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清污无期 监管部门只能“表示不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21:30:09
http://finance.qq.com/a/20110808/000341.htm?pgv_ref=aio

由康菲石油公司担任作业者、中海油拥有51%权益的渤海蓬莱19-3油田自6月中上旬发生两次溢油事故以来,至今仍未完成油污清理工作。

昨天,康菲公司方面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 记者表示,由于天气原因和溢油总量超过预期,国家海洋局要求“于8月7日前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向北海分局提交清理回收效果评估报告”的指令不能按期执行。

此外,康菲公司表示,由于海底的油基泥浆总量和总溢油量数据计算需要进一步核实,原本定于8月7日晚公布的更新的溢油量数据,将推迟发布。

多位法律界人士则对本报记者表示,渔民对康菲和中海油提出经济赔偿目前存在诸多困难,而相关部门则应该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7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康菲公司应于8月7日前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8月10日前向北海分局提交清理回收效果的评估报告。随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还表示,康菲公司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清理油污的工作,要给社会公众和政府一个合理的解释。

昨天,康菲中国企业传播和社会责任总监薛东明对本报记者表示,受台风“梅花”影响,为了人员安全,潜水清理工作于8月6日暂停,目前仍未恢复清理,因此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完成油污清理的时间不得不被延误。

此外,薛东明说,此前预计的蓬莱19-3油田C平台井涌事故所溢出的油基泥浆总量已经于8月3日完成清理,但新发现的油基泥浆量目前还未清理完毕,等待台风过后,在天气允许的情况下,康菲公司将加大清理力度,但是暂无法估计完成清理的时间。

在康菲公司油污清理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国家海洋局对其再次表达了不满。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8月5日指出,到目前为止,康菲公司对溢油应急工作采取的只是一些临时性措施;在完成国家海洋局提出的“确保海上溢油不登陆、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区”要求上没有兑现承诺,在清除海面溢油和海底油基泥浆工作上没有达到要求。

然而,除了下达通知、表示不满,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的处罚手段却十分有限。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会员戴仁辉律师表示,我国在海洋污染处罚方面的法律条例十分缺乏,国家海洋局除了下发通知、责令其进一步执行相关要求外,几乎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方式去督促康菲公司执行相关要求。

而打算向康菲和中海油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也面临着诸多难题。“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告诉本报,环保组织提起生态公益诉讼在我国缺乏法律支持,而且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此外,类似的公益诉讼还面临立案难的困境,一些地方法院往往不予立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魏汝久向本报表示,根据《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已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该启动刑事诉讼。魏汝久说,溢油事件的发生不是自然现象,肯定是由于石油开采作业者的相关行为或者不作为而导致的,企业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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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康菲石油公司担任作业者、中海油拥有51%权益的渤海蓬莱19-3油田自6月中上旬发生两次溢油事故以来,至今仍未完成油污清理工作。

昨天,康菲公司方面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 记者表示,由于天气原因和溢油总量超过预期,国家海洋局要求“于8月7日前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向北海分局提交清理回收效果评估报告”的指令不能按期执行。

此外,康菲公司表示,由于海底的油基泥浆总量和总溢油量数据计算需要进一步核实,原本定于8月7日晚公布的更新的溢油量数据,将推迟发布。

多位法律界人士则对本报记者表示,渔民对康菲和中海油提出经济赔偿目前存在诸多困难,而相关部门则应该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7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康菲公司应于8月7日前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8月10日前向北海分局提交清理回收效果的评估报告。随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还表示,康菲公司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清理油污的工作,要给社会公众和政府一个合理的解释。

昨天,康菲中国企业传播和社会责任总监薛东明对本报记者表示,受台风“梅花”影响,为了人员安全,潜水清理工作于8月6日暂停,目前仍未恢复清理,因此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完成油污清理的时间不得不被延误。

此外,薛东明说,此前预计的蓬莱19-3油田C平台井涌事故所溢出的油基泥浆总量已经于8月3日完成清理,但新发现的油基泥浆量目前还未清理完毕,等待台风过后,在天气允许的情况下,康菲公司将加大清理力度,但是暂无法估计完成清理的时间。

在康菲公司油污清理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国家海洋局对其再次表达了不满。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8月5日指出,到目前为止,康菲公司对溢油应急工作采取的只是一些临时性措施;在完成国家海洋局提出的“确保海上溢油不登陆、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区”要求上没有兑现承诺,在清除海面溢油和海底油基泥浆工作上没有达到要求。

然而,除了下达通知、表示不满,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的处罚手段却十分有限。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会员戴仁辉律师表示,我国在海洋污染处罚方面的法律条例十分缺乏,国家海洋局除了下发通知、责令其进一步执行相关要求外,几乎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方式去督促康菲公司执行相关要求。

而打算向康菲和中海油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也面临着诸多难题。“自然之友”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告诉本报,环保组织提起生态公益诉讼在我国缺乏法律支持,而且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此外,类似的公益诉讼还面临立案难的困境,一些地方法院往往不予立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魏汝久向本报表示,根据《刑法》第六章第六节,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已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该启动刑事诉讼。魏汝久说,溢油事件的发生不是自然现象,肯定是由于石油开采作业者的相关行为或者不作为而导致的,企业具有重大过失。
上面有人
除了不满还能干啥
封海,放城管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