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下发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9 23:53:20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16/6412154_0.shtml

上周五,DG市牛山法庭,在厚街打工的陕西男子席某亮因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被起诉,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法庭处以一至三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苏仕日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上周五,DG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

据了解,席某亮并非DG首个被查出的醉驾司机,但他是DG首个被开庭审理的醉驾司机,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诉人调查并认罪。公诉人员认为,不管醉驾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套牌车、在车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学家认为,这是对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黄京平还说,《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05/16/6412154_0.shtml

上周五,DG市牛山法庭,在厚街打工的陕西男子席某亮因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被起诉,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建议法庭处以一至三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苏仕日 摄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上周五,DG首宗醉驾案开审,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席某亮的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给席某亮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

据了解,席某亮并非DG首个被查出的醉驾司机,但他是DG首个被开庭审理的醉驾司机,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诉人调查并认罪。公诉人员认为,不管醉驾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套牌车、在车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学家认为,这是对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黄京平还说,《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
这算朝令夕改不?
aooaoo 发表于 2011-5-16 11:00


    然后新华社又发文所解释权属于人大不属于高院
也就是说高院的这个文件没有效力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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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怎么当的法官?
征得上级法院意见,那要你做甚?要上诉制度做甚?:curse:
法官对个案援引总则判不承担刑责是完全没问题的,
这和醉驾入刑是两个层面的问题。:sleepy:
犯同样的错误 还分轻重吗?
法外有法?
最高法有无解释权?
如果 视情节而定 这个情节如何界定?中间是否有徇私的?
醉驾入刑当初的威慑意义又何在?是否是出了事才能入刑?
回复 6# errenzhuan

即使是相同的错误,但具体情节,主观态度,危害程度也是不相同的。
要进行具体分析。:sleepy:
以后果定罪责,觉得有点道理。
法这个东西,从来都是约束理智的人的。
如何断定情节轻微?


到底是醉驾还是酒驾啊,两个不一样的好不好,现在的报道都混在一起了
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驾驶行为类别                   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                               ≥20,<80
醉酒后驾车                               ≥80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到底是醉驾还是酒驾啊,两个不一样的好不好,现在的报道都混在一起了
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驾驶行为类别                   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                               ≥20,<80
醉酒后驾车                               ≥80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人的体质酒量不同,加之地点环境的关系,达到醉驾尺度的人,有那么些可以算作情节轻微。比如酒量好的人,达到醉驾尺度了,可依然神志清楚反应敏捷的;再比如某人醉驾可能在一鸟不拉屎的地方,不会对他人造成什么危害。等等
但是这个的确非常难操作,因为要有一个标准。如果这个标准不具可操作性,那么执行起来就很困难。不过,这只是入不入刑的问题,刑事处罚和吊证还是有的。
回复 12# zwgzwg12

行政法的标准不想当然的就是刑法的标准。
mmmmmmm 发表于 2011-5-16 17:30


    现在交警检测就是根据这个标准来的,没有其他的
胡*锦*涛强调 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充分发挥法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http://news.cntv.cn/china/20110329/111719.shtml
吴邦国在人大常任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契机在全社会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高潮”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14463815.html

看新闻联播,难得有几次能像上述两则报道这样,给自己留下深刻印象,
原因是就在报道之前,自己还在跟人聊:
* 政权的合法性,更多时候来自于王与民在‘法’上的契约、以及这种契约的有效性;
* 民众、尤其是普通民众 更需要秩序和法律的保护。这不是政治学者、而是生物学者在有关鸡群社会的科普中告诉大伙儿的;
* 刘邦收服人心,单凭武力?
隔天,看到新闻联播,心里很开心。

没想到好景不长,俺这下是被副院长赤裸裸的打脸了!
俺算老几……至少最高院用不着向俺汇报工作,也不需要执行俺制定的法律。要挨耳光 也轮不到俺。

能混到那个级别的,会故意给法律界人士制造争议话题?
恐怕别人操心的压根就不是法制建设或落实执行的问题。
说到底,天朝一贯有弹性执法的惯例。不过说实在的,醉驾的确不好管。如果,全部按刑事案件对待。估计,高法打击的官员就太多了,以后的日子不好过,单单帝都为了对付醉驾用的法子还少,连记者都弄现场去了,大家天天晚上看。结果天天逮住一批,无奈啊!
拘役和拘留的区别,在立法讨论阶段可以各抒己见。
在基层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可能会不少。不论是被迫无奈 或者主动示好,暗地里网开一面也就罢了。
大家都知道,个别基层地方的一些报道“你是替党说话 还是替老百姓说话?”甚至更匪夷所思的“临时性强奸”,激起的愤怒或失望,是有限的。
因为就算有阳光照不到的角落、民众心中的期盼和信任依旧是存在的

试想:那些匪夷所思的言论 出自最高法院、会怎样?等不到819或者外敌入侵,整个国家就该崩溃了!
最高法院的这次开的先例,在客观上摆明了就是挑战人大立法的权威、和对政治体制的嘲弄:什么时候起,改成由人大向最高法院来做年度述职报告了?
恕我直言,倘若张副院长仅仅是出自无知和渎职、目无法纪、动摇国之根本,这已经最善意的解释了。

可是,一位身居高位,会为了(飘渺模糊的醉驾人员)的(次要)利益、不假思索的标新立异、可能么?
你当他跟我们普通网友一样对法律无知?他不是在保留个人意见、而是要下发到各地!他是在做某些试探和投机呢!看一下现政权的执行力到底有多弱。
以前,网友戏称“政令不出中南海”(版主请手下留情,那种戏称 并无恶意)
现在可好,笑话变成真的了……也就不能再当做笑话 去无所谓了。
还真有网友把这当作‘酒驾执法操作困难’、最高法院替基层干警着想?
倘若法律成了任意扭曲的橡皮筋、就连警员本身生命 恐怕都得不到尊重(一个靠着裙带做土石方生意(别跟我说你不知道那个行业)的人指使打手(别跟我说 凶犯只是雇来浇花扫地)…
你以为和‘指鹿为马’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张军此举是出自偶然无知、或者体谅警员苦衷?

太复杂的现象 我看不懂。
但我没忘记:中国历史上不乏为了私利而不惜毁灭一切的投机者,唐末石敬瑭为了私利 导致国家处于被动防御的恶性循环中 数百年 不得超度。
我没忘记:法律和信任崩溃了,就跟一个生命的中枢神经被寄生、再强的肌肉骨骼也都只是列强的大餐。
军事科技经济……谁还有兴趣去关注?跟小姑娘绣花吟诗一样的玩意儿

国家的威信不仅仅来自暴力机器、宣传机器,更多的来自民众的善意预期。
新闻联播前脚连篇累牍的传达“党员干部要带头普法守法”(大意如此),改天就公然来一个对刚颁布法律的“解释”……{:ya:}
太复杂了,还一度误以为是共产党在领导大伙儿呢
都醉驾了还轻微啊,让酒后的情何以堪啊。
东方之猪 发表于 2011-5-18 16:39


    可能中国的悲剧就在于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所以过个100年好日子,就开始可劲的胡来了。
这帮家伙讨论法律是假,兜售私货是真
cedric 发表于 2011-5-18 17:21

另一方面,人大和中央躲在后面 事不关己、装和事佬,(有网友会暗示我这样疑似煽风点火、我就是忍无可忍、认为这触及了沉默容忍的底线!)
就指望网友站出来发表质疑,有用么?
更多的骑墙派会就此认清形势。投机者试探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民众会越发的悲观和寻求自保、沉默。


重复,删掉

重复,删掉
看看LZ的帖子的内容,再瞧瞧标题,对于这种标题党我就啥也不说了。另外LS几位贩卖私活的,月收入几何啊?
qiufengxiaosuo 发表于 2011-5-18 17:34

你有何高见?分享给大家,好不好

屁观点没有,跳出来第一句就是扣帽子!
想让你这种马甲从论坛绝迹,可是件艰难而漫长的挑战啊
前一个帖子 言重了,我在此致歉。

关于qiufengxiaosuo的批评。我有些奇怪,您怎么把有关法律的公共问题、看成少数人关起门来决定的私事?
另外、挑衅人大立法有效性的,究竟是我等网友--在事后的质疑?还是张副院长--在事前的雷人之语?
就算真的如另外一个帖子里替高院辩护的网友所担心的‘挑拨离间’、那也是权威司法机关和权威立法机关之间的打架,
怎么在辩护者眼里--因果颠倒、网友的事后争议反而变成了“起因”?

如果您不肯正面回答,那我来坦白一下我的想法:
有人偷偷摸摸做坏事、就算侥幸逃脱制裁,也不要紧。那只是个别宵小的短期行为、猖狂不了多久;
光天化日之下 借用最高法院的名头和权威 公然做曲解法律之事、并影响到各地下级司法体系,我怕了。

为什么不愿意对此事保持沉默
只因为“在大势铸成以后,普通人命如草芥、力比蝼蚁”!无数历史这么告诉我。
我可不想在趋势未成的阶段作壁上观、到了穷途末路再扮演文天祥去做悲情英雄。
让我害怕、愤怒、绝不原谅的,并不是醉驾酒精含量指标或者拘役天数、副院长出自无知或者刻意……而是法律当众、当即、被司法者、轻飘飘随意揉捏的事实。

就这,还有网友混淆视听、解释说那只是副院长个人私下意见、不代表官方立场。
我情愿说那话的网友给我十耳光、骂我个体无完肤,也不愿看到这样“指鹿为马”……这样子出尔反尔、没人能讨论出个结果来:-(
那我下次轻微一下,这算是挑衅吗?
楼主是标题党,张军的说法并非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必须是书面的。人大常任委会立法时没有把修正案8和总则13条之间的关系说清楚,属于立法时的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