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为清华6000套福利房买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5/08 21:33:16
清华将在百年校庆后给教师大规模分房,这被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视为自己为清华人办实事的一个大手笔。据称教师将以市场价的1/3-1/2购买这些住房。其中,首批1000套已建成将分给教师,另外还有近5000套的建房计划。(2011年06月12日   东方早报)

有人算了一笔账:北京2010年新建商品住宅均价为20328元/平方米。如果按2万元/平米、每套房约100平方米来算,清华教职工就算付1/2的款项,6000套房至少为这些教职工省下60亿元。更有地产人士指出,清华周边的多个新建房地产项目,其房价均称每平方米在4万元以上。那么,按照4万元/平方米而不是2万元/平方米计算,这6000套房让清华教职员工省下120个亿。

如此算下来,站在清华的角度,顾校长确实为清华人做出了巨大贡献。不过,鉴于清华并非私人组织,其所有资产也属于公共财产,所以,站在国家社会的角度,清华人的上述行为就有损公肥私的嫌疑了。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对此评论说:“我们用一个低于市场的价格去建房买房,那么这个差额从哪来呢?有人捡了便宜,但这个便宜是谁的损失呢?很显然,这部分差额由普通购房者埋单。”应该茅于轼的说法点出了问题的实质,不过准确的说,6000万套清华福利房占用的是公共资源,为此买单的是广大社会公众。这听起来似乎有点拗口,不易理解。笔者分析如下:

清华福利房的花费包括两部分:第一是土地资源;第二是建设成本,包括拆迁安置的费用支出。关于土地资源,据称是使用的划拨土地,也就是无偿占有的国家资产,显然,国家资产不是清华的私有财产,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殆无争议。关于建设成本,据称是由学校筹措资金来解决。支持清华做法的观点认为,清华用自己的钱为自己的办事,没什么不对。这种貌似有理的观点实际经不起分析,我们知道清华是事业单位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用于社会公共教育。其资产的来源系有国家财政解决。在学校的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也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只能用于社会公共教育的目的。对此有人认为,解决教师住房就是为了让教师安心教育,当然是用于公共教育了。这种观点很荒缪,如果因为教师是服务于教育的就将用于教师私人消费的支出视为服务于公共教育,那么,国家官员服务于公共事业,所以国家官员任何满足私欲的行为也就理直气壮的属于为了国家服务了?显然不是。

清华福利房的本质就是那公共财产为单位小团体牟利,对此,有经济学人士指出,“清华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这和此前曝光的中石油“团购经适房”一样,没有什么差别。可惜的是,出于对于教育人士的无上尊敬的历史传统,很多人痛恨中石油的做法,而原谅清华的做法。不过,仅仅将6000套福利房问题归咎于清华自身的问题,那还是只看到表面而忽视了问题的本质。正如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对于社会质疑的回应所说,“我做的一切,没有比政策所允许的多一步或少一步”。也就是说,清华福利房问题,说到底是制度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社会分配制度是国家包办一切,不同的人分属于不同的单位,根据不同的单位来分配社会资源。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逐渐走与现代国际社会接轨的市场制度,逐渐形成现代社会的资源分配制度形式。在这种分配制度下,有两种社会资源分配形式,其一是主导性的社会资源分配形式,即个人提供劳动,通过市场机制来换取属于自己的社会资源;其二是辅助性的社会资源分配形式,即为了照顾按照第一种资源分配形式产生的经济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弱势群体,国家将公共财政的一部分以社会福利的形式,分配给弱势群体。这两种分配形式都是符合正义的原则的,第一种分配形式符合多劳多得原则;第二种分配原则符合社会人道主义原则。但是,在我国并未完全消除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按照身份特权给与资源倾斜的不合理分配形式,相反,近一段时间还有变本加厉的趋势,这包括国家机关利用权力占用公共资源为本单位小团体人员牟取利益。由于公共资源说到底是来源于并且归属于社会的,因此,这种谋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就是对于社会利益的侵占,尤其是对于非权势人群利益的侵占,是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

清华是中国的学术精英的荟萃之地,按理说应该代表了社会的良知。作为社会良知的代表者,面对不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应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量予以干预,而不是高举不违反政策的大旗也加入到权力分肥的盛宴中去。另一方面,我们在批判清华福利房问题的时候,也要看到清华福利房不过是不公平资源分配制度的一个例证,要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看到背后的制度性问题,要推动国家改革以消除特权侵占公共资产问题。
blog  .sina.com.cn/s/blog_49057c6f01018353.html
清华将在百年校庆后给教师大规模分房,这被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视为自己为清华人办实事的一个大手笔。据称教师将以市场价的1/3-1/2购买这些住房。其中,首批1000套已建成将分给教师,另外还有近5000套的建房计划。(2011年06月12日   东方早报)

有人算了一笔账:北京2010年新建商品住宅均价为20328元/平方米。如果按2万元/平米、每套房约100平方米来算,清华教职工就算付1/2的款项,6000套房至少为这些教职工省下60亿元。更有地产人士指出,清华周边的多个新建房地产项目,其房价均称每平方米在4万元以上。那么,按照4万元/平方米而不是2万元/平方米计算,这6000套房让清华教职员工省下120个亿。

如此算下来,站在清华的角度,顾校长确实为清华人做出了巨大贡献。不过,鉴于清华并非私人组织,其所有资产也属于公共财产,所以,站在国家社会的角度,清华人的上述行为就有损公肥私的嫌疑了。

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对此评论说:“我们用一个低于市场的价格去建房买房,那么这个差额从哪来呢?有人捡了便宜,但这个便宜是谁的损失呢?很显然,这部分差额由普通购房者埋单。”应该茅于轼的说法点出了问题的实质,不过准确的说,6000万套清华福利房占用的是公共资源,为此买单的是广大社会公众。这听起来似乎有点拗口,不易理解。笔者分析如下:

清华福利房的花费包括两部分:第一是土地资源;第二是建设成本,包括拆迁安置的费用支出。关于土地资源,据称是使用的划拨土地,也就是无偿占有的国家资产,显然,国家资产不是清华的私有财产,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殆无争议。关于建设成本,据称是由学校筹措资金来解决。支持清华做法的观点认为,清华用自己的钱为自己的办事,没什么不对。这种貌似有理的观点实际经不起分析,我们知道清华是事业单位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用于社会公共教育。其资产的来源系有国家财政解决。在学校的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也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只能用于社会公共教育的目的。对此有人认为,解决教师住房就是为了让教师安心教育,当然是用于公共教育了。这种观点很荒缪,如果因为教师是服务于教育的就将用于教师私人消费的支出视为服务于公共教育,那么,国家官员服务于公共事业,所以国家官员任何满足私欲的行为也就理直气壮的属于为了国家服务了?显然不是。

清华福利房的本质就是那公共财产为单位小团体牟利,对此,有经济学人士指出,“清华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这和此前曝光的中石油“团购经适房”一样,没有什么差别。可惜的是,出于对于教育人士的无上尊敬的历史传统,很多人痛恨中石油的做法,而原谅清华的做法。不过,仅仅将6000套福利房问题归咎于清华自身的问题,那还是只看到表面而忽视了问题的本质。正如清华大学校长顾秉林对于社会质疑的回应所说,“我做的一切,没有比政策所允许的多一步或少一步”。也就是说,清华福利房问题,说到底是制度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社会分配制度是国家包办一切,不同的人分属于不同的单位,根据不同的单位来分配社会资源。70年代末以来的改革,逐渐走与现代国际社会接轨的市场制度,逐渐形成现代社会的资源分配制度形式。在这种分配制度下,有两种社会资源分配形式,其一是主导性的社会资源分配形式,即个人提供劳动,通过市场机制来换取属于自己的社会资源;其二是辅助性的社会资源分配形式,即为了照顾按照第一种资源分配形式产生的经济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弱势群体,国家将公共财政的一部分以社会福利的形式,分配给弱势群体。这两种分配形式都是符合正义的原则的,第一种分配形式符合多劳多得原则;第二种分配原则符合社会人道主义原则。但是,在我国并未完全消除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按照身份特权给与资源倾斜的不合理分配形式,相反,近一段时间还有变本加厉的趋势,这包括国家机关利用权力占用公共资源为本单位小团体人员牟取利益。由于公共资源说到底是来源于并且归属于社会的,因此,这种谋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就是对于社会利益的侵占,尤其是对于非权势人群利益的侵占,是不符合社会公正原则的。

清华是中国的学术精英的荟萃之地,按理说应该代表了社会的良知。作为社会良知的代表者,面对不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应该利用自身的影响力量予以干预,而不是高举不违反政策的大旗也加入到权力分肥的盛宴中去。另一方面,我们在批判清华福利房问题的时候,也要看到清华福利房不过是不公平资源分配制度的一个例证,要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看到背后的制度性问题,要推动国家改革以消除特权侵占公共资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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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解药怎可让少数人独享
媒体日前报道出清华大学大规模给教师分房的消息。据称,校长顾秉林此前就曾宣布,清华将在百年校庆后给教师大规模分房,教师将以市场价的1/3-1/2购买这些住房。其中,首批1000套已建成将分给教师,另外还有近5000套的建房计划。

  一位经济专家告诉记者,清华此举和此前曝光的中石油“团购经适房”一样,没有什么差别。此外,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也评价说:“我们用一个低于市场的价格去建房买房,那么这个差额从哪来呢?有人捡了便宜,但这个便宜是谁的损失呢?很显然,这部分差额由普通购房者埋单。”

  当多数人忍受着高房价的炙烤,清华大规模分房当然很是刺眼。畸形楼市引发的普遍不满,加之福利房历来暧昧的存在,使得民众心底的相对剥夺感被一再加剧。在此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文化语境下,较之房价所造成的、大范围的事实贫困,不平等的、因人而异的住房政策更加让人不可接受。一旦特殊群体的住房福利,是以牺牲一般购房者利益为代价,所谓高房价注定将加剧社会的分化与断裂。

  虽然专家认为,清华分房之性质和中石油“团购经适房”一样,但是,公众依旧可以发现两者的些许差别。一来,垄断企业的既得利益者与大学教师不可同日而语。基于对人才的尊重,“高知低薪”的讲师、教授们,当然有理由享受多于常人的福利;再者,清华分房乃是“集资合作建房”,而非如中石油一样歪曲保障房政策与民争利。面对质疑,顾秉林校长的回应可谓精到,“没有比政策所允许的多一步或少一步”。

  现实来看,一味炮轰清华毫无意义。既然政策设计,为某些群体预留了后门,公众又怎能奢望其不充分利用呢?针对“分房门”,民众和专家看似有太多理由加以批判。但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清华的种种运作确乎合法合规……人们对福利分房的愤怒与指责,多半是从道义立场出发、以空泛的公平诉求为据。只是在赤裸裸的利益面前、先天差异化的规则面前,声势浩大的民意呼声和道德指摘,也难免变得底气不足、奄奄一息。

  总不能盼着清华人因为道德自觉,而放弃唾手可得、政策允许的住房福利吧!事实上,是不平等的规则设定,而非利用规则的清华管理者,造成了不同人群差之万里的命运。当绝大多数城市人,只能通过商品房实现安居梦之时,高校却可以坐享“自建房”、“福利分房”的优待。所谓“土地划拨”和“集资合作建房”,在造就少数幸运儿的同时,也以其超高门槛剥夺了更多人利益均沾的机会。

  一方面,房价虚火久烧不退,几番调控仍是收效甚微。且既有规则将大多数民众,死死捆绑于失序的市场之内;另一方面,通过特设的“后门”,极少数人群得以逃离房市盘剥、早早潇洒上岸。高房价的苦酒,正选择性让公众吞饮。而“解酒的灵药”,却一贯被某些宠儿独享、专用。若“土地划拨”、“集资建房”一类的政策,仍旧仅仅惠及某些小群体,那么,异常强势的楼市,不仅是无度吸金的怪兽,更是逼迫社会阶层分化的鸿沟。

finance  .jrj.com.cn/opinion/2011/06/13022510181731.shtml
影帝的保障房最后结果就是这样啊~~{:soso_e113:}
severl1983 发表于 2011-6-14 11:08
影帝的保障房最后结果就是这样啊~~
通过特设的“后门”,1/3 1/2的价买房再去市场卖或抵押贷款套现。再去市场上买多套房
话说现在老师确实太穷了,我女朋友在211大学当英语专业的研究生老师,工资课时费奖金福利等七七八八全加起来一个月才2k多点,课时费还半年一结,总算年薪也就2w多.而且每周课还不少.按课时费算,一节课20元,每周课时超过一定量后加到50元.比发传单高不了多少,超级廉价劳动力.

去年她接到个猎头公司的电话,说看中了她的简历,给深圳平安做翻译,猎头公司打包票年薪不低于50w,暗示还能跟平安那边开高点.因为跟学校已经签了劳动合同,而且暂时还不准备挪窝,所以最后没接这份工作.但这一比较就知道,差距这么大,大学拿什么吸引优秀教师?
什么鸟文章,这么多公房私分不去喷,跑来找清华大学的茬,只敢惹学校,不敢碰老虎,干!
有点无耻了,不过在北京见多了
这个做法没有什么不好的,如果商品房的成本之占房价的1/3-1/2,就应该以稍高于成本的价格卖给教师。
也可以,但附加规定,不想要房子时只能以原购买价退回学校,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给包括同校员工在内的他人。。
首先,清华有钱,有的是钱买房子。清华花的这笔钱是自己的校产,相当于给学校买公屋。
其次,不看看哪个部委里面没有一帮清华的学生。清华要干什么,哪个部委敢拦着。
最后,房子是不许上市交易的。

B-2058 发表于 2011-6-14 11:41
这个做法没有什么不好的,如果商品房的成本之占房价的1/3-1/2,就应该以稍高于成本的价格卖给教师。


差价哪里来的知道不?
主要是地价 市场上的房子地是高价拍来的,它的地是很低很低划拨来的。
第二就是各种税费的免除。
B-2058 发表于 2011-6-14 11:41
这个做法没有什么不好的,如果商品房的成本之占房价的1/3-1/2,就应该以稍高于成本的价格卖给教师。


差价哪里来的知道不?
主要是地价 市场上的房子地是高价拍来的,它的地是很低很低划拨来的。
第二就是各种税费的免除。
大家想想这些问题就明白了:
1、清华可不可以盖房子?
2、清华盖的房子少赚点卖给职工可不可以?
那些眼红的人只不过是因为清华职工有幸可以不被市场敲诈而已,如果清华以市价卖房给职工,到底是便宜了谁?大家的逻辑好像是,因为我被剥了,所以你也应该被剥,否则就不公平,呵呵,什么逻辑,肮脏的心理。
既然房地产这么火,每个单位,或者政府组织都有义务给职工集资盖房子,只要卖的时候少赚点就好!总比给黑心开发商好
有本事去找各部位的茬嘛,那么多部委的房怎么看不见?
这房子应该和安置房、小产权房差不多性质,不能交易不能转让,另一种名义的保障房,对大学里广大收入不高的基层老师来说绝对是善事
很多高校自己造不起,用团购的方法来解决购房问题
有些人就是喜欢为喷而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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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符 发表于 2011-6-14 16:25
差价哪里来的知道不?
主要是地价 市场上的房子地是高价拍来的,它的地是很低很低划拨来的。
第二就是 ...
那你的意思就是地产商的利润微乎其微?把地产商赚的那部分给教职工省下来有什么不好的?
B-2058 发表于 2011-6-14 19:23
那你的意思就是地产商的利润微乎其微?把地产商赚的那部分给教职工省下来有什么不好的?
房价中60-70%的钱被政府收去了
字符 发表于 2011-6-14 19:41
房价中60-70%的钱被政府收去了
不知道你这个数字哪里的来的,地产商前期拿地成本都不太高,你可以去查查各大地产商的土地囤积情况,有的甚至90年代拿的地还没有开发完。
小团体自肥这事很常见~~有什么可惊讶的
逍遥虫虫 发表于 2011-6-14 11:33
话说现在老师确实太穷了,我女朋友在211大学当英语专业的研究生老师,工资课时费奖金福利等七七八八全加起来一 ...
我家小区这边有一过道,大约勉强能通行两辆车并排对开,自从06年开始这条小过道已经慢慢无法通车了,到如今连电动自行车都难以通行的地步,有时候还要停到我小区消防通道口,这些小汽车的拥有者是我小区旁边的一所中学的老师们。

agsgs 发表于 2011-6-14 11:39
有点无耻了,不过在北京见多了


这个差不多可以看成是单位集资建房,相当于一种职工福利吧,只要资金来源不违法,很平常的。当然了这个消息对我这样没单位的人来说还是很痛苦的
agsgs 发表于 2011-6-14 11:39
有点无耻了,不过在北京见多了


这个差不多可以看成是单位集资建房,相当于一种职工福利吧,只要资金来源不违法,很平常的。当然了这个消息对我这样没单位的人来说还是很痛苦的
房子是不许上市交易的
syskey1 发表于 2011-6-14 20:43
我家小区这边有一过道,大约勉强能通行两辆车并排对开,自从06年开始这条小过道已经慢慢无法通车了,到如 ...
大学老师和中学老师是两个概念

中学生面临中考和高考,只要老师教得不差,特别是重点中学的老师,那是一堆堆学生排队来求补课.10年前我的一个高中老师靠补课就能每月创收1w多了.但这算额外收入,不是学校给的.只能说这份收入跟其教师身份紧密相关

大学老师要熬,熬个几十年到教授了也有6k+.或者理工科的,接项目赚钱.
某地块起拍价就是6亿。70亩地。。。建筑面积13万平方多点。。。楼面价交好契税4700了。。按惯例倍一下,楼面价拍大片9000,再加上造高端楼盘,建安成本3000,再加税费2500(土地增值税),这样成本就14500了。。。不卖个16000似乎有点不行了。。
16000价中土地税费要占9000+2500=11500
syskey1 发表于 2011-6-14 20:43
我家小区这边有一过道,大约勉强能通行两辆车并排对开,自从06年开始这条小过道已经慢慢无法通车了,到如 ...
帝都的大学老师和中学老师的年总收入搞不好能差一半。
你见过有人天天找大学老师上周末补习班的吗?
况且补习班的课时费也差老鼻子了。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税劳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3、土地使用权出租以及房地产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计算公式=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出租房屋税率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六)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0.05%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七)契税:
契税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3~5%。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主要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交换价格差额和“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等。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八)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全部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

  (九)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业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浙江苍南书记:县情决定官员优先享受限价房
news.  qq.com/a/20110616/001118.htm 房价仅为周边楼盘1/6

据苍南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文简称“房改办”)有关负责人13日介绍,帖文提到的“安居房”,即龙港限价商品房。该项目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兰村,2009年1月开工建设,是温州市首个限价商品房项目,由2栋小高层和9栋高层组成,共计850套。

据了解,该项目附近有五星级酒店、高级会所,周围楼盘均价约1.5万元/平方米,限价房均价只有2500元/平方米。



性质相同啊
为什么这些房子才市场价的1/3或1/6呢
主要是少了土地出让价或及各种税费。
一个划拨每亩150万甚至15万,一个拍卖每亩1500万光这个每平就可以相差8000-10000.
契税3%-5%,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
等等再来个免收。这里就可以相差个2000-3000.
所以一个2500元/平方米,一个1.5万元/平方米 就出来了
这种房子只要不允许出售和出租,只可自住,其实可以理解,否则就是赤裸裸的权力寻租。
lqvod 发表于 2011-6-18 14:41
这种房子只要不允许出售和出租,只可自住,其实可以理解,否则就是赤裸裸的权力寻租。
你说可能吗?公租还可以出租。以前分配的房还归个人。
这是买房而不是租。人家是有土地证,房产证的。
跟市场上的房子没区别。最多3-5年内不能上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