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刺死城管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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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刺死城管被判死缓限制减刑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4日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发生在去年8月30日的一名山东籍菜贩杀死南通城管案件(本报2010年8月31日曾报道),南通市中级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凶手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当地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执法起纠纷,城管被菜贩刺死

  2010年8月30日早晨5时许,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城管队员刘小兵等人,来到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的“马路菜场”,对占道经营的摊贩进行管理。在管理中,刘小兵暂扣了山东籍菜贩侯钦志的电子秤,并告知次日到城管局接受处理。其后,侯钦志跟随继续在现场进行管理的城管队员刘小兵讨要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小兵,要求其归还电子秤。刘小兵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小兵右中腹部,后挣脱后又持刀朝刘小兵左胸部刺去,致刘小兵当场倒地。行凶后,侯钦志逃脱,但3小时后被抓获。

  刘小兵被紧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遇难时,刘小兵才31岁。刘小兵从部队转业,2009年刚被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录用为城管队员。刘小兵遇难后,被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公殉职。

  非预谋犯罪,判死缓但限减刑

  法院查明,侯钦志,山东枣庄人,23岁,小学四年级文化,在南通以贩卖水果为业。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和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城管队员刘小兵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凶手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审理法官介绍了量刑依据,认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因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依照最新法规,对其采取限制减刑。

  (顾建兵 郭小川)





http://news.sina.com.cn/s/2011-06-04/024122585395.shtml小贩刺死城管被判死缓限制减刑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4日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发生在去年8月30日的一名山东籍菜贩杀死南通城管案件(本报2010年8月31日曾报道),南通市中级法院昨天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凶手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0余万元,同时,法院还作出对其限制减刑的判决。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当地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执法起纠纷,城管被菜贩刺死

  2010年8月30日早晨5时许,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城管队员刘小兵等人,来到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的“马路菜场”,对占道经营的摊贩进行管理。在管理中,刘小兵暂扣了山东籍菜贩侯钦志的电子秤,并告知次日到城管局接受处理。其后,侯钦志跟随继续在现场进行管理的城管队员刘小兵讨要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小兵,要求其归还电子秤。刘小兵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小兵右中腹部,后挣脱后又持刀朝刘小兵左胸部刺去,致刘小兵当场倒地。行凶后,侯钦志逃脱,但3小时后被抓获。

  刘小兵被紧急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虽经医院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遇难时,刘小兵才31岁。刘小兵从部队转业,2009年刚被崇川区城管局和平桥中队录用为城管队员。刘小兵遇难后,被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因公殉职。

  非预谋犯罪,判死缓但限减刑

  法院查明,侯钦志,山东枣庄人,23岁,小学四年级文化,在南通以贩卖水果为业。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和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城管队员刘小兵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凶手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审理法官介绍了量刑依据,认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因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依照最新法规,对其采取限制减刑。

  (顾建兵 郭小川)





http://news.sina.com.cn/s/2011-06-04/024122585395.shtml
果然,先用在刁民身上了
  新法规适用了。限制减刑还有漏洞:以后也有可能被推翻限制吧?或者被保外就医。
所谓的什么“限制”就是明摆着的,50万赔偿金!给了就减刑,不给就蹲着去吧,真要蹲个几十年的话比TM死刑还狠!换了是我,找机会在监狱里在整死俩畜生,拼了吃枪子也不受这罪,还给家里减轻负担了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6-4 08:46
  新法规适用了。限制减刑还有漏洞:以后也有可能被推翻限制吧?或者被保外就医。
我觉得死缓的话。之前判决前的关押时间。是不是不在限制年限计算范围内?
  我记得是从刑事拘留开始,关押时间也算在刑期计算内。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6-4 12:13
  我记得是从刑事拘留开始,关押时间也算在刑期计算内。
死缓缓刑到期改判的时候前面的应该就不算了吧。限制减刑应该也不算之前的刑期了吧。
药家鑫泪流满面……
炮声 发表于 2011-6-4 13:11
药家鑫泪流满面……
现在可以合法摆摊了。什么时候可以撞人无罪呢?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6-4 14:53
现在可以合法摆摊了。什么时候可以撞人无罪呢?
杀人偿命。
炮声 发表于 2011-6-4 15:28
杀人偿命。
这个小贩是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呢?
药是确定无疑的故意杀人灭口。而且还是侵害他人在先。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6-4 15:40
这个小贩是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呢?
药是确定无疑的故意杀人灭口。而且还是侵害他人在先。


你连正文的第一行字都不看完,还是免开尊口吧。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6-4 15:40
这个小贩是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呢?
药是确定无疑的故意杀人灭口。而且还是侵害他人在先。


你连正文的第一行字都不看完,还是免开尊口吧。
炮声 发表于 2011-6-4 16:22
你连正文的第一行字都不看完,还是免开尊口吧。
你看看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再来这里说吧。呵呵呵
不要光看这样一篇。
至少这个案子是很有争议的。

药的案子故意杀人灭口有争议么?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6-4 17:15
你看看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再来这里说吧。呵呵呵
不要光看这样一篇。
至少这个案子是很有争议的。
这么说你看过该案的审理过程咯,有什么高见请指教。
侠客尚 发表于 2011-6-4 12:11
我觉得死缓的话。之前判决前的关押时间。是不是不在限制年限计算范围内?
不算,要进了监狱投改以后才算
金池长老 发表于 2011-6-4 19:58
不算,要进了监狱投改以后才算
对啊。和我想得一样。死缓的限制要比。普通有期徒刑的计算日期少。普通一次宣判的有期徒刑好像从批捕的时候就开始计算了。
    一分钱,都不要给畜生城管。把牢底座穿,等着国家出大赦或特赦。

沉睡的人 发表于 2011-6-4 20:36
一分钱,都不要给畜生城管。把牢底座穿,等着国家出大赦或特赦。


要么这样,把这小贩交给城管家属处理,由他们决定他是生是死,也许城管家属一心软钱也不要了人也放了呢。
沉睡的人 发表于 2011-6-4 20:36
一分钱,都不要给畜生城管。把牢底座穿,等着国家出大赦或特赦。


要么这样,把这小贩交给城管家属处理,由他们决定他是生是死,也许城管家属一心软钱也不要了人也放了呢。
故意杀人,真的没什么好说的。
这样的悲剧希望以后能够少出现
不眠飞行 发表于 2011-6-5 00:02
这样的悲剧希望以后能够少出现
+10086 城管也是命啊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1-6-4 20:43
要么这样,把这小贩交给城管家属处理,由他们决定他是生是死,也许城管家属一心软钱也不要了人也放了呢 ...
现在的城管还真V5,连监禁判刑的活儿都想往手里揽啦?你就不怕小贩再把畜生城管家的捅死几个?

585252 发表于 2011-6-6 09:08
现在的城管还真V5,连监禁判刑的活儿都想往手里揽啦?你就不怕小贩再把畜生城管家的捅死几个?


那畜生城管家的亲戚再把畜生小贩家亲戚捅死几个不就扯平了
585252 发表于 2011-6-6 09:08
现在的城管还真V5,连监禁判刑的活儿都想往手里揽啦?你就不怕小贩再把畜生城管家的捅死几个?


那畜生城管家的亲戚再把畜生小贩家亲戚捅死几个不就扯平了
幻海魔刀 发表于 2011-6-6 12:05
那畜生城管家的亲戚再把畜生小贩家亲戚捅死几个不就扯平了
这法则,真是纯正的丛林法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