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彭宇案:司法与媒体都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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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彭宇案:司法与媒体都有错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 上传时间:2012-01-19

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彭宇案件,由于多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变成了一个标志性案件。近日,南京市委CW、政法委书记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时,披露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分析了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新闻传播法的制定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

这本来是一起非常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可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证据的取得方面遇到了麻烦,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滥用自由裁量权,结果导致这一案件成为举世关注的重大案件。重新回顾这一案件,不仅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人们重新看待新闻报道权。

这一案件反映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官是否应该享有自由裁量权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自由裁量。然而,如果法官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仅凭个人的好恶作出裁判,那么,法治精神就会荡然无存。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譬如颁布司法解释,公布典型指导案例等,但现在看来,要想真正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必须坚持审判公开的原则,让公众以自己的常识来纠正法官的错误,以主流价值判断纠正法官荒谬的逻辑推演。

其实,在这个轰动全国的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是案件变得复杂的主要原因。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可是这样一个关键性证据,居然由于保管不善而丢失。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这一案件之所以成为举世瞩目的案件,就在于公安机关丢失了有关询问笔录,从而使当事人举证不能。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该损失应当由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承担。

这一案件反映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官应当主动传唤当事民警,让他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以确保案件得以正常审理。必要的时候,当事民警还应该出庭作证,帮助法庭查明有关事实,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无论是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案件的症结所在。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官不是努力寻找证据,而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试图以调解结案。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导致事实真相被掩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扭曲,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对于公众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审理的过程中如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彭宇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彭宇通过自己的朋友在互联网络上公开为自己喊冤。这一互联网络传播现象,非但没有引起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没有引起新闻媒体的高度警觉。司法机关的谨小慎微与新闻媒体的狂轰滥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司法机关信息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根据彭宇单方面提供的材料采访报道。面对波涛汹涌的舆论浪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之后,不是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有关案件的审理结果,而是应双方当事人要求在签订和解协议的时候,明确规定双方不得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发表相关言论。这种缺乏新闻常识的做法,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严。

这一案件反映出来的第三个问题是南京法院缺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他们以沉默对抗到底。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点燃了公众愤怒的情绪,而且也错失了与公众沟通的良好契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捂盖子”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这一案件的平息,但结果却导致事情变得不可收拾。时隔多年,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接受采访,仔细回顾这一案件,其目的就是要提醒司法机关,“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http://www.xj71.com/2012/0119/658044.shtml反思彭宇案:司法与媒体都有错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 上传时间:2012-01-19

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彭宇案件,由于多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变成了一个标志性案件。近日,南京市委CW、政法委书记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时,披露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分析了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新闻传播法的制定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

这本来是一起非常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可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证据的取得方面遇到了麻烦,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滥用自由裁量权,结果导致这一案件成为举世关注的重大案件。重新回顾这一案件,不仅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人们重新看待新闻报道权。

这一案件反映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官是否应该享有自由裁量权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自由裁量。然而,如果法官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仅凭个人的好恶作出裁判,那么,法治精神就会荡然无存。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譬如颁布司法解释,公布典型指导案例等,但现在看来,要想真正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必须坚持审判公开的原则,让公众以自己的常识来纠正法官的错误,以主流价值判断纠正法官荒谬的逻辑推演。

其实,在这个轰动全国的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是案件变得复杂的主要原因。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可是这样一个关键性证据,居然由于保管不善而丢失。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这一案件之所以成为举世瞩目的案件,就在于公安机关丢失了有关询问笔录,从而使当事人举证不能。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该损失应当由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承担。

这一案件反映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官应当主动传唤当事民警,让他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以确保案件得以正常审理。必要的时候,当事民警还应该出庭作证,帮助法庭查明有关事实,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无论是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案件的症结所在。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官不是努力寻找证据,而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试图以调解结案。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导致事实真相被掩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扭曲,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对于公众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审理的过程中如何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彭宇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彭宇通过自己的朋友在互联网络上公开为自己喊冤。这一互联网络传播现象,非但没有引起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没有引起新闻媒体的高度警觉。司法机关的谨小慎微与新闻媒体的狂轰滥炸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司法机关信息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根据彭宇单方面提供的材料采访报道。面对波涛汹涌的舆论浪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之后,不是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有关案件的审理结果,而是应双方当事人要求在签订和解协议的时候,明确规定双方不得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发表相关言论。这种缺乏新闻常识的做法,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严。

这一案件反映出来的第三个问题是南京法院缺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面对公众的强烈质疑,他们以沉默对抗到底。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点燃了公众愤怒的情绪,而且也错失了与公众沟通的良好契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捂盖子”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这一案件的平息,但结果却导致事情变得不可收拾。时隔多年,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接受采访,仔细回顾这一案件,其目的就是要提醒司法机关,“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http://www.xj71.com/2012/0119/658044.shtml
太没水平了,洗了又洗。
今天才说,早干嘛去了,这几年全国发生了不少案子,搞得人心惶惶,重建信任没那么容易了
傻  揭旧疮疤想洗白  只能越洗越黑   没事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