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不是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30 15:05:30
民意和法律有重合,民意也有可能和法律相悖,民意从来不是法律,判决也从来不是无差别的全体投票,要保证司法独立,请先尊重法官的人格和判决独立。

请所有参与讨论的朋友好好思考一下评价辛普森杀妻案件判决结果的评论:
你认为辛普森是凶手吗?
是的,我认为他就是凶手
你认为判决公正吗?
是的,我认为判决公正民意和法律有重合,民意也有可能和法律相悖,民意从来不是法律,判决也从来不是无差别的全体投票,要保证司法独立,请先尊重法官的人格和判决独立。

请所有参与讨论的朋友好好思考一下评价辛普森杀妻案件判决结果的评论:
你认为辛普森是凶手吗?
是的,我认为他就是凶手
你认为判决公正吗?
是的,我认为判决公正
辛普森这个案子 我觉得没问题 这是个程序正义的问题

强奸杀人 杀未成年人 事实清楚  还不死  是另一个问题








在中国法律是用来对付平民的,对于有权优势的人,就是个屁!
保证法官判决的独立难道不是程序正义起码的要求?

法官判决错误--通过法定的程序推翻或者改判,但起码有一点是确定的,不能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包括肉体和精神,也不能通过无差别的大范围投票来审查判决结果
是我的错觉么,JY在比烂么
额,本来还想发表点意见避免纯扣帽子扣分,但是想了想实在说不出啥了……
对哦,法律是法官们的专利嘛。

现代人就是要学会尊重法律和法官们的判决,哪怕它与97%的民意相违背哦。

……

这样的话,得神经分裂的比例会不会达到97%呢???
200808 发表于 2011-7-15 13:42
在中国法律是用来对付平民的,对于有权优势的人,就是个屁!
你确定?你难道没有看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治进步?至少我看见了有权有势的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iseedeadpeople 发表于 2011-7-15 13:51
是我的错觉么,JY在比烂么
额,本来还想发表点意见避免纯扣帽子扣分,但是想了想实在说不出啥了…… ...
最烦这种开口嘴炮的了,看起来侮辱了Jy,其实也侮辱了FF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3:57
你确定?你难道没有看到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治进步?至少我看见了有权有势的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许霆在ATM机多提了几十万判无期、官员们贪了几亿也是判无期、死缓(事实上活动一下几年就出来了),多公平的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15 13:57
对哦,法律是法官们的专利嘛。

现代人就是要学会尊重法律和法官们的判决,哪怕它与97%的民意相违背哦。
...
很遗憾,在社会化分工越来越明显的今天,法律确实有可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或者换一种说法更能满足你们的需要,法律成为少数人手中的玩具......

例如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司法精英化的某种体现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3:58
最烦这种开口嘴炮的了,看起来侮辱了Jy,其实也侮辱了FF
好啊,热烈欢迎对喷,这样大家一起扣分
iseedeadpeople 发表于 2011-7-15 14:03
好啊,热烈欢迎对喷,这样大家一起扣分
晕,上当了..........
200808 发表于 2011-7-15 14:00
许霆在ATM机多提了几十万判无期、官员们贪了几亿也是判无期、死缓(事实上活动一下几年就出来了),多公平 ...
许霆案已经改判
至于后者,建国以来杀的部级官员还少么?
另外,不要歪楼,JY转进的德行我也是深恶痛绝,相信你也一样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4:03
很遗憾,在社会化分工越来越明显的今天,法律确实有可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或者换一种说法更能满足你们的 ...
不会吧,怎么会有人觉得遗憾呢?!

只要通过了考试,做到了法律界有话语权的一员,

头顶着国家法律的神圣光辉,脚踩着97%的民意,在司法独立性的佑护中,谁会遗憾得到这样的权威啊……

你会吗?我想我是不会的啦。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15 14:10
不会吧,怎么会有人觉得遗憾呢?!

只要通过了考试,做到了法律界有话语权的一员,
通过司法考试,才刚刚一脚踏入了法律职业的门槛。

民意不是绝对公正的,民意是会被误导,扭曲的,所以中国才有了复杂的国情,才有了在基层组织实现普选以后的一脚急刹车,才有了民主集中制

所以,民意才需要法治的限制,而法治的进步有时候也需要民意的推动。民意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指挥法律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15 14:10
不会吧,怎么会有人觉得遗憾呢?!

只要通过了考试,做到了法律界有话语权的一员,
高手,这么优美的抒情,
哈哈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15 14:10
不会吧,怎么会有人觉得遗憾呢?!

只要通过了考试,做到了法律界有话语权的一员,
我希望你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有话语权的一员,来推动中国的法治进步

waaadoooo 发表于 2011-7-15 14:18
高手,这么优美的抒情,
哈哈
欢迎拍砖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4:20
欢迎拍砖
呵,
拍你的砖太容易了,

不过这一个帖子,那一个帖子,
你不觉得很啰嗦很烦人么?
waaadoooo 发表于 2011-7-15 14:22
呵,
拍你的砖太容易了,
别人楼主不在,所以新开个地盘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4:23
别人楼主不在,所以新开个地盘


问题是这个理由,已经说过很多次了

你要知道,
人大理论上是代表民意的,

再次,
1楼也已经回答了,
辛案没有对比性,一个是证据不足;
另一个证据确凿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4:23
别人楼主不在,所以新开个地盘


问题是这个理由,已经说过很多次了

你要知道,
人大理论上是代表民意的,

再次,
1楼也已经回答了,
辛案没有对比性,一个是证据不足;
另一个证据确凿

同样法官只有司法权,没有立法权
死刑的废立归人大,法官不要越界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4:16
通过司法考试,才刚刚一脚踏入了法律职业的门槛。

民意不是绝对公正的,民意是会被误导,扭曲的,所以 ...
莫要为了实现某些脱离现实社会环境的“先进理念”,为了法律而法律;

莫要让法律远离现实社会环境的民意,法律首要保障的是守法公民的权利,而不是某些禽兽不如的社会垃圾;

莫要让守法的公民感到法律的保障越来越虚弱;

莫要以为法律的权威性可以真正踩在绝大多数的民意头上;

……

如果做不到以上这些,所谓的光环会消退,所谓的权威就是个P,作为社会稳定基石之一的就走到了其原先目的反面,起了反作用。

……

纠结啊
waaadoooo 发表于 2011-7-15 14:42
问题是这个理由,已经说过很多次了

你要知道,
人大一直代表民意,这点我赞同,而且在进步中

辛普森案不是证据不足,而是取证方式违反法律规定.......证据本身其实问题不大
lixiaoyong 发表于 2011-7-15 14:46
同样法官只有司法权,没有立法权
死刑的废立归人大,法官不要越界
1、自首可以从轻,这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就是从轻或者不从轻都符合法律规定,就李案的判决而言,中院和高院都没有枉法裁判
2、法官没有越界,故意杀人本来就可以不判死刑的,当然本案应当属于情节严重,但也存有自首情节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15 14:46
莫要为了实现某些脱离现实社会环境的“先进理念”,为了法律而法律;

莫要让法律远离现实社会环境的民 ...
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人人平等,不管这个人是守法公民还是社会垃圾,每个人都有接受公正审判,自我辩护的权利,我想,这些理念你不会反对吧
法律空想化的危害其实远远比不上法律世俗化,法律的作用和体现也不是简单体现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里扯远掉了。
就李案而言,法律给民意泼上一盆冷水,我觉得是件好事情,人人喊杀之下有人能够说不杀,这本来就是法治精神和民主的体现,难道全票通过就一定是公平正义了?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5:00
1、自首可以从轻,这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就是从轻或者不从轻都符合法律规定,就李案的判决而言,中院和高院 ...
杀一个人免死,2?3?或者无限多都可以?
所以说,
中国法律刑罚范围太大,随意性、操作性太强。
如果因此能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的量刑,
倒也算是社会的一大美事。

。。。不过,以云南高院得瑟的所谓十年后的标杆,
还是可以推测,云南高院应该是违反了判决的惯例的

倒是据说有个最新条例,罪行极其严重的。。。
好像是自首不允许减刑的了。
是不是人大对 宣雄案的反应,我就不知道了。
呵呵
1.中院的判决合理,高院量刑不当,受害者家属要求检查院抗诉一样符合法律
2.没看高标杆的发言吗?都扯到哪去了?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5:09
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人人平等,不管这个人是守法公民还是社会垃圾,每个人都有接受公正审判,自我辩护 ...


公平正义永远是相对的。

是的,如果可以全中国人发表意见的话,那我认为超过60%的同类意见就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那杆秤代表的这个国家全体公民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某个人和某些人的。

这个你不会反对吧。

请问你敢说全中国有超过60%的公民支持云南高院关于这个案例的判罚吗?!

……

知民心向背却逆势而动而不自知,拿些不和时宜的理念和书本通知来抵赖自身的认识缺陷,

请问,知道“耻”字怎么写吗?!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5:09
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人人平等,不管这个人是守法公民还是社会垃圾,每个人都有接受公正审判,自我辩护 ...


公平正义永远是相对的。

是的,如果可以全中国人发表意见的话,那我认为超过60%的同类意见就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那杆秤代表的这个国家全体公民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某个人和某些人的。

这个你不会反对吧。

请问你敢说全中国有超过60%的公民支持云南高院关于这个案例的判罚吗?!

……

知民心向背却逆势而动而不自知,拿些不和时宜的理念和书本通知来抵赖自身的认识缺陷,

请问,知道“耻”字怎么写吗?!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4:03
很遗憾,在社会化分工越来越明显的今天,法律确实有可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或者换一种说法更能满足你们的 ...
法律成为少数人 的专利在历史上不是第一次。多了,也都是社会进入动荡,产业开始兼并的开始!
waaadoooo 发表于 2011-7-15 15:26
老实说,云南高院没弄清楚自己的身份,
它并不知道,释法这个层次,应该是人大的权力。
它只能按照人大的 ...
大锅,这个乃就不对了嘛。

人是专业人士嘛,咋木有解释的权利呢?

再说了,判罚到什么程度的罪行人大是不会也不能解释的嘛,内噶哒是人专业范畴内的事,

您说呢?
waaadoooo 发表于 2011-7-15 15:13
杀一个人免死,2?3?或者无限多都可以?
所以说,
中国法律刑罚范围太大,随意性、操作性太强。
难道杀一个人就必死么?我国在故意杀人的刑罚列了一个尺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的考量本来就是考虑到案件不同,细节不同。法律是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天衣无缝的,所以法官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一环。云南省高院的法官在这么大的压力面前坚持自己的判断,本身就是值得钦佩的,再说判决本来就没问题。

至于你的据说和推测,你让我怎么说好呢,花点时间多看书哪怕上网查资料,再来拍砖可以么?哪怕辩不赢至少也不要被打脸,最起码自己有个学习的过程好么?
qzzzse1 发表于 2011-7-15 15:34
难道杀一个人就必死么?我国在故意杀人的刑罚列了一个尺度,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的考量本来就 ...
。。。坚持?
刚暴露呢,且先看戏。

。。。至于其他的,你不是法律人士么?
那你说说,就是普通的故意杀人,该怎么判,
数罪并罚之后,又该如何?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15 15:32
大锅,这个乃就不对了嘛。

人是专业人士嘛,咋木有解释的权利呢?
你不明白标杆的意思么?

如果在法律范围,普通的判决之内的,
你有什么资格做标杆?

既然是做标杆,哪就说明突破了平常法律意义的理解,
可是这个并不是法院的权利
200808 发表于 2011-7-15 13:42
在中国法律是用来对付平民的,对于有权优势的人,就是个屁!
昨天有人在我面前骂“在中国法律是用来维护工人的,对于老板,就是个屁!”。

原因是他因为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被罚了。
lixiaoyong 发表于 2011-7-15 15:20
1.中院的判决合理,高院量刑不当,受害者家属要求检查院抗诉一样符合法律
2.没看高标杆的发言吗?都扯到哪 ...
1、我同意采取法定的方式对判决进行审查,就目前审查结果没有确定的情况下,高院的判决就是一个生效的判决
2、谩骂包括投票,决不能成为审查法院的判决的方式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15 15:23
公平正义永远是相对的。

是的,如果可以全中国人发表意见的话,那我认为超过60%的同类意见就是公平正 ...
如果全球人民投票超过60%消灭中华民族,也是公平正义?
如果我拉上我老婆以及我们全家投票消灭你一个人也是公平正义?
好吧,全中国,你能够保证全体投票人都是理性,公正,客观的?他们的信息也是准确无误的?

60%,文革超过这个数字了,也是公平正义?严打呢?也是公平正义?

waaadoooo 发表于 2011-7-15 15:26
老实说,云南高院没弄清楚自己的身份,
它并不知道,释法这个层次,应该是人大的权力。
它只能按照人大的 ...


高院没有释法,判决本来就是他的法定权利,另外,什么是立法解释,也就是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到底指的是什么,麻烦你去查一查,很多东西不是想当然
waaadoooo 发表于 2011-7-15 15:26
老实说,云南高院没弄清楚自己的身份,
它并不知道,释法这个层次,应该是人大的权力。
它只能按照人大的 ...


高院没有释法,判决本来就是他的法定权利,另外,什么是立法解释,也就是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到底指的是什么,麻烦你去查一查,很多东西不是想当然
bluescj1109 发表于 2011-7-15 15:32
大锅,这个乃就不对了嘛。

人是专业人士嘛,咋木有解释的权利呢?
你说得对,法律不是人人都能解释的,就是人人都知晓,也是遥不可及
民意当然不等于法律,但是民意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不是空中楼阁,法律有其必须依托的基础。
法律最大的基础就是要适应社会的需要。而适应社会的需要,就要符合社会的基本意识形态,包括风俗、道德等等。法律不过是维护一个社会正常运作并向前发展的工具之一。
法律首先是一个社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制定的,其次它要由社会公权力维持其威信力,最后法律要维护这个社会的主流利益,体现这个社会的主流意识。
无论是任何一个社会,民意对于统治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合适的满足民意,也是维护统治的必须。那么,作为工具的法律,必然要在合适的时候满足民意的要求。
一些人秉持法律原教旨主义,忽视法律的工具地位,无限的拔高法律的高度,那么你们所秉持的空中楼阁和沙上之塔,早晚会灰飞烟灭化作尘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