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住行政权牛鼻子,才能有力保障公民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07:29:09
牵住行政权牛鼻子,才能有力保障公民权
2011年07月02日    来源:《羊城晚报》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宣告这部历经12年博弈、五次审议的重要法案,终于成为影响这个国家公民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重要制度。从法治层面来看,该法施行的重要意义,毫不亚于当年《行政诉讼法》颁布确立了民可以告官的制度。

  总体而言,刚刚颁布的《行政强制法》,是法治理念在中国的进一步落实,反映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它必然对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规范政府的权力秩序、行政官员的权力利益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把过去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比作一只猛禽,那么该法的颁布实施,就是给这只猛禽上了一道镣铐,它想飞,也只能“戴着镣铐跳舞”。

  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对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的强制行为,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前者有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后者则包括拍卖、拆迁等。我们平常所见的城管扣押摊贩买卖工具、警察强制传唤公民、政府强制拆迁,等等,就都属于行政强制的范围。

  过去几十年来,中国一直是行政权主导社会,即大量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事务,最主要的是依赖行政机关的强权管理而不是公民自治和司法解决。正因如此,行政机关及其官员逐渐拥有了极大的权力,大到制定行政法规、颁布政策命令,中到项目审批、财产征收,小到扣押罚款,行政权力可以说无孔不入,并且约束不够。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对的权力也导致绝对的不公平。我国过去虽然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制度,对行政权力给予了一定的约束,但就行政强制领域的问题,一直无法可依。一个典型的问题,就是行政机关的扣押征收等行为非常普遍,但几乎没有正式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

  这次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从三个方面约束了行政强制权,一是规范了行政强制种类的设定规则,终结了过去行政机关自我设权的乱象,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二是规定了各类行政强制的程序,终结了过去行政机关乱扣押、乱查封、乱抓人的乱象,比如该法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夜里和节假日强制执行,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对违反规定和理由不充分的行政强制行为,规定了法院有权拒绝执行。这三个方面,击中了当前行政权力胡乱行使的要害,牵住了行政权的牛鼻子。

  众所周知,一个社会要规范、有序合理运行,离不开公共管理,这类管理落实到政府,主要就是行政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权的大小与自由度,和公民的权利大小与自由度成反比———行政权越受约束,公民权利就越有保障和自由。今天,这部12年磨出的利剑之法,终结了行政强制权不受拘束的历史,也就是给公民自由与权利增添了更多保障。

  在看到这部法律的进步性同时,我们也不能一味地高兴。因为,这部法律还有一些明显的缺憾,其中最典型的,一是在设定权方面开了口子,法律的原则是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设定,但后面的相关规定却是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亦可设定,这个口子一开,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就少了很多;二是淡化了司法对行政强制的监督,确立了行政权内部监督的主导地位。比如,该法规定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来监督、改变下级机关的不当行为,而未赋予司法机关以更有效的监督权;三是该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公民申辩意见,应当如何如何,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这么做的不利后果,这样的规定就等于白说。

  缺憾归缺憾,行政强制法的最终通过,毕竟是法治的重要进步,它让依法行政有了更多的基本制度。我们期待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让广大行政官员培养更多的程序意识、公民权利意识和权力制约意识,从而推动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陈杰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30178/15055265.html牵住行政权牛鼻子,才能有力保障公民权
2011年07月02日    来源:《羊城晚报》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宣告这部历经12年博弈、五次审议的重要法案,终于成为影响这个国家公民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重要制度。从法治层面来看,该法施行的重要意义,毫不亚于当年《行政诉讼法》颁布确立了民可以告官的制度。

  总体而言,刚刚颁布的《行政强制法》,是法治理念在中国的进一步落实,反映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它必然对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规范政府的权力秩序、行政官员的权力利益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把过去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比作一只猛禽,那么该法的颁布实施,就是给这只猛禽上了一道镣铐,它想飞,也只能“戴着镣铐跳舞”。

  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利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对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的强制行为,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前者有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后者则包括拍卖、拆迁等。我们平常所见的城管扣押摊贩买卖工具、警察强制传唤公民、政府强制拆迁,等等,就都属于行政强制的范围。

  过去几十年来,中国一直是行政权主导社会,即大量的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事务,最主要的是依赖行政机关的强权管理而不是公民自治和司法解决。正因如此,行政机关及其官员逐渐拥有了极大的权力,大到制定行政法规、颁布政策命令,中到项目审批、财产征收,小到扣押罚款,行政权力可以说无孔不入,并且约束不够。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对的权力也导致绝对的不公平。我国过去虽然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制度,对行政权力给予了一定的约束,但就行政强制领域的问题,一直无法可依。一个典型的问题,就是行政机关的扣押征收等行为非常普遍,但几乎没有正式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

  这次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从三个方面约束了行政强制权,一是规范了行政强制种类的设定规则,终结了过去行政机关自我设权的乱象,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二是规定了各类行政强制的程序,终结了过去行政机关乱扣押、乱查封、乱抓人的乱象,比如该法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夜里和节假日强制执行,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对违反规定和理由不充分的行政强制行为,规定了法院有权拒绝执行。这三个方面,击中了当前行政权力胡乱行使的要害,牵住了行政权的牛鼻子。

  众所周知,一个社会要规范、有序合理运行,离不开公共管理,这类管理落实到政府,主要就是行政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权的大小与自由度,和公民的权利大小与自由度成反比———行政权越受约束,公民权利就越有保障和自由。今天,这部12年磨出的利剑之法,终结了行政强制权不受拘束的历史,也就是给公民自由与权利增添了更多保障。

  在看到这部法律的进步性同时,我们也不能一味地高兴。因为,这部法律还有一些明显的缺憾,其中最典型的,一是在设定权方面开了口子,法律的原则是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设定,但后面的相关规定却是地方法规和行政法规亦可设定,这个口子一开,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就少了很多;二是淡化了司法对行政强制的监督,确立了行政权内部监督的主导地位。比如,该法规定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来监督、改变下级机关的不当行为,而未赋予司法机关以更有效的监督权;三是该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公民申辩意见,应当如何如何,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这么做的不利后果,这样的规定就等于白说。

  缺憾归缺憾,行政强制法的最终通过,毕竟是法治的重要进步,它让依法行政有了更多的基本制度。我们期待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让广大行政官员培养更多的程序意识、公民权利意识和权力制约意识,从而推动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陈杰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30178/15055265.html
不懂TG为什么要有行政强制这个东西,要强制的话靠法律还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