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本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超级军网 时间:2024/04/27 20: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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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首次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在秘鲁发生,许多无辜者无端被害,当时国际社会始将这种暴行与恐怖主义结合起来。1937年在瑞士日内瓦通过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以下简称《防恐公约》)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也从早期的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以及单纯利用火器、武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等暴力行为方式,发展为现代的利用核材料、生化武器和细菌武器的大规模恐怖袭击,直至出现举世震惊的“9·11”袭击事件。恐怖主义犯罪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现象,使1937年《防恐公约》所界定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已远远不能满足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随后,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和1977年《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进一步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如《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将恐怖主义犯罪按其外延描述为,非法劫持航空器犯罪、危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严重犯罪、绑架、劫持人质的犯罪、适用炸弹、火箭危及人身的犯罪、以及企图参与或参与从事这些犯罪的共犯,等等。由于各国考虑问题的视角不同,以及各国学者文化、习俗上的差异,因而导致各国学者在恐怖主义犯罪内涵理解上的多重性和差异,但一般认为:恐怖主义行为是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通过杀害、绑架、暗杀、强盗和爆炸等手段实施;其行为对象是政府或公民;其行为具有组织性,而且具有某种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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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组织、策划、领导、资助、实施以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制造社会恐惧气氛的暴力、威胁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暴力、威胁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弹药等具有暴力性质的工具,采取暗杀、劫持、绑架等暴力行为以及威胁的行为;“危险方法”包括使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公共安全”包括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宁、国家安全与发展以及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个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无论是因政治、宗教、社会、经济、民族或种族冲突所引起,恐怖主义的目的都旨在使公众对恐怖主义分子的暴行产生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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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唯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唯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 </P><P>
20世纪30年代,首次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在秘鲁发生,许多无辜者无端被害,当时国际社会始将这种暴行与恐怖主义结合起来。1937年在瑞士日内瓦通过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以下简称《防恐公约》)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恐怖主义犯罪也从早期的劫持航空器、劫持人质以及单纯利用火器、武器、爆炸物和危险物品等暴力行为方式,发展为现代的利用核材料、生化武器和细菌武器的大规模恐怖袭击,直至出现举世震惊的“9·11”袭击事件。恐怖主义犯罪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现象,使1937年《防恐公约》所界定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已远远不能满足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随后,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和1977年《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进一步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如《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将恐怖主义犯罪按其外延描述为,非法劫持航空器犯罪、危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严重犯罪、绑架、劫持人质的犯罪、适用炸弹、火箭危及人身的犯罪、以及企图参与或参与从事这些犯罪的共犯,等等。由于各国考虑问题的视角不同,以及各国学者文化、习俗上的差异,因而导致各国学者在恐怖主义犯罪内涵理解上的多重性和差异,但一般认为:恐怖主义行为是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通过杀害、绑架、暗杀、强盗和爆炸等手段实施;其行为对象是政府或公民;其行为具有组织性,而且具有某种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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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组织、策划、领导、资助、实施以对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制造社会恐惧气氛的暴力、威胁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暴力、威胁方法”包括使用武器、弹药等具有暴力性质的工具,采取暗杀、劫持、绑架等暴力行为以及威胁的行为;“危险方法”包括使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公共安全”包括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宁、国家安全与发展以及人(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特定的个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无论是因政治、宗教、社会、经济、民族或种族冲突所引起,恐怖主义的目的都旨在使公众对恐怖主义分子的暴行产生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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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唯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唯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 </P>