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刺死城管案曝新证据 律师称将动摇死刑判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8: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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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刺死城管案又曝新证据证明三名控方证人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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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陈有西调查发现的“罚单”可作为新证据(资料片)

  律师称可根本动摇原死刑判决的基础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张晶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卖香肠。后在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勤务室内,与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冲突中,两名城管队员死亡,一名城管队员重伤。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驳回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等辩护意见。

  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否认了城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24日午夜,作为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在其网站上表示,在经调查后发现了一份《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此,初步查明此案中城管人员作了伪证,四人的证词有三个将被推翻。如果最高法院采用此证,将动摇案件的最终判决。

  5月24日23点37分,作为夏俊峰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在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实录之六:夏俊峰案律师沈阳调查出现重大证据突破》的文章,并附上了一份《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的照片。而陈有西也正是想通过这篇文章和这张照片,告诉所有关注此案的人们——他们经过调查已经提取到了一份关键证据:案发当天曹阳在现场开给张晶(夏俊峰之妻)的扣留煤气瓶的保全单。

  据《实录之六:夏俊峰案律师沈阳调查出现重大证据突破》称,夏俊峰笔录中,他肯定当时被城管人员带上车时车上只有三人,城管陶冶、张旭东(后被刺身亡)和他,根本没有城管人员曹阳,且副驾驶位上是空的。这与夏俊峰之妻张晶在接受调查时的笔录相吻合。张晶证明夏俊峰被推上第一辆车走时,曹阳还在现场对他进行执法处罚,没有同车走,还开了罚单。直到五六分钟后才开另一辆城管执法车离开现场。另一名现场目击证人史春梅也证实,现场有城管殴打夏俊峰的情节,并证明押走夏俊峰的车开走后,开处罚单的城管员开车才到现场,给张晶开了罚单。“曹阳所乘的是白色城管执法轿车;而带走夏俊峰的是半挂可以装货的执法货车。”

  除了以上证言,最具证明力的一份证据便是陈有西向张晶调取到的,沈河城市执法局《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且是红印章原件。而该件执法签字人为曹阳,陈有西认为这就确认了当时曹阳就在现场进行查扣保全执法,并没有同张旭东的车一起回值勤点(据城管人员陶冶、曹阳之前的证言称,当时他们与夏俊峰、张旭东在同一车上返回执勤点)

  昨天下午,陈有西告诉记者,“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曹阳没有在第一辆车上,案发时没有在里间方便三分钟,是事后才到的,因此也不可能听到和见证案发现场事实。曹阳、陶冶两个判决釆信的证人,都作了伪证。另一城管张伟也作了虚假证言。一、二审的基础事实已经完全动摇。”

  由此,陈有西表示这就证明了三个城管证人都作了伪证,因而他们的证言也就被推翻了,成为了无用证据。“四个证人中已经证明有三个最关键的都作了伪证,这就证明了现在的证据可以根本动摇原一、二审的死刑判决的基础证据。”

  自动投案情节被警方隐瞒了?

  昨天中午,陈有西再次上传了一篇《实录之九:律师调查证实公安隐瞒夏俊峰自动投案情节》的文章。文中主要以陈有西和夏俊峰之间的调查对话体为主。

  当陈有西问夏俊峰,当时刺人后刀和血衣如何处理的时候。夏俊峰表示刺城管的刀子一直在裤兜里,后来从裤兜里掉出去了。由于恐惧,他便在上医院路上将衣服扔进了河里。当走到当地陆军总医院附近时,夏俊峰称看到有四五个人正在看他,但没有穿警服。而这个位置在当地五里河派出所南边十米左右,离医院还有百米,于是夏俊峰就举起双手走向他们,说他是夏俊峰,城管是他捅的。警方就把夏俊峰摁到地上将其带上车。“他们带我到沈河公安分局地下室去了。问了两句,扎了人是么,我说是的;人死了你知道不,我说我不知道,我脑袋就嗡一下迷糊了,天塌了一样。”夏俊峰如是向陈有西回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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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刺死城管案又曝新证据证明三名控方证人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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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陈有西调查发现的“罚单”可作为新证据(资料片)

  律师称可根本动摇原死刑判决的基础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张晶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卖香肠。后在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勤务室内,与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冲突中,两名城管队员死亡,一名城管队员重伤。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驳回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等辩护意见。

  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否认了城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24日午夜,作为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在其网站上表示,在经调查后发现了一份《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此,初步查明此案中城管人员作了伪证,四人的证词有三个将被推翻。如果最高法院采用此证,将动摇案件的最终判决。

  5月24日23点37分,作为夏俊峰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在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实录之六:夏俊峰案律师沈阳调查出现重大证据突破》的文章,并附上了一份《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的照片。而陈有西也正是想通过这篇文章和这张照片,告诉所有关注此案的人们——他们经过调查已经提取到了一份关键证据:案发当天曹阳在现场开给张晶(夏俊峰之妻)的扣留煤气瓶的保全单。

  据《实录之六:夏俊峰案律师沈阳调查出现重大证据突破》称,夏俊峰笔录中,他肯定当时被城管人员带上车时车上只有三人,城管陶冶、张旭东(后被刺身亡)和他,根本没有城管人员曹阳,且副驾驶位上是空的。这与夏俊峰之妻张晶在接受调查时的笔录相吻合。张晶证明夏俊峰被推上第一辆车走时,曹阳还在现场对他进行执法处罚,没有同车走,还开了罚单。直到五六分钟后才开另一辆城管执法车离开现场。另一名现场目击证人史春梅也证实,现场有城管殴打夏俊峰的情节,并证明押走夏俊峰的车开走后,开处罚单的城管员开车才到现场,给张晶开了罚单。“曹阳所乘的是白色城管执法轿车;而带走夏俊峰的是半挂可以装货的执法货车。”

  除了以上证言,最具证明力的一份证据便是陈有西向张晶调取到的,沈河城市执法局《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且是红印章原件。而该件执法签字人为曹阳,陈有西认为这就确认了当时曹阳就在现场进行查扣保全执法,并没有同张旭东的车一起回值勤点(据城管人员陶冶、曹阳之前的证言称,当时他们与夏俊峰、张旭东在同一车上返回执勤点)

  昨天下午,陈有西告诉记者,“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曹阳没有在第一辆车上,案发时没有在里间方便三分钟,是事后才到的,因此也不可能听到和见证案发现场事实。曹阳、陶冶两个判决釆信的证人,都作了伪证。另一城管张伟也作了虚假证言。一、二审的基础事实已经完全动摇。”

  由此,陈有西表示这就证明了三个城管证人都作了伪证,因而他们的证言也就被推翻了,成为了无用证据。“四个证人中已经证明有三个最关键的都作了伪证,这就证明了现在的证据可以根本动摇原一、二审的死刑判决的基础证据。”

  自动投案情节被警方隐瞒了?

  昨天中午,陈有西再次上传了一篇《实录之九:律师调查证实公安隐瞒夏俊峰自动投案情节》的文章。文中主要以陈有西和夏俊峰之间的调查对话体为主。

  当陈有西问夏俊峰,当时刺人后刀和血衣如何处理的时候。夏俊峰表示刺城管的刀子一直在裤兜里,后来从裤兜里掉出去了。由于恐惧,他便在上医院路上将衣服扔进了河里。当走到当地陆军总医院附近时,夏俊峰称看到有四五个人正在看他,但没有穿警服。而这个位置在当地五里河派出所南边十米左右,离医院还有百米,于是夏俊峰就举起双手走向他们,说他是夏俊峰,城管是他捅的。警方就把夏俊峰摁到地上将其带上车。“他们带我到沈河公安分局地下室去了。问了两句,扎了人是么,我说是的;人死了你知道不,我说我不知道,我脑袋就嗡一下迷糊了,天塌了一样。”夏俊峰如是向陈有西回忆道。
说实在的,这些律师都是废材,有的本身就是通过网络,通过媒体造势,如果确有根本性的可以改变判决的证据,为什么不实实在在地上诉,在法庭上展示。
看热闹吧~~
就看高院的复核了
baicai2008 发表于 2011-5-26 10:41


    证据?多少冤案都明显证据不足的结果还是判了死和无的
不管事实如何,原被告双方在审判前在媒体上公布有关证据线索,制造舆论,以影响判决都是不适当的.
都当上烈士  还能让你翻过来
没当上呢
高院:该维护ZF权威判死刑的时候就一定要判死刑!
baicai2008 发表于 2011-5-26 10:41

通过外围的舆论造势也是手段之一,为何不能用?

我们的法院判决书上可以明确写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词汇,侧面印证了舆论造势的作用
baicai2008 发表于 2011-5-26 10:41

在TG的法律体系下,律师这个职业就是废材~~~
故意杀人还有理了?
回复 12# 不洁的孩子
现在控辩双方争论的就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三条人命在手啊,还是安心的去吧。
三界外 发表于 2011-5-26 13:59

这起码得找到城管有置他于死地的证据吧。真给那么多人往死里打,身上该有很多伤吧。
回复 15# 智动铅笔
只要是存在对人身或财产的现实威胁都可以行使正当防卫,如果超出限度的话,即防卫过当的得负相应责任!
就本案来说,辩护律师只要找到证据证明被告当时受到人身威胁,那么被告就属正当防卫,而不是要证明城管要置其于死地才算正当防卫!
PS:个人观点,不一定对!
回复 16# 三界外


    应该要看威胁的程度吧,假如对方只是推搡拉扯的话-------
回复 17# 智动铅笔
应该是吧,俺也不是专业人士,只谈谈个人看法!
人身威胁本身就是一个比较重的词,也就是对你的身体健康、完整及至生命有危险才行!
就本案来说,如果辩护律师证明公诉方的证人都作伪证,那么,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就是真实的,即城管在先前的冲突过程中对被告动了粗且让被告受伤,那么在案发地再有冲突的话,被告怀疑受害方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是完全合理的,其随后采取的行为被视为正当防卫也就顺理成章了!
PS:从本人关注过的案子来看,此次辩方想翻盘的难度不是一般的大,因为受害方是公职人员,还牵扯到一批办案人员!但让被告逃脱死刑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也不能说“逃脱”死刑,重审的可能性还是挺大,毕竟证明了控方做了假口供
回复 17# 智动铅笔


是几个人推搡。

正当防卫不在于侵犯的程度,而在于是否受到侵犯,以及采取的防卫措施是否过当。

如果几个人殴打,然后用水果刀反击致死,如果不涉及城管,判正当防卫的案例也曾有,防卫过当的案例也曾有,就是没有“故意杀人”的;如果是相互殴打,一方以一斗多,最后拿刀伤人的,也一律按“故意伤害致死”起诉。

邓玉娇也受过侵犯,被称为是“推坐”,但侵犯就是侵犯,“推坐”方想致她于死地,法官心里也发毛。

当然,也许沈阳的法官和南京彭宇案的法官有一拼也不一定。
小贩的律师若能证明城管的证词有错误,是不是能取消其所有的证言?进而扭转全案?
----也许是境外片看多了,故有此疑问
回复 21# TPimage


    仁兄醒醒吧,中国很难出现辛普森式的大逆转
辛普森式案子逆转 在中国完全不能成立
无论证据是否真实,是否有用。在网上公开,就是想造势,想在高院核审之前形成压力。
现在我们没有办法知道当时具体情况。既然有了证据证明城管伪证那就只能支持辩方。
造声势那也是没办法,国情。

发送自我的 HTC HD2 大板凳
三界外 发表于 2011-5-26 13:59
这怎么都不构成正当防卫吧,正当防卫可以致死的也就杀人抢劫强奸防火投毒爆炸6大罪名。
而就防卫过当而言还有可能,不过不清楚具体情况我还是不随便发表意见。
回复 26# 不洁的孩子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防卫过当!
PS:防卫过当不是一种罪名!
gzxzl 发表于 2011-5-26 16:27


    不需要大逆转,夏某能保住命就算法外开恩了
如果证据是真的话,那么能保住命,估计死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