在命令行调一下QQ都要腾训许可了。
“产品是未经许可寄生在人家的产品身上”这个寄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概念?侵犯了腾讯什么权利?
软件保护依据的无非是专利权和著作权,我还没听说过哪项权利能阻止别人在现有软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
通篇看下来,那几个程序员犯的最大错误大概是没有在软件安装协议里写明会获取用户的好友资料要求用户许可。
你山寨一个QQ然后于腾讯QQ外独立运行,在中国来说 当然不是大问题,就连腾讯自己都是这么干的
但你的产 ...
照你这么说,任何人在windows上写个程序都要微软的许可才能运行,写个脚本在命令行调一下QQ都要腾训许可了。
“产品是未经许可寄生在人家的产品身上”这个寄生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概念?侵犯了腾讯什么权利?
软件保护依据的无非是专利权和著作权,我还没听说过哪项权利能阻止别人在现有软件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
通篇看下来,那几个程序员犯的最大错误大概是没有在软件安装协议里写明会获取用户的好友资料要求用户许可。
腾讯家的法院加记者
lexrf 发表于 2012-3-7 17:23
照你这么说,任何人在windows上写个程序都要微软的许可才能运行,写个脚本在命令行调一下QQ都要腾训许可了 ...
在 windows 家庭版上面进行产品开发的话,严格来说是违反版权的。如果是大跨国公司的行为,基本肯定会被微软查的。
写脚本在命令行调用qq, 如果是出于个人爱好做的话,按中国的版权法,可以算成是科研教学需求,不违反他人版权。但在此脚本是直接或间接获取商业利益,而未经授权的话,确实是违法了...
照你这么说,任何人在windows上写个程序都要微软的许可才能运行,写个脚本在命令行调一下QQ都要腾训许可了 ...
在 windows 家庭版上面进行产品开发的话,严格来说是违反版权的。如果是大跨国公司的行为,基本肯定会被微软查的。
写脚本在命令行调用qq, 如果是出于个人爱好做的话,按中国的版权法,可以算成是科研教学需求,不违反他人版权。但在此脚本是直接或间接获取商业利益,而未经授权的话,确实是违法了...
大部分外挂软件,包括游戏外挂,都不得不修改宿主软件内存、或是磁盘中的代码和数据,或者修改网络数据包中的数据
从这点上讲,这确是明显的侵权行为,除非该宿主软件产权方声明放弃追求侵权行为的权利
所以,不能为反而反,因为宿主是腾讯,你不喜欢它,所以寄生软件就什么都是对的
合法的手段也很多,比如“屏蔽腾讯QQ的广告展示”,做个窗体,跟踪广告栏,并始终遮挡在上面,但用户体验肯定不会好了
说句题外话,中国软件现在这种状态,不是国人太笨,实在是国人太聪明
从这点上讲,这确是明显的侵权行为,除非该宿主软件产权方声明放弃追求侵权行为的权利
所以,不能为反而反,因为宿主是腾讯,你不喜欢它,所以寄生软件就什么都是对的
合法的手段也很多,比如“屏蔽腾讯QQ的广告展示”,做个窗体,跟踪广告栏,并始终遮挡在上面,但用户体验肯定不会好了
说句题外话,中国软件现在这种状态,不是国人太笨,实在是国人太聪明
著作权17项权能软件保护条例里9项权能,请问开发一个能在windows家庭版上运行的软件产品涉及到哪项权能?你有案例么?
写命令行调用QQ侵犯了哪项权能?
请正面回答。
zhiliyang 发表于 2012-3-8 00:14
在 windows 家庭版上面进行产品开发的话,严格来说是违反版权的。如果是大跨国公司的行为,基本肯定会被微 ...
著作权17项权能软件保护条例里9项权能,请问开发一个能在windows家庭版上运行的软件产品涉及到哪项权能?你有案例么?
写命令行调用QQ侵犯了哪项权能?
请正面回答。
hnzhw 发表于 2012-3-8 00:36
大部分外挂软件,包括游戏外挂,都不得不修改宿主软件内存、或是磁盘中的代码和数据,或者修改网络数据包中 ...
修改内存和网络数据侵犯的是什么权?
大部分外挂软件,包括游戏外挂,都不得不修改宿主软件内存、或是磁盘中的代码和数据,或者修改网络数据包中 ...
修改内存和网络数据侵犯的是什么权?
lexrf 发表于 2012-3-8 08:43
修改内存和网络数据侵犯的是什么权?
善用百度,这种案例不少,给你贴一小段
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修改内存和网络数据侵犯的是什么权?
善用百度,这种案例不少,给你贴一小段
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lexrf 发表于 2012-3-8 08:40
著作权17项权能软件保护条例里9项权能,请问开发一个能在windows家庭版上运行的软件产品涉及到哪项权能? ...
就你这个语气,你认为谁会回你的帖子
著作权17项权能软件保护条例里9项权能,请问开发一个能在windows家庭版上运行的软件产品涉及到哪项权能? ...
就你这个语气,你认为谁会回你的帖子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其实不要说在 windows 家庭版上面做商业软件的开发,就是在在开发软件中使用开源的代码,也有很多潜在法律问题的
大的软件公司在使用开源软件的时候,都需要仔细研究该 open source code 里面的 declaration 条款,公司配发的 PC 上面从来也不会安装 professional 以外的 windows 版本.
这个完全是从事过正式商业软件开发的人里面一个很common sense的东西
大的软件公司在使用开源软件的时候,都需要仔细研究该 open source code 里面的 declaration 条款,公司配发的 PC 上面从来也不会安装 professional 以外的 windows 版本.
这个完全是从事过正式商业软件开发的人里面一个很common sense的东西
写个程序调用某个软件是修改么,对软件运行时产生的数据报文作处理是修改么? 提供独立于原软件的插件是"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么?
你既没搞清楚著作权范畴下的软件是什么东西,也没搞清楚里面所说的修改是一个什么概念.
zhiliyang 发表于 2012-3-9 22:21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
写个程序调用某个软件是修改么,对软件运行时产生的数据报文作处理是修改么? 提供独立于原软件的插件是"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么?
你既没搞清楚著作权范畴下的软件是什么东西,也没搞清楚里面所说的修改是一个什么概念.
zhiliyang 发表于 2012-3-9 22:28
其实不要说在 windows 家庭版上面做商业软件的开发,就是在在开发软件中使用开源的代码,也有很多潜在法律问 ...
你把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违约和侵权搅和到一块,当然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如果windows home版的软件许可协议里写明不能作为商业用途,买一套windows home在上面开发商业软件当然是会涉及到违约。这是合同法下权利义务的问题,和著作权没有关系。我不知道你们公司法律培训怎么做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被混到一锅煮。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禁止,home版上非商业用途的软件开发就不会有问题。
另外,合同权利义务约束力不及第三方,如果在其它平台上开发一个能在windows home版本下运行的商业软件也不会受到上述协议的约束。
其实不要说在 windows 家庭版上面做商业软件的开发,就是在在开发软件中使用开源的代码,也有很多潜在法律问 ...
你把约定权利和法定权利,违约和侵权搅和到一块,当然得不出正确的结论。如果windows home版的软件许可协议里写明不能作为商业用途,买一套windows home在上面开发商业软件当然是会涉及到违约。这是合同法下权利义务的问题,和著作权没有关系。我不知道你们公司法律培训怎么做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被混到一锅煮。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禁止,home版上非商业用途的软件开发就不会有问题。
另外,合同权利义务约束力不及第三方,如果在其它平台上开发一个能在windows home版本下运行的商业软件也不会受到上述协议的约束。
lexrf 发表于 2012-3-10 17:06
写个程序调用某个软件是修改么,对软件运行时产生的数据报文作处理是修改么? 提供独立于原软件的插件是 ...
一般显式地调用某个软件,不会牵扯到修改问题,但是修改软件运行期在内存或磁盘中产生的数据或者网络报文已达到某种目的的,确是属于侵权行为,这毋容置疑,至于插件,如果宿主软件授权第三方开发插件,则不属于侵权,如果宿主软件未授权并不提供接口,这就不叫插件,这其实就是通常说的外挂,对于外挂的法律解释已经非常明确,没有争论的必要
写个程序调用某个软件是修改么,对软件运行时产生的数据报文作处理是修改么? 提供独立于原软件的插件是 ...
一般显式地调用某个软件,不会牵扯到修改问题,但是修改软件运行期在内存或磁盘中产生的数据或者网络报文已达到某种目的的,确是属于侵权行为,这毋容置疑,至于插件,如果宿主软件授权第三方开发插件,则不属于侵权,如果宿主软件未授权并不提供接口,这就不叫插件,这其实就是通常说的外挂,对于外挂的法律解释已经非常明确,没有争论的必要
深圳的员工啊 可能是中国忠诚度最低的了
hnzhw 发表于 2012-3-10 19:41
一般显式地调用某个软件,不会牵扯到修改问题,但是修改软件运行期在内存或磁盘中产生的数据或者网络报文 ...
部分同意,但是修改软件运行期在内存或磁盘中产生的数据或者网络报文涉及到修改问题不敢苟同.下面是打击私服外挂通知的原文
“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请注意,上面写的是"修改作品数据",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有严格定义,在我国,由于没有承认临时复制,所以运行时产生的数据报文和内存数据,并不能认为是作品的复制品或者一部分,因此对这些数据修改并不是修改作品数据.当然了,对于磁盘上的数据修改是有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
不过,这并不是说修改临时数据一定没事,修改临时数据绕开技术保护措施涉及到著作权法的另外一个方面.而且还可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粘上边,这里就懒得展开了.
至于调用他人软件未公开接口的问题,除非在软件启封协议中禁止或者软件开发者对接口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否则调用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一般显式地调用某个软件,不会牵扯到修改问题,但是修改软件运行期在内存或磁盘中产生的数据或者网络报文 ...
部分同意,但是修改软件运行期在内存或磁盘中产生的数据或者网络报文涉及到修改问题不敢苟同.下面是打击私服外挂通知的原文
“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请注意,上面写的是"修改作品数据",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有严格定义,在我国,由于没有承认临时复制,所以运行时产生的数据报文和内存数据,并不能认为是作品的复制品或者一部分,因此对这些数据修改并不是修改作品数据.当然了,对于磁盘上的数据修改是有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
不过,这并不是说修改临时数据一定没事,修改临时数据绕开技术保护措施涉及到著作权法的另外一个方面.而且还可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粘上边,这里就懒得展开了.
至于调用他人软件未公开接口的问题,除非在软件启封协议中禁止或者软件开发者对接口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否则调用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估计就是影响了腾讯的收入
急速闪电 发表于 2012-3-11 10:36
估计就是影响了腾讯的收入
大多数的经济纠纷都是因为一方损害了一方的利益,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利益
甭说企业之间了,试想,如果有人侵犯了你个人的经济利益,比如偷了抢了你的钱,或者借了钱不还,或者其他什么原因,你会作何反应?
所以,腾讯的反应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换谁都会那么做
估计就是影响了腾讯的收入
大多数的经济纠纷都是因为一方损害了一方的利益,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利益
甭说企业之间了,试想,如果有人侵犯了你个人的经济利益,比如偷了抢了你的钱,或者借了钱不还,或者其他什么原因,你会作何反应?
所以,腾讯的反应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换谁都会那么做
hnzhw 发表于 2012-3-11 22:00
大多数的经济纠纷都是因为一方损害了一方的利益,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利益
甭说企业之间了,试想,如果有人 ...
我的话里没说腾讯有错吧
大多数的经济纠纷都是因为一方损害了一方的利益,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利益
甭说企业之间了,试想,如果有人 ...
我的话里没说腾讯有错吧
急速闪电 发表于 2012-3-11 22:42
我的话里没说腾讯有错吧
你多心了,回复不代表指责
我的话里没说腾讯有错吧
你多心了,回复不代表指责
lexrf 发表于 2012-3-11 00:27
部分同意,但是修改软件运行期在内存或磁盘中产生的数据或者网络报文涉及到修改问题不敢苟同.下面是打击私 ...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这么几条:
第二十三条 :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所以,对于内存数据和网络报文的侵权认定是没有问题的。
部分同意,但是修改软件运行期在内存或磁盘中产生的数据或者网络报文涉及到修改问题不敢苟同.下面是打击私 ...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这么几条:
第二十三条 :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所以,对于内存数据和网络报文的侵权认定是没有问题的。
hnzhw 发表于 2012-3-12 00:43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这么几条:
第二十三条 :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 ...
内存数据和网络报文根本就不是著作权范畴下软件的一部分,第二十三条跟本就靠不上去.第二十四条要看修改的目的和结果.
想讨论软件著作权,先要搞清楚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是一个什么概念。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这么几条:
第二十三条 :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 ...
内存数据和网络报文根本就不是著作权范畴下软件的一部分,第二十三条跟本就靠不上去.第二十四条要看修改的目的和结果.
想讨论软件著作权,先要搞清楚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是一个什么概念。
lexrf 发表于 2012-3-12 00:49
内存数据和网络报文根本就不是著作权范畴下软件的一部分,第二十三条跟本就靠不上去.第二十四条要看修改的 ...
咱讨论的是软件的保护?还是软件著作权?我有些糊涂了
我从事软件行业快20年了,对这些问题是相当的有兴趣,说白了,这也是我的饭碗
所以,能不能解释一下,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是个什么概念?
内存数据和网络报文根本就不是著作权范畴下软件的一部分,第二十三条跟本就靠不上去.第二十四条要看修改的 ...
咱讨论的是软件的保护?还是软件著作权?我有些糊涂了
我从事软件行业快20年了,对这些问题是相当的有兴趣,说白了,这也是我的饭碗
所以,能不能解释一下,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是个什么概念?
以前有一种qq,可以显示隐身和地址,现在没有了
这条法律就是恶法……
luoniao 发表于 2012-3-12 02:03
这条法律就是恶法……
发生在腾讯身上,你不喜欢它,所以你说他是恶法
但如果是你开发的软件,发生在你身上的时候,你会怎样?
中国的软件业,不只是这些巨头,更有太多太多的中小软件企业,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却无力保护,当你说这是恶法的时候,你是否想到过有如此之多的中小软件企业徘徊在破产边缘,原因正是盗版满天飞,刚推出的软件,很快就会被盗版被破解。没有利润的支撑,任何企业都无法发展,更别说壮大
某些人已经被盗版宠坏了,已经忘了软件也是他人智慧和工作的结晶,跟手机、mp3等硬件产品一样,也是需要付出金钱去购买的
所以,当评判一件事情对错的时候,如果大家都能换位思考,结论可能会更客观一些
这条法律就是恶法……
发生在腾讯身上,你不喜欢它,所以你说他是恶法
但如果是你开发的软件,发生在你身上的时候,你会怎样?
中国的软件业,不只是这些巨头,更有太多太多的中小软件企业,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却无力保护,当你说这是恶法的时候,你是否想到过有如此之多的中小软件企业徘徊在破产边缘,原因正是盗版满天飞,刚推出的软件,很快就会被盗版被破解。没有利润的支撑,任何企业都无法发展,更别说壮大
某些人已经被盗版宠坏了,已经忘了软件也是他人智慧和工作的结晶,跟手机、mp3等硬件产品一样,也是需要付出金钱去购买的
所以,当评判一件事情对错的时候,如果大家都能换位思考,结论可能会更客观一些
hnzhw 发表于 2012-3-12 01:10
咱讨论的是软件的保护?还是软件著作权?我有些糊涂了
我从事软件行业快20年了,对这些问题是相当的有兴 ...
从事软件行业20年?如果是从大学毕业后开始算起的话,那算是前辈了。
软件的保护途径无非是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其他两个不谈,著作权其实是软件保护门槛最低也是最普遍的途径。那个软件保护条例,其实是在著作权法之下,依据著作权法授权条款制定的。
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首先必须是作品,下面是法学界比较普遍的作品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和文档只要符合三性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但运行时产生的临时文件,内存数据,网络数据报文就有问题了。
最主要问题是独创性,绝大部分临时数据是计算机指令在一定运行环境自动生成的,这个过程中间并没有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参与,因此独创性不能满足。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写程序穷举长度为28汉语字库字符串的可重复排列,是不是他可以声明对除了已知七绝之外的所有七绝的著作权?
不过如果这个过程中有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参与,比如说有人用微软绘图板画一幅画,但还没有保存,这个内存中的数据还是有可能当作作品的(只不过如果没保存的话,他想主张自己的著作权恐怕就是不可能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绘图者而不是微软。
咱讨论的是软件的保护?还是软件著作权?我有些糊涂了
我从事软件行业快20年了,对这些问题是相当的有兴 ...
从事软件行业20年?如果是从大学毕业后开始算起的话,那算是前辈了。
软件的保护途径无非是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其他两个不谈,著作权其实是软件保护门槛最低也是最普遍的途径。那个软件保护条例,其实是在著作权法之下,依据著作权法授权条款制定的。
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首先必须是作品,下面是法学界比较普遍的作品定义: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和文档只要符合三性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但运行时产生的临时文件,内存数据,网络数据报文就有问题了。
最主要问题是独创性,绝大部分临时数据是计算机指令在一定运行环境自动生成的,这个过程中间并没有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参与,因此独创性不能满足。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写程序穷举长度为28汉语字库字符串的可重复排列,是不是他可以声明对除了已知七绝之外的所有七绝的著作权?
不过如果这个过程中有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参与,比如说有人用微软绘图板画一幅画,但还没有保存,这个内存中的数据还是有可能当作作品的(只不过如果没保存的话,他想主张自己的著作权恐怕就是不可能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绘图者而不是微软。
lexrf 发表于 2012-3-12 17:37
从事软件行业20年?如果是从大学毕业后开始算起的话,那算是前辈了。
软件的保护途径无非是著作权,专 ...
我不清楚你的职业啊,不过我作为从业20年的业内人士吧,对软件保护对象的理解上确实有些不同
首先,任何计算机代码都不可能在磁盘上运行,必须在内存中执行,这是常识,如果内存中的代码和关键数据(这个数据一会儿再讨论啊)不是被保护对象,那就等于软件本身也不是被保护对象,这就背离了软件保护的初衷,对吧
其次,修改网络封包,任何软件的网络封包都是有一定目的性的,大多数情况下,修改了网络封包,等于改变了程序的运行方式和结果,即使是没有改变代码本身,所以,如果说这不是对软件的修改,我认为也很牵强,对吧
再说刚才提到的数据,你举的穷举汉字的例子,其实业界有这种讨论,就是数据库的数据是否要受到保护,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通常来讲,作者如果经过了筛选甄别组织修改,那么就认为数据属于作者的劳动成果,就应该受到保护,你举的例子,严格讲,并不是作者通过劳动获得的结果,所以不应该受到保护
对于软件的保护,我认为不能停留在对磁盘代码的保护上,毕竟磁盘代码,如果不运行不显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在评判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恐怕法官不仅仅会考虑该行为是否修改了磁盘代码,更会考虑该行为是否妨碍了软件所有者的利益,对吧
这是我对软件保护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啊,不对请指正
从事软件行业20年?如果是从大学毕业后开始算起的话,那算是前辈了。
软件的保护途径无非是著作权,专 ...
我不清楚你的职业啊,不过我作为从业20年的业内人士吧,对软件保护对象的理解上确实有些不同
首先,任何计算机代码都不可能在磁盘上运行,必须在内存中执行,这是常识,如果内存中的代码和关键数据(这个数据一会儿再讨论啊)不是被保护对象,那就等于软件本身也不是被保护对象,这就背离了软件保护的初衷,对吧
其次,修改网络封包,任何软件的网络封包都是有一定目的性的,大多数情况下,修改了网络封包,等于改变了程序的运行方式和结果,即使是没有改变代码本身,所以,如果说这不是对软件的修改,我认为也很牵强,对吧
再说刚才提到的数据,你举的穷举汉字的例子,其实业界有这种讨论,就是数据库的数据是否要受到保护,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通常来讲,作者如果经过了筛选甄别组织修改,那么就认为数据属于作者的劳动成果,就应该受到保护,你举的例子,严格讲,并不是作者通过劳动获得的结果,所以不应该受到保护
对于软件的保护,我认为不能停留在对磁盘代码的保护上,毕竟磁盘代码,如果不运行不显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在评判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恐怕法官不仅仅会考虑该行为是否修改了磁盘代码,更会考虑该行为是否妨碍了软件所有者的利益,对吧
这是我对软件保护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啊,不对请指正
到底什么安全的? 360 QQ 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