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拟出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6 05:14:57


http://news.oeeee.com/a/20090821/768935.html

2009/08/21 12:38:17 来源:南方网 评论8条[查看评论]


南方网8月21日报道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有望近期出台,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公”领域犯罪将从严惩处;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私”领域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将尽量从宽。在8月19日于昆明召开的“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王勇透露了上述信息。

是对“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

据记者了解,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是对中国过去“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旨在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而不是一味加重刑罚,宁错勿漏。

目前正向中央政法委征求意见

据王勇透露,目前《意见》已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在向中央政法委征求意见,待再行修改完善后将颁布施行。王勇称《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从严”“从宽”、“宽严相济”以及工作机制五部分内容,共46条。《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一方面要避免片面从轻,但更重要的是要克服重刑主义、刑法万能主义以及宁重勿轻、片面从重的不当倾向。

“严惩”范围固定 主要针对八类犯罪

据悉,《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从严”要求。王勇称,这是将“严惩”的范围予以固定化。

涉社保拆迁的职务犯罪要严惩

首先是提出要“坚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这主要针对四类犯罪:

1.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地方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2.故意杀人、爆炸、放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犯罪;

3.抢劫、强奸、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4.组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

其次是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这也包括四类犯罪:

1.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

2.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等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3.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4.发生在经济、社会重点建设领域和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案件。

危害环境安全也要严惩

王勇说,《意见》中明确,“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即使犯罪分子所得数额不大,也要从严惩处。”

《意见》提出,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切实控制职务犯罪中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况。

最后,《意见》还提出要从严惩处经济领域和生产经营中的严重犯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危害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犯罪。

“从宽”内容广泛 明确规定积极赔偿可从宽

王勇介绍,《意见》在“从宽”方面规定有十几条,内容非常广泛。其中的重点包括重视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尽量应用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劳动纠纷、单位管理失当、下岗失业等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也要尽量从宽。

此外,《意见》对于缓刑和非监禁刑的应用,初犯、偶犯的从宽处罚,对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等,都有规定。

颇引人关注的是,《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好赔偿和量刑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王勇称,这不是“以钱买刑”的问题,积极赔偿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也意味着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

而为了保障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意见》还规定多项工作机制,包括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机制等。 (本文来源:南方网)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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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8月21日报道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有望近期出台,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公”领域犯罪将从严惩处;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私”领域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将尽量从宽。在8月19日于昆明召开的“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王勇透露了上述信息。

是对“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

据记者了解,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很大程度是对中国过去“严打”政策的反思和纠正,旨在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而不是一味加重刑罚,宁错勿漏。

目前正向中央政法委征求意见

据王勇透露,目前《意见》已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正在向中央政法委征求意见,待再行修改完善后将颁布施行。王勇称《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从严”“从宽”、“宽严相济”以及工作机制五部分内容,共46条。《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一方面要避免片面从轻,但更重要的是要克服重刑主义、刑法万能主义以及宁重勿轻、片面从重的不当倾向。

“严惩”范围固定 主要针对八类犯罪

据悉,《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从严”要求。王勇称,这是将“严惩”的范围予以固定化。

涉社保拆迁的职务犯罪要严惩

首先是提出要“坚持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这主要针对四类犯罪:

1.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地方恶势力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

2.故意杀人、爆炸、放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暴力犯罪;

3.抢劫、强奸、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4.组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犯罪。

其次是提出要“依法从严惩处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这也包括四类犯罪:

1.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

2.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犯罪等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

3.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4.发生在经济、社会重点建设领域和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案件。

危害环境安全也要严惩

王勇说,《意见》中明确,“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即使犯罪分子所得数额不大,也要从严惩处。”

《意见》提出,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切实控制职务犯罪中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情况。

最后,《意见》还提出要从严惩处经济领域和生产经营中的严重犯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危害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犯罪。

“从宽”内容广泛 明确规定积极赔偿可从宽

王勇介绍,《意见》在“从宽”方面规定有十几条,内容非常广泛。其中的重点包括重视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尽量应用免予刑事处罚。

另外,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劳动纠纷、单位管理失当、下岗失业等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也要尽量从宽。

此外,《意见》对于缓刑和非监禁刑的应用,初犯、偶犯的从宽处罚,对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等,都有规定。

颇引人关注的是,《意见》要求依法处理好赔偿和量刑之间的关系,并明确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王勇称,这不是“以钱买刑”的问题,积极赔偿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和态度,也意味着被害人遭受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的补偿。

而为了保障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意见》还规定多项工作机制,包括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制度、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机制等。 (本文来源:南方网)





编辑:何敏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好多年了一只在提,也一直遮遮掩掩的,现在终于要成为纸面上的东西了,呵呵。

  在我看来是好事情,法律本身并不是万能的,通过多种方式调节社会关系没啥不好,而且通过纸面将政策固定下来对于现在的执法状况来说可以避免很多模棱两可的的东西。

  坐等草案。
复杂电磁环境下不明真相的俺不抱希望、不信任地观望中。。。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
^0^未成年犯罪危害就轻微么?不然怎么要求从宽?被未成年人侵害的受害人就不是人么?既然是人,人权平等,就一样惩罚。
  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最大的错误是建立在罪犯的立场上说法,而不是同情受害者,为受害人伸冤。
法律就是法律,还能视情况决定宽严?抢劫银行杀人和感情纠纷杀人要使用不同量刑?又向人治走出重要一步
下一步就是取消法律,重新启用“青天大老爷”断案的传统
复杂电磁环境下不明真相的俺不抱希望、不信任地观望中。。。
法律就是法律,还能视情况决定宽严?抢劫银行杀人和感情纠纷杀人要使用不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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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情纠纷, 如果是一时冲动误杀犯案也算是个求情轻判的理由了, 和密谋打劫银行杀人不是同样性质的事情. 这个全世界都是这样.:L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09-8-21 18:02

  对未成年人犯罪先对从宽处理是必然的,也是全世界的通例--法律不强人所难,因为法律作为非源发性的社会文化范畴,必然要求社会成员有学习和接触的过程,不可能预见到未成年人在一定的年龄之前就对法律和社会规则有完整、全面的了解,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应当适当缩小、年龄想读应当适当降低,但是从宽绝对不能、也不可能取消。
小人物甲 发表于 2009-8-21 18:13

  你根本就没理解上面的说法.........

  给你举个案例吧(虽然不是杀人):某年过年,一家人欢欢喜喜过年,酒过三巡,家中长子与次子因为琐事起口角,结果次子一时冲动将长子打成重伤。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该次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该家长子、次子的感情一直非常好,事后次子非常后悔,积极主动赔偿长子的医疗费用,长子也后悔自己的冲动,表示原谅次子;同时该家庭的成员也向法院表示,打人是纯粹的家庭内部冲突,没有社会危害性,两个儿子的父母也给法院写信息希望从轻处罚。

  最后该案以次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执行,因为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如果严格依照法律判决有可能会导致家庭的破裂,同时毁了两个家庭,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的宗旨不符,因此从轻发落。(本案为真实案例)

  以这个案子为例,你可以再看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句话,还有一句话,就是“法的社会效果”,你可以综合考虑一下这两句话。
  人类在一定阶段的认识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是人类认识的反应,也有局限性。现阶段对未成人犯罪的保护,具备有全球性的特点。委员却不认为它就是正确的。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09-8-21 19:25

  因为咱们的日子好了,孩子一个个都早熟,啥扯蛋事情都能干的出来,所以说“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应当适当缩小、年龄想读应当适当降低”,参照国外标准,有的国家14岁就算成年,咱们应该把这些条条杠杠调整一下。
  目前既然修改未成年犯罪保护法无望,那么底线得调低。
新侨联委员 发表于 2009-8-21 19:29

  修改底线就是修改法律........而且修改也轮不到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修改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
关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下位法,刑法是上位法
对那些家伙不抱任何期望,爱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