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应对醉酒驾驶者一律入刑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19 06:20:58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就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罪名确定、部分死缓犯限制减刑、对管制犯、缓刑犯适用禁止令等问题出台了四个司法解释,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开始施行,对于这部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到人民法院。而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追访

正方总则与醉驾入刑不矛盾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具体条文具有指导作用,“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并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反方界定困难易致有法不依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唐红新律师认为,从刑法上讲,醉酒驾驶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因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构成醉驾就可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或轻微,而在实践中对于情节的严重与否,本身就很难界定,在处罚时容易造成有法不依。

■网民质疑
这样一解释,又留了一个后门。
什么狗屁法律,说了不算算了不说!今天说醉驾一律入刑,明天就成了情节轻微不算犯罪!狗屁!留个后门是给老百姓留的吗?
北方有一句俗语,专门是说这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之人的,就叫骡子B,上下翻,哼哼。怎么有利怎么说,毫无原则。
是不是顾虑牢房不够用?
太多领导喜欢喝酒,搞得这么严岂不是让领导喝酒时不能尽兴?
某些官员就是吃饱了挣的,难道这个官员自己也经常醉驾,留个后门给自己留条路?
本人整天接触这些事例就目前本人看到的情况就是如此,有钱有关系的就可以在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环节上找关系结果重罪轻判,轻罪判缓的比比皆是,本地有一贪官,本来够重判,结果不知咋就弄出来个检举揭发来,于是判了十年,等到了监狱又整出个有严重疾病于是保外就医去了,现在他神清气爽整天开着保时捷卡宴逛大街!这就是我国的法律!
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难道明文规定的法律,除了文意以外还有另一层含义?
这到底是立法机关的悲剧,还是最高法院的悲剧?
racher 发表于 2011-5-11 08:49


    其实是政法委的作用!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5-11 08:50

其实本人异常讨厌最高法院每次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东西让人觉得纯属扯谈,立法是立法机构的实行,法院只是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事,怎么能够自己解释法律的定义呢?
特别是这种和法律明文有明显区别的所谓司法解释,我们以后是以法律为准,还是以最高法的所谓司法解释为准?

这其实是一个很可笑的局面。
说穿了就是要留个口子以后出事好有退路,草
racher 发表于 2011-5-11 08:49


    潜规则啊!这才是中国社会真正奉行的游戏规则
gzxys 发表于 2011-5-11 09:02

世界社会通用,各国的最高法院都是这样玩的。

不过,我还是觉得这玩意特别扯谈,拿我们来说,立法后的某个专项解释,即使不由全国人大,也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来进行解释,最高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资格来进行解释吗?可是最高法本身不是立法机关啊,他的解释却有法律效应。。。。。。这个局面我是很难理解的。
我忘了,指导我国政法工作的原则是三个至上,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注意顺序哦。
最高法这哥们儿发言的时候是不是喝了?
看清楚,人家是什么职务……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5-11 08:28

+1 说的好,狗屁高院,狗屁法律,哪有这样做事的,一点法律的严肃性都没有!
本来还有极大震慑力的,现在好了,又要变成白纸一张
回复 2# maoxuangen


这根本就不是留后门,而是直接废了这个条文。都是醉驾,要是还分什么情节严重,就只能以结果来看,这样一来就是交通肇事罪覆盖的范围,直接就架空了危险驾驶罪。

不知道这个到底是会不会最终落到司法解释里,如果是,就又玩出了一个高法司法解释否定人大法律的违宪案例了。
唉,法律真的让人看不懂了
回复 11# racher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权是一种司法惯例!
倒是其它机关,甚至是行政机关,如检察、公安、司法等,也搞起解释法律的工作,实在可笑,不知它们的这种权力从何而来!
东风强劲 发表于 2011-5-11 08:28
。。这则新闻体现了TG的鸭梨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5-11 09:08


    乃何必这么打脸,让拿钱发帖者怎么生活
抓酒驾本来就是扯蛋事,有种就连雄性激素肾上腺激素浓度也测鸟!!
o  原来是张副院长   以前跟导师去和他见过一面  最高法的刑法解释一般都是他搞的,算权威了 你得按他的来
操作空间比原来大多了,可上可下。呵呵,这简直是在给JC谋福利。
放眼世界,法无法,英非英,德缺德,美中不足,俄日啊...
回复 8# 东风强劲
  现实中,保外就医是刑法一个非常重要的漏洞。而这个漏洞针对平民是灾难,对于很多人大代表是福利,所以人大法工委明知道保外就医的漏洞,长期对保外就医无动于衷。
俺个人理解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话,是要开除公职的。醉驾若一律用刑,也就是说,醉驾就要开除公职。这对公务员队伍来说绝对是个极大的威慑。
一个“不应”,多少人欢欣鼓舞啊
党的政策亚克西.:D:kiss:
那是,一个醉驾把法院扔到万劫不复的位置上,做为领导,当然要出来为自己的部门说话咯,否则,各级法院的鸭梨就不是一般的大了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11-5-11 16:58


    政府都没有意愿去堵塞这个漏洞,人大法工委又能干什么呢?
壮圆郎 发表于 2011-5-11 11:11
不是白纸不是白纸,可以拿来换钱的!交警笑了,官员笑了,检察院笑了,法官也笑了,给了钱的人当然也苦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