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收到最高法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认定犯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07:02:59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上周五,DG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

据了解,席某亮并非DG首个被查出的醉驾司机,但他是DG首个被开庭审理的醉驾司机,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诉人调查并认罪。公诉人员认为,不管醉驾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套牌车、在车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学家认为,这是对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黄京平还说,《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


链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16/6412154_0.shtml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上周五,DG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

据了解,席某亮并非DG首个被查出的醉驾司机,但他是DG首个被开庭审理的醉驾司机,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诉人调查并认罪。公诉人员认为,不管醉驾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套牌车、在车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学家认为,这是对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黄京平还说,《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


链接: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16/6412154_0.shtml
以后会不会有轻微杀人,轻微强劲,轻微抢劫,轻微犯法?
老百姓是不是来个轻微行游,轻微暴动?
偶发觉法官的脑子坏掉滴几率比较大。
这算不算  有法不依???     以后什么罪都可以来个轻微 ??
整天普法、普法、普你妹的法!有你妹的法可普!
上古残剑 发表于 2011-5-16 09:07

哈哈
北狂西毒狼 发表于 2011-5-16 09:29

轻微损坏
这事比要加薪该不该判死刑影响更坏
实在搞不清楚,这玩的是哪一出?
楼上,这是给领导留口子
其实这事还真就体现了制度问题,一个人的个人意见就可以左右法律,决定某些人的不同际遇,人治还是法制很清楚了。
坚决反对所谓的司法独立,严格限制司法机关权力才是真要做得。
ll8906 发表于 2011-5-16 10:48

现在可以称得上领导的人,有几个需要自己开车的?
请问这个轻微怎么界定?
快雪时晴 发表于 2011-5-16 11:04


    这就看关系了
{:qiliang:}总则确实有规定
偶发觉法官的脑子坏掉滴几率比较大。
=====================
中国的法官就是用来搞笑的地。;P
请问这个轻微怎么界定?
==============
和愿意付出的钱成反比吧。:D
现在普遍的说法是80以下。

酒驾入邢我支持,但这个邢补八,虽然顺应民意,却来得太仓促,如果真是但凡酒后驾驶的都入罪,以全国现在的量来说,还真的麻烦了,法不责众,无操作性,中国不是新加坡。

所以这句话是试探,将来留“轻微”的口子归入行政处罚,也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这个其实和老百姓普遍联想的“给领导留口子”,“看关系”没啥关系。

黑白脸忠奸分明的是戏文,斩恶除尽的纯光明世界永远只能出现在小说中,现实点吧。
法律?呵呵呵
立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


到底是醉驾还是酒驾啊,两个不一样的好不好,现在的报道都混在一起了
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驾驶行为类别                   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                               ≥20,<80
醉酒后驾车                               ≥80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到底是醉驾还是酒驾啊,两个不一样的好不好,现在的报道都混在一起了
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驾驶行为类别                   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                               ≥20,<80
醉酒后驾车                               ≥80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iron1981 发表于 2011-5-16 12:42


    刑法修正案(八) 里说的很明确是醉酒后驾车,不是饮酒后驾车,这个报道里的只喝了一瓶啤酒,想想怎么也测不出醉酒的,最多算酒后
这算唱的哪一出啊;P
这算唱的哪一出啊;P
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任委会,而不是最高法。
  新华社记者南辰撰文称,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不足半个月,关于入罪问题引发讨论。

  文章介绍,引发讨论的最大问题是:涉及“醉驾入刑”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文章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任委会的解释。

  ■ 其他疑问

  裁量权应以酒精量为标准

  其次,大讨论引发的第二个追问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文章援引媒体评论和相关刑法专家的观点称,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应多方进行普法教育

  最后,大讨论引发的第三个普法教育契机是:法律宣传如何入脑入心,如何让广大司机知道,让社会交通的每个参与者知道。

  文章认为,针对“酒驾入刑”,应当有专门的普法教育宣传资金制作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公益宣传广告,使更多人及时知法。
“醉驾入刑”和“酒驾入刑”,越看越糊涂
同样都是醉酒,怎么区分轻重?
如果有阻挠执法的情况出现应该就是另外的罪责了吧
欲使其灭亡,必要先疯狂
这种玩法,就是自寻死路
从南京老太开始,就是在挑战社会
回复 12# 蔑视权威
领导有时办事是不方便带人的
哎,明明简单的问题被高法给搅和了~~~饮酒驾车已经是轻微违法而不追究刑责,醉酒驾车当然是严重违法了!!
嘘,退散,退散,以德治国,以德治国;P
某些专家就是扯淡,要说分则受限于总则就可以讲什么危害轻微不认定,那么抢劫罪呢?符合刑法对于抢劫的描述,即便所劫财务实际价值微小,一样要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有名人酒驾了 应名人要求
将来刑法会不会有故意酒驾、过失酒驾,间接酒驾、酒驾未遂这些新词呢?
风卷云 发表于 2011-5-16 14:26

演艺圈名人在统治者眼中,不比P民高多少
蔑视权威 发表于 2011-5-16 15:20

下九流也算?真是少不更事。
有名人酒驾了 应名人要求
风卷云 发表于 2011-5-16 14:26

下九流也算?真是少不更事。
肯定是领导的七大姑、八大姨、侄子、外甥犯了事,天天到法院说情,法官们压力很大,一般在中国,抓了一个有背景的人,会有10个人来说情
yorkfield 发表于 2011-5-16 15:15

先有轻微酒驾。


这个院长让很多人认清了"法律"的本质啊

这个院长让很多人认清了"法律"的本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