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3:59:33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最高法:不应对醉驾者一律追究刑责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宣判首例醉驾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9日上午对高国忠等3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国忠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戴辉红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5月9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醉驾者进行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召旭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君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详细】

高晓松醉驾肇事被刑拘 写保证书称“永不酒驾”

昨天,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有网友将醉驾者高晓松的成名作《同桌的你》进行了改编,新版名为“酒桌的你”。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喝的是啤滴白滴?歌迷们都不敢相信,醉酒后肇事的你……明天你是否会后悔,视法律如同儿戏,我也是偶然翻微博,想起酒桌的你……谁灌醉才华横溢的你,谁让你放纵自己,谁让你不尊重法律,谁给你穿上囚衣…【详细】【专题】
http://news.qq.com/a/20110511/000035.htm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最高法:不应对醉驾者一律追究刑责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醉驾就是犯罪,就该究刑责,无可争议,醉驾就一定要判。

@如果口子一开,所有前面的法律均成为废纸。

@是否意味醉酒驾车没关系,只要不出事就行?

@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北京四川湖南等省市宣判首例醉驾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9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9日上午对高国忠等3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国忠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戴辉红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遂以危险驾驶罪当庭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5月9日上午,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醉驾者进行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召旭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君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详细】

高晓松醉驾肇事被刑拘 写保证书称“永不酒驾”

昨天,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有网友将醉驾者高晓松的成名作《同桌的你》进行了改编,新版名为“酒桌的你”。

明天你是否会想起,喝的是啤滴白滴?歌迷们都不敢相信,醉酒后肇事的你……明天你是否会后悔,视法律如同儿戏,我也是偶然翻微博,想起酒桌的你……谁灌醉才华横溢的你,谁让你放纵自己,谁让你不尊重法律,谁给你穿上囚衣…【详细】【专题】
http://news.qq.com/a/20110511/000035.htm
前后反复啊
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有错误么?
无良记者
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这是我见过最不要脸的指示,什么叫不应从文意理解?难道还要潜规则?还要看领导条子?

还依法治国,干
邃醉驾还有什麽抗辩瑕理由 ? :L
中国的法律就是一张手纸。
前后反复,中国的事就是这样
这是一种倒退,为有背景的人士提供了一个保障
有背景的罚三杯
没背景的罚三年
:D
我就很好奇,同样是醉酒驾车,按什么标准决定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
醉驾要一律认定刑事犯罪的话 要么开掉一半公务员 要么关掉一半的酒厂~真是两难啊~~哈哈
赏不行,禁不止
乱象啊
操,这篇最高法院的指示要打印下来贴在车上。
司法解释应该是要帮助把不清晰的发条解释清楚,把需要界定的标准界定出来,像这位副院长的表态,含混不清,而且又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言论发布出来,只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我对此贴中3楼出现的洗涤者的勇气表示由衷的敬佩
有钳子的话,法律就是一泡屎!
2000wcw 发表于 2011-5-11 12:03

一针见血。
不会是给最近被抓的大鱼开绿灯吧
什么法也大不过官员的说法。
这个高院的司法解释,仔细一想确实很神奇~~

司法解释应该是有助于解释标准,而不是模糊标准~~

自由裁量权一大~~又是给下面多开了一个创收的路子~~
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
懂汉语不。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当前又两个法律对此有说明,要互相参考判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新的刑法规定如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醉驾处罚上这两个法律不存在任何衔接问题,道交法规定的是临时处置措施,防止其造成进一步危害,刑事处罚已经通过委托性规则交给刑法作出规定。

想在这里面找出所谓行政和刑事处罚衔接,实在很难说圆啊。
最高院其实就是在模糊处理原则,故意混淆道交法和刑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处理标准,给潜规则和幕后操作留下空间

公安其实执行的很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高法明显是受到上层压力,为了公务员系统的“安定团结”,不得已自罚三杯,来搅人大立的法
这让我想起了那个什么电视剧里面最烂的场景
同志们群情激奋,要去解救某人,然后一个小白脸书生跑出来说:兔子们别激动,让我们从长计议。
然后要救的人就牺牲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阐述的这么明白的法律法规被解毒之后怎么就变了呢
begripfury 发表于 2011-5-12 11:33


    因为到了这时候还敢喝酒开车的大都不是一般人。
lexrf 发表于 2011-5-12 10:41


    同样是刑法13条也规定了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这两个同样是刑法的规定有矛盾之处,比如酒驾但是属于13条中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怎么处理?如果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是违反第13条的规定?同样是刑法,地位都是均等的,法官就是对个矛盾之处进行解释。最高法院有释法权,应该是总所周知的。


回复 27# 红色俱乐部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这是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没什么矛盾之说.
13条是要基于具体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后才能适用的.也就是说,进入刑法程序(侦查,起诉,审判等)后,再判断个案.并不和入不入刑罚相冲突.

其实在法理上,如果司法资源能够承担得起,是可以将大量的行政性处罚纳入刑法体系的.,如同治安处罚法,只是特定时期的阶段性产物:sleepy:

回复 27# 红色俱乐部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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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没什么矛盾之说.
13条是要基于具体案件进行审查,判断后才能适用的.也就是说,进入刑法程序(侦查,起诉,审判等)后,再判断个案.并不和入不入刑罚相冲突.

其实在法理上,如果司法资源能够承担得起,是可以将大量的行政性处罚纳入刑法体系的.,如同治安处罚法,只是特定时期的阶段性产物:sleepy:
mmmmmmm 发表于 2011-5-12 17:06

行政法令在没有和现行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是有效的,而且行政法令也有法律代替不了的作用。在各国也是很普遍的。
反正最高法院是如此释法的,我只是从汉语上解释一遍法官在说啥而已。
2000wcw 发表于 2011-5-11 12:03


    在我们一般讲的中文里面,“不应仅从”和“不应从”的意思相差十万八千里。
回复 29# 红色俱乐部
这个很难说,行政权(包括行政处罚)在理论上是要接受司法权的审查和制约的.

不过国内是"首先要尊重行政权"的.:sleepy:
行政法令也有法律代替不了的作用
---------
不是司法代替不了,而是社会成本问题.:sleepy:

同样是刑法13条也规定了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这两个同样是 ...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5-12 17:00


你显然不懂法。

除非法条里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有歧义的地方,才需要引用这一类原则性的规定进行裁量。而醉驾入刑的法条非常明确,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依据这一法条,对于酒驾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来说,立法者很明确地将酒驾中的醉酒驾驶当作严重危害社会的情节。在进入刑事程序前拿着刑法第13条来企图衡量所谓“醉驾情节是否严重”,其本质是要否定立法者将醉驾作为酒后驾驶的严重情节加以刑事处理的本意。高法企图做出这样的解释,实际上是一种越权和违宪的行为。
同样是刑法13条也规定了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这两个同样是 ...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5-12 17:00


你显然不懂法。

除非法条里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有歧义的地方,才需要引用这一类原则性的规定进行裁量。而醉驾入刑的法条非常明确,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依据这一法条,对于酒驾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来说,立法者很明确地将酒驾中的醉酒驾驶当作严重危害社会的情节。在进入刑事程序前拿着刑法第13条来企图衡量所谓“醉驾情节是否严重”,其本质是要否定立法者将醉驾作为酒后驾驶的严重情节加以刑事处理的本意。高法企图做出这样的解释,实际上是一种越权和违宪的行为。
法制,GP
其本质是要否定立法者将醉驾作为酒后驾驶的严重情节加以刑事处理的本意。高法企图做出这样的解释,实际上是一种越权和违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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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结果犯的划分也不再成为主流观点.:sleepy:
mmmmmmm 发表于 2011-5-12 17:45

要是把危险驾驶罪当作结果犯去处理,那这条法条就完全成了摆设了,交通肇事罪完全可以涵盖住了。
红色俱乐部 发表于 2011-5-12 17:12

你根本没有明白高法说这些话在法律上的意义
法律是猴皮筋?可以随意扯?
mmmmmmm 发表于 2011-5-12 17:16


    行政法规定的最详细,各国均是如此。所以一般行政法更加有效。
lexrf 发表于 2011-5-12 17:43


    立法者很明确地将酒驾中的醉酒驾驶当作严重危害社会的情节。----------问题是法律上那个地方写了这个。法律只写了,酒驾,追究刑事责任。我看到的就这一句,没看到你那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