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ATM机前“捡钱”2小时后自首还钱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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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13日 05:57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洋根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7654949_0.shtmlATM机“自动吐钱”? 年轻油漆工成杭州版“许霆”

取钱不到两小后,他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钱归还失主

检察官详释为什么“弃恶从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江检 本报记者 陈洋根

取款机吐钱的事,张青(化名)说自己听说过,但当他自己碰上这样的事,面对“唰唰”往外吐的钞票,他还是没能抵挡住诱惑。

两个月前,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接连摁了六次之后,取出来的10500元却成了“烫手山芋”。两小时后,他就向警方自首。只是,因为过分慌张,他又把钱弄丢了。

尽管事后张青用自己的钱归还失主,但是,他还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只有初中文化的张青来自江西上饶,1983年8月出生,在杭州打工已经有好几年了,是个油漆工,他很孝顺,定期会给家里汇钱。

今年5月10日中午11点多,张青领到工资后路过秋涛路一家农业银行时,他想到通过ATM机转账业务给家里汇钱。

快到午饭时间,银行大厅ATM取款机前办理业务的人不多。张青走到ATM取款机前,刚准备拿卡出来,突然发现ATM机的页面并不是以前经常看到提示插卡的页面,而是显示有“取款”、“查询余额”、“退卡”等的页面。

张青没有多想,随手就按了下“取款”并输入2000元的金额。不可思议的是,ATM取款机吐钞口竟“唰唰”地吐出了20张百元大钞,张青一下愣住了,他起初并没有直接去拿钱。

等张青回过神时,他四周看了看,发现旁边除了有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其他取款的客户,张青就一把抓住银行工作人员问:“这取款机怎么会出钱的?”

“你是不是按错按钮了?”银行工作人员没把张青的话放在心上,而误以为张青是因为不会操作,还向张青解释了下ATM取款机操作流程,讲完之后就离开了。

看着银行工作人员走开,好奇的张青又按了下取款键,这次,他选择500元的金额,立刻,吐钞口又吐出了5张百元大钞。张青收好钱,查了下余额,发现账户显示里面有6万多元。这时,他突然意识到,可能是前面的客户把银行卡给忘在ATM机里了。

6万元的数字刺激着张青的感官,张青说自己做油漆工很辛苦,累死累活每月的收入也就三四千元,想到前面已经取出过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他咬咬牙,又分4次每次2000元取钱。取完后,他把银行卡退出来。给家人汇钱的心思早就没有了,张青拿着卡和钱就往外走了。

案发后,银行那位给张青谈过话的工作人员赵某证实,2011年5月10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一个客户(即张青)叫他,他走到客户那边,并问对方要办什么业务,当时对方自己也说不清楚,他于是就在ATM自助取款机前向客户介绍了如何存取款的业务,讲完之后就走开了。

再说张青,他取钱后回丁桥住处的路上,心里一阵紧张,他听说过取别人遗忘在ATM机卡里的钱是犯法的事,但想想刚刚从ATM取款机上取出的10500元差不多他一年才能积攒到的钱,心里又十分矛盾,这笔从天而降的“巨款”成了“烫手山芋”。

快到丁桥时,张青想通了,他决定要把钱还给失主,这时离他取钱还不到两小时。

“考虑到到银行去可能找不到失主,我便想到公安机关。”张青事后说,他骑着电动车拐进丁桥派出所。一到派出所,张说明来意并把自己取款的前后过程详细地告诉警察,可当他一掏腰包,准备将ATM机取出的10500元现金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给警察时,他一下子又懵了,银行卡还在,但10500元钱却不见了。

张青说,可能是他路上思想斗争太激烈,骑车时弄丢了,但是他表示自己愿意赔偿所有损失。

取走10500元后,他向警方自首

给老家汇钱,他发现ATM机会“自动吐钱”

就在张青向派出所自首时,警方接到失主黄某报案说其在秋涛北路一家银行取好钱以后把银行卡忘记在柜员机上了。

黄某说,他开车取钱后离开大约15分钟后,手机上收到短信息说卡上被取了10500元。等黄某赶回去未发现银行卡。

鉴于张青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警方对其实行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江干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青提起公诉。

张青的案子让人不由想起广州的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又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和许霆同龄的张青,同样被金钱所动,但是,他在案发不到两小时就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钱归还了失主,及时“弃恶从善”的张青为什么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构成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张青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了,不会因为他事后的悔悟行为而有任何改变。”检察官说,张青的自首只能算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

短时间自首并还钱,为什么还要追究刑责

检察官同时提醒:市民在取款时发现别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后,不要急于在机器上操作,如果是银行营业时间应先向银行工作人员报告,在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联系失主,或通过报警寻找失主;如果是晚上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值班时,可以选择直接报警。
凤凰网资讯 > 社会 > 法制经纬 > 正文   
2011年07月13日 05:57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洋根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 ... /7654949_0.shtmlATM机“自动吐钱”? 年轻油漆工成杭州版“许霆”

取钱不到两小后,他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钱归还失主

检察官详释为什么“弃恶从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江检 本报记者 陈洋根

取款机吐钱的事,张青(化名)说自己听说过,但当他自己碰上这样的事,面对“唰唰”往外吐的钞票,他还是没能抵挡住诱惑。

两个月前,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接连摁了六次之后,取出来的10500元却成了“烫手山芋”。两小时后,他就向警方自首。只是,因为过分慌张,他又把钱弄丢了。

尽管事后张青用自己的钱归还失主,但是,他还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只有初中文化的张青来自江西上饶,1983年8月出生,在杭州打工已经有好几年了,是个油漆工,他很孝顺,定期会给家里汇钱。

今年5月10日中午11点多,张青领到工资后路过秋涛路一家农业银行时,他想到通过ATM机转账业务给家里汇钱。

快到午饭时间,银行大厅ATM取款机前办理业务的人不多。张青走到ATM取款机前,刚准备拿卡出来,突然发现ATM机的页面并不是以前经常看到提示插卡的页面,而是显示有“取款”、“查询余额”、“退卡”等的页面。

张青没有多想,随手就按了下“取款”并输入2000元的金额。不可思议的是,ATM取款机吐钞口竟“唰唰”地吐出了20张百元大钞,张青一下愣住了,他起初并没有直接去拿钱。

等张青回过神时,他四周看了看,发现旁边除了有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并没有其他取款的客户,张青就一把抓住银行工作人员问:“这取款机怎么会出钱的?”

“你是不是按错按钮了?”银行工作人员没把张青的话放在心上,而误以为张青是因为不会操作,还向张青解释了下ATM取款机操作流程,讲完之后就离开了。

看着银行工作人员走开,好奇的张青又按了下取款键,这次,他选择500元的金额,立刻,吐钞口又吐出了5张百元大钞。张青收好钱,查了下余额,发现账户显示里面有6万多元。这时,他突然意识到,可能是前面的客户把银行卡给忘在ATM机里了。

6万元的数字刺激着张青的感官,张青说自己做油漆工很辛苦,累死累活每月的收入也就三四千元,想到前面已经取出过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他咬咬牙,又分4次每次2000元取钱。取完后,他把银行卡退出来。给家人汇钱的心思早就没有了,张青拿着卡和钱就往外走了。

案发后,银行那位给张青谈过话的工作人员赵某证实,2011年5月10日中午11时20分左右,一个客户(即张青)叫他,他走到客户那边,并问对方要办什么业务,当时对方自己也说不清楚,他于是就在ATM自助取款机前向客户介绍了如何存取款的业务,讲完之后就走开了。

再说张青,他取钱后回丁桥住处的路上,心里一阵紧张,他听说过取别人遗忘在ATM机卡里的钱是犯法的事,但想想刚刚从ATM取款机上取出的10500元差不多他一年才能积攒到的钱,心里又十分矛盾,这笔从天而降的“巨款”成了“烫手山芋”。

快到丁桥时,张青想通了,他决定要把钱还给失主,这时离他取钱还不到两小时。

“考虑到到银行去可能找不到失主,我便想到公安机关。”张青事后说,他骑着电动车拐进丁桥派出所。一到派出所,张说明来意并把自己取款的前后过程详细地告诉警察,可当他一掏腰包,准备将ATM机取出的10500元现金连同银行卡一起交给警察时,他一下子又懵了,银行卡还在,但10500元钱却不见了。

张青说,可能是他路上思想斗争太激烈,骑车时弄丢了,但是他表示自己愿意赔偿所有损失。

取走10500元后,他向警方自首

给老家汇钱,他发现ATM机会“自动吐钱”

就在张青向派出所自首时,警方接到失主黄某报案说其在秋涛北路一家银行取好钱以后把银行卡忘记在柜员机上了。

黄某说,他开车取钱后离开大约15分钟后,手机上收到短信息说卡上被取了10500元。等黄某赶回去未发现银行卡。

鉴于张青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警方对其实行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江干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青提起公诉。

张青的案子让人不由想起广州的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许霆将此事告诉同伴郭安山。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又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和许霆同龄的张青,同样被金钱所动,但是,他在案发不到两小时就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钱归还了失主,及时“弃恶从善”的张青为什么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办本案的检察官表示,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定罪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构成较大,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张青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了,不会因为他事后的悔悟行为而有任何改变。”检察官说,张青的自首只能算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

短时间自首并还钱,为什么还要追究刑责

检察官同时提醒:市民在取款时发现别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后,不要急于在机器上操作,如果是银行营业时间应先向银行工作人员报告,在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联系失主,或通过报警寻找失主;如果是晚上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值班时,可以选择直接报警。
自首就免刑责 什么狗屁理论
知道不是自己的卡在里面 还往外取钱 性质很明确的
而且这个事情和银行完全无关

量刑轻点而已
生产ATM机的厂家提供作案工具其实也可以刑拘的,还有银行把这样可以提供作案的一种工具放在大庭广众之下,也一样可以刑拘的
突然发现ATM机的页面并不是以前经常看到提示插卡的页面,而是显示有“取款”、“查询余额”、“退卡”等的页面。

=========
这已经够了。
人家的门开着,并不是说可以进去拿东西
茅塞不开 发表于 2011-7-13 10:55
生产ATM机的厂家提供作案工具其实也可以刑拘的,还有银行把这样可以提供作案的一种工具放在大庭广众之下,也 ...
思路很广
这个的确是犯法了,只是根据情节可以从轻发落而已
卡还在里面,这不是偷是什么?又不是机器坏了,自己喷钱。话说许霆那个明明是机器坏了,冤枉!
zh020 发表于 2011-7-13 11:01
突然发现ATM机的页面并不是以前经常看到提示插卡的页面,而是显示有“取款”、“查询余额”、“退卡”等的页 ...
这和门开着是两回事

进入别人家是属于侵犯别人的住宅,是私有的,排他的;

在ATM机则公用性质的,任何人都有权用之;

这是两码事;
这个确实应该判刑.
笑红尘~ 发表于 2011-7-13 11:39
这和门开着是两回事

进入别人家是属于侵犯别人的住宅,是私有的,排他的;
开玩笑,什么时候,ATM机成了公有的。。
侵入住宅不论,
就是人家大门开着,也不能进去拿东西;
街边的汽车门开着,有钥匙,也不能“帮人”把车开走。


zh020 发表于 2011-7-13 11:47
开玩笑,什么时候,ATM机成了公有的。。


ATM机不是公用的,是什么 ?  

由于ATM有其公用性质; 所以因ATM卡忘记拔而导致丢钱, 卡主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咯,明知道别人卡而故意取钱,也应该承当责任;
严格意义上说双方都有责任;

而别拿什么 别人家门开着,你就进去拿东西;  拿来比喻;
这是根本的两码事;

前者是负部分责;
后者则是负全责;
zh020 发表于 2011-7-13 11:47
开玩笑,什么时候,ATM机成了公有的。。


ATM机不是公用的,是什么 ?  

由于ATM有其公用性质; 所以因ATM卡忘记拔而导致丢钱, 卡主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咯,明知道别人卡而故意取钱,也应该承当责任;
严格意义上说双方都有责任;

而别拿什么 别人家门开着,你就进去拿东西;  拿来比喻;
这是根本的两码事;

前者是负部分责;
后者则是负全责;
技术问题

这个如果不去自首的话,应该就不容易找到了吧
自首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不是免去
提个问题。捡到卡。当场掰掉。会怎么样?

笑红尘~ 发表于 2011-7-12 22:52
ATM机不是公用的,是什么 ?  

由于ATM有其公用性质; 所以因ATM卡忘记拔而导致丢钱, 卡主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咯,明知道别人卡而故意取钱,也应该承当责任;
严格意义上说双方都有责任;

而别拿什么 别人家门开着,你就进去拿东西;  拿来比喻;
这是根本的两码事;

前者是负部分责;
后者则是负全责;



马路也是公用的,人人都可以走对吧? 在马路上掉了钱包/手袋/其他装具,是不是大家就可以随意拿出里面的钱,然后说因为现场的公用性质,双方都有责任呢? 这跟说一个女孩穿着太时尚,长得太漂亮,结果被强奸了,女孩子也要分担责任是一样的。 强奸犯说你自己不想被强奸,就应该穿着保守,长难看点儿,甚至穿burqa出门。 这该算强盗逻辑了吧?。。。
笑红尘~ 发表于 2011-7-12 22:52
ATM机不是公用的,是什么 ?  

由于ATM有其公用性质; 所以因ATM卡忘记拔而导致丢钱, 卡主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咯,明知道别人卡而故意取钱,也应该承当责任;
严格意义上说双方都有责任;

而别拿什么 别人家门开着,你就进去拿东西;  拿来比喻;
这是根本的两码事;

前者是负部分责;
后者则是负全责;



马路也是公用的,人人都可以走对吧? 在马路上掉了钱包/手袋/其他装具,是不是大家就可以随意拿出里面的钱,然后说因为现场的公用性质,双方都有责任呢? 这跟说一个女孩穿着太时尚,长得太漂亮,结果被强奸了,女孩子也要分担责任是一样的。 强奸犯说你自己不想被强奸,就应该穿着保守,长难看点儿,甚至穿burqa出门。 这该算强盗逻辑了吧?。。。

双筒 发表于 2011-7-13 12:19
马路也是公用的,人人都可以走对吧? 在马路上掉了钱包/手袋/其他装具,是不是大家就可以随意拿出里面 ...


你的比喻很荒唐
就你拿强奸女人来比喻所表现出来的智商,就没必要跟你磨嘴皮了
双筒 发表于 2011-7-13 12:19
马路也是公用的,人人都可以走对吧? 在马路上掉了钱包/手袋/其他装具,是不是大家就可以随意拿出里面 ...


你的比喻很荒唐
就你拿强奸女人来比喻所表现出来的智商,就没必要跟你磨嘴皮了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1-7-12 23:00
技术问题

这个如果不去自首的话,应该就不容易找到了吧
是那个人没有计划好(做坏事也需要计划嘛)。 如果发现机器里有卡,应该马上转身离开。 然后想个理由,自己为什么不能按键取钱的理由(比如,说自己两手被烫伤了),然后马路上找个陌生人,说我好不容易把卡插入了,现在手痛的无法按键,您帮忙帮我按几下按钮,我急需用钱。 再给陌生人点小费(不能给多,不然就不像是取自己的钱了。 太大方看着像花别人的钱)。 让个陌生人去按键,是因为操作的时候有摄像头在拍摄。 这样就不至于留下自己的形象了。。。
笑红尘~ 发表于 2011-7-12 23:20
你的比喻很荒唐
就你拿强奸女人来比喻所表现出来的智商,就没必要跟你磨嘴皮了
“智商”,是要被扣分的。。。
刚开始我以为是他倒霉,结果一看,是自己取出来的。。。这就得了,刑事成立了,不过,哎,还是倒霉,没碰上这事就没有以后的思想斗争,丢1W和自首刑事什么的事了。
双筒 发表于 2011-7-13 12:27
“智商”,是要被扣分的。。。
你拿强奸女人来比喻就不“扣分”了?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7-13 12:10
提个问题。捡到卡。当场掰掉。会怎么样?


没什么,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过,情节过于轻微,不会入罪而以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7-13 12:10
提个问题。捡到卡。当场掰掉。会怎么样?


没什么,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不过,情节过于轻微,不会入罪而以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1-7-13 12:00
技术问题

这个如果不去自首的话,应该就不容易找到了吧
不用太操心了,
我党对街头犯罪,小偷小摸还是有办法的
万一要是有人误拿了,比如说老头老太误拿了,也没有还回去,说自己不是很清楚,反正机器给他拿,他就拿了,怎么办。就好比银行经常把别人的帐户搞错数目,甚至清零的也很多,这个要不要刑拘。
笑红尘~ 发表于 2011-7-13 11:52
ATM机不是公用的,是什么 ?  

由于ATM有其公用性质; 所以因ATM卡忘记拔而导致丢钱, 卡主也应该承 ...
开玩笑了,
ATM机上会十分清楚写上 银行的资产编号的,这个资产就是银行的,和银行是不是国有无关。
公众使用,和资产的占有状态是明明白白的2回事。

再说一次,
大门打开,也不能进入别人家拿东西。
进去拿了东西的,盗窃罪。
至于为什么不再单独评价非法侵入住宅,话题就多了。
我看以后拿钱都要叫个银行办公人员在边上看着,万一机器出错也可以有个证人,免得一下ATM机即便你还回去也判你个三五年玩玩,这个太恐怖了。
楼上显然没看全文
判刑正确 至于嫌疑犯说的什么所谓的取出来的钱自己搞丢了 然后用自己的钱补上 很可笑的
坦白从宽 牢底坐穿
抗拒从严 回家过年
公共场合就可以化公为私啊。

怪不得有人说有什么样的百姓就有什么样的官员。

公园里的铁椅子也有人割了拿去买废铁,但那是犯罪。


这家伙真傻,真傻,我看有了这个判例,群众们的觉悟一定会有所提高的,换了我就反告银行取款机,说违法吐钱,故意陷害取钱顾客。
这种案例在国外估计也不完全是顾客的责任,设想某人在取款机完好的状况下通过手段破坏机器取得里面的钱款,这个毫无疑问是他的全责,但是在机器自己出状况的情况下,银行屁事没有,把所有责任一古脑推到顾客头上,这个就有点说不过去了。何况这个家伙已经询问过当时工作人员了,对方也没解释清楚,也没感觉到有问题,这个又是谁的责任,如果顾客真的不明白当中发生的问题,就取款了,难道银行方面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这家伙真傻,真傻,我看有了这个判例,群众们的觉悟一定会有所提高的,换了我就反告银行取款机,说违法吐钱,故意陷害取钱顾客。
这种案例在国外估计也不完全是顾客的责任,设想某人在取款机完好的状况下通过手段破坏机器取得里面的钱款,这个毫无疑问是他的全责,但是在机器自己出状况的情况下,银行屁事没有,把所有责任一古脑推到顾客头上,这个就有点说不过去了。何况这个家伙已经询问过当时工作人员了,对方也没解释清楚,也没感觉到有问题,这个又是谁的责任,如果顾客真的不明白当中发生的问题,就取款了,难道银行方面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歌剧院幽灵 发表于 2011-7-13 12:00
技术问题

这个如果不去自首的话,应该就不容易找到了吧
摄像头:D
茅塞不开 发表于 2011-7-13 19:05
这家伙真傻,真傻,我看有了这个判例,群众们的觉悟一定会有所提高的,换了我就反告银行取款机,说违法吐钱 ...
那我钱包掉地上也是故意陷害捡钱包不还的路人喽:D
如果银行不是国有的,以上理论全部不会成立
不要纠结国有不国有了。
现在,大街上大把自动售货机,那基本是全是民营公司经营的。
现在,售货机的门开了,各位也不要拿,
万一不长眼,拿了个超过500大元的东西,也是吃不了兜着走的
zh020 发表于 2011-7-13 12:58
不用太操心了,
我党对街头犯罪,小偷小摸还是有办法的
你是在说反话吧
或者你是说他们真的有办法,只是不作为,故意放纵
到不是说反话。
这个和很多方面有关,
一般而言,街头犯罪给人视觉震撼、心理冲击更强烈,老百姓更加看得见,摸得着,我党即使是为了面子也会办一办。故意放纵就更加不会了,主要还是技术手段受到限制,警察增加10倍,摄像头增加10倍,拎包抢夺的会少很多。
还有一些,说不出口的原因,就是立法者大多是精英,一般不屑于街头犯罪,要搞就搞大的。
所以,一般而言,像商X部的某司长,不会去打ATM机,自动售货机的主意,而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法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