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夏俊峰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17:27: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夏俊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商贩,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X路XXX号XXX。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4月30日以(2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某(被害人,殁年33岁)、张某某(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某某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某、张某某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某、张某某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某(甲)(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某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甲)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申某、张某某的血迹和被告人夏俊峰的血迹,证人陶某、曹某、祖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夏俊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某、张某某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夏俊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董蓓

代理审判员张昊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慧
链接: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 ... 01/30038637_0.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夏俊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商贩,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X路XXX号XXX。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4月30日以(2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某(被害人,殁年33岁)、张某某(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某某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某、张某某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某、张某某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某(甲)(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某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甲)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申某、张某某的血迹和被告人夏俊峰的血迹,证人陶某、曹某、祖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夏俊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某、张某某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夏俊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董蓓

代理审判员张昊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慧
链接: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 ... 01/30038637_0.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夏俊峰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9月30日,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夏俊峰一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阅卷,并两次讯问了夏俊峰,还会见了夏俊峰委托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听取其意见,并接收了陈有西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等材料。合议庭赴辽宁省沈阳市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等,还要求辽宁省有关方面进行了补查工作。合议庭进行了审慎研究后,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了核准死刑的裁定。2013年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夏俊峰执行了死刑。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复核确认的事实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记:网上有一些议论和疑问,对夏俊峰案涉及到一些问题,如其是否遭到殴打,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等,能否请您对此做一些解释和说明?

答:我们注意到了网民对此案的关注和议论,在此对本案几个问题做一个情况说明。

第一,在行政执法现场夏俊峰没有遭到殴打。

被告人夏俊峰在侦查阶段未供述在行政执法现场遭到殴打,一、二审庭审时又称有人从背后打他或被人推了一下。

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侦查阶段证实,执法人员没收液化气罐时“拽我和夏俊峰”,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辩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多人围着打夏俊峰,连拉带拽把夏俊峰拽上车。复核期间,经对上述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愿作证,证人丁某某称自己和老伴没有看到争执的情形,交给律师的书面证言是旁人代写的;证人贾某某称看到双方没有殴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称他们是夺下液化气罐,但没有殴打夏俊峰。

被告人夏俊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夏俊峰妻子的证言、执法人员的证言及复核阶段提取的现场证人的证言对执法过程的证明基本一致,证明在该现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夏俊峰与行政执法人员在争夺液化气罐时,发生了冲突,相互推搡撕扯,现场没有发生殴打行为。

第二,在行政执法局勤务室内发生冲突时无目击证人。

被告人夏俊峰称在勤务室有自己和被害人张旭东、申凯及证人陶冶四人,且陶冶在另外一间屋内。

证人陶冶证实案发时自己在另一房间打电话,另一证人曹阳证实自己在卫生间,二证人证实只听到争吵声,没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被害人张伟证实,自己到现场时,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张旭东,随后又捅刺自己,没有看到此前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证实,冲突发生时,现场只有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三人。张旭东、申凯已死亡,即在杀人现场发生冲突时没有目击证人。

第三,被告人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人夏俊峰始终供述受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的殴打,张、申还用水杯打头部,用脚踢下身,手部被打青紫,于是自己掏出刀对他们乱扎。辩护律师辩称,夏俊峰拔刀捅刺申凯、张旭东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经查明,被告人夏俊峰被抓获后,公安人员根据其供述查验了夏俊峰的伤情并拍摄了照片,照片反映夏俊峰上臂内侧及手部有轻微皮下瘀伤。当时,夏俊峰没有提及自己头部和下身所受损伤,也没有发现夏俊峰身上还有他人造成的损伤。

尸检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共有2处刺伤,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共有5处刺伤,二人所受损伤均为刺创,并无划伤。按照夏俊峰关于是被申凯、张旭东打得弯腰单腿半蹲在地上用刀朝对方向上捅或者乱划拉的辩解,无法形成申、张二人背部的伤口。

本案证据证明二被害人未持有任何凶器。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俊峰及辩护律师关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殴打的辩解得不到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

此外,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述和被害人张伟的陈述一致证明,张伟和夏俊峰未发生任何冲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伟没有与夏俊峰发生任何冲突,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夏俊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不能成立。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核准夏俊峰死刑是如何考虑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准被告人夏俊峰死刑是严格依法裁决的。夏俊峰违章占道经营炸串,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前来查处,夏俊峰不服从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夏俊峰推搡撕扯发生冲突,双方均有责任。夏俊峰在杀人现场与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未持任何凶器的申凯、张旭东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还将后进入勤务室,且与自己没有任何冲突的张伟刺成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在杀人现场发生的冲突中,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双方均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且夏俊峰持刀杀死二人并致无任何责任的张伟重伤,罪行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夏俊峰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9月30日,就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夏俊峰一案的审查过程。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被告人夏俊峰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阅卷,并两次讯问了夏俊峰,还会见了夏俊峰委托的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听取其意见,并接收了陈有西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等材料。合议庭赴辽宁省沈阳市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等,还要求辽宁省有关方面进行了补查工作。合议庭进行了审慎研究后,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了核准死刑的裁定。2013年9月2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夏俊峰执行了死刑。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复核确认的事实是怎样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记:网上有一些议论和疑问,对夏俊峰案涉及到一些问题,如其是否遭到殴打,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等,能否请您对此做一些解释和说明?

答:我们注意到了网民对此案的关注和议论,在此对本案几个问题做一个情况说明。

第一,在行政执法现场夏俊峰没有遭到殴打。

被告人夏俊峰在侦查阶段未供述在行政执法现场遭到殴打,一、二审庭审时又称有人从背后打他或被人推了一下。

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侦查阶段证实,执法人员没收液化气罐时“拽我和夏俊峰”,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辩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多人围着打夏俊峰,连拉带拽把夏俊峰拽上车。复核期间,经对上述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愿作证,证人丁某某称自己和老伴没有看到争执的情形,交给律师的书面证言是旁人代写的;证人贾某某称看到双方没有殴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称他们是夺下液化气罐,但没有殴打夏俊峰。

被告人夏俊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夏俊峰妻子的证言、执法人员的证言及复核阶段提取的现场证人的证言对执法过程的证明基本一致,证明在该现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夏俊峰与行政执法人员在争夺液化气罐时,发生了冲突,相互推搡撕扯,现场没有发生殴打行为。

第二,在行政执法局勤务室内发生冲突时无目击证人。

被告人夏俊峰称在勤务室有自己和被害人张旭东、申凯及证人陶冶四人,且陶冶在另外一间屋内。

证人陶冶证实案发时自己在另一房间打电话,另一证人曹阳证实自己在卫生间,二证人证实只听到争吵声,没有看到夏俊峰和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被害人张伟证实,自己到现场时,看到夏俊峰正持刀捅刺张旭东,随后又捅刺自己,没有看到此前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况。

上述证据证实,冲突发生时,现场只有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三人。张旭东、申凯已死亡,即在杀人现场发生冲突时没有目击证人。

第三,被告人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被告人夏俊峰始终供述受到被害人张旭东、申凯的殴打,张、申还用水杯打头部,用脚踢下身,手部被打青紫,于是自己掏出刀对他们乱扎。辩护律师辩称,夏俊峰拔刀捅刺申凯、张旭东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经查明,被告人夏俊峰被抓获后,公安人员根据其供述查验了夏俊峰的伤情并拍摄了照片,照片反映夏俊峰上臂内侧及手部有轻微皮下瘀伤。当时,夏俊峰没有提及自己头部和下身所受损伤,也没有发现夏俊峰身上还有他人造成的损伤。

尸检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共有2处刺伤,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共有5处刺伤,二人所受损伤均为刺创,并无划伤。按照夏俊峰关于是被申凯、张旭东打得弯腰单腿半蹲在地上用刀朝对方向上捅或者乱划拉的辩解,无法形成申、张二人背部的伤口。

本案证据证明二被害人未持有任何凶器。

综上所述,被告人夏俊峰及辩护律师关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殴打的辩解得不到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

此外,被告人夏俊峰的供述和被害人张伟的陈述一致证明,张伟和夏俊峰未发生任何冲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张伟没有与夏俊峰发生任何冲突,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因此,辩护律师提出的夏俊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不能成立。

记:最高人民法院对核准夏俊峰死刑是如何考虑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核准被告人夏俊峰死刑是严格依法裁决的。夏俊峰违章占道经营炸串,被害人申凯、张旭东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前来查处,夏俊峰不服从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夏俊峰推搡撕扯发生冲突,双方均有责任。夏俊峰在杀人现场与申凯、张旭东发生冲突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未持任何凶器的申凯、张旭东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还将后进入勤务室,且与自己没有任何冲突的张伟刺成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在杀人现场发生的冲突中,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双方均有责任,不足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且夏俊峰持刀杀死二人并致无任何责任的张伟重伤,罪行特别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适当的。  
唉,不想讨论这个问题了。

愿两个被害人安息,愿他们的家属一切安好。
求解一般情况下,从裁定到执行需要多长时间?
对这种极度冲动的人,暴力倾向严重的人执行死刑应该很正常。
就算真挨打也不应该杀人。虽然我同情小贩,但是绝对不能鼓励暴力
yff999 发表于 2013-10-1 22:33
对这种极度冲动的人,暴力倾向严重的人执行死刑应该很正常。
就算真挨打也不应该杀人。虽然我同情小贩,但 ...
在某些地方,“能动手,就不吵吵”是很受推崇的行为。

也算是优化基因了~
法理角度我觉得没错,刑事调查还是存在漏洞和疑点
0.0.0. 发表于 2013-10-1 21:01
求解一般情况下,从裁定到执行需要多长时间?
收到后七天内执行完毕
Sargejia 发表于 2013-10-1 23:04
法理角度我觉得没错,刑事调查还是存在漏洞和疑点
刑事调查也没有漏洞。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1 23:46
刑事调查也没有漏洞。
夏后来的律师陈有西在放在网上的视频说有证据和证人证明城管曹阳作了伪证,同时曹阳作为证人不应该在作证前一直旁听庭审
    江湖传言 夏以前也是城管。
0.0.0. 发表于 2013-10-1 21:01
求解一般情况下,从裁定到执行需要多长时间?
核准死刑裁定一般和死刑执行命令同时下达,原审法院收到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执行
背伤造成就是一个死穴,怎么都算不到正常的正当防卫的

就事论事,犯事了不是看他的身份如何,中国老百姓的同情心真的有点泛滥。。。这律师其实该死的,利用舆论影响司法审判,这个影响是很恶劣的!
不存在背后下刀子的正当防卫。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00:38
夏后来的律师陈有西在放在网上的视频说有证据和证人证明城管曹阳作了伪证,同时曹阳作为证人不应该在作证 ...
他放在网上的视屏不经法院认定就是胡说!一切证据是真是伪不是律师说了算,是法院说了算。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00:38
夏后来的律师陈有西在放在网上的视频说有证据和证人证明城管曹阳作了伪证,同时曹阳作为证人不应该在作证 ...
是不是伪证不是律师说了算,是要是单方面的发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庭上辨明的。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00:38
夏后来的律师陈有西在放在网上的视频说有证据和证人证明城管曹阳作了伪证,同时曹阳作为证人不应该在作证 ...
你说说,高法关于夏俊峰死刑复核的那些内容是错误的?你有何证据证明夏有正当防卫情节?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 12:12
他放在网上的视屏不经法院认定就是胡说!一切证据是真是伪不是律师说了算,是法院说了算。


呵呵,证据要经法院认定才是证据?陈有西申请察看检察院的某些证据,法院都不批准,有什么要隐藏的?中国没有司法独立,权力不受制衡不受监督,判案受政治和行政影响,被党领导,为党的利益服务。这个案子跟行政部门扯在一起,跟法院的利益一致,法院说了就算?现在的法院公信力有多少?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 12:12
他放在网上的视屏不经法院认定就是胡说!一切证据是真是伪不是律师说了算,是法院说了算。


呵呵,证据要经法院认定才是证据?陈有西申请察看检察院的某些证据,法院都不批准,有什么要隐藏的?中国没有司法独立,权力不受制衡不受监督,判案受政治和行政影响,被党领导,为党的利益服务。这个案子跟行政部门扯在一起,跟法院的利益一致,法院说了就算?现在的法院公信力有多少?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6:59
呵呵,证据要经法院认定才是证据?陈有西申请察看检察院的某些证据,法院都不批准,有什么要隐藏的?中国 ...
在各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一个东西能不能做证据都是法院说了算的,你要是不服就自己创造一个法系然后上报联合国看他们用什么眼神看你
在各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一个东西能不能做证据都是法院说了算的,你要是不服就自己创造一个法系然 ...
这让人家没的选,所以还是饶了他吧!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6:59
呵呵,证据要经法院认定才是证据?陈有西申请察看检察院的某些证据,法院都不批准,有什么要隐藏的?中 ...
所有证据都在法庭上公布质证的,律师难道没有在法庭上质证?
MS15 发表于 2013-10-2 17:04
在各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一个东西能不能做证据都是法院说了算的,你要是不服就自己创造一个法系然 ...
你这个说法是根本错误的.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不是说证据没有经过法院查证就不是证据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6:59
呵呵,证据要经法院认定才是证据?陈有西申请察看检察院的某些证据,法院都不批准,有什么要隐藏的?中 ...
你说说,高法关于夏俊峰死刑复核的那些内容是错误的?你有何证据证明夏有正当防卫情节?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 17:47
所有证据都在法庭上公布质证的,律师难道没有在法庭上质证?
陈有西是后来解手夏案的律师,发现曹阳作伪证的证据是到了最高法院复核阶段才发现的新证据.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7:57
陈有西是后来解手夏案的律师,发现曹阳作伪证的证据是到了最高法院复核阶段才发现的新证据.
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夏有正当防卫情节?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7:51
你这个说法是根本错误的.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 ...


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你自己再看看这句话,好好体会体会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7:51
你这个说法是根本错误的.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 ...


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你自己再看看这句话,好好体会体会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7:51
你这个说法是根本错误的.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 ...
未经查证,不是真实的,就不能被采信,定罪量刑时就不能以此为依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被法庭采信的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呵呵,证据要经法院认定才是证据?陈有西申请察看检察院的某些证据,法院都不批准,有什么要隐藏的?中 ...
陈有西申请查看检察院某些证据?这个是哪里脑补来的
陈有西是申请他提供的5个人要出庭作证 但他们相关证言之前已经宣读让双方确认过了 没有新的证言不批准其出庭完全合法
K026 发表于 2013-10-2 18:07
陈有西申请查看检察院某些证据?这个是哪里脑补来的
陈有西是申请他提供的5个人要出庭作证 但他们相关证 ...
那5个人作证想证明的是在街道上冲突,而不是夏在办公室被殴打,而夏身上并没有伤,说明夏根本就没有在办公室被殴打。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 18:04
未经查证,不是真实的,就不能被采信,定罪量刑时就不能以此为依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被法庭采信的才是定 ...
法院没有司法独立,此案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的利益一致,如何监督防止法院只采信对行政管理部门有利的证据?
此案中上午在街上的冲突已经对案子最后的定罪量刑起不到任何作用了。对案子定罪量刑起决定作用的是夏在城管办公室接受处罚时事情发生的经过及其证据。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8:18
法院没有司法独立,此案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的利益一致,如何监督防止法院只采信对行政管理部门有利 ...


不要离开案子谈什么司法独立!法院不管证据对谁有利,关键必须是真实的而且是与案件相关联的。你有证据证明夏是正当防卫吗?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8:18
法院没有司法独立,此案涉及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的利益一致,如何监督防止法院只采信对行政管理部门有利 ...


不要离开案子谈什么司法独立!法院不管证据对谁有利,关键必须是真实的而且是与案件相关联的。你有证据证明夏是正当防卫吗?
不管有什么样的证据 或这即使夏亲口承认自己的罪行 依然会有人替他开脱
Susie花开 发表于 2013-10-2 18:34
不管有什么样的证据 或这即使夏亲口承认自己的罪行 依然会有人替他开脱
有些人不是尊重事实和法律,而是为了他们心中已经认定的原罪!为喷而喷!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 18:22
不要离开案子谈什么司法独立!法院不管证据对谁有利,关键必须是真实的而且是与案件相关联的。你有证据 ...
陈有西律师从防卫过当的角度进行辩护,又没有说夏是正当防卫?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8:46
陈有西律师从防卫过当的角度进行辩护,又没有说夏是正当防卫?


既然不存在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过当一说。防卫过当首先要有正当防卫,然后才有过当。防卫过当实际上指的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有正当防卫的理由。而实际上夏根本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理由。

夏根本就没有遭受殴打,也就是没有遭受非法侵害,因而他的行为根本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一开始就是故意杀人!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8:46
陈有西律师从防卫过当的角度进行辩护,又没有说夏是正当防卫?


既然不存在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过当一说。防卫过当首先要有正当防卫,然后才有过当。防卫过当实际上指的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首先必须有正当防卫的理由。而实际上夏根本不具备正当防卫的理由。

夏根本就没有遭受殴打,也就是没有遭受非法侵害,因而他的行为根本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一开始就是故意杀人!
特警4587 发表于 2013-10-2 18:50
既然不存在正当防卫,也就不存在过当一说。防卫过当首先要有正当防卫,然后才有过当。防卫过当实际上指 ...
如果律师作正当防卫辩护,那是作无罪辩护,律师选择作防卫过当辩护是作有罪辩护。夏有没有遭到殴打,是不是防卫过当,辩护律师都无法察看检方的关键证据也就只能有检方的一面之词。陈有西还在视频里说,夏声称自己1米65,受到了两个一米八以上大汉自上而下的殴打,并被用椅子敲背,被腿踢打阴部。网上还有夏妻接受采访的视频声称夏在侦查阶段受到检方刑讯逼供,如果不在证词中承认自己当时没有受到殴打,就一直受到刑讯。当然这些也是夏方的一面之词。既然法院和夏方都是一面之词,尤其是法院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公信力,就需要有机制能监督此案.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9:43
如果律师作正当防卫辩护,那是作无罪辩护,律师选择作防卫过当辩护是作有罪辩护。夏有没有遭到殴打,是不 ...
检方的证据是要在法庭上质证的,不相信律师没有见过。

夏自称被殴打,但是没有伤情报告表明其被殴打过,也就是说身上没有伤痕,说明夏在撒谎。夏的一面之词和伤情报告不符,两相对比,说明夏在撒谎。

北枫 发表于 2013-10-2 19:43
如果律师作正当防卫辩护,那是作无罪辩护,律师选择作防卫过当辩护是作有罪辩护。夏有没有遭到殴打,是不 ...
你拿不出夏被殴打的伤情报告,也就不能证明夏的供述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