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并非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8 17:57:17
法院面对可预料到的大量刑事诉讼,耸了?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10/6291201_0.shtml
中新网重庆5月10日电(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

他说,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要稳妥、慎重,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适用“三个禁止”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及期限。(完)法院面对可预料到的大量刑事诉讼,耸了?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10/6291201_0.shtml
中新网重庆5月10日电(记者 张蔚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

他说,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宣告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要稳妥、慎重,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适用“三个禁止”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及期限。(完)
呵呵,看样子要放松了。。。。
TG的惯例:一刀切。结果切出问题来了。。。这水平也就糊弄一下百姓可以
从法理上讲,的确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非一定就构成刑事犯罪!的确不能一刀切,这不符合现代法制思想。
不过从我国现状来看,我不反对一刀切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不这样短期内不足以遏制犯罪!
cedric 发表于 2011-5-10 23:25
过激了哈!
最高院也有鸭梨啊
我国刑法确实有这种规定的。虽然醉驾是行为犯,但如果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或危害很小,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个可以去咨询一下检察院,检察院有一个词叫不起诉。认定有罪也没关系,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法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中国的法律很好玩的,研究一下很有意思,因为它十分符合一个成语,就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样的行为,懂法的人和不懂法的人说出来后果会有天壤之别的!
切。。。。。。。。。。。。。。
说了半天还是没说明什么情况下是犯罪。
被警察临检到,算不算?难道非得死了人才算。
这不等于留了后路,那这规定也没啥用了。
说了等于白说,没有现实威胁的,都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造成结果的,又会被量刑更重的其他罪给吸收成为从重情节。那还让罪驾入刑干嘛?!

支持一刀切
ZT

美国一男子因9次醉驾被判处终身监禁

  最新消息称,全国人大将审议刑法第八次修正案,涉及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或写入刑法。在美国,对屡犯不改的醉驾者处罚更为严厉。美国媒体17日称,美国得克萨斯州一个男子近日因9次醉驾被判终身监禁,这也是全球首例因醉驾未致人死亡情况下被判重刑的裁决,得州这次对醉驾“动用重典”也引发了争议。

  20年来目无法律

  7月上旬, 54岁的博比·斯托瓦尔醉酒后驾车在得克萨斯州朗德罗克“横冲直撞”,穿越了多条车道,左穿右插,还撞到一辆汽车,伤到对方司机。当时他被测出体内酒精浓度为0.32,超出该州酒后驾驶规定上限的4倍,因此被警方逮捕。从警员公布的影像中可看到,在路边酒精测试中,他尝试走一条直线,但身体失去平衡。调查中,警方发现,斯托瓦尔还有8次在得州不同地方醉驾的不良记录。

  对此,检察官布拉德里要求法官重判斯托瓦尔。布拉德里说:“他是一个极度故意拒绝悔过、执意继续醉驾的人。在他害人致死前,我们决定把他送进监狱。在每一宗案发生后,他都有改正过错的机会,但过去20年来,他对法律熟视无睹,对安全和社会毫无顾虑。”斯托瓦尔是个失业建筑工人,还犯过偷窃等其他罪行。

  最高刑罚原是5年

  法院陪审团裁决最终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判处他终身监禁;但若其表现良好,可在5年后获得假释。按得州相关法律规定,酒后驾车的最高刑罚原本是入狱5年。有法律专家表示,此前有些醉驾司机的确因致人死亡而被判终身监禁的,但在醉酒记录9次、尚未致人死亡的情况下采用类似重罚,这在全球还是第一例。

  针锋相对

  有人同情被告处境

  对斯托瓦尔的遭遇,有人对此表示同情,认为判刑太重,指责法庭未考虑被告备受酗酒的煎熬。专打醉驾官司的律师兼《酒驾防御》一书的作者泰勒说:“这个人有病,是个酒鬼,他不是要蓄意伤害别人。他有严重问题,‘酗酒是自己选择’的想法不合时宜。”他说:“法官应该设法帮其戒酒康复,让其改过自新,而不是就这样结束他的一生。”

  检方称“预防罪行”

  检察官布拉德里反驳称,与其给予斯托瓦尔这种人改过的机会,倒不如在他再度伤害别人前把他关起来,重点在于“预防罪行”。布拉德里说:“把焦点放在患有疾病而非犯罪方面,这无疑是一种托词与借口。”他还举例说:“如果斯托瓦尔拿着猎枪乱枪扫射,这项裁决大概不会受批评。在该案件中,货车便是他的武器。”

  链接:各国醉驾处罚措施

  韩国

  2009年实行的新条文,“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新加坡

  酒后开车初犯将被罚款1000至5000新元,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罚款翻倍,并判入狱12个月。

  澳大利亚

  视酒后驾车为一种犯罪行为,被查出后,轻者罚款扣分,较严重的当场吊销驾照,如果造成人员伤亡,则将面临牢狱之灾。除判刑外,还要把驾驶员的姓名登在报纸上的《酒醉与入狱》大标题下示众。

  马来西亚

  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并罚款800美元或坐牢半年;如果第二次酒后开车被抓,则罚款4000美元或坐牢1年。还可能面临鞭刑。

  土耳其

  对酒后驾车的驾驶员,由警方押出城至20公里外的地方,然后强迫他步行回城。(玉玺)

h    t t p : / / w w w.chinanews.com/auto/2010/08-19/2478141.shtml
最高法怎么也不按法律办事?

罪与非罪这样的严肃的问题,应该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这可好,书记一句话,口子又开了。

还建设法治社会呢,扯个球!
还是支持一刀切
支持一刀切,要让人们形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习惯以后,再考虑是不是要减轻。
这规定也没啥用了
怎么前后说法不一样?
来回找补和稀泥, 我国法律的一大特色
yudeshen 发表于 2011-5-11 01:26

个人认为醉驾是抽象危险犯
svds 发表于 2011-5-11 13:52


明显不是和稀泥。这是人为制造规则漏洞。
刑不上大夫
sunlibo1986 发表于 2011-5-11 17:02

老百姓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被这些专业术语给整糊涂了,之所以此条新闻引发热议,就是群众理解的“醉驾判刑”变了,不绝对了,看不见高压线了,感觉国家在出尔反尔。
要我说解释什么行为犯、结果犯、具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不如明确告诉老百姓啥行为判几年来得实在。
因此先前修正案八中提及的醉酒驾车等危险。。。。判处。。。刑罚的表述很容易被广大百姓锁接受,因为人家看得懂,喝了,过80了,1到6个月,这是条高压线,不能碰。
法律就需要这样明确易懂,大伙都看得见的线,最容易去遵守,同时司法工作者裁量上也好把握。
说实话,咱们国家的法条类似这样能让人一眼看清楚标准线的不多,大部分条文从专业理论上解读都都留有很大余地,这也是造成实务中标准不明确,判罚不统一,从而导致当今有法不依的法制建设突出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yudeshen 发表于 2011-5-11 01:26


    +1.
   知法学法懂法,很重要!
法律基础里面都讲过,行为不构成危害的,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alex182 发表于 2011-5-11 21:03
嗯哪,学个法律基础,感觉跟研究神马大学问一样……
alex182 发表于 2011-5-11 21:03


    大哥,故意这样留着空档的啦。
有人砌墙,有人打洞~
看来天朝的法律真是浮云一样
如果你是普通人你就有罪,如果你背景很深你就没罪。
要不就顶住压力,要不就干脆直接宣布刑不上士大夫,这不就结了.
典型的既想立牌坊,又想当婊子的
官宦人家子弟还要从严
真是无言,想没想过这样做的社会影响?要么莫切,要么就切到底。
说实话,以前喝酒有开过车,还开过高速回去40公里;没出事,后来不敢了。。。。现在这样搞,没关系,有关系都不喝酒开车了。。。。。。现在是开车出去买酒回宿舍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